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权利:1546】 中国传媒业就业歧视第一案1月16日庭审纪实

中国传媒业就业歧视第一案116日庭审纪实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违规体检并拒录乙肝携带者被起诉

   

    中国传媒业就业歧视第一案于2009116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厅重新开庭,在法庭调查前,被告诉讼代理人主张原被告名称"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并不存在,并且自己出具证明"大众报业集团"属于法人联合体,因此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江天勇律师当即指出这属于自我证明,没有说服力,并揶揄说类似证明如果需要我也可以出具。一番唇枪舌剑之后,考虑到案件的审理进程,我方同意对方的意见,变更被告为"大众日报社"。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方当庭放了几段录音,播放完毕后,被告方质疑集中如下几点:

第一,录音并非原件,可能经历过剪辑或拼接,且没有公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我方指出这几段录音是手机录音,完全没有剪辑,之所以做成光盘,无非容易播放;

第二,质疑偷录的录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方当即指出原告的录音并未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据规则,完全有效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对方答辩词基本上属于文不对题,按照我方代理律师江天勇的说法,这份答辩词只是更加确证了他们违法事实的存在。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纰漏:

第一,根据对方答辩词第一条,其所谓"体检合格(乙肝表面抗原是体检重要指标)是录用的生效要件"的说法。我方当即指出其《2008年大众报业集团招聘录用通知》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当然无效。

第二,基于对方答辩词对《就业促进法》第30条第一款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禁止条款故意歪曲解释,我方当即指出这里的"等"字只是指食品和保育的相关行业,而不能做任意扩大解释,并直言如果可以做任意解释,那这样的条款就失去了意义,还不如一句"由用人单位视情况而定"来的直接。

庭审中,针对对方一再故意混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区别的做法,我们作了有力的澄清。对其故意夸大危害,我们则针锋相对,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当庭进行了启蒙宣传。驳斥了其"容易传染他人,伤害其他同事身体健康"的错误说法。

被告方的证据中有一份判决书,我方指出中国不属于判例法体系,不能作为依据,根据这份判例,对方声言"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行业惯例",江律师一针见血指出,很多惯例是错误的、违法的,我们起诉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纠正这些错误的惯例。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江律师说可以,但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公开道歉。对方说回去研究后再说。

庭审结束。

 

 

[背景介绍]

中国传媒业就业歧视第一案立案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违规体检并拒录乙肝携带者被起诉

20081223

 

    因违规进行了入职体检并拒录乙肝携带者,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被诉至法院。1118日,此案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08)历民初字第(3972)号)。据了解,这是《就业促进法》2008年正式施行之后我国所发生的第一起传媒业的就业歧视诉讼案。专家建议媒体应加强自查自纠,做好反就业歧视的表率。

 

大众报业违规体检 名牌大学毕业生因乙肝被拒录

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于2000928日正式挂牌成立,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的母报大众日报创刊于193911日,是我国报业史上连续出版时间最长的党报。

20083月,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张云(化名)通过大众报业集团招聘网站应聘"大众日报记者"一职,并很快收到山东省大众报业集团的面试和笔试通知。

57日,在大众报业集团人事劳资部工作人员王先生的组织下,张云与其他应聘者一起,去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内容违规地包括了"乙肝五项"。512日,王先生告知张云集团不能与其签约,因为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

 

《就业促进法》明确保护 公益律师协助维权

为了争取自己应得的工作的权利,张云多次与人事劳资部交涉,并一再强调自己肝功能正常身体健康,而应聘的岗位也根本不是法律限制从事的行业,不应被拒绝,但是大众报业集团人事劳资部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对其不予录用。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张云了解到,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完全能够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国家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2007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2008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张云得到了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江天勇律师的帮助,江律师在了解该案件情况后,决定代理该案件。

 

起诉讨公道 法院研讨予以立案

在江律师的帮助下,张云提起了对山东省大众报业集团的民事诉讼。

江天勇律师认为:大众报业集团的人事劳资部门不但违规为张云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她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大众报业集团人事劳资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

1112日,江律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张云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经过立案庭的讨论,1118日江律师接到法院立案的通知,并得知该案将于1226日上午9点在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

 

致信欲沟通 法务部回复"法庭上见"

虽然已经顺利立案,但江律师认为还是应该和大众报业集团的领导层做一次沟通。因为据他了解,作为一份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大众日报》也曾多次报道反就业歧视诉讼,并且多次发表反就业歧视评论。他认为大众集团在张云案件中的行为与其所倡导的平等就业的理念是明显相违背。于是,1126日江律师致信大众报业集团董事长傅绍万先生,希望与其就张云就业歧视案件做进一步的沟通。

然而,121日江律师接到自称是大众报业集团法务部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江律师,来信他们已经收到,他们认为即使原告获胜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有太大的经济损失。他们还称这是他们的最终决定,让江律师不用再给他们领导写信。

 

传媒业就业歧视普遍存在 新闻传媒亟待自查自纠

据协助当事人起诉的反歧视公益人士黄溢智女士介绍:国家卫生部2006年发布文件明确陈述,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能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乙肝病毒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黄溢智介绍,在世界范围内,携带乙肝病毒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剥夺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

据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多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一直都是倡导消除就业歧视的主要力量,但是,新闻媒体的人事劳资部门却往往与媒体所倡导的平等就业背道而行。"仅仅最近几个月,我们就接到了对广东、广西、山东、湖北等地媒体人事劳资部门就业歧视的投诉,甚至还包括一家中央级的媒体"。

"媒体多年呼吁消除就业歧视,对于推动公平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希望传媒业也加强对自己人事劳资部门的自查自纠,不要让就业歧视的现象再继续发生在媒体自身了"。陆军这样说。

 

 

采访联系人:

代理律师:  江天勇13100101856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 13598872160

大众报业集团人事劳资部0531-85193491/90

 

大众报业集团简介(来源:人民网)

  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于2000928日正式挂牌成立;现拥有"九报四刊一网站",即大众日报、农村大众、齐鲁晚报、生活日报、鲁中晨报、半岛都市报、经济导报、城市信报、山东法制报,青年记者、成长先锋、山东人事、山东劳动保障和大众网。

  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的母报大众日报创刊于193911日,是我国报业史上连续出版时间最长的党报。她的成长受到党和国家三代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在创刊一周年前夕,毛泽东同志题词纪念;在创刊50周年之际,邓小平同志题词祝贺;19981231日,江泽民同志为大众日报创刊60周年欣然题词----"永远与人民大众在一起"。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二:起诉书

附件三: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受理费票据(另附)

附件四:录音证据文字记录(另附)

附件五:电话录音(请向我们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8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1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1030日通过 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5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87

     

    联系: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501室江天勇转 邮编:100016

    委托代理人:江天勇,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01010856010-84512800-866

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

法定代表人:傅绍万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531-85193491(人事劳资部)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3月,原告通过大众报业集团招聘网站应聘"大众日报记者"一职。在412日、413日和42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和笔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于54日接到集团主题为"2008大众报业集团招聘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57日,在被告人事劳资部工作人员王先生的组织下,原告与其他应聘者一起,去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参加体检。体检中王先生直接交与每人一个小单子,明确写有"乙肝五项"的检查项。512日,王先生告知原告集团不与原告签约,因为体检结果显示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此后,原告与人事劳资部多次交涉,但人事劳资部明确表示公司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 20075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1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1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1112

附:

1、本诉状副本1

2、证据2份,包括:

原、被告间电子邮件往来记录1份,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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