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
农筹[2009]第1号
筹 备 志 愿 公 告
各位农民兄弟姐妹:
成立农民协会来代表农民利益,受农民授权向社会各方反映农民意愿和要求,并协助农民开展各项生产生活相关工作,是农民走向现代社会的必走之路。
经过几年探讨,为使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成立在国家民政部取得合法登记,在获得登记之前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正常申请、咨询和理性沟通,拟成立筹备委员会志愿小组使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正式征集筹备志愿者,期待有此意愿的农民志愿者积极参与,以三到五年为期,为配合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寻找"三农"问题出路提供配套服务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是中国人民共同的家园,也是农民的家园,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互助,与其他各阶层人士共同把中国这个家园建设得更美好。
此《公告》欢迎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与批评监督。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志愿小组
秘书长 赵枫生
2009年1月3日
咨询电话:010--60100228 13520301412 (赵枫生)
电子邮箱:nnmmxxhh@gmail.com nnmmxxhh@hotmail.com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附一:
赵枫生简历:
赵枫生,男,瑶族,生于一九七七年,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未竹口乡枫木村人,高中学历,B2驾驶证。现租住北京崇文区。
附二:
农民协会是一种常态建设
农民协会的基本作用----沟通渠道。
一、跟政府谈判、跟企业主谈判。谈判的内容既有具体的款项,如征地款、补偿款、赔偿款、工资福利等,也有一些农民利益相关政策的制定参与。
二、生产生活协调。与生产相关的金融、销售、渠道建设的辅助,与生活相关的文化娱乐保健活动的开展。
三、国家政策、经费合法高效贯彻、发放的可行路径,与社会各阶层正常理性合作共存的可持续渠道。
为什么需要农民协会:
农民利益的客观存在。有事得不到正常沟通,积累到一定程度就烧大楼烧车子杀人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是个双输模式,是没有出路的,是不代表着先进文明的发展方向的。
农民整体生活改善的需要。农民最终要融入这个社会,要并入全球文明的发展轨道,这个过程需要学习,需要平等沟通,需要磨合谅解,农民的文化素质国民素质需要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需要提高,农民协会是个达到这个目标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很好平台。
一种农民协会建设思路----先全国一个再逐步地方开花。
好处:
一、给农民一个良好的心理预期,知道这个渠道是可行的,而不是看到地方农民协会的艰难和打压觉得行不通而放弃这种沟通。
二、易于规范。通过各种坦诚友好的方式,通过跟各个阶层的理性沟通,在北京找个大点的会议室,从全国找三百到一千个农民来商量,商量各种条款、可能出现的情况,把全国农民协会规范好,这是能够做到的。有了全国的样板,地方农民协会的建设就可以有了比较好的章法、依据,只要根据各地的情况做一些变通就可以了,大大降低农民协会成立的总体成本。
难点:
一、政府的思路转换,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心。这事农民管不着。
二、农民需要一个学习的时间。长期没有组织的农民对组织生活是不习惯的,组织不但有好处,也意味着责任,如何真正明确自己的群体利益,如何跟其他社会阶层进行可行沟通,这都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因为所受教育与接触层面的相对狭隘,还有千年文化传统制约,农民还普遍存在对权力的崇拜心理,这对协会的健康成长是有害的,这个超越需要时间。这个时间只有在农民协会成立的明确下才可能找到很好的解决出路。
中国的农民协会展望:
农民协会的成立需要农民的自觉学习,争取。农民自己不说,别人怎么帮你?农民自己都不站出来,你指望谁给你当冤大头呢?
农民协会的成立需要全社会的宽容和帮助。农民协会的有效运转是实现国家和平转型的坚实基础,是实现社会可持续稳定必须要面对的一个客观存在,这个基础建设需要农民付出,但只有农民远远不够,而且如果最终不能在中国建立真正农民协会的主要责任不在农民。
农民协会的成立需要时间,但方向需要尽快明确,条件已基本具备,拖的时间越长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会越大。
附三:
寻找农民与知识份子相结合的就业之路
一、人: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
理事会(300人)
名誉会长(国家主席;袁隆平院士)
会长(一人)
副会长(八人,关注区域分别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西藏新疆、常务)
专家委员会(100人,年贴10万元/人,专项列支)
顾问委员会(具有对农民人文关怀的社会贤达)
执行委员会 (30人)
工作人员:10万人。聘用制。工资同等社会工资水平。社保在北京,全国统一。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六号
邮 编:100740
二、钱
从哪里来?
1、通过立法,每年的支农资金的十分之一划归农民协会管理使用(按当前政府工作报告中每年四千多亿资金预算计,10%是400亿),通过农民协会管理办法,四分之一为工作经费(含10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机构架构只有两级,常驻北京工作人员不超过1000人),其余75%保证全额用到县级以下项目。
2、个人会员会费、法人会员会费、社会支持。
如何管理?
政府审计;农民参与;社会监督;全程互联网公开。
三、适用理解
服务业、文化行业、就业最大化。帮忙不添乱,敬职不越位。
四、机构设置(或称之某专门委员会)
参政议政局(人大代表、调研、议案、区域合作)
金融协调局(农村金融、农民信贷、城乡发展基金会)
就业保障局(劳务中介、劳保用品研究、会员会费流转、社会保障)
维权服务局(案例跟踪、事件现场)
农业技术局(农技推广、反馈)
销售服务局(农产品销售)
文化文艺局(媒体、出版、演出)
医疗文体局(职业病、运动会)
国际合作局
民俗宗教局
信息服务局(培训、电子网络平台、呼叫中心)
办 公 厅(秘书、人事、财务、保卫)
五、个人意见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理事会成员:
农民;本人申请或两个理事成员推荐,推荐的写明理由并签字公开;
会长、副会长:
专职;不得是其他任何组织、机构的成员或秘密成员;财产公开。
专家委员会:
1、不愿意为农民服务的没法要;
2、专业度不够的暂时不要;
3、图嘴上痛快专骂共产党为能事不愿干实事一旦有事跑得比谁都快的人不能要,但对他骂人的权利表示尊重;
4、只为政府说好话忽悠农民的人不能要;
5、胆子不够大视野不开阔只能想三年之内的事的人一般不考虑;
执行委员会成员:
由理事会提名,专业考核通过,会长会议表决认可,会长签发任命书,任期制,三年一期,最多连任两期。财产公开。
工作人员:
本科毕业;驻京工作人员基本要求研究生毕业以上;社工类专业不得低于50%。
不直接参与决策,类似国外政府中将政务官与公务员区分开来的做法。
工作内容:协助地方农民协会工作,配合地方农民组织开展相关的项目。
附四: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是中国农民自发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机构,是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之一。
第二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宗旨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出发点,认真履行人民团体和民间机构的职能,坚持市场经济制度,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搞好服务,主动分享互动沟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文明富强,农村健康有序稳定,中华民族全面复兴。
第四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涉及农民利益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重要问题的协商;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与国家发展结、个人富裕与社会和谐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传统优良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发展;
(三)开展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方针,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与会员共同树立信用观和法制观,做好国家经济建设的承担者;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积极开展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协会与社会其他阶层的理性沟通;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金融、保险、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完善管理,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率;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交流会、文艺演出文体健身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视野;
(九)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社团的联系和友谊,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困难会员提供基本的力所能及的社会援助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抗洪救灾扶贫等事项。
第五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不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全国设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中华全国农民协会设华东局、华中局、华南局、东北局、西北局、特区局、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域或专属办公室,由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常委会统一协调工作,各县设立办事处,受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委托协调该县各农民协会事务。
根据需要在特别地区设立农民协会专门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民,经本人自愿申请、同级农民协会批准即为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由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统一制定,因区域不同造成的差异由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协调另行规定,经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地方各级农民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农民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在其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二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上一级农民协会对下一级农民协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农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各级农民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六条 各级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农民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农民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农民,一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专项资金单独列支。
会长与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五年一选,对理事会负责。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大会授权的日常事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常务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来自基层农民。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名誉会长。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农民协会的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会长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民协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农民代表大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常务委员会的事务职权,执行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民协会的常务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民协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农民协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农民协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是与农民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协调单位。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城乡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或经济实体并开展相关具体工作,中华全国农民协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农民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监事会有权对全国农民协会的活动知情并进行及时沟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新设立农民协会时,应报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农民协会。
附五:
中 华 全 国 农 民 协 会
会 员 志 愿 书
我是一位中国农民,我自愿成为一名农会成员,执行农会决议,承担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保留自己的合法退出权利。在会期间积极利用空余时间力所能及学习科学文化技能知识,有挫折时主动与农会进行理性沟通,有困难时积极主动要求农会给予力所能及、合情合理的帮助,力所能及主动帮助共同命运的兄弟姐妹,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参与农会的各项活动,学习贯彻政府政策,为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良性稳定作出自己一个国家公民应有的贡献。
志愿者签名:
年 月 日
农会会员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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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学 历 |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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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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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服务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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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及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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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服 务 技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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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会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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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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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发错或发重了,请回信告知,讨扰之处,恳请见谅。不强求别人认同表达的观点,但努力守卫自己表达的权利。
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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