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

【权利:1270】 张赞宁李方平律师对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建议书

 
 
 
 

关于扩大律协会员有序政治参与的

会员建议书

 

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并全体律师代表:

 

三年一度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即将开幕,这无疑是全国律师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作为全国律协会员也对此次大会表示特别的关注和期待,希望由此产生的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可是我们发现"全国律协"在本次大会整个筹备过程中,没有全面落实中共十七大宣布的"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政策主张,而是采取比较封闭的方式予以推动,此举将不可避免的给中国律师行业未来的自我治理带来莫大隐忧。鉴于兹事体大,我们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七条(八)之规定提出以下会员批评和建议:

一、此次换届选举公开性不足。

全行业如此重要的换届选举,"全国律协"本应该大力宣传、动员,吸引更多综合素质高、服务意愿强的律师参加律师代表选举。然而,"全国律协"只是以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地方律师协会推选代表,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官方网站至今没有公布《关于召开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更没有说明将于10月下旬的哪一天召开。虽有律师界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可能是10月24日在北京开幕,查阅所有官方公开信息渠道都无法证实。

直至200810221355,"全国律协"网站才发布唯一一条和此次选举有关的旧闻,即"1016日上午,第六届全国律师协会第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在全国律协大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是本届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筹备召开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二、代表选举无章可循。

依据《章程》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

2005722,六届全国律协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该《工作纲要》第(三)条9款提出:"加大组织规则研究力度,进一步健全行业组织规则,研究制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代表大会与理事会提案办法》、《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议事规则》等组织规则,及时填补组织规则空白,确保协会组织建设有章可循。

时隔三年有余,《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依然没有出台,导致今年的代表推选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通过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网站我们了解到有这样几种产生方式:1、重庆模式(党委推荐):经市律协党委推荐提名,市司法局党委审查同意,并征求市公、检、法、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市律协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上海模式(常务理事会表决):市律协八届八次常务理事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过讨论,推荐产生。3、天津模式(律师代表差额选举):市律协将召开六届市律协代表第一次临时大会,在该5名候选人内差额选举产生4名正式代表。本次会议不采取集中召开会议进行选举的方式,会议将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固定投票箱与流动投票箱,固定投票箱设在市律师协会。

我们认为天津模式的会员参与度很高,这种代表选举方式值得肯定和推广并应该通过制定选举规则的方式予以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应该实行一定比例的差额选举。

此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在中共十七大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十七大代表实行15%的差额选举,而且"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思想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全国律协"作为"2006年十大法治人物"理应成为践行民主法治的标兵,率先在代表、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

令我们失望的是,至少此次理事选举还是等额选举的。以湖南省律师协会为例,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共分配该省律师代表名额11名(含由执业律师任省、市律师协会会长的为当然的全国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6名。事实上,湖南省律师协会也等额推选了6名理事候选人。至于此次大会常务理事选举有无差额,我们还无从得知。

综上,我们热切的盼望与各位代表一同推动新一届"全国律协"内部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全国律协会员:张赞宁(江苏)13337800581

李方平(北京)13901360413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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