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权利:1536】 1元经济补偿金!

1元经济补偿金

克娜于1987年进入天津三联公司单位工作,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工作至在20071210,天津三联公司公告告之全体职工142人,因公司将进行所谓的"改制","由原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至少接纳原企业职工90%,工资待遇和岗位不变。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工龄重新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2007年天津市最低工资72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克娜工作21年补偿21个月的最低工资共计15120,直到200823领到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120.00元,2008416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

因不服天津三联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娜与其他共有60名职工不服,于2008227日立案申诉至宁河县仲裁委员会,通过2008425516两次开庭审理,2008731(违反了60日必须审结和集体申诉30日内审结的法定原则)才出全部《裁决书》,我不服仲裁裁决,又共有36名职工起诉至宁河县人民法院,我们于200916才领到判决书。

但是,洞观整个36名集体起诉判决结果,首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思路是正确的:

1、改制后的新企业既是原企业产权的受让人,也是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继承人。

2、经济补偿金未依法发放,裁决给予补足,并支持应该发放经济补偿金总数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裁决支持了20081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的支持了,有的没支持;425开庭审理时工人们追加了23月份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要求另诉。

4、裁决只支持了200712月份的加班费工资,以及25%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

60名工人的社会保险以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了4号文以三联公司是乡镇企业为由,法律只是鼓励,不是强制为由,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具体到每一个人身上,就实行了区别对待,有的有,有的没有,体现了法律在仲裁员手中的自由与不公平性!

最终,又有36名工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88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宁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维持仲裁的基础上又有了一定的进步:

1、判决支持了200813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判决支持了20061月至200712月份两年的加班费工资,以及25%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一审法院实施了区别对待,有的加班工资却不予支持,主为工人们实施的是计件工资,月工资数额并不固定,其月工资的多少与工人完成的数量有直接关系,三联公司支付的工资已含加班产生的工资,因不应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天津三联公司在通过所谓的"改制",作出强迫职工工龄归零的违法行为。同时,在短短两个月(200711192008118)的时间里,竞将账面资产总额3807.21万元账面净资产额1550.66万元人民币的国营公司,变买为766.21万元人民币,成了三联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闫渤的私有财产。

依据1994123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995310颁布京劳关发[1995]45号《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0071210天津三联公司对全体工人发出《在岗职工经济补偿方案》,与工人协商并告之所有员工将与"原三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0821,天津三联公司《通知[2008]3号》通告告诉全体工人"改制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200824,全体职工才领到标准720元、按实际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正是工人们对此解除及补偿不服,才提起了申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可以领取以一年工资为基数的劳动补偿金,但该工资不应包含奖励工资。2007年克娜的工资总额为15121元,因此,三联公司应给付克娜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121元,已领取15120元,故三联公司还应当向克娜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元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的客外经济补偿金7560.50元。"

一直到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天津三联公司才"补充证据5"提交了《(2007)年度年终奖金及加班费用统计表》中,克娜的年终奖金6044.40元,"补充证据7"《2007年度工资统计表》中,克娜的工资合计是15121.00元,200712个月全年工资总计为21165.40元,还没有把依法判决的加班费计算在内。而天津三联公司发给克娜的经济补偿金才15120.00元。

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很显然一审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偏袒天津三联公司的违法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当依法补足下差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

1判令三联公司依法补足20071231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经济补偿金

的差额:(21165.40元-15120.00元)-1元(一审判决)=6044.40元;

2判令三联公司依法支付未按规定给予一次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1165.40元×50%)-7560.50元(一审判决)=3022.20元。

                                                              公民代理人: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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