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赦免
今年7月发生的
鉴于联合国在
鉴于我国过去有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有"留养承嗣"的特别赦免的人道传统;
鉴于本案存在正在面临改革的不完善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存在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质疑的程序公正问题;
最后,也鉴于我国与全球文明接轨的三十年改革再未进行过特别赦免的尴尬地位。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目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把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各国议会联盟也呼吁所有议会及其成员,为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或至少确立暂停处决直至完全废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
大赦国际是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认为:死刑侵犯生命权;死刑经常被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死刑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易于引起暴力。该组织持续推动各国政府立即彻底废除死刑,持续推动联合国明确宣布死刑违背国际法。
而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并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曾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在本案中,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没有公布所有涉案事实真相。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规定,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行的人,有权享有所有最严格遵守的公平审理保障及若干额外的保障措施。因为鉴于死刑有一旦执行便不可挽回的性质。而且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利要求获得赦免或减刑。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
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辛亥前夕,革命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进步、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今年年末,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迎接大典,为争取同列文明人类,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各种社会危机,恢复国家元气,重建政府合法性基础,重建国民对政府执政能力之信心,我们呼吁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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