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布朗"楊佳
美國奴隸解放戰爭前夕搞暴動起義的布朗,雖然判處死刑,但是卻成為北方的聖人。楊佳就是中國的布朗。
網民視楊佳為中國的英雄,將其做成雜志封面人物
民眾拿起武器的批判,非經國家暴力逼到毫無退路的地步,才有可能。這麼說來,至少在原初意義上,或者暴力革命尚未變質的初期,民眾的維權抗爭甚至暴力革命,都是一種自我保存和自我捍衛的天道。民眾的暴力非經國家暴力不能引發。當權貴對民眾濫用國家暴力,民眾也不得不使用暴力。這就是楊佳實施暴民的原因。楊佳實施的是以暴易暴的正義行為。
不搞你一下,你如何知道我們是不可以欺負的。這是一種被迫的主動進攻,其目的並不是進攻,而是是自我捍衛的。這就是楊佳的說法。
無辜的六名警察,讓我想起引發世界第一次大戰的奧匈帝國皇太子弗朗茨·斐迪南大公刺殺事件,如果因為皇太子身邊無辜的人,而放棄刺殺,當然是道德上高尚的。可是道德高尚如何扭轉不利的政治形勢。
在道德高尚與"達到目的不擇手段"之間,還有一個寬闊的地帶,那就是,對暴力的使用,不能道德贊美,也不道德批判,讓它如其所是。道德話語對于政治來說,是一個表面可笑迂腐道貌昂然實際上不顧公共利益的偽君子,除了從中盤剝之外,幾乎沒有提供任何助益。
道德高尚的美國國父富蘭克林說,當總統腐敗而獨裁延續時,必要的時候,就要采取暗殺。如果凱撒沒有被他養子暗殺,羅馬共和就會在凱撒手上終結。在一個特殊的時候,暴力是必要的,只是這種事情不能推動,不能提攜。當發生之後,應該說出其積極意義,不讓流血者(殺人者和被殺者)白流血,然後想到如何避免。
最可恥最愚蠢的就是從道德上打倒。中國古代殺貪官的俠客,就對社會平衡起了很大作用。2003年浙江乙肝病毒攜帶者周超考公務員被歧視的,于是憤而殺人,結果促成歧視規定廢除。英國法國革命的時候,如果不殺掉國王,那麼革命成果將毀于一旦。
面對一個殺人如麻,視民眾為草芥和蟲豸的權貴,這種傲慢已經成為他的信仰,他認為自己是神不是人,這時候也,若非暴死的危險,則不足以讓他回到做人。其實對權貴的致命威脅,是對他們作為人的一種拯救,把他們從魔鬼手上拯救出來。社會契約不被權貴破壞,依賴于權貴害怕暴死的危險。
民間與中央的手拉手
一個英國退役軍人造反,後來被抓,國王審訊他,問他為什麼要造反。退役軍人說,為了提醒國王,他作為國王部下,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果不采用造反方式,如何能夠引起國王注意?
我還可以舉宋江造反為了投降為例。實際上,一個王朝末年的抵抗,完全可是是原教旨主義,就是對這個王朝的原初共同理想和正義目標的恢復。革命是一種循環,是回到原初目標。這時候,對于王朝的掌權者來說,是否參與到這樣的原教旨主義運動中來,是否和民眾結盟,打擊豪強,成了王朝延續的關鍵。
不管是毒奶粉事件,還是楊佳事件,幾乎目前影響最大的政治沖突都是民眾與地方政府或權貴之間的,而夾在二者之間的中央政府,其政治立場曖昧不明,一會兒站在民間一邊,一會兒站在權貴和地方政府一邊,一些部門站在民間一邊,一些部門站在權貴和地方政府一邊。
這種曖昧不明也表明,89之後,"九鼎"已在民間。祖國就是人民。違法地方政府、權貴和人民的對抗,也就是和祖國的。中央政府是否站在祖國一邊,還是一會兒清晰,一會兒不清晰。
可以說,改革三十年獲得的"自由",都是特權。特權是特許權利。從憲法來看,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自由,然而在憲法之下,又實施了特許制度,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許可,是沒有自由和權利的。
法律和政府的許可,取決于各階層自身在政治中的地位,特權者享有很大的自由,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而無權者不抗爭,基本上沒有自由。也就是說是潛規則支撐了改革時代的自由,而這種潛規則,可以在一夜之間,全部倒塌。
改革三十年可以看成是一次分贓不均的分贓會。國家資本主義的剝削和征收,並沒有因為改革而停止。看起來好像沒有那麼嚴重的,是有一些人,例如知識分子參與一些分贓,自身變為緩和。而從底層,尤其是農民來,過去的征收和剝削的政治結構,並沒有改觀,相反在改革中越來越深化。底層沒有話語權,所以其境遇再嚴重,本來應該代表整體卻失蹤。知識分子享有話語權,有一點改善,就成了整體的改善。改革三十年是底層被拋棄,被離心出改革共同體的三十年。
權貴的大規模自由,民眾是渴望的、羨慕的,可是當民眾向權貴(地方政府)要求更大自由時,就會遭到權貴(地方政府)的壓制。主流經濟學家通過吸納機制,也分得一杯羹,于是擠上車的,就希望關上車門。主流經濟學家,與權貴(地方政府)是一條戰壕的。因此,民眾對權貴和主流經濟學的抗爭,就體現為從特權到普遍性,底層普遍參與和普遍權利的訴求,具有特殊性與普遍性一致的整體上升和進步趨向。
必須看到這條進路,還是對"特權"路徑的依賴,還是保守主義的,其本質是要求擴大吸納,把民眾也納入"特權"的範圍。這種保守主義路徑來依賴于民眾自身的抗爭,會哭的孩子有奶吃。
當民眾也納入,那麼"特權自由"就會變為普遍法律之下的自由,特權本身也不特了,這時候憲法規定的自由,也就實現了,憲法之下的法律,不再有特許的功能。從這樣看來,這樣保守主義的路徑,也就是抗爭與維權,是在憲法之下的革命,是扛著憲法的旗幟前進的。
近代歷史種種大革命,一開始都是有原教旨主義發動的,也就是權貴對原初政治共識的破壞,引起反抗。當訴諸于大規模暴力時,暴力就主宰了革命的靈魂。美國革命有基督教為革命立法,約束暴力自己為拯救之神,而法國則在暴力恐怖美學中腥風血雨。
楊佳事件這樣的維權和抗爭,產生一種震撼人心的雷擊,有一種已經進入歷史的質感,扭轉了啟蒙沉思和行動實踐的主次關系,扭轉了知識分子與民眾之間的上下關系。
通過判定權貴和地方政府已是人民公敵,也可以為扭轉了官民之間的主奴關系。維權和抗爭,讓人民主權真正歸位。
楊佳事件的當代歷史意義,表明維權和抗爭,已經成為後改革時代的胎記,改革已死。而一個發生在當下的事件,就可以寫入歷史,而不是被過去歷史吸納,成為過去歷史的注腳,只能說明一個迥異于過去三十年的後改革時代的開始。就像布朗啟動了美國解放黑奴的戰爭。而當下事件,為新時代進行奠基,所以才進入政治和歷史。
抵抗權需求
一個共同體的人們,在革命抵抗權和秩序之間輪回,當經過長期的戰亂,流離失所,人們就人心思定,甚至來一個暴君,也願意默認忍受。可是暴君的統治,帶來政治災難,比長期的戰亂更不遜色,這時候人們就需要革命和抵抗。甚至無政府狀態和大規模死亡,都是他們燈蛾撲火的。
任何政府都是隱秘或者明顯地和人民利益敵對的,肯定是一種內耗。共和式政府,就是較少內耗,最少內耗原則。一個過于巨大過于權威的政府的,肯定是內耗巨大的,一個過于弱小過于沒權威的政府,也是造成內耗,當然這個內耗是由鎮不住的分裂造成的。
所以美國國父漢密爾頓,要一個真正共和式,不大不小的聯邦政府。連荷蘭那樣的巴掌大小地方,就搞一個共和,就可以橫行世界,你說說一個惡劣政府的內耗有多大,一個優良政體的競爭力有多強。所以政體優良與否,是首要的,不管是大國,還是小國。
在暴民與順民的輪回中,在革命與反革命的"翻燒餅"中,最重要的問題在于暴君與抵抗權。如果沒有革命和抵抗權時時刻刻在場,英明神武的君主,在年輕的時候還可以維持,到了晚年也一樣暴君。這樣的歷史,肯定是一世治而千世亂,有了革命抵抗權在政治場域中在場,例如寫入憲法,那麼暴君也會是明君,在民主社會中,君主立憲也才有可能。這樣的歷史,肯定是一世亂治而千世治。
抵抗權是一個良好政體的根基。一種和平秩序的要求,必須建立在革命時時刻刻來臨這種危險之上。一個良好政體的奠基,就是一個革命精神的保守性長久存在。
對1688年的光榮革命進行命名,洛克說成一種革命的自由主義,這種革命的自由主義呈現保守主義特征。
洛克關注並且強調,光榮革命與其說是革命,還不如說是保護英國人民的"公正的和自然的權利"。當這個國家處于奴隸制度和崩潰邊緣的時候,這一個事件挽救了這一個國家。從威脅國家的國王詹姆斯二世手上挽救國家。
而正是堅持革命的自由主義,或者抵抗權的輝格黨人,保護了人民的傳統權利。這種反抗,輝格黨人達到一種阻擋者的目標,一方面為合法反對暴君提供理論和政治正當性論證,同時又要確保這樣的理論並非鼓勵任何更深入的民眾起義,就像17世紀40年代以及1685年的蒙莫斯的哪一些造反運動。
中庸和保守,作為一種阻擋,是提供一種無害的,或者危害甚小的替代品。如果輝格黨人沿襲中世紀的抵抗權傳統,那麼就無法阻擋民眾起義和造反運動。
必須指出的是,保守主義並不是一種道德立場,而是一種政治技藝。保守主義要可行,才是保守主義。當政治形勢無法保守,不得不采取激進手段的時候,激進手段就是正當的。不管政治形勢的緊迫,而把保守主義上升一種任何時刻,任何地點都要保持的道德真理,這時候保守主義,就馬上轉化為反革命的激進。
正如英美法系和英美憲政歷史中所呈現的那樣,保守其實是一種面具,首先必須滿足改革,真正有效的改革,首要進行吸納,而不是采取排除譴責驅趕新階級新階層,要形成導流明渠,而不是嚴守死堵。
保守主義在于如何保守,而不是發住一種道德指令︰你應該保守,不許表現出激進的態度。例如告別革命,關鍵在于如何告別革命,而不是知識分子應該采取保守的心態。用憲法之下的階層斗爭和維權運動取代階級斗爭,才是中間的,保守的。
抵抗權入憲
當民眾遭遇違法行政行為的時候,自我救濟或自我防衛是否是正當?這個問題從法學院讀書到今天,我一直關心。有一次著名行政法泰斗羅豪才在福州大學法學院演講,我問他,他大致說必須遵守效力限定原則,不可承認這種抵抗權。可是我心里嘀咕說,如果這種威脅指向生命呢,還不反抗?
我認為,完全可以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也可以把憲法中的言論,集會、結社等政治權利當作抵抗的手段。須知這些政治權利,在一個立憲政體中,都是革命權的替代品。也就是抵抗和革命才是第一性的,而這些政治權利是第二位的。
所以楊佳事件,以及帶來的巨大政治影響,表明了一個歷史進程︰把抵抗權寫入憲法,當下至少要正當化對地方政府的抵抗和維權。
1776美國弗吉尼亞州《人權宣言》第三節申明︰當任何政府不能達成人權保障的目的時,"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可以擁有一個當然的,無可讓渡的及斷然的權利,來改變、更換及廢止之,以來滿足最大之公共福祉。"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亦明確肯定了人民的抵抗權。
法國1791憲法將1789年"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同時確認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及抵抗權,俱為不可剝奪的、源于自然法之人權。
1793年的雅各賓憲法對抵抗權作出了空前絕後的明確宣示,主要內容有︰(1)抵抗權主體是集體的人,"當政府違反人民的權利時,對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論,起義就是最神聖的之權利,和最不可缺少的義務"(第35條);(2)抵抗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抵抗壓迫乃是另一些人權的當然結果"(第33條);(3)抵抗權的行使對象是專制政府或暴君,"當政府淪為專制及暴君獨裁時,人民有權以暴力抵抗之"(第11條),"讓自由的人把篡奪主權的人立刻處死"(第27條)。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法國憲法草案曾規定︰"當政府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權利時,一切形式的抵抗,都是神聖的權利,而且是最切實的義務"。
1968年6月24日,德國公布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增加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立法應遵循憲法秩序,行政和司法應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規範。對于企圖廢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沒有其他對抗措施時,所有德國人均有抵抗權。"
附图:杨佳案是民意对中共司法的审判(《动向》杂志2008年9月号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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