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权利:1089】 复常伯阳律师

常律师:

首先我要先向您致谢并致歉。
我当时回复不是针对您的,之所以回复,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田文华(她女儿博客)牛根生们好像也说过没此类国家标准的话,当时我听了十分生气。
第二,现今有许多律师正在为此事帮受害人维权,如果牛根生田文华们在法庭也说没国家标准,你们难道就认可他们的诡辩?
第三,这种说法有很值得思考的地方,我们的法律到底要如何写才能让这些无良的商家受到严惩?比如,您一定听说过用大粪来泡臭豆腐,没错,国家没标准规定不能用大粪来泡臭豆腐,但我们该怎么办?还有,您也听说过金华火腿里面加农药,这好像也没有国家标准规定,我们怎么办?
第四,我个人认为,食品与药品,应该明确,药品(是药三分毒)可以有毒,但人家标明了剂量及副作用,必须对症来吃,可以理解,但食品,如果含有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尤其还是故意放入的,这就绝对不是标准不标准的问题,即使你说牛奶是药品,也得注明成分,剂量吧?食品里面不允许填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尽管在法律上,有毒有害界定尚存在灰色地带),但基本上,99%还是很好区分的,大粪不能吃(当然,日本人爱吃那是另一回事),农药不能吃,三聚氰胺也不能吃......这恐怕谁也不能反对。所有我说他与标准当然无关。

鲁志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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