行政违法申诉书
尊敬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
现有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60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受60名职工之委托,特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处投诉:
天津市宁河县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于海江(男)同志,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接受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闫渤,男,职务董事长,现住宁河县宁河镇镇南,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与60名职工劳动争议申诉案中被申诉人的两次开庭答辩行为,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明文规定,从而导致了其中34名职工败诉的直接后果。
申诉请求:
1、严惩于海江(男)同志的违法代理行为;
2、依法赔偿败诉职工的申诉请求(参见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主因三联公司在通过瞒天过海、弄虚作假,实施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等强迫手段,通过所谓的"改制",宁河县人民政府在
在短短两个月(
职工们因不服《在岗职工经济补偿方案》,以及三联公司没有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寻求镇政府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其中60名职工依法向宁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相信政府劳动部门能够"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可是,宁河县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于海江同志,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接受三联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与60名职工进行两次开庭抗辩行为,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那么,本案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于海江同志,明显的利用人民政府给予的职务之便,不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作法律援助,却违法为被申诉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公民——本案中的申诉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国家赔偿损失!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正是于海江同志,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力,接受了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之内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代理行为,获得赔偿损失才30多万元,还有100多万元未能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向天津市宁河县宁河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进行申诉,请求给予依法查处!
60名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
注:
本《申诉书》已于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
2、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天津市宁河县宁河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请教:我们下一步应该如何操作?或有哪一位公益律师愿意提供援助,我们可报销交通费和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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