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安全、艾滋病和法律研讨会
邀 请 函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
上世纪90年代,乃至进入本世纪,由于缺乏严格管理,血站和医院在采、供血的过程中导致受输血者感染艾滋病这一严重疫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染者通常寻求法律解决,然而全国性的存在法院不立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不开庭,或以种种的理由拒绝患者的正当诉讼请求等,致使感染者无法寻求法律支持。
与会者:
1、法律专家、律师等法律届人士;
2、民间组织:在血液安全监督、无偿献血动员、输血感染艾滋病社群倡导、输血感染法律诉讼领域内工作的民间组织代表和积极人士;
3、全国经输血/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委员。
会议讨论的主题:
1.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法院不立案问题;
2.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法院立案后搁置或审理后搁置;
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上访过程中遇到的权益保护问题;
4.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
5.医疗费的赔付方式及标准以及残疾补偿金如何确定的问题;
6.国家的救助能否代替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问题;
7.政府问责问题。
我们诚挚欢迎您的参加!
时间:
地点: 北京爱知行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中裕商务花园12-B-2层 (站名:西钓鱼台)
公交路线:27、40、56、运通102、运通106、121、335、368、505、601、645、 846、967
联系电话:88114625-817
邮箱:sanyechong2000@yahoo.cn
参会回执:
姓名 | | 年龄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您对主题有何建议?可以列在下面,作为小组讨论的主题。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 |
我们将及时回复您的参会回执,获得邀请者方可参加,与会者将不超过30人。
请发送回执到:wanyanhai@gmail.com 或 sanyechong2000@yahoo.cn
或传真至:010-88142133
主办: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全国经输血/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
会 议 议 程
全国经输血/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委员报到
全国经输血/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者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 (只限委员会成员,不对外)
讨论内容: 1.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2.委员会人员的增加
3.委员会工作机制
4.委员会未来的发展
5.委员的作用和职能
艾滋病法律会议
时间:9:00--17:00
日程待定
会议内容:
1. 自我介绍
2. 输血感染艾滋病调查报告(初稿)介绍
3. 输血感染艾滋病感染者上访状况调查报告(初稿)介绍
4. 爱知行输血感染艾滋病法律援助经验介绍
5. 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面临法律问题的讨论,包括: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法院不立案问题;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法院立案后搁置或审理后搁置等问题;
6.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上访过程中遇到的权益保护问题讨论;
7.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讨论;
8. 医疗费的赔付方式及标准以及残疾补偿金如何确定的问题讨论;
9. 国家的救助能否代替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问题讨论;
10. 政府问责问题讨论。
附:
关于我国输血及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问题处理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着因采血(血浆)、用血(血制品、血液成分)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共四种情况。包括卖血、输血、使用血制品及成分血。
第一、卖血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的情况。
第二、我们了解到的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具体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三、我们了解到的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因子过程中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据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位负责人说,该厂大约生产了二十万瓶药物,有一万多客户购销,导致使用该厂凝血因子的血友病患者感染。现在已经发现感染艾滋病患者64 名。已知死亡4人。感染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安徽、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苏州、重庆等地,其中不少患者家属及小孩也被感染其 HIV病毒。
第四、我们了解到的单采血浆导致使用成分血进行治疗的病人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已有案例表明确有部分成分血的使用者被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 2002年一位患者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被感染),而现在的血站仍然不能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对这部分成分血采集的安全性。
经输血(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
2005年11月26-30日,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血液安全为主题,讨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染疾病人群的包括输血感染赔偿诉讼、治疗与关怀在内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会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大会倡议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成立一个专门的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并选举10名委员代表大家工作。大会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中国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
在这次会议上,与会法律工作者代表与会代表就经血传播艾滋病和法律诉讼难问题给中国法律高层起草了一份报告,并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而会议总结报告、会议期间的若干工作报告、当事人诉求等资料,递交给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国家艾滋病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国际组织、各地艾滋病组织和各地卫生部门。
委员会决定2006年召开4次工作会议,并召开1次全国输血(含血制品)感染者大会、召开1次全国血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会,并整理全国各地经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件及其处理意见、各地的政策等信息,帮助受害人维权、寻求赔偿和获得医疗及生活救助。
全国经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2月16-21日在北京召开。
受害人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1、由卫生部门组建一个委员会,专职于输血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各项工作的调查,充分了解疫情,制定相应措施。建议该委员会应当由法律工作者、相关受害者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2、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87年 -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应强迫进行检测,不应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
3、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都应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4、卫生部门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5、卫生部门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6、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给政府部门的对策建议:
1、中央政府成立多部门参与的、卫生部门主导的输血(或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专题工作委员会,吸纳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输血感染受害人参与其工作,对相关疾病流行、防治措施、赔偿方案、医疗和经济救济政策、及其可能的政策法规制定提出意见。
2、中央政府艾滋病防治机构设立一个经常性的公共关系或公民社会部门,处理国家艾滋病防治中的公民社会参与问题,可以涉及下列事项:
1)信息交流:通过该部门,向公民社会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并经相关组织在其他组织和社群中传达;反过来,公民社会组织和社群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组织以信息简报和研究报告的方式传达给卫生部门。
2)意见征询:该部门可以组织经常性的意见征询活动,了解公民社会组织和社群对国家艾滋病防治机构的各项工作的意见。
相关工作可以信息简报、电子邮件或邮件组、咨询会议、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法院对相关受害人及其代表的信访行动应该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上访群众,无论人数多少,不得粗暴对待;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设立专题,对输血感染者信访工作提出善良对策。政府应该鼓励媒体、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受害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桥梁作用,协助信访工作的开展。
4、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发布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输血感染相关诉讼,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通过法庭,与受害人、医疗部门、血制品厂家、卫生部门等进行广泛的商议,确保受害人权益不受侵害。
5、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积极与卫生部合作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共同提出一项国家赔偿或救济的方案,并提交国务院、建议通过某种法律形式,对相关赔偿和救济工作进行界定。
6、各级政府治安部门对输血感染者及其代表的维权行动,需要本着善良的动机,采取克制和理解的态度,并尽可能帮助感染者及其代表传达相关意见,疏导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治安部门不能随意羁押维权输血感染者及其代表,不得进行辱骂、人格侮辱和殴打。
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该积极支持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受害人代表参与输血感染相关工作,需要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和经济支持。
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该对输血感染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社会、经济、医疗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对感染者组织发展提供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
9、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87年 -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应强迫进行检测,不应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都应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卫生部门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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