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6日星期六

【权利:1014】 王小巧案办案实录

王小巧案办案实录

120071128上访途中被抓

1996年元月份,王小巧的丈夫张玉峰因工伤入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当时医院给张玉峰输入血,203223月份张玉峰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患了感冒,到外求医问药,后来引起了有关专家的重视,同年7月份做了HIV检测,结果发现,身体染上艾滋病毒。由于张玉峰除了输血之外没有其他可能染上艾滋病的情况,专家怀疑其得病与那次输血有关,后来通过与医院交涉,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里查到了当年的供血者,才得知供血者由于当年长期卖血也已经早于张玉峰查出得了艾滋病。表明当时医院输给张玉峰的血没有经过严格检查是带病毒的血液。得知染病的原因后,王小巧张玉峰夫妇就找医疗协商,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院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玉峰夫妇选择上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拒不受理。没办法,王小巧张玉峰夫妇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可是问题总是被有关部门踢皮球一样,踢来推去,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71128,王小巧和几个上访人员正在河南省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被新蔡警方强行带回新蔡并对王小巧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关进新蔡看守所。

2.侦查过程一波三折

王小巧失踪后,其丈夫张玉峰向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求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征询笔者的意见,希望笔者能为王小巧提供法律援助,笔者深切的同情王小巧夫妇的不幸遭遇,愿意为王小巧提供法律援助。同年129日笔者前往新蔡,在新蔡公安局见到办理王小巧案的张姓警官,才得知王小巧是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拘留的。笔者当即提出会见王小巧,办案警官推脱说,马上要出差没有时间陪同会见,同时表示案件已经转到检字院报捕,当天中午,笔者马上和王小巧的丈夫和其他知情人取得联系,了解王小巧涉嫌敲诈的情况,综合分析,王小巧向窑主索赔的事实不涉嫌犯罪,于是马上起草了一份关于王小巧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并于下午上班时间赶到新蔡检察院见到了办案的检察官及批捕科长,并和检察官交换了意见。20071211,笔者电话联系批捕科长,被告知已于当日批捕。20071217,笔者再次赶赴新蔡,到新蔡公安局要求会见王小巧,办案的张姓警官告知,案件已经转到预审科,随后笔者找到办公地点在看守院内的预审科,见到预审科的值班领导,我们提出会见王小巧,被告知,办理王小巧案的一彭姓警官外出出差,须等他回来才能办理会见事宜。通过与彭姓警官电话联系,被告知,一个星期后才能回到新蔡,我们不得不返回郑州。2007年底,我和我的助手再次赶赴新蔡找彭姓警官联系会见王小巧的事情,彭警官不在,通过电话与他联系,他说,案件已经侦查终结,递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天我们前往检察院,见到了承办该案的公诉人谢检察官,向他递交了会见手续,谢检察官倒是非常爽快地办妥了我们会见所需要的许可手续(按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的)。当天我们终于见到了关押在新蔡看守所的王小巧。通过会见,我们对案件的真相有了全面的了解,更加坚定了王小巧无罪的信念。2008128,新蔡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于2008228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2008414再次退回补充侦查,200854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的提纲除了第一次是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是否接受了其父母及兄嫂的委托外,其他的内容都是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窑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窑场对王小巧父母的庄稼是否造成减产,损失有多大,但是两次补充除了查清王小巧是否得到家人的授权这个问题外,对王小巧家人的庄稼造成多大损失一直没有查清。

3.法庭审理多次延期

因为法律规定的两次补充侦查机会已经用足用尽。所以只好强行起诉到新蔡县法院。在补充侦查期间笔者与同事再次赴新蔡会见王小巧,了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得知,王小巧自认其向窑主索赔没有得到家人的委托和授权,但她认为她有权帮自己的家人维权。但实际情况是,她得到她家人的授权,是她父亲打电话让她帮忙反映问题向窑主索赔的,但是由于她不懂法律,为了不牵连家人(她以为如果她承认得到了家人的授权公安人员会把她的家人抓起来)她告诉公安人员没有得到家人的授权,她说,当时公安人员对她进行了诱导,王小巧说,当时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她时,告诉她,如果她的家人委托了她,她的家人就成了她的同伙,按共同敲诈处理,就要抓起来,在公安人员的诱导下,她为了不连累家人,就大包大揽地把责任 都揽到自己身上。公安机关又如法炮制,获得了其家人的证言,家人为了自保,也证明说没有委托王小巧向窑主索赔。案件于2008522日起诉到新蔡县人民法院(暂切叫人民法院吧,但是根据王小巧案判决的情况来看,实在不配叫"人民"两个字),2008528下午开庭审理,笔者之前向法院申请了王小巧的父母及哥哥出庭作证。王小巧的父亲当庭陈述了她打电话让王小巧向政府部门反映其庄稼受污染,并要求窑主赔偿的事实。但当审判人员问他为什么庭上的陈述与当初向公安机关所做证言不一致时,吓得两股颤颤的老人选择了沉默。但他表示他当庭说的是实话。王小巧的哥哥当庭表示,他没有委托王小巧,但是后来他知道王小巧向窑主索赔的事情,他认为应该得到赔偿,他不反对王小巧替他们家人维权。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人,笔者和李方平律师提出该案事实不清,没有查清给王小巧的家人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不能认定王小巧获得4800元钱是非法利益。但是检察机关已经改变了思路,认为只要王小巧没有得到家人的授权,就属于擅自向窑主索赔,即使是索赔一分钱也是违法的,哪怕只是一分钱也是非法利益,因为,窑主没有污染王小巧的庄稼,王小巧不是权利人不是受害人根本无权向窑主索赔。但是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种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即便刚开始没有得到家人的授权,但家人事后对王小巧索赔一事是认可的,其代理行为为法律所承认,基于亲属关系王小巧即使没有得到家人的授权,其主动为家人维权,也是符合中华民族的家庭伦理道德的,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王小巧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她举报非法窑场是一种正义的应当受到鼓励的行为。另外,从敲诈罪的犯罪构成来讲,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小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小巧将得到的赔偿款一部分给了父母,一部分给了哥嫂,还有一部分之所以没有将款全部给父母哥嫂,是因为赔偿款被与她要好的一个朋友偷走。因此,从王小巧给家人赔偿款这个行为来说,可以推定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证明王小巧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因此,王小巧应当无罪释放。这次开庭后,不久,法院打来电话,说,检察院又补充了几份证据,法院决定再次开庭,2008623日王小巧案再次开庭,笔者从法官那里见到了几份证据,原来是王小巧父亲及哥哥的证言,上次庭审结束后,公安人员及公诉人又找王小巧的父亲取证,出于恐惧,王小巧的父亲说,上次出庭时脑子糊涂了,记错了,当时没有委托王小巧,家人对王小巧向窑主索赔是不赞成的。这明显是受到胁迫而作的虚假证言。作为辩护人,笔者当庭对公安人员及检察人员庭后对证人再次取证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且从证言的语言表述来看,显然不符合逻辑,建议法庭以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为准。就在此时,公诉人突然提出延期审理,法庭经合议,当庭允许,宣布闭庭,下次开庭另行安排。这次要求延期审理,实际上还是补充侦查,2008715,王小巧案又一次开庭,这次开庭,检方提供的新证据是王小巧几个哥嫂的证言,目的都是证明王小巧没有得到哥嫂的授权委托。辩护人认为,王小巧当初有没有得到家人的授权与王小巧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事后得到家人的认可,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有权代理的效力。也就是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及于其家人。就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然没有构成侵权,当然也谈不上犯罪。

4.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85,新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小巧犯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10判决书送达给王小巧,王小巧当即表示上诉,随后,815,笔者再赴新蔡会见了王小巧,与王小巧交换了意见。817笔者将上诉状寄存寄交新蔡法院。目前王小巧案已经移交二审法院驻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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