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真相,再讨论杨佳该不该判死刑!!
你这样的糊涂蛋,追求民主就是为害民主,追求自由就是为害自由!
From: lpliud4@hotmail.com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Subject: 【权利:1020】 Re: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Date: Sun, 7 Sep 2008 09:45:54 +0800
洋洋万言,惊天地,泣鬼神!气贯长虹!
其实,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
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
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
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
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惩前毖后,
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
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
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 Date: Sun, 7 Sep 2008 00:27:11 +0800
> From: yitong178@sina.com
>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yitong178@sina.com
> Subject: 【权利:1016】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
>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
>
>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
> 以"日前国家主流新闻媒体调查报道披露的杨佳案相关具体事实"及"日前我自身经历的与杨佳案直接相关的具体事实"为根据;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
> 我发现: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
> 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
> 存在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
> 故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
>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 为略尽自已一点微力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 我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贵机关致送本《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
> 特此紧急请求贵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 依法及时查纠"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下列不当失职行为"。
>
>
> 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
>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正式转来的我实名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至今,
> 该局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履行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之法定职责,
> 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
>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对该局此不当失职行为,其不仅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 由于该局信访办及督查支队警员均已指证局长是该局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的最终决定者,故而,其对该局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还必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
> 1、2008年7月21日,我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负责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定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负责人各寄交了一份书面的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正式报案举报"我发现:
> A、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 B、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 C、上海谢有明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 我认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现应该正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的危险状态之中!
>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一,
> 应该是惧怕王静自已或王静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
> 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二,
> 应该是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有条件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
>
> 详见: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一: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全文。
> 相关证据材料之二:寄交《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的特快专递存根。
>
> 2、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收到我寄交的报案举报材料后,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陈警官,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9时18分左右,和我电话联系,就我的报案举报依法给了我通知回复。
>
> 3、2008年8月5日,我又收到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书面答复我:
> "李劲松同志:根据您反映的内容,按照管辖,我们已于2008年7月28日将来信转给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处理。您如果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可以直接与经办单位的信访部门联系,经办单位将会按照有关规定给您答复。特此简复"。
> 即,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检察长收到我特快专递寄交的报案举报函后,也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该院已经依法审查确认:
>
> A、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
>
> 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
>
> C、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我报案举报的这个刑事案件的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依法应该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
>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自已依法接受的我的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
> 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规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报案举报人"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已经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
> 4、于是,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把我这份刑事案件报案举报材料移送法定的管辖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后,
> 该局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 因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然而,该局事实上却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报案举报材料后,竟把它视作垃圾毫不理会一直置之不理。
> 直到一个月后的2008年8月26日,该局仍没有依法办事,仍没有去"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亦没有就此给我任何回复。
>
> 5、2008年8月26日15:35左右,我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信访办主任通话,询问其该局是否收到了检察院移送的我这份报案举报材料,该局对我的报案举报材料是如何处理的。信访办主任给我的回话是"有关杨佳的这个事情,我信访办没法答复您,没法告诉您,要通过我们分局"。
>
> 6、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又为此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向一位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投诉;要求查纠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不当失职行为。督察支队这位始终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给我的回话是"我们有部门有程序的,我这里投诉也有流程的,请您先去查明处理此报案举报材料相关警员的具体姓名警号后,再来我这投诉"。
>
> 7、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为此再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与警号为032039的警官的通话;要求该局明确"我的报案举报信,闸北检察院已经在7月28号移交给闸北分局,为什么到今天分局还没有给我任何回复?",给我的回话是"我跟领导联系了一下,领导商讨下来,这个情况,还是检察院处理,他说我们会把相关材料转回检察院的,您有相关的问题或需要答复的话,跟检察院联系"。
>
> 8、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再次致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向警号为03401的警官投诉;坚持要求该局"对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尽快去落实这个案子"。由回话获知"有关杨佳所有的案件,我们都要跟局长反映"。
>
> 9、到今天,已是2008年9月6日,一个多月过去了。
> 被我报案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谢有明,
> 堂而皇之地依据被我报案举报的"利用其涉嫌作为参与非法拘禁绑架北京市失踪市民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方能获取的所谓杨佳母亲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已成功地使不明真相的杨佳"在见到谢有明出示的有自已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后,误以为自已的母亲还是处在象常人一样正常的自由生活状态下,是在可自由自主地从众多律师中选择两个律师的情形下,择优选聘了谢有明和谢晋律师担任自已的一审辩护人,故而亦同意谢有明谢晋始终作为自已的辩护人出庭"。
>
> 即:直至2008年9月6日,
> 被我视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律师,
> 的确是完全成功地占据住了举世瞩目的杨佳一审庭审辩护人这一有条件让杨佳案全部真相大白于天下的关健位置。
>
> 至2008年9月6日,
> 被我视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律师,的确是已成功地参加了庭审,
> 成功实现了被我在报案举报材料里分析指出的"不让中央最高层领导暨上海和全国各地深切关注杨佳杀警这一巨大社会悲剧的社会公众们,充分全面了解到上海警方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投诉案过程中的全部言行;不让中央最高层领导暨上海和全国各地深切关注杨佳杀警悲剧的社会公众们,充分全面了解到酿至杨佳杀警这一巨大社会悲剧的根源和真相"这一"谢有明及其他涉嫌非法拘禁绑架北京市失踪市民杨佳母亲者" 的可能犯罪动机。
>
> 但是,
> 身为已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确定"对我所报案举报的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案负有法定审查处理职责的具体主管公安机关",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不仅始终不依法及时调查落实处理我报案举报的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案,
> 而且对我的相关投诉要求亦仍是至今置之不理。
>
> 所以,我至今依然是:
> 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个电话;
> 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条短信;
> 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关于我的报案及投诉的一封书信。
>
> 10、由上可知:
>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李劲松实名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报案举报材料后,
> 该局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然而,该局事实上却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报案举报材料后至今,竟敢于把它视作垃圾毫不理会一直置之不理。
> 直到一个月后的今天,该局仍没有依法办事,仍没有去"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迅速进行审查",亦没有就此给我任何回复。
>
> 详见: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 相关证据材料之四:2008年8月26日25:35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男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 相关证据材料之五: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男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 相关证据材料之六: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一次通话资料。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七:2008年8月28日10:44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二次通话资料。
> 相关证据材料之八: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女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
>
>
> 二、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
> 1、2008年7月收到我实名特快专递寄交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的报案举报"1、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这伙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惧怕杨佳母亲自已或杨佳母亲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最高层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3、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杨佳母亲的主要犯罪目的应该是想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成为杨佳辩护律师有条件发现和全面披露杨佳案全部事实真相"的报案举报材料后,
> 该局至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法定职责。
>
> 2、身为报案举报人,我至今依然是:
> 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个通知电话;
> 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条通知短信;
> 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封通知书信。
>
> 3、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对该局出现的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
> 作为此份报案举报材料的收件人及该局法定代表人,至少应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
>
> 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
> 1、2008年7月收到我实名特快专递寄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报案举报"上海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这伙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惧怕杨佳母亲自已或杨佳母亲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最高层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杨佳母亲的主要犯罪目的应该是想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成为杨佳辩护律师有条件发现和全面披露杨佳案全部事实真相"的报案举报材料后,
> 该院至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之法定职责。
>
> 2、身为报案举报人,我至今依然是:
> 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个通知电话;
> 也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条通知短信;
> 更根本没有收到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我的报案举报的一封通知书信。
>
> 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对该院出现的此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
> 作为此份报案举报材料的收件人及该院法定代表人,亦至少应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
>
> 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陈检察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许检察员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
> 1、熊烈锁律师和孔建律师接受杨佳父亲委托担任杨佳的辩护人,于7月15日上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二人说要核实律师证和杨佳父亲委托书的真伪,还要问问杨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 16日下午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二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 1 7日告诉二律师杨佳已于当日聘请谢有明等为其律师。
>
> 2、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尊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因律师不是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检察机关许可,如何安排会见嫌疑人,应当由看守所依法办理,与检察院无关。
>
> 3、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尊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A、杨佳案是7月10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依法本应当在7月1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杨佳有权委托辩护人。
> 但事实上,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却是公然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7月15号之前他们根本没有按规定告知杨佳有权委托辩护人。
> 假如7月13号之前他们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告知了杨佳的话,则其7月15号上午即无需就此专门另找杨佳补做笔录了。
> 直到7月15日上午孔熊二律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陈姓检察员和许姓检察员递交律师手续后,二人为阻拦孔熊二律师会见杨佳,才假说要问问杨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在向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二位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这二位北京律师现已到达上海要求会见杨佳"这一事实的状态下,于7月15日对杨佳补做了一份所谓"已告知杨佳关于委托辩护人事项但杨佳今天已决定特别指定由其母亲代为聘请律师不愿意接受父亲代为聘请律师"的笔录。
>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 熊孔二律师接受杨佳父亲聘请担任其律师合法,并有权会见杨佳。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虽然有通知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但无权干涉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和聘请哪位律师。
> 检察官为剥夺杨佳父亲替杨佳所聘北京律师的辩护权而找杨佳隐瞒相关事实真相误导杨佳就如何聘请律师做专项补充笔录,并依据该笔录阻拦律师担任杨佳的律师,拒绝二位北京律师阅卷和会见杨佳。
> 此行径实属无法无天、无理无耻。
>
> 4、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尊严。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因此二律师会见只要凭法定的律师手续(包括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二律师会见杨佳时递交了律师手续和杨父的委托书,符合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检察员和看守所都无权以讯问笔录对抗和剥夺二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和会见他的法定权利。
>
> 5、上海检方相关审查起诉人员与上海谢有明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了杨佳的委托辩护律师权,其这一代理人与利益相对方恶通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伤天害理行径,不仅有违做人的天良,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 上海检方相关审查起诉人员与上海谢有明律师必须按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之规定承担应负法律责任。
> 杨佳父亲为杨佳聘请律师,杨佳拒绝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都是民事行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关。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均无权代理杨佳作出民事行为。
> 第一,熊律师受杨父委托担任杨佳的律师,合法有效。
> 第二,杨佳如果拒绝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应当亲自对律师说,律师作出笔录,然后律师才可以解除和其父亲签订的委托合同。
> 第三,如果杨佳需委托他人回绝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则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 本案中,杨佳并没有委托检察员办理回绝律师的事务,故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代理杨佳办理此项回绝事务。
> 第四,检察官(院)是控方,杨佳和其律师是辩方,双方利益对立,检察员不能代理利益对立方杨佳委托的民事事务,这显而易见 。所以,即使杨佳真的委托检察员来办理此项事务,检察官也不应接受。
> 第五,检察人员的这份笔录最多只能算作杨佳曾向第三人陈述的只愿意接受其母亲代聘请律师的意愿的一份民事证据,而不可能是回绝杨父为聘请熊烈锁和孔建律师的民事行为本身!
>
> 6、三位检察员的上述不当失职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的尊严。
> 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三检察官上述不当失职违法行径,严重违反了此规定。
>
> 7、三位检察官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杨佳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剥夺了律师依法会见杨佳的权利,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严重影响了上海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社会形象。
>
>
> 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叶建民法官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不当失职行为:
>
> 1、不让媒体和群众旁听。
> 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尊严。
>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要搞司法神秘法的指示阳奉阴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 8月25日,《财经网》记者报道了杨佳案在26日开庭审理消息。报道中称:因该案社会影响巨大,上海政法高层对此案开庭时间,旁听人员等俱作出"周密安排"。
> 8月27日新华社报道,杨佳故意杀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在8月26日下午一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同日,《新京报》则报道了记者被法院拒之门外,不让旁听杨佳案的情况。报道中提到:"当记者准备登记进入法院时,被告知媒体谢绝入内。而在法院门外,还有几名打算旁听此案的上海市民。据他们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此次庭审并不对外发放旁听证。""之所以出现开庭后旁听席即满的情况,是因为上海市公安局已预定完座位。" 字串2
> 从上述报道可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阻止了媒体和群众旁听杨佳案件。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各界人士旁听的立法本意,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 《意见》第16条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 杨佳袭警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全国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个案件既然属于公开审理,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意见》规定,就应当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去旁听。 字串3
> 既使旁听人员很多,小法庭无法容纳,就应当安排在大法庭开庭,尽可能满足各界人士旁听案件要求。虽然法庭的座位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因为座位有限,而将旁听座位全由某个机关的人员来负责占据,最起码也得给来旁听的众多媒体选派代表去几张旁听证,留出几个位子吧? 字串1
> 由于将旁听席证大都给了上海市公安局安排来占据旁听座位的人员,导致前来旁听的20多家媒体和不少民众无一人进去旁听。这不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疏忽造成的,而是他们有意不想让媒体和市民旁听案件。
> 只让法院选定的人员旁听,而不允许其他各界人士旁听,如何使民众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字串1
> 在8月20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会将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消息,通过本院网站上的"开庭排期"栏予以公告。
> 可是从8月20日起,该院就取消了在本院网上发布"开庭排期"信息。
> 至到杨佳袭警案审理后的第二天,即8月27日,该院才恢复发布"开庭排期"公告。
> 不在本院网上公告开庭日期,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人士知晓杨佳案的开庭时间。
>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发展司法民主方面,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知晓司法、监督司法。
> 王院长在讲话中,还特别强调不要搞司法神秘化。字串7
> 对照王院长的讲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案中,明显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特别是在发放旁听证上,是在公然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讲话的尊严,公然顶风作案大搞司法神秘化。
>
> 2、对杨佳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严重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尊严,严重践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尊严。 字串5
> 该院杨佳案审判庭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当庭违法拒绝了杨佳辩护人要求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该院杨佳案审判庭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违法无理采信了一个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
> 没有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没有对杨佳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合法有效的认定,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证据采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字串
>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杨佳袭警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从媒体的报道中知道,上海市公安局曾在7月5日,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为杨佳做了精神病鉴定。经该研究所鉴定,认定杨佳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字串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专业法官,相信仅具有三岁小孩子智力的法盲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 字串5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隶属于国家司法部,故其无鉴定主体资格,无权对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字串5
>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然只是规定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不能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去做。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是法律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样也应遵守。
> 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时,是不能以公安机关委托的这份鉴定为依据。 字串8
> 公安机关抓获杨佳后,之所以会为他做精神病鉴定,也是认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病。公安机关的怀疑并不是全无依据,因为杨佳曾经患过心理疾患一直没有去医治。
> 袭警案发生后,一些心理和精神科专家也认为杨佳有人格偏执。由于公安机关委托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属于无效鉴定,法院就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重新对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避免对无刑事责任人进行司法判决。
>
> 3、杨佳袭警一案,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子,直接受害对象是无辜警察,但杨佳与这些受害警察无冤无仇。
>
> 的确,与新疆袭警案的罪犯不一样,杨佳与这六位受害警察并不是敌我矛盾。
>
> 杨佳并不是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整个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也并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里的所有行政司法执法工作人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内的所有执政官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
>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
> 其实仅仅是被杨佳自已主观认定的"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内的几个无法无天、不依法办事、欺人太甚、严重伤害了自已的几个警察败类"。
>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
>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也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
>
>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
>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
>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表面上,是杨佳自已一个人。
>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源头上却是:
> 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 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
>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不是杨佳非想杀害不可的与杨佳有冤有恨的仇人。
>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就是成了"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几个警察败类及官僚污吏"的替死者。
>
>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又是一起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叶建民法官等在审理杨佳案时,
> 本来必须站在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的高度,
> 确保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维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 但其所作所为却是无法确保实体公平、明显破坏了程序公正、粗暴践踏了司法公正。
>
> 4、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要求的是:
>
> A、在处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项时,审判工作一定要讲法治,严格依法进行审判工作。
> 如,在处理辩方提出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时,法官就必须依现有刑诉法120条之规定,确认控方提供的这份鉴定系鉴定主体不合法自然无效,法院必须依法支持辩方申请决定重新委托鉴定。
>
> B、但是,当在审判工作中如遇到了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事宜,则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的高度、从有利于树立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高度,进行审判工作。
> 如,公开审判的旁听席不够,要求旁听的媒体和市民太多时,针对这一目前法律并没有直接细致的硬性规定如保解决此问题办法的现状;法官就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高度、从确保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的政治高度、从有利于树立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的政治高度;作出更换大庭、安排坐不下的人至其它小法庭观看庭审录象直播、与电视媒体联系庭审电视直播等决定。
>
> 然而,字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在审理杨佳案时,
> 却根本没有做到站在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的高度进行审判工作,
> 竟然把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这一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矮化成了"既不讲法治又不讲政治,只讲现管长官意志和封建神秘人治"。
>
>
> 六、我认为:
> 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董检察员陈检察员许检察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刚法官叶建民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上列不当失职行为",
> 必须予以查纠!
>
>
> 七、因为: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
> 因为: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
> 更主要的是:
> 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广大地方基层行政司法执法人员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
> 将会使得相关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及体制内外耳闻目睹相关违法行为的所有社会成员,
> 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
> 这,
> 对中华民族文明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将是最严重!
>
>
> 1、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
> 2、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
> 3、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 2005年11月,就朝阳法院针对北京小区业主的大规模强制执行问题,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建议函中,即已明确指出,我坚信:
>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
> 此后,我欣慰地看到:
> 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锦涛主席,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 已在十七大报告中,
> 明确公告:"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 明确公告:"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 明确公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明确公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我认为:
> 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
>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为美好事实的责任人,
> 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 国家兴亡人人有责。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
> 是既包括我在内,也包括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在内,还包括所有中国人在内的,全中国的所有公民。
>
> 我非常认同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听到自已妻子"这么多残疾人的困苦,都是社会问题,光靠我们俩能改变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这句话后对自已妻子所说的几句平淡简朴家常话"很多很多人都有您这种想法,说同样的话,都在讲,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不好,多么多么黑暗。可是,您有没有想过,您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做一件公道事;哪怕把这个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假如人人都能这样,那咱们的社会不好的地方肯定都能改变"。
>
> 当然,我也知道,自已数年来:
> 并没有也不可能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与党内和政府内的"所有"贪官污吏们都水火不相容。
>
> 自已其实更多的是:
>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感到惋惜,
>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难受,
>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难受。
>
> 因为,
>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经济困难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唯利是图害人害己;
>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被挤压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害人害己。
>
> 而且,我清楚:
> 所有的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牵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也并不都是天良泯灭十恶不赦。
>
> 4、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 我也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既不会讲法治也不会讲政治只会讲长官意志和封建人治。
>
>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
> 但是,我坚信,
> 体制内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和历史责任感的民族精英,
> 肯定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 肯定能对民间蒙冤百姓的疾苦声有揪心感应,
> 肯定能在意,
> 自已随心偶然的一言一行,
> 会否"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
> 5、我知道:
>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 最辛苦最心累的,
> 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
> 6、我确信,
>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所聚集的民族优秀精英真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汇集了的民族优秀精英更多。
>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组织能力和治国执政能力真能比目前的执政党更强。
> 当然,我也确信,
>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内存在的贪官污吏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存在的贪官污吏更多。
>
> 所以,我的确始终期盼:
>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良性互动。
>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相互体谅同声相应。
> 体制内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能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
> 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来自内部的内讧,相互敌视,或者是自相残杀,所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外来列强的侵犯。
> 所以,
> 希望,我们这个民族、国家不要再这样,要多些彼此宽容、多些友爱和谐。
> 希望,坚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那种力量,民间的有,官方的政府里面其实也有,希望这个力量,能尽可能地汇到一块,那对我们的国家、社会,民众就会更有利。
>
>
> 7、2006年11月访美期间,在美国白宫、国务院、国会山,在同美国总统顾问、国务院高级官员、国会议员代表座谈时,我多次明确述说:
>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我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 中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里面,至少已有80%的内容是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
> 我觉得眼下最该做的事情,不是去无休止地纸上谈兵争论另20%是否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
> 我现在最想做的事情,是尽力协助以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为代表的体制内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力量和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民众,把这80%的,体制内外都认可的,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 我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 我个人非常欣赏中国目前的最高层领导核心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身上所具有的人性光芒。
> 我确信他们是有现代普世文明法制理念的领导人(总统顾问当即插话说,他对此也深有同感)。
> 中国如今的人权污点个案,至少有80%的象山东陈光诚案一样,是地方政府不法官员所酿成的。
>
> 8、2007年,接受法国外交部的邀请在法国访问期间,在与法国司法部长及法国外交部国务秘书等法国朋友们会谈时,我也坦诚说明:
>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我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 我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 所以,我希望了解,象法国这样的成熟法治国家,在制度性建设上,特别是惩治防范司法腐败方面,有哪些中国可以直接引用和直接借鉴的东西。
>
> 2007年,赴法国巴黎领取法国政府颁发的"2007年度法兰西共和国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奖"期间,我回访了在陪同萨科齐总统访华期间和我及莫少平律师在北京已会谈过一次的法国司法部部长。
>
> 在巴黎法国司法部部长办公室与司法部长会谈时,我对法国司法部长说:
> 关于中国的人权进步,我还注意到了一个小实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没有一个政治反对派被判处死刑剥夺生存权。
>
> 法国司法部长听后立即笑着说,她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确实是这样,而且这句话她陪同萨科齐总统访华期间,曾听到胡锦涛主席也说过。
>
>
> 9、我非常清楚:
> 一定要将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
> 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 因为,
> 当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手握类似土皇帝一样的实权却又缺少多党或一党内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对手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公民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人大代表监察、缺少及时有效的新闻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上级正直领导监督"的时候,
> 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客观上即真成了"手头上除了没有独立的军队外,已拥有二级政府、二级公安、自成一体的二级检察院、自成一体的初审及终审法院、二级人大、报纸、电视、财政、税务、工商、医院、大学等国家要素"因而可无法无天胡作非为枉法祸国殃民迫害百姓的"封建诸候王国土皇帝"。
>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弱势群体就极难及时有效地制止住这类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
>
> 我深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 其实,最害怕中国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护权利的人。
> 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地方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
> 因为,这些地方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
> 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
> 我深知:
>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
> 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
> 但是,
>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护法维权正义之举"。
>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
> 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地方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公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
> 是谁在真正害怕"个人合法权益被贪官污吏滥用国家机器强权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个体及协助弱势个体护法维权的律师"?
>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便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最高层核心领导!!
>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地方贪官污吏!!
>
> 10、我坚信:
>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国家的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个体";
>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
> 政府及执政党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
> 我坚信:
> 民间理性法律人在知悉有关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序建设性地介入,
>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切实有效执行,
> 有利于"惩前毖后"促使各地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
> 11、我坚信:国家兴亡人人有责。
>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
>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
>
> 九、我知道: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全国各地各级掌握国家行政司法公权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
> 我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
> 1、胡锦涛主席2007年11月27日再一次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 党员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 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
> 2、我认为,
>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与医院的医生有不少共通之处,
> 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
> 是不能出现丝毫错误的。
> 因为,
> 他们稍有失误,
> 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 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 对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显然必须高于对工厂企业的资本家对生产工人的管理要求,
> 众所周知,
> 企业工人生产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会危害不一定是太大,可都得赔款下岗。
> 所以,
> 行政司法官员,若水平不够或人品道德败坏,确实就更该要其立即下岗并及时将其绳之以法。
>
> 3、我深知:
>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替中华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 而且,
>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为所欲为言行,
> 将会沉重打击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无序群体性事件隐患!
>
> 的确,
> 为了国家民主法治的有序进程,为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文明复兴之路,为了在国人心中渐渐切实树立起自由平等博爱精神;
> 就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社会问题的矛盾。
> 就必须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地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更是必须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责任感及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
> 4、很显然:
> 若允让目无法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继续霸坐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这座好庙的庙门关键位置上把持着公权力又真还无法有效制约他的恶行,
> 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的庙门就肯定是有几个恶和尚把关万千遇难求援民众莫开。
> 有少数几个把握实权无法无天唯自身私利是图的恶和尚,
> 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进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
> 有少数几个把握实权无法无天唯自身私利的恶和尚,
> 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享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切实存有的亲民便民利民救民卫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之暧人阳光。
> 而且,其"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枉法恶行,
> 不仅会败坏国家政府的法治形象让行政司法队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受害,
> 并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严重动摇人民对国家民主法治对社会公正正义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信心、严重激化和恶化社会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利益分配纠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 十、我期待,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尽职尽责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能够做到带头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
> 我认为,
>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肯定不会"公然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及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
>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肯定不会"视国家宪法和法律及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为耳边风置之不理"!
>
> 我期待并坚信,
> 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按胡锦涛主席的要求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
>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
>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能做到"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
>
> 十一、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中的上列不当失职行为:
>
> 增加了社会的民怨!加剧了社会矛盾!
>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损害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
> 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对法律对司法公权的信心!
> 使得全国无数关注杨佳案的人民群众对上海的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
> 为此,
> 我特向贵机关致送本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 紧急请求贵机关依法及时查纠"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与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
>
>
> 十二、我知道,被我这次紧急投诉检举批评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肯定会认为自已很冤。
>
> 不过,我决定提出本紧急请求暨投诉举报专函,
> 目的之一即是期望能有助于重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等在内的所有执法者对法律的绝对尊重和信仰!
>
> 更主要的,是在于:
> 如我们放任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这类不当失职行径、纵容它如此泛滥下去的话,
> 在这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员心里,必将是权大于法,法律在这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员心里,肯定不会是"必须重视、尊重、信仰、遵守的东西"!
>
> 1、我知道,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肯定会辩解,自已之所以会有这类践踏了国家法律尊严的不当失职行为,出发点真有一部分确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
> 可是,
> "行政司法官员可以不用依法办事"这个"害人害已、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瓶口一开:
> 谁能确保这个祸国殃民的的魔鬼潘多拉绝对不至导致封建王朝的人治恶象重现?!
> 谁能确保这个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绝对不至于导致手持宪法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非法致死这类祸国殃民的无法无天悲剧重现?!
> 谁能确保这个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绝对不至于导致罗马尼亚总统齐塞斯库夫妇权力非程序暴力流血更替恶果?!
>
> 2、我忧虑的是:
> 体制内这类不依法办事歪风如受不到阻止,一路畅通扩散,其风势必将会压过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正气!
> 我知道:
> 在处理一些转型期社会问题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的确是会举步维艰;
> 如果不用依法办事不用受法律约束去处理,
> 如果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 则的确是能立竿见影很快见效。
> 特别是,
> 当有关社会问题当事人亦还具有"敬恶神欺软怕硬劣根性"状态下。
>
> 3、我担心的是:
> 体制内这类可不依法办事的歪风畅通无阻势如破竹后,体制内这类不依法办事者即会以此为资本,取得行政决策话语主导权,它即会耻高气扬地排挤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的话语权,把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凌辱为无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教条主义呆子!
>
> 4、更可怕的是:
> 体制内的一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 第一次,
> 它或许主观上的确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决定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 由于它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这一行动,客观上真是及时有效地解决了一个有损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具体社会问题,
> 于是,
> 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对它这一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行为,
>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作没看见甚至默许。
>
> 有了第一次,它就知道了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这种心态,
> 日后在行政决策时,它就放心地不把法律约束放在眼里了。
> 结果,
> 经常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它,从此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 经常接受它的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一线具体直接执行者,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 受到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压的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们,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规定的信赖和尊重。
>
> 进而,
> 这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 日后当它和其它贪官发生权斗或它和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进行你死我活的交锋时,
> 它就有假公济私的条件,
> 就可滥用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特权,
> 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的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
>
> 此时,
> 其下属的已习惯于接受其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所要求打压者的相关国家机器,客观上:
> 就会成了帮助这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打手,
> 就会成了这个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报复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暴力工具!
>
> 举世皆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彭德怀等,被毛泽东林彪四人帮等动用其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击报复枉法迫害致死,这类已被昭雪的历史冤案,就是血淋淋的实例!
>
> 5、所以,无论如何,
> 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行政司法官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
>
> 十三、我非常认同如下观点:
>
> 1、我期望宪政、渴望民主。我深爱我的祖国。我渴望自由、平等、公正,但反对行为、语言、思想上的任何暴力。我期待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平等讨论、理性地促进解决问题。中国拥有十几亿人口,高居世界人口第一,在短短几十年间,发展到令世界瞩目的大国。凭心而论,华人现在走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都可以昂首挺胸,不必再有自卑的念头,没人再怀疑中国人的能力,否定中国人的优秀,这一切,都是因为中国越来越富强。凭心而论,朱温这几届政府是有执政成效的。
>
> 2、对政府官员里面"天良已泯、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纠合无良资本将权力私有化用于欺凌坑害弱势群体"的贪官污吏们所做的每一件坏事,我们的确应该只要有机会打击它就绝不留情。
> 但是,对政府官员中仍存有坚守至今难能可贵的人性的好官清官们所做客观上利国益民的每一件具体好事,我们也应该旗帜鲜明地及时给予支持和鼓励。
>
> 3、任何人,不论其是官方还是民间的,都需注重理性科学性,绝不应重犯"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都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都要反对"之历史过错。
>
> 4、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自由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平等意识和博爱精神。
> 在没能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真正牢固树立起自由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平等意识和博爱精神之前;
> 任何"为反对而反对、为夺权而反对"且借助"民主宪政人权法治消灭剥削压迫实现公平正义"等迷人口号"象取代清朝皇帝独裁统治了整个中国的袁世凯等大军阀、取代袁世凯等大军阀独裁统治了整个中国的蒋介石、取代蒋介石独裁统治了整个中国的毛泽东"之类"为反对为夺权真可做到抛弃自已的天良、人性、善心而大开杀戒搞顺我者昌批我者亡"的反对者,
> 即便其真反对成功执政掌权了,也绝不会是社会弱者的福音,只不过是城头变幻大王旗而已!
>
> 5、任何人,不论他或他的祖宗八代一直以来就是专做好事的好人,也不论他或他的祖宗八代原来曾是做过什么坏事的坏人,只要他眼下做了客观上利国利民的好事,就此事而言,都应得到表扬、支持、鼓励。
>
> 6、众所周知,浪子回头金不换,但任何一个浪子,其实也都不可能在一瞬间便把自已身上所有的不良习惯全部清除干净。
> 给一个百病缠身孩子治病,改掉他身上的百种毛病时,如果你真是爱惜他、是真想把他的毛病治好;你就别说,他这百病必须在一天内便全改好,否则他就会永远改不好不该活着,就马上要请海内外武林高手来打死他;你也别说,他身上最老最大的毛病,也必须在第一天内首先完全改正永不复发,否则他就不是真心悔改,就该叫海内外武林高手立即过这来打死他。
> 给一个百病缠身孩子治病,想改掉他身上的百种毛病时,如果你真是爱惜他、是真想把他的毛病治好,就不得不尊重客观规律,别好心犯欲速则不达的错误,应先从他身上最容易治愈的小病处开始给他治,在治病期间让他多感受到真爱宽容关怀温暖,对他的每一个变好的行为进行及时赞赏鼓励。
>
> 7、胡锦涛先生2005年2月19日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即:
> 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公民自已当家作主民主选举国家政府领导人的现代文明制度。
> 社会主义制度它并不是天然地排除多党公平竞争选举。一党制与计划经济一样,它们都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
> 社会政治管理方式是一党世袭执政制还是多党公平理性竞选制,并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标志。
> 资本主义制度的日本和新加坡也至今都长期是一党执政。
>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是全心全意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民主法治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不是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及社会上财大气粗的权贵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的一党专权人治政府。
>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党内公开公平理性竞选或多党公开公平理性竞选,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了对竞争结果的最后仲裁权,人民真正成为了"物竞天择"中"天"的角色;任何一个想要成为执政者的个人和政党,绝无可能忽视人民群众的存在和其根本利益,他们必须看老百姓的脸色行事,必须展示出让老百姓满意的尽善尽美的施政纲领,必须四处演说、拜票和了解民情;即使当选,也还得认真做事、兑现承诺和避免出错以防止在下一轮或往后"频繁"的公平公开公正有序选举中败北;人民群众成这种竞争的主宰,自然也就成了受益者。
>
> 8、我希望的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政治体制,根治下面这些状况:
> 类似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中国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这样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
> 当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手握类似土皇帝一样的实权却又缺少公平多党或一党内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对手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公民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人大代表监察、缺少及时有效的新闻监督、缺少及时有效的上级正直领导监督"的时候,
> 这些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客观上即真成了"手头上除了没有独立的军队外,已拥有二级政府、二级公安、自成一体的二级检察院、自成一体的初审及终审法院、二级人大、报纸、电视、财政、税务、工商、医院、大学等国家要素"因而可无法无天胡作非为枉法祸国殃民迫害百姓的"封建诸候王国土皇帝"。
> 因为,没有来自多党或一党内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对手的切实压力和驱动力,
> 类似陈良宇陈希同杜世成李群刘杰的贪官污吏们,他们两眼盯着的只是有权提拔他们的"上级领导",
> 梦寐以求的是自己升官发财、合家鸡犬升天;他们不可能真正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老百姓的利益装在他们心中。
>
>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总结了目前对官员监督的五大困扰: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律监督为时太晚。
> 《北京日报》2007年5月5日刊登的已故中共中央宣传部前部长陆定一晚年的反思文章中也已写道: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执政党的反腐问题,其"裁判权"和"监督权"一定要放在外部。在自律的基础上,再加上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才能更上一层楼。反腐的效果好不好,也要民众说了才算,而不是自己。
> 这充分证明了来自公民的监督、来自多党或一党内公开公平有序竟争对手的监督、来自独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司法独立的必不可少。
>
> 9、盼望,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社会能多些宽容、多些和解。
> 因为,我们民族内部的,这种相互的敌视、内耗、乃至互相残杀,所造成的悲剧,远远大于那些外侮列强带给我们的侵犯。
> 因为,彼此相互仇恨和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不可能让社会让国家让世界变好变和平和谐。
> 只有,大家都能相互尊重,大家都能多些对伤害自已的人的爱和宽容精神,社会才能真正变好。
> 能无私宽容、对任何人都没有仇恨之心、对伤害过自已的人存有真爱的,才真是大爱大勇。真爱无敌。 如圣经和佛教中所述"爱自已的亲人和朋友是谁都能做到的,爱伤害过自已的人才是真正的爱"、 "你受到了别人的伤害,你也要去爱他,这才是菩萨心"。
>
> 盼望,大家都能更通情达理一些,与人为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达成良性互动;
> 大家都不要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人,不要把简单的事情搞成复杂的对抗,制造和激化社会问题。
> 其实,绝多数中国人都还是会存有这样的本性"人家对他通情达理,他就一定会比人家更通情达理。人若敬他一分,让他一分,他会回敬人十分,让人十分的。家只需尊重体谅他自我检讨一分,他就能尊重体谅人家自我检讨十分"。
>
>
> 十四、虽然,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各级行政司法执法人员都必须牢牢记住:
> 我们的国家和政府是一贯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
> 国家和政府促进人权的努力,不是因为举办奥运会才开始;
> 国家和政府促进人权的努力,也不会因为奥运会结束就停滞不前。
> 保障和促进人权是在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我们国家和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这一崇高的目标!
>
> 我坚信:
> 只要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 只要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 只要我们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里贪官污吏的恶行受到了有效约束、
> 只要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
> 我们的国家的确能很快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
> 最后,让我们共同祝福:
> 我们的祖国繁荣富强!
> 我们的同胞安居乐业!
> 我们的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建共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
>
>
> 致送本《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
> 2008年 9月 6 日
>
>
>
> 附告:
>
> 一、我的通信联系地址为:
>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 我的电子邮箱是Yitong178@sina.com。电话:010-86869595。
>
>
> 二、相关证据材料。
>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一: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全文。
>
> 相关证据材料之二:寄交《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的特快专递存根。
>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寄送报案举报人的<<答复函>>。
>
> 相关证据材料之四:2008年8月26日25:35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主任的通话资料。
>
> 此次通话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吗?
> 信访办主任:您好,是的,请讲。
>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这里收到闸北区检察院一份答复函。它说的是7月28号,有一个我报案举报的一个材料,它已经转给咱们分局处理,让我直接跟您这边联系。
> 信访办主任:您这个,寄给哪里了呢?
> 李劲松:我寄给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闸北区检察院它8月5号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告诉我说,它按照管辖,已经把报案举报材料转给咱们闸北公安分局处理,那我想问一下,咱们有没有收到它批转过来的我的举报材料?
> 信访办主任:我要查一查,举报的什么方面的内容啊?
> 李劲松:举报内容,就是谢有明律师,上海的谢有明律师,我当时认为他涉嫌,很有可能跟杨家失踪那个案子有关联,这个您应该收到这个材料了吧。
> 信访办主任:那我不知道,有关这个方面的事情,这方面的事情,您找检察院,检察院叫它来问我们情况。我,我这个事情,我没,没法答复您。
> 李劲松:他批转过来给您的,应该是要求您这边直接回复我的。
> 信访办主任:直接回复,我,这,这个事情,杨佳的事情,要通过我们分局来。
> 李劲松:要通过分局来?不是您信访口上直接按规定处理?
> 信访办主任:那,那我,我没法告诉您。
> 李劲松:那您这样,检察院确实把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转给您了?
> 信访办主任:我不知道,我要查,我现在不知道收到没有,您叫检察院答复您,叫检察院来问,我们到底怎么回事。
> 李劲松:让检察院来问您这边?
> 信访办主任:现在我这边还没查,我不知道收到没收到。
>
>
> 相关证据材料之五: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男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
> 此次通话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公安督察支队吗?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您好,是的,请讲。
>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的李劲松,我想向您投诉反映一件事,我这边,有一个刑事案件,就是谢有明涉嫌拘禁绑架杨佳的母亲,这个案子的材料,闸北检察院已经在28号的时候就转到分局来了,但我不知道分局具体是哪个科室负责这件案子。到今天为止,我这边还没收到任何联系或者答复。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相关的案件,请您联系我们分局法制办,确认一下哪个民警承办的。
> 李劲松:不是,我现在是投诉相关的警员,投诉相关警员没有按照规定处理检察院移交过来的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哪个警员呢?您要有明确的人。
> 李劲松:现在就是,我也不知道是谁啊。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对啊,您不明确对象,所以说,您联系我们分局法制办,确认一个哪个民警承办的。
> 李劲松:那这件事,能不能您这边帮忙处理一下这件事,因为您们内部去查,更清楚。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不是,我们有部门有程序的,我这里投诉也有流程的,好吧?请您明确您投诉的对象再来这投诉。
> 李劲松:那您能不能把您的传真号给我,我传真一个书面的投诉材料给您。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传真书面的话,您可以传真给我们分局这个信访办,好吧。我这里没有传真机的。
> 李劲松:您贵姓?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好吧,直接书面材料可以寄到信访办。
> 李劲松:我不是信访材料,我是投诉材料,怎么要寄到信访办呢?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对,一样的啊,我们分局的信访办是代表我们分局的,所有的投诉由信访办处理。如果是民警违纪违规他会转给纪委,如果认为是我们督察的话,他到时候就会转到这边。
> 李劲松:那您这边就不肯直接接受我的投诉?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这方面的情况,刚才我说了,不属于我这边。
> 李劲松:具体是那个民警违法我不清楚,但违法的具体事情我很清楚啊。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 您没有明确的民警,投诉这个事情,那么是谁承办的呢?您刚才说的事情是什么事情?
> 李劲松:闸北检察院,把我一个报案举报材料,它认为该由咱们分局处理,它就移交给咱们分局了,但是7月28号移交,到今天8月26号,咱们分局没有任何一个人跟我联系,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结果是怎么样。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所以,不是跟您说了吗?您按照法律上的程序咨询,法制办会接待您的。
> 李劲松:我这不是咨询啊。我是投诉咱们分局有关的民警,接到检察院转过来的材料之后,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他至少要跟我联系一下,这个案子立案的情况,立没立案,要给我一个回复啊。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所以跟您说了,您可以去问分局法制办,好吧,如果民警违反法律操作的,也不是我这里督察支队来处理的,您说是不是?由检察院对民警进行处理了,他如果违反法律程序了,就不简单的是我督察支队来给您管?请您联系我们分局法制办,好吧?
> 李劲松:好的,分局法制办电话是多少呢?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您可以打分局总机转法制办。
> 李劲松:您贵姓?
> 督察支队不肯告知姓名警号的男督察:我这里电话不提供姓名的。
>
> 相关证据材料之六: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一次通话资料。
>
> 此次通话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吗?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您好,是的,请讲。
>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的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有一个报案举报函是7月28号闸北检察院移交给咱们分局的,我想落实一下这件事。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我不是很清楚,您打到楼下接待窗口好吗?
> 李劲松:不是接待窗口,是检察院移交给您们的。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您打到楼下窗口好吗?
> 李劲松:您们信访办的主任在不在?今天有没有值班主任?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主任不在,现在正在楼下接待,我不是叫您打到窗口问一下。
> 李劲松:主任在楼下接待?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对,对。
> 李劲松:那楼下窗口您帮我转一下。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我这里转不下去。
> 李劲松:要么您这样。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您总机转一下好吧?
> 李劲松:不是,我上次已经跟您们主任通过话了。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通过话的时候,有什么情况您问他,因为我不是很清楚。
> 李劲松:那就麻烦您记录一下,转告一下,因为我这长途电话打也不是太方便,接通一次也不方便。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您要问什么情况呢?
> 李劲松:我要问的就是我这个检察院移交报案举报函,就是说检察院在书面答复里面明确跟我说有什么咨询的或者其他的相关事宜可直接跟咱们分局的信访办联系。那么我现在就问两件事。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那上次主任跟您联系以后,他怎么答复您的呢?
> 李劲松:主任那天说要经过分局。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他说要经过分局,他告诉您该怎么办您就怎么办。
> 李劲松:不是,我现在就是要问一下主任的情况。
> 信访办女值班警官:那您还是问他好不好?因为具体您这样转我也转不清楚,您重新打一下好吧?找主任您问一下,因为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到时候转错了,或者当中有什么情况,我也不能给您这个,好吧?您重新打一下好吧?
> 李劲松:好的,好吧。
>
> 相关证据材料之七:2008年8月28日10:44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办女值班警官的第二次通话资料。
>
> 此次通话的主要内容摘记如下:
>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吗。
> 办公室值班警员:对的。
> 李劲松:您好,您是今天的值班局长是吧?
> 办公室值班警员:不是,我是办公室,您找局长啊?
> 李劲松:对。
> 办公室值班警员:等会儿我帮您转下去,我们今天下面有局长接待的。
>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了。
> 办公室值班警员:没关系。
> 李劲松:喂,您好。
> 信访办032039警员:我不是叫您转二楼窗口吗?您怎么又转到这里来了?
> 李劲松:您还是信访办啊?
> 信访办032039警员:对啊,您叫总机转二楼窗口接待的地方。
> 李劲松:不是总机转,现在是办公室转的,今天是不是咱们哪位局长在信访办那边接待?
> 信访办032039警员:是在二楼呀,我不是跟您讲了在二楼,您找局领导也是在二楼啊。
> 李劲松:我刚才也已经讲的很清楚了啊,让转到您们今天的值班接待室的局长接待的电话。那这样,因为刚才我也是尊重了您的意见,不跟您添麻烦,我自己尽量去努力,但是现在您也知道,我现在折腾了一回,又回到您这边,那我只能就麻烦您转告,您也不用转告您们主任,麻烦您转告局长,就说,我的这个报案举报信,闸北检察院已经在7月28号移交给闸北分局,为什么到今天分局还没有任何给我回复?那么这样做是合法还是不合法?
> 信访办032039警员:那上次您问主任,主任怎么答复的?
> 李劲松:您先不用管主任,您就按法律规定来办吧。
> 信访办032039警员:上次主任不是已经答复过您了吗?该怎么办,不是主任告诉您了吗?
> 李劲松:当时您们那个主任就没按规定说,他是违法说的,但我不知道他的警号是多少?姓名是什么?我后来到督察支队说要投诉他,但督察支队说我不知道他的具体名字,他也没办法受理,所以我今天来问,就是说,他的名字,或者警号是什么?
> 信访办032039警员:我不清楚,您到底是找哪个?您到底是什么意思?
> 李劲松:我两个意思。第一个就是您现在坐在这个位置上,您也不是代表您个人,您是信访办的一个工作人员,您是代表咱们闸北公安分局的。
> 信访办032039警员:对啊。
> 李劲松:那我现在告诉您,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用您管,我现在,不是跟您谈以前的情况。
> 信访办032039警员:不是,您听我讲,主任答复您也是一种答复,不是说推诿或者什么,他肯定是答复过您的,这个情况他肯定是跟您讲清楚的,对不对?没讲清楚,您继续找他讲清楚啊。
> 李劲松:主任有没有讲清楚,我最清楚。我现在不是找您们主任,我现在是找闸北区公安分局对我这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如果主任错了,那不用您管。我知道,如果您们主任错了,我该怎么投诉,该怎么追究他的责任,是我的事。
> 信访办032039警员:您叫什么名字啦?
> 李劲松:我叫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信访办032039警员:您投诉是什么案件?
> 李劲松:投诉的是检察院移交过来的一个案子,就是我怀疑,咱们上海的一个谢有明律师,是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报的是一个刑事案,但是我当时报的刑事案举报材料,没有直接报给咱们闸北分局,是报给检察院的,检察院8月5号给了我一个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里面,就明确告诉我,7月28号,他们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属于咱们闸北公安分局管辖的,他们就按照规定,把这个案子就在7月28号的时候移交给咱们分局了。而且他也明确的告诉我说,这个案子我可以直接向咱们这边…
> 信访办032039警员:书面答复的吗?
> 李劲松:对,书面答复的,他在书面答复里还明确说了,这个案子以后有什么要咨询的,或者有什么相关事宜要联系的,可以直接跟咱们闸北分局的信访部门联系。
> 信访办032039警员:那么这个人是在哪里失踪的呢?
> 李劲松:在哪里失踪,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但是我知道,那个犯罪嫌疑人之一谢有明,我知道是在咱们闸北区。
> 信访办032039警员:不是,您报案了吗?
> 李劲松:我已经报了案,我已经向咱们检察院报案了。
> 信访办032039警员:受理了吗?不是检察院报案,人在哪里失踪的,应该在哪里报案。
> 李劲松:您贵姓?您的警号是多少?
> 信访办032039警员:我是032039。
> 李劲松:032039,我早已经报了案,您可能还没听清楚,我是直接写了一个报案举报信,寄给咱们闸北区检察院,闸北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之后,它认为这个案子应该由咱们闸北区,就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负责处理,所以,它是以公函的形式,7月28号,把我的报案举报材料转给咱们分局的,它认为不属于它管辖,应该属于咱们闸北分局管辖。
> 信访办032039警员:您稍微等一下好吧,您稍微等一下再说啊。
>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
> 信访办032039警员:喂,您这样好了,我跟领导联系了一下,他是这样情况,他说我们会把相关材料转回检察院的,您有相关的问题或需要答复的话,跟检察院联系。
> 李劲松:不是啊,按照规定,咱们得,按照规定办事,按法律办事啊。
> 信访办032039警员:对啊,我跟您讲了啊,我们现在商讨下来,领导商讨下来,这个情况,还是检察院处理,我们会把相关的情况转回检察院的,您有相关的问题或者相关的答复,需要什么,找检察院好不好?因为,我刚才跟领导请示了一下您这个问题。
> 李劲松:您刚才向领导请示了我这个问题,那,这个材料,他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 信访办032039警员:什么时候收到,我不是很清楚您其他的情况,反正他是说,知道您这个情况,因为前面他说我们已经经过协商或者是什么情况。反正他说,我们会有进一步处理,把这个材料退回检察院。
> 李劲松:把那个材料退回给检察院,是吧?那么我现在要求,咱们对我这个举报直接出一个回复?行不行?我要求咱们闸北分局。
> 信访办032039警员:您听我说,反正我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您也不要再问,我也不是很清楚您这个问题,因为您材料也没到我手上,好吧,我们会把材料转回给检察院。
> 李劲松:好的,英警官,您刚才说的,是代表咱们闸北公安分局,要慎重一点,最好您请示一下局长,我建议您,您请示的是您们信访办主任还是局领导,我希望您能够请示一下局领导。因为这件事关系到。
> 信访办032039警员:我请示的是领导。那您如果要这样的话,您直接打电话到楼下直接问好吧。您这样讲。
> 李劲松:不是,我相信您,我其实都为您好。因为我希望,责任不要落在您身上,因为本来这个处理的对错责任人都不是您。第一个,我希望您们分局。
> 信访办032039警员:我不是跟您讲了,因为您这个案子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刚才把您这个情况告诉领导您这个电话打进来了,我们上级还有领导,领导讲了,您这个情况我们会跟检察院协调,把材料退回检察院。
> 李劲松:最后,我还是希望您能够把这件事向咱们局领导直接汇报一下,我明确告诉您,这个回复是不合法的。那我也希望,咱们局领导能够尽快,在今天之内能够给我一个回复,我的电话、手机号码,就是现在这个电话,13691124988。那麻烦您,帮我记一下。因为我只需要,咱们分局按照规定处理我这个报案举报。如果不属于咱们分局管辖,也希望分局能够按规定及时的给我一个回复,不管是书面的,还是电话的,都行,这对我的报案举报,是一个最起码的基本的尊重。
> 信访办032039警员:行行,我会帮您转告,好吧。
> 李劲松:好的,那麻烦您了,谢谢。
>
>
> 相关证据材料之八: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查支队女值班警官的通话资料。
>
> 此次通话主要内容摘记如下:
>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督察支队吗?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好,是的,请讲。
> 李劲松:您好,您贵姓?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我告诉您我的警号吧,03401。
> 李劲松:03401,您好。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我今天给咱们这边打个电话,主要是要投诉咱们闸北分局信访办的一位姓窦的主任,他的警号跟全名我不知道,他主要的就是,我认为他在处理我的一个刑事案件的报案举报材料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没有依法办事。那具体的详细情况,是这样,我在7月份的时候,有一个书面的报案举报材料,关于上海谢有明律师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报案举报材料,我是寄给上海市闸北检察院,之后,在8月5号的时候,我收到了闸北检察院的一个书面回复,回复上明确说了,7月28号就已经把我那个报案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按照管辖,检察院认为该由咱们分局管,就移交给咱们分局了。那么,他在里面也明确说了,就是,我下一步有什么要咨询的,或者有其他什么事宜的话,可以直接跟咱们分局的信访办联系,咱们分局信访办会按照规定依法给我回复。
> 但一直等到前天,等到今天,一个月过去了,我都没有收到任何按照规定依法给我的回复。那前天,我给咱们这边信访办就联系了,问他们怎么处理我这个报案举报的,当时,窦主任就跟我说,说这个有关杨佳这个案子的事,他们信访办不能回复,要由分局。那之后,当时我也不知道他的姓名、警号,前天,我也给咱们督察支队打过电话投诉这件事,督察支队当时一个接电话的同志,他就对我说,我如果不知道具体警官的警号和名字,落实不到具体的人的话,您们这边没办法管,今天我又去给信访办通了电话,本来我知道,今天咱们有值班局长的,我本来想跟值班局长直接反映一下,但最后电话没转过去,值班局长那边没接我的电话。但是,我也落实到了一件事,就是前天给我答复的人,是信访办的窦主任,而且他今天再一次的明确说,说这个材料,检察院是移交给咱们分局了,咱们分局今天,他给我的答复说,他们今天决定退回给检察院,让我去跟检察院直接联系,让检察院直接答复我。我认为,他这样的做法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 因为第一,按照规定,就是说,公检法任何一个单位收到公民的报案举报材料,都应该要先接受,不能直接推,如果认为自己这个案子依法的确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那么他也有义务把这个报案举报材料转到依法最终应该管辖的这个单位,而且,他也要给我一个回复。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要什么回复呢?
> 李劲松:我要的是,第一个对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是怎么处理的?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我问您要什么形式的回复?
> 李劲松:书面电话都行,最好是书面的。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书面、电话可以,那您这样,您看看那个信访条例好吧?
> 李劲松: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上已经写的很清楚,要求书面的。我在材料里面都已经写清楚了。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现在明确要书面的。
> 李劲松:我现在再继续坚持我原来在书面材料里面已经写清楚的,我总体上来说,是希望咱们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现在就是强调一点,您需要信访办书面回复是吧?
> 李劲松:也不一定信访办,因为我这是个报案材料。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听我说,分局信访办,代表分局,他给您的书面回复代表闸北分局,好吧。
> 李劲松:第一个我坚持要求对我这个报案举报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如果说认为不属于咱们分局管辖,也要依法给我一个回复,这是这一点,不能说一个电话又把我推到检察院去说,这件事他们不管,又推回检察院。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这个可以的,我们可以找分局领导。
> 李劲松:第二个如果咱们分局该管辖的话,我希望能够尽快去落实这个案子。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这个问题,先生,不是我和您探讨的范畴,如果是管辖的范围,还有法制部门。
> 李劲松:那我就,说实话,来一次长途电话也不是太方便,那我现在就麻烦您转告分局领导。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可以,您放心,您的对话是全程录音的,我们会向分局领导汇报。
> 李劲松:第一个,是说信访办要按规定办事,第二个就是咱们分局要依法处理我的报案举报材料。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听我说,分局会给您一个答复,您认为答复有问题,您还有其他的途径。
> 李劲松:好的,那现在麻烦您可以记一下我的电话,13691124988,就是电话回复也可以。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不需要了,既然您觉得一定要书面回复,因为我们窦主任已经给过您一个电话回复。窦主任给您的回复,他是分局信访办,信访办是我们分局的职能部门,代表我们分局。
> 李劲松:不是,窦主任也不是说给我一个电话回复,他当时是说。窦主任那天给我的回复是这样的,第一个,他没有查这个材料,有没有检察院移交的这个材料,检察院移交的这个材料有没有收到,他不清楚。 第二个,关于杨佳这个案子,他是说,与杨佳这个案子有关的事情,他是没办法回复,信访部门没办法回复,要分局那边才能回复。但我的希望,就是说,分局对这个我举报的案子要尽快的去落实。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那个,李律师是吧?从信访条例上。
> 李劲松:不是,我现在跟您强调一点,我不是信访,我是一个刑事报案啊。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刑事报案的话,检举问题您可以去检察院,认为公安局有问题。
> 李劲松:我希望您,您现在坐在这个位置上,也不是代表您个人,咱们之间的交谈是工作谈话,也不是个人的私人谈话,我希望您说话尽量可能的慎重一点,因为您是代表闸北公安分局,要考虑到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说话尽可能有法律依据,按法律规定来说。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对,对。
> 李劲松:第一个,我跟您强调,我这不是一个信访材料,不是说我有什么信访问题向您反映,那么,这个刑事案件的报案,咱们该怎么处理,如果说,不属于咱们分局管辖,不归咱们分局立案的话,早就该给我回复了,是不是?那到今天28号,检察院移交到咱们分局一个月了,到今天才跟我说,您们准备要退回到检察院去,由检察院来答复我,您说这是对工作负责任吗?这对我也是不尊重啊,是吧?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这样,我调查以后,好吧,调查以后我回复您。
> 李劲松:您调查以后,我希望您能尽快的给我回复,直接电话回复到我的手机,或者发短信给我,都行。那您就给我电话发短信吧,您记下我的电话,13691124988。而且,我希望您这件事,能直接的跟咱们的法定代表人局长反映一下,因为他作为法定代表人。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您放心,有关杨佳所有的案件,我们都会跟局长反映的,好吧?这一点也是我的内部工作程序,应该怎么说呢?不一定需要告诉您。
> 李劲松:反正,需要大家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但是,我跟您说,窦主任跟我说的,确实没有依法,他这样的做法,严格按法律规定来说,肯定是不合法的。
> 督察支队03401警员:严格按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好吧,就这样啊。
> 李劲松:好的,那谢谢。
>
>
>
> 三、 其实,这份投诉检举专函,早在8月28日晚我就开始动手写了。
> 但是,这八天来,我总是写了几行便觉浑身无力想一睡不醒,难再集中精神写下去。
>
> 1、这八天来,在每行字的停顿中,我都能感受到七个同类的生命之重。
>
> 因为,
> 杨佳母亲及许许多已经受过或日后有可能也会受到手握实权无法无天唯私利是图的贪官污吏滥用国家机器强权伤害的社会弱势个体,的确都是我在心有余力时愿顺手依法相助一臂之力的同胞。
>
> 可是,
> 已被杨佳杀害逝入天国的的六个无辜冤死的警察,
> 以及正处在失去至爱亲人的无边悲恸之中的六个无辜冤死警察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 还有,
> 全国各地同样许多的并非个个都十恶不赦的警察兄弟及其家人;
> 又何尝不都是我同心相应的同胞?!
>
> 其实,
> 我的一些亲如兄弟的相知数十年的同学朋友、我的一些非常非常亲的亲戚晚辈,也是警察。
> 我深知,
> 绝大多数的警察与我们之间,
> 除了彼此为谋生养家糊口而从事的职业不相同之外,
> 并没有什么本质性差异,
> 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正常普通的社会个体,
> 绝非大多数的警察都是十恶不赦罪该万死的凶神恶煞。
>
>
> 2、手心手背都是肉,
> 六个冤死的警察及其家人和杨佳及其家人也都是我真心爱惜的天生唯一无法更改的骨肉同胞!
>
> 当我心中和笔下正高扬着的法律和正义利剑发出,
> 我真能客观公正做到 "称快的全是亲者,喊疼的全是伤天害理祸国殃民贪官污吏"?
>
>
> 3、这八天里,我的确常想:
> 自已在杨佳案中挺身而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天理底线,继续坚持实名举报要求查纠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中的不当违法行为,没事找事吃饱了撑着一般地管这确实是无人强迫自已,自已的确本是可管可不管的社会闲事;
> 客观上是不是,
> 除对自已和自已的律师所及自已的家人显然有害无益外,
> 还很可能会伤及我绝不愿对其有半点伤害的无辜被害的六位警察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岳父母以及全国各地同样许多的根本并非十恶不赦之徒的警察兄弟及其家人?
> 还很可能会加重我绝不愿对其有半点伤害的正处在失去至爱亲人的无边悲恸之中的六个无辜冤死警察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岳父母以及全国各地同样许多的根本并非十恶不赦之徒的警察兄弟及其家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
>
>
> 4、这八天里,我的确常想:
> 算了,别写了,放弃它,别再管此事了,有关此案的报道和贴子已是越来越难存活,再写下去,再死认天理国法较真下去,肯定会得罪相关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人物,会惹火烧身被其扣帽子打棍子使绊子所害。
> 反正,自既不是杨佳的朋友也不是杨佳家人委托的承办律师,不存在对委托人的信用责任。
> 别做太多的利国利民损已之事,再这样损下去,自已并没有包青天的侧刀护身,很容易就会把自已及自已创办的忆通律师事务所全损完。
> 其实,国家的民主法治肯定是个渐进的过程,自已不站出来管社会闲事,国家和社会也迟早还是要向前发展的。
> 毕竟,自已除了社会责任之外,还有家庭责任,也还得多用心、多费时做具有经济效益、能全面发挥自已"既是律师又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集财务专家税务专家法律专家于一身"长处的公司企业财务税务法院综合顾问业务项目。
> 而且,自已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其实只是十三亿份之一,自已对家庭的责任却是百分之百。
>
>
> 5、不过,或许真是命中注定,不知为何,偏就是很难做到明哲保身地放弃再管再想此事。
> 特别是,今天,我见到了本所同事刘晓原律师的文章《警察也遭"刑讯逼供" 》一文。于是,我决定,今天立即将本投诉检举专函寄出!
> 我坚信,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真正的受益人,就是包括我及我的家人、包括已被杨佳杀害逝入天国的的六个无辜冤死警察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包括全国各地许多的并非十恶不赦的警察兄弟及其家人、也包括刘少奇彭德怀邓小平等文革受难者及毛泽东的家人后代在内的所有中国人!
>
> 《警察也遭"刑讯逼供" 》:
> 9月4日,宁夏固原市有五位警察的家属给我发来一封邮件。邮件中附一份投诉材料,标题是《百姓有难找警察,警察被冤谁来管?》。
> 五名警察被抓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家属们的说法,是"检察院公诉材料不真实,办案人员置审讯程序而不顾,违法办案,私设公堂,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 警察涉嫌犯罪时,也会被同行们刑讯逼供,这不是新鲜事了。最典型的案件有,杜培武、李久明被警察刑讯逼供制造的杀人冤案。
> 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妻子王晓湘也是一名警察。1998年4月20日,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于是,公安就怀疑到了杜培武头上。为了破案立功,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秦伯联、宁兴华"铁面无私",毫不顾及杜培武曾是公安战线一员,是自己的同事,就动用刑讯逼供手段,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
> 李久明原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因与一女民警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杀害女民警的嫌疑人,其被唐山公安抓获后,由于不招供而遭到刑讯逼供。李久明在《控告书》详细记载了同行是如何逼供自己:"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李久明虽然是一名警察,但也终于招架不住同行的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万万没有想到同行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对自己搞刑讯逼供。当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的监督,寄托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但是,检察院、法院也让他们失望了。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他们的冤案不仅无法昭雪,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也不至于被曝光。
> 如果执法者在执法时也不依法,那么执法者涉嫌犯罪时,同样难以逃脱"自家人"的刑讯逼供。
>
>
> 6、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
> 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
> 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
> 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 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
> 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
>
>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
> 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
> 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
> 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
> 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
> 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
> 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 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 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
> 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
> 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
>
> 即便,
> 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即便,
> 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
> 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
> 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
> "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
> 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
> 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
> 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
>
>
> 7、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态: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
>
> 不过,象在小孩子心目中,自已的爸爸妈妈都是能已所不能的英雄一样。
> 如果,
> 将"能人所不能,身为无权无钱无助的社会底层弱势个体,在自认为受到来自强势力量的极不公平的欺压凌辱后,在自认为公共救助路径失效时,具舍得一身剐勇气,敢于通过自力救济原始手段舍命抗争强势力量"定义为英雄标准的话。
> 则某一个"做了胆小怕死者在受到来自强势力量的极不公平的欺压凌辱后个个有心想做却不敢做之事"的血气汉子,在其他有心无力血性不够的胆小怕死苟且偷生者心中, 自然亦可算是英雄。
>
> 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
>
> "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
> 我今天投诉检举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及闸北区法院相关责任人,
> 也真是起因于,这些相关责任人对我的报案举报,没有依法及时给我一个说法。
>
> 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
> 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
> 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
> 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
>
> 古人说:
> 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
> 杨佳案,
> 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
> 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
> 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
>
> 其实,
>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
>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
> 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
> 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
> 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
> 因为,
> 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
> 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
>
> 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
>
>
> 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
> 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
>
> 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
> 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
>
> 我认为:
> 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
> 即:
> 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
> 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
>
> 所以:
> 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
> 则:
> 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
> 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为了惩前毖后,
> 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 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
> 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
> 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
> 四、最后,我找出自已前两年在一个贴子中写出的心声,一并附于此函之后。
> 我曾对一个"只问一句:大律师害怕黑社会吗?"的论坛网友,回贴说过下面这些话:
>
> 我在论坛上发贴后,对跟贴基本上是不回应,但您这个问题我却愿意公开回答。
> 我害怕黑社会吗?
> 1、要是一个人连生死都看透了的话,
> 自然是不会怕什么黑社会、白社会。
> 更何况,
> 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肯定有人站出来管闲事讲义气护天理!
> 如果我们都明哲保身不管社会正义和公理的话。
> 试问:
> 要是我自已遇到了这种欺凌时,
> 我有权指望他人出来替我主持公道帮我吗?
> 2、其实,
> 我对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的行径也理解,
> 这是他们的维生之路,受人之托就得出手履约而已。
> 我最厌恶的,
> 不是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
> 而是祸国殃民的白社会成员"贪官污吏"!
> 因为他们根本不是"因维生所迫"而且是"污染着水源危害面极大"!
> 3、我下面这些上次贴子里曾经说过的话,
> 其实大都是针对所谓的黑社会白社会而言:
> 我主观上的确并不喜欢伤害任何人。
> 这世上也的确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我的敌人。
> 我其实很想做"利国利人又能利已且不损任何其他人"的事。
> 但我真的无力做到。
> 律师所接办或关注的案子和事件,
> 都是有和委托人对立的另一利益方,
> 维护一方的利益则同时就有可能让另一方的既得利益受损。
> 所以,
> 我的言行原则
> 就不是
> "这言行会不会得罪人";
> 而是较"随心所欲",
> 较在意
> "自已这言行是不是符合:
> 天理国法、自已认定的为人处事底线、信用、义气"。
> 而且,
> 这社会上有时"总会有些人和事,进入我的兴趣关注范围",
> 会让我有棋瘾进而管点棋场闲事,
> 而副产品即会是
> 做出了一点或许是利国利民但又同时还会有损做错事之人且不利已甚至会祸及自已的事。
> 所以,
> 我不求被我随心所欲的言行所伤害的人体谅。
> 我只能坦诚地告诉所有
> "喜欢或不喜欢我、感谢或痛恨我"的
> "因自已所做的某些好事"
> 或
> "因自已所做的某件错事"
> 而
> "与我在这茫茫人世间相遇"的人:
> 1、我深信"死生真的都是命中注定,的确半点都不由人"。
> 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帮助了您,这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您无需谢我。
> 2、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伤害了您,这也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 我认为您有权怪我、恨我,并可以随意决定如何报复我。
> 3、要是老天安排由您来帮助或伤害我,
> 这同样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 对帮助了我的您,
> 我这是命中注定会终生铭谢您。
> 但对其实还是因幂幂中的天意安排才来伤害我的您,
> 我这却又是命中注定绝不会"记恨您、怪您、视您为仇敌"。
> 4、贪生怕死的人,
> 往往就是"没有人格、甘愿为奴、不配拥有人的尊严的奴隶"!
> 这样的苛活,
> 这样做无人格的奴隶,
> 您认为有味道吗?我是认为没有!
> 所以:
> 我情愿被您害死也不愿意"因怕死而委屈自已顶天立地的人心"!
> 5、其实,
> 我早几年便已买了百万元以上的意外死亡保险。
> 试问,
> 911事件及印尼大海难里死去的数十万人,
> 他们又是因得罪了谁而被害死了?
> 6、人类活着,
> 客观上"都是在等死"!
> 我"随心所欲",
> 只为"死而无憾"!
>
>
>
>
> 备注:
>
> 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局长童永正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的不当失职行为"之《公民紧急投诉检举专函》
>
> 已于2008年9月6日晚电邮至
>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刘云耕主任信箱
> zhuren@spcsc.sh.cn zhuren@spcsc.sh.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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