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10-07 16:15:50,"彭定鼎" <deanpeng@hotmail.com> 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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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的问题还是政治。
实现民主----也就是多党制、合法的政治反对派、民意的通畅表达----之前,呼吁法治毫无用处。
我很钦佩人权律师们的工作,也认识甚至熟悉很多包括江天勇在内的人权律师,正因为此,我才不揣冒昧斗胆提醒诸位,现在这个阶段斗争的兴致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
彭定鼎
Date: Sat, 4 Oct 2008 14:30:55 +0800
From: qiuzhijlawyer@gmail.com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Subject: 【权利:1173】 Re: 司法部的爪子太长了
各位律师同仁:各级律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包括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的违法、违宪行为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同行的注意、重视。我们的思想里不唯权、不唯势,只唯法!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不仅要抵制各种违法、违宪的行为和指示,而且注意保存证据(包括所谓的通知、文件,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必要时通过控告、投诉、起诉、媒体报道等手段教育他们学会尊重法律、学会遵守法律、学会尊重他人和其他行业,更重要的,要逐步教育仆人尊重主人!总之,当类似于司法部这种乱伸爪子的行为出现时,要拿合适的铁棍打得这爪子再也不敢随意乱伸!
江天勇律师2008/10/3 William Schue <williamschue007cn@gmail.com>
司法部的爪子太长了
William Schue
近日,多名律师表示,中国司法部已经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下发文件,要求律师不得代理奶粉索赔案,或者需要请示、汇报。而早先,河北省有关部门曾与律师界人士开会,要求律师不要受理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诉讼,要"保持距离"。
律师介入奶粉索赔案,既是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满足了受害人的维权需要。但是,司法部简简单单的一份文件,却侵犯了律师和受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一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框架内,律师有自己的执业自由。司法部要求律师不得代理奶粉索赔案,难道不是妨碍律师依法执业?难道不是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司法救济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在实体权利受侵害后都应该有权利得到司法救济。《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按照中国法律,连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为什么奶粉赔偿这一民事案件的原告反而不能获得律师的诉讼代理呢?难道他们比犯了滔天大罪的罪犯更值得鄙弃?
司法救济的形式就是诉讼,而律师又在诉讼关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精通法律的人毕竟只是少数,中国大多数公民连基本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又如何在缺乏律师的情况下处理诉讼事务呢?司法部要求律师不得代理奶粉索赔案,就是剥夺了受害人接受律师服务的权利,更是剥夺了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
律师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减少非理性维权活动,可以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而司法部要求律师不得代理奶粉索赔案,则是将受害人推向非理性维权的境地,将社会置于动乱的边缘。难道司法部门自己不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
本来,大量婴幼儿因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病的事实非常清楚,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也只是非常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争议,只涉及受害人、侵权责任方和律师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本就与政府和政治无关。但司法部门非要插一脚,既是给政府自身找麻烦,也给受害人和律师的正常诉讼活动带来了困扰。
奶粉索赔案所适用的法律是属于私法的民法,并不涉及公权力机关。司法部管好自己的烂摊子就够了,何必如此费尽心机地干预私人事务?但中国的政府就喜欢做这种费力不讨好又找麻烦的事情。看来,司法部骨子里还是极权主义政治意识,恨不得把普天之下都抓在自己魔爪里。不过,这双魔爪是不是也太长了?
我们能看到,中国有很多政府部门都是在推动社会进步,比如环保部就在积极推动国家环保工作的进步。但为什么司法部则反其道而行之,不但不推动司法工作的进步,反而逆社会进步的大潮去压制司法工作呢?
只怕到最后,解决奶粉问题还需要律师和法律的介入。这也算律师们为司法部和政府擦擦屁股、为"和谐社会"鞠躬尽瘁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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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舒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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