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律师致信上海市看守所所长:要求立即调查9月9日律师寄给杨佳的特快专递是否依法送达给杨佳
上海市看守所所长、副所长:
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李劲松。受"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父亲杨福生的请求和委托,担任其为杨佳提出上诉和杨佳二审辩护人事宜,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等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我们认为,杨佳接不接受他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和代为上诉,属民事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应由杨佳本人当面回绝,当然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回绝。如果他委托法院办理回绝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事宜,应当与法院签订委托合同,至少也要有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当写明受托人受托办理的回绝事项和代理权限。显然,杨佳没有委托任何法官办理此事。法官的笔录只能是杨佳有这种想法的证明,不可能是杨佳作出的民事行为本身。因为法院和法官是杨佳案的利害关系人,即使有杨佳的书面委托,也应回避。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师法实施后,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仍然以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冲突为由,拒绝执行律师法。为此,全国人大以法律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二者冲突时应当执行律师法:"全国人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明确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的公安局、检察二分院和一审法院、均没有告知杨佳其父一、二审均为他聘请了律师的事实,并拒绝律师会见杨佳,侵犯了杨佳的知情权、杨佳会见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的权利以及他选择律师的权利;侵犯了杨福生为儿子杨佳聘请律师、征求杨佳意见上诉的权利;侵犯了律师会见杨佳等数项合法权利。
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律师和被告人都有通信自由,律师有与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警察法以及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公务员和警察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你们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负责人,对005564号警察非法阻挠律师会见应当知情,如果不知应承担失职责任,下属的违法行政行为,你们有依法纠正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警察的行为就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行政行为,依法你们必须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按照公务员法和警察法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1、立即调查005564警察非法拒绝律师会见杨佳之事,并立即纠正其错误,通知和安排律师会见杨佳。
2、立即调查
3、立即查处005564、005592两警察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如果在合理期间内你们仍不纠正上述侵犯律师会见权、侵犯律师和被告人通信自由权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你们的严重违法行为。虽然我们在
请求人:程海
通信: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4。010-63990628,1360106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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