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

【权利:1246】 杨佳父亲杨福生今天起诉翟建律师

 

 

杨佳父亲杨福生今天正式起诉翟建律师

 

 

 

 

 杨佳父亲杨福生已于1024日上午亲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起诉翟建律师侵犯名誉权

 

 

 

 

附:

 

 

 

           

 

 

 

原告:杨福生

现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86959563990626/27/28,手机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被告:翟建,19574月出生,男,汉族,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G/H座。邮编:200081 电话:(862156711718。传真:(862165871868。网址:www.zhaijian.com电子邮箱:zhaijian@online.sh.cn,手机13301989696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诽谤原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澄清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以下简称我)。被告翟建是在二审阶段作为原告儿子杨佳辩护人出庭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儿子杨佳指定的辩护人。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上海高院承办法官914号之前即已经收到了杨佳本人亲笔书写的"向上海高院书面声明自已需要自已在北京的亲人帮自已委托聘请北京律师担任自已二审辩护人"的请求函的情况下,

在上海高院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920日前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仍于2008920日至21(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决定:

 

1、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仍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2、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3、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在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920日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在上海高院既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的情形下,

上海高院必须立即为杨佳指定辩护人并尽快正式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

 

 

三、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于2008920日至21(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上海高院不能接受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李劲松或李和平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上海高院必须为指定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这一决定并向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后,

922日(周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星期一)上午,

上海市律师协会即打电话给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本案被告)"翟律师,你明天是不是抽个时间见一下杨佳?"  
  922日上午,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打来的这个电话时,觉得有些奇怪。
  上海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透露:一审宣判死刑后,杨佳提出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准备为杨佳安排新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想到了翟建。
  922日,翟建在准备上海"炒房区长"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夫妇一案的开庭,这同样是个影响不小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任务,这是义务。翟建说他出山没问题,但是说老实话,他不是很想接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太复杂了。自发生后,因当事一方的特殊身份,而在程序方面在全国广受争议:先是729日原定的庭审取消,再是826日庭审时并未对外发放旁听证;一审的辩护律师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则因为"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的官方头衔饱受质疑,而他在最初接触该案后发表的一些不利于杨佳的言论,招致北京16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其言论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请求对其紧急调查处理。
  此外,杨佳的父亲为杨佳所请的律师得不到杨佳认可的事情,也引来各方猜测。谁来为杨佳聘请律师,一时成为考验程序正义的焦点之一。
  
虽然,因案件的复杂,翟建觉得为杨佳辩护不太合适,但考虑到法律义务,最后还是决定去了,但因为明天要开庭,他问能不能改时间再去见杨佳。当天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又打电话过来。翟建回忆说:电话里说这个案子在时间上挺急的,高院那边也重视,而且杨佳自己对律师也提出了要求,明天去就是先听听他的意见,杨佳说不要的话,还要换律师。
  明天9点,"康慧军一案"就要开庭。
  上海市律师协会对翟建说:"8点去吧。"
  9238点,翟建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去上海市看守所见杨佳,同去的还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吉剑青。
  当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向杨佳介绍了翟建的身份。

翟建对杨佳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有义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5、91819日李劲松律师因杨佳案二赴上海滩两天的部分历程实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后附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四、2008108日我及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分别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1
、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260CN
    
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335CN
    
    2
、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30CN
      
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91CN

 

3、我致送吴志明书记和应勇院长的这份书面声明内容如下: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如果日后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杨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杨佳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已于200874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如今即是杨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一、身为杨佳的父亲,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7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已作为杨佳目前唯一还能见着的最亲的亲人和法定监护人,理该尽自已的天职, 替杨佳聘请符合他期盼标准的辩护律师。

9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义,曾替杨佳聘请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早已于919日之前即依法将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辩护律师手续寄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此后

1、我获知,在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杨佳委托辩护律师权从始至终一直对面临死刑立即执行将即赴死且"如经重新鉴定结论确诊系精神病人,则其依法一直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选聘辩护律师等重大决定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替其负责作出他自已身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于200874日起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这一重要事实的状态下,

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恶意串通非法欺骗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实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杨佳,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上诉后,

又特别给自已母亲王静梅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并把它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再次帮自已另行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转交给"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样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并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儿子选择聘请专业可信可靠的优秀律师担任辩护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静梅。

 

2、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特别写给母亲的"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已明确表达出了不要再委托谢有明等上海律师继续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的意愿。

 

3、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明确表达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谢有明这样的上海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律师自已期盼的二审辩护律师是"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自已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自已沟通的"好律师

 

4、我获知,由于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的联通配合行动,一位五十多岁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且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亦亲自莅临了该次东方大律师颁奖晚会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成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许可见杨佳与杨佳自由面谈过数次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5、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的杨佳,日前已特别告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还有一个亲属叫王静荣,是自已的亲姨妈。杨佳日前并还曾把自已亲姨妈王静荣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

 

6、我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法律专家及专业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 翟律师却至今仍称"杨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为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但他亦象一审法院法官一样并不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他并不主张其鉴定属于无效"。

 

7、我获知并认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就杨佳案的相关专业分析意见"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B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C即便,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态: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E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F、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G、古人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佳案,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其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因为,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H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认为: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则: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惩前毖后,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详见http://www.bj580.com/html/lvshiwencui/20080907/175.html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人来同我联系过,我也没有接到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的任何一封信一个电话。

 

四、我认为,自已身为杨佳的法定监护人,自已身为杨佳的亲生父亲,

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7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我理该尽父亲及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的天职,尽可能地努力争取做到,

帮我的亲儿子杨佳选聘到"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杨佳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杨佳沟通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好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为此,

 

1、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至今依然坚持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止。

 

2、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在"杨佳母亲王静梅20087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师谢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绑架处在危险之中、非法无效的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销、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依法委托的律师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杨佳却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拒绝安排会见"的状态下,即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联通配合,越权无理拒绝李劲松律师查阅案卷会见杨佳担任辩护人并强行为杨佳另指定二审辩护人

 

我不同意委托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责任人支持的曾于926日与杨佳的姨妈王静荣通过电话的这一位五十多岁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3、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准许我进入审判庭旁听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4、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从人性角度考虑特别确保给我及届时将全程照顾陪护我赴上海旁听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及长期照料我病情的老邻居老朋友高先生预留住三个法庭旁听席位

 

5、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在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后及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的具体日期后,即及时书面(或者用手机短信)告知我。

 

 

于此,我特别授权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我代书并代签发相关申请书、投诉书、检举书、控告书、举报书、声明书及相关律师函。

我并此特别指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代收人代我签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因此给我的相关回复决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身份证号码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后,请求责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

 

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客观还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真相!

合法科学有效地对杨佳进行精神病鉴定!

合法科学有效地判定杨佳刑事责任能力!

让杨佳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让不明不白无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明白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谁而死死能瞑目!

确保不让上海警察群体替上海警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背黑锅!

确保不让上海公检法司法机关替上海政法系统里的少数贪官污吏背黑锅!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为戒!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产生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

 

 

                               声明暨请求人:  杨福生

 

2008108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260CN复印件。后附证据2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335CN复印件。后附证据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30CN复印件。后附证据4、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91CN复印件)

 

五、日前,我在互联网上阅见相关报道:

 

1、我获知被告在20081012日至1013日期间接受北青网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

竟然把"原告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这一千真万确客观存在的事实,

公然诽谤为"我昨天已经和杨佳的父亲和阿姨有过交流,我们聊得非常好,他们都很支持我的工作。关于这一传言,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那都是造谣!"

 

2、我获知被告在1013日庭审后接受南方网南方报业集团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

谎称"庭审后杨佳的爸爸、阿姨对他说: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事实是,

我及杨佳的姨妈对他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

我们根本没有对他说过"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3我获知被告在1017日接受新民网新民晚报记者采访时,

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

谎称"杨佳的父亲和阿姨均对第一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为杨佳所作的辩护表示满意"。

事实是,

我及杨佳的姨妈对辩护律师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

我们根本不是"均对第一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为杨佳所作的辩护表示满意"。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7、新民网:律师称杨佳案或维持原判 杨父对二审辩护满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六、被告上列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公众的行径,使得,在对被告所说信以为真的参加过二审庭审旁听的或虽没能参加二审旁听但关注此案非常清楚杨佳案一二审相关问题的社会公众眼中,原告就成了一个"被人卖了,还乐呵呵的替卖自已的人数钱"的人。

原告的确是一个非常层普通的底层北京市民,是北京的一个非常普通的底层下岗工人。

但是,

原告也不会是"一个笨到被人卖了还乐呵呵的帮卖自已的人数钱程度的北京人"!

原告更绝不会是"一个自已根本没有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却造谣说自已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的说假话的北京骗子"!

 

 

七、原告之所以对被告在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具体事由是:

 

A1013日上午杨佳案二审开庭之前,杨佳姨妈王静荣及我各亲笔写了一封紧急信给上海高院指定的杨佳案二审出庭辩护人翟建律师。要求翟建律师开庭时向法庭提出:1、申请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2、再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3、请向法庭申请传高铁军出庭作证。4、请向法庭申请传王静梅出庭作证。5、庭审结束后在把杨佳带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内与杨佳面谈一次。请帮助将我的这个要求转告一下审判长。6、请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但是,翟建律师开庭时却仅向法庭提了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这一项申请。

翟建律师在一天的庭审中根本没有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高铁军出庭作证,

也没有向法庭申请传王静梅出庭作证,

翟建律师更没有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紧急信的全文如下

翟建律师您好: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现有几个问题烦请开庭时您帮助向法庭提出来。

1、向法庭申请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

2、请再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一审时,谢有明律师向法庭申请传薛耀、陈银桥、吴钰骅出庭作证,但没有得到法庭允许

3、从一审判决书中可知,去年10月5日晚,杨佳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后,与高铁军发生了争执。杨佳被他们架入派出所内,是否遭到过暴力行为,高铁军应是知情人,请向法庭申请传高铁军出庭作证。

      4、我与王静梅离婚后,杨佳随其母亲一起生活。杨佳在上海遭盘查和投诉警察之事,王静梅应当十分清楚,通过她可以了解杨佳作案动机和起因。由于王静梅是本案重要证人,请向法庭申请传其出庭作证。至于王静梅现身在何处,一审辩护律师谢有明、谢晋律师应当知道。

      5、庭审结束后,在把杨佳带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内与杨佳面谈一次。虽然他犯下了重罪,但毕竟还是自已的儿子,父子之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因此,请您将我的这个要求转告一下审判长,希望法院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我与儿子说几句话。

    另外,由于我一直不知王静梅的下落,故对王静梅委托谢有明、谢晋律师做一审辩护人,心存疑虑已两个多月了。因此,请您复印一份案卷材料中的一审授权委托书,请他们二位律师告知他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见到王静梅并取得这份授权委托书的。

    最后,烦请您帮助告诉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仍坚持委托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杨佳的父亲  杨福生

                               2008年10月13日上午8点

 

 

 

B20081013日上午9点半,杨佳袭警案二审按时开庭。杨佳看上去精神状态良好。很特别,他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但对71日的事情,却大多回答是"没有、不是、不记得"

检察员为此一直指责说杨佳这是在翻供,说这证明杨佳是为保命而在企图避重其实他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但辩护律师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这恰恰是能说明有精神病的新证据之一,他显然不是有保命念头而企图避重自我保护意识强才这样说。杨佳当庭所说的话显而易见完全是随心所欲,他根本没有想自已在法庭上要怎样回答问话才更有利于保命,他丝毫没有顾及到他人听到自已的回答后对自已会有好感还是恶感。

2、因为,此前,当辩护人及法官问他"71日与他素不相识的无辜警察遇难之事后不后悔、认不认罪、对原司法鉴定有无意见"时,他的回答与有保命念头时会自我保护为求保命而违心地说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犯人完全不一样:他竟然毫不在意受害人家属及普通社会公众听到这些话后的心理感受是否有利于自已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他竟然毫不顾及自已说出这些话是否可能有利于法官确定对自已有益的量刑,他竟然当庭回答说"我不后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有罪的并不是我是这些违法办事的警察、我是没有精神病、派出所的巡警才有精神病"!

 

 

C、检察员始终强调,杨佳在庭审中坚称的自已"07105日在上海芷江派出所内曾两次被上海警察侮辱殴打而且吴钰骅督察当晚还曾对自已说过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是不可信的假话时,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检察员对杨佳"自已伤得不是太重,主要是后背及前胸被这伙警察拳打脚踢,但自已的生殖器当晚肯定没有被打受伤"这一陈述之中的"自已的生殖器肯定没有被打受伤"亦相信100%是真话。

这恰恰证明杨佳不是一个会不凭良心编造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人,

2、因为,他如果是会编造有利于自已的假话的人的话,显而易见他当庭的回答自然是'"自已的生殖器当晚就是被打受伤过但自已没好意思去医院检查治疗"对他更有利,他的回答就不会是大家都当庭听到的"自已的生殖器当晚肯定没有被打受伤"了。

 

3、杨佳对在派出所受到的殴打程度是这样描述的:

"抬进去以后五、六个人将我摁在地上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后来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时候那个巡警又当胸打了我两拳"

当辩护人、检察员问及其当时伤势时,杨佳说"当时两胳膊上有瘀青,后来回去发现背上也有""生殖器没有受伤(说到此时他先问了一下检察员"生殖器?是不是说阴茎?"他说完自己还笑了)""表皮没有擦破""没有去验伤"


?  

D、当出具一审鉴定报告的三个鉴定人中的一个作为鉴定人出庭时。

辩护人没有当庭质问鉴定人并当庭向法官指出:

1、《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依照这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委托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该局人员也许是到场了。但由于这是一起袭警案件,杨佳是用杀害无辜警察手段来报复警方。因此,仅通知警方到场是不够的,还应当通知杨佳的父母到场。

    为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抓获他后立即进行。而是五天后,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王静梅进行了四天的调查。有媒体称,杨佳母亲随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继续接受调查。如果杨佳母亲真去了上海,4位专家在看守所为杨佳做鉴定时,是不是应当通知她到场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在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材料吗?

    了解杨佳精神状态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亲外,还有他的父亲、姨母、同学、朋友。

    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但因家中无钱没有医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颗门牙,还导致了脑振荡。

3、鉴定人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在庭上称,不知道杨佳遭殴打有过脑振荡,还称送检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这,即充分证明已发现了原鉴定时鉴定人并没有发现的鉴定材料,且这新发现的鉴定材料确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法庭仅据此一点,依法即应作出同意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决定!

况且,由于没有以往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人员本就应当带他去专业医院做身体检查,特别是要检查他的大脑和精神状态。这些检查结果,是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经过这些调查和检查,就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样的司法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吗?鉴定结论可信吗?

    4、按照《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应当具备十二项内容。其中第七、八项内容分别是: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杨佳发案前的精神状态,专家们是听谁陈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鉴定,专家们是用什么仪器设备对杨佳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5、7月5日接受委托,7月6日就出了鉴定。鉴定方法是阅卷和"一问一答"。如此草率的鉴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处长眼中,成了"特事特办"。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得出鉴定结论的正常时间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天。最长时限是两个月。

    该条第三款还有一个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专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结论,这是不是应委托人上海市公安局的时限要求?这么着急要鉴定专家出结论,是不是为了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

    6、上海市公安局既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也说明他们也是怀疑杨佳精神上有疾患。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对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命关天,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严格遵守程序,这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这关系到是否草菅人命!

   

 

   E、当检察员出具警察没有打杨佳的无声音的监控录像证据。当庭播放的无声音的监控录像显示,杨佳当时确被七八名警察象拖狗一样强行从监控区内象横拖到另一个房间(该房是在监控录像的监控范围之外)。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要求补充当日及前后七天内的监控录象,以确证"该区域的监控录象是真如检察员所说从安装之日起至今一直都没有声音,还是前后七天内的录象里唯有这一段录象没有声音"。

2、要求补充当日的全部监控录象,特别是杨佳当日凌晨4点左右离开派出所时录象。

3、因为,杨佳被打当晚即不肯离开,在不停地找所长找吴督察投诉了几个小时,这个过程中他肯定会有经过录象监控区域的时候,而且,杨佳离开派出所时,更是必然要经过派出所大厅及大门口等录象监控区域,从当时的录象里,肯定能看出杨佳离开时的神态及衣服是否被弄破了弄脏了等。

 

 

F杨佳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检察员以此作为杨佳无病不必重新鉴定时,

辩护人却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1、杨佳的这一行为恰恰是精神病人的最典型症状之一,这恰是法庭应决定支持重新作精神病鉴定的理由和新出现的补充证据。

2、因为,众所周知,真正喝醉了酒的人是永远不会承认自已醉了,真正有精神病人的是不会承认自已有精神病的。

 

 

   G、全天庭审共质证了数十份证据。检察员对几十份证据中的每份证据都至少坚持说了两点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

但是,辩护律师却仅是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及七个警察的补充证言发表了有利于已方的质证意见。

对这几十份证据中的其它许多证据的质证意见,都是"没有意见"

而且,庭审中杨佳倒是对检方提供法庭质证的这数十份证据中的绝大部分都进行了质证说出了自已简短有力质证意见。

有好几次,辩护人回复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质证意见"问话时,辩护人的回话竟然都是同一句"请关注杨佳本人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

杨佳的最后陈述只有三句话:国家被这样的警察管理,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也难免要被判刑坐牢。

 

 

H、辩护人在庭审中没有当庭向法官质证指出:

 

1、杨佳杀人时背的什么包?

    7月7日东方卫视播出的"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被送检"(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8-07-10/202018701.shtml)节目。从画面中,看到了一个"蓝色的旅行背包"。

   这个旅行背包,一审判决确认的第21号证据中提到过,这是公安机关在杨佳住的招待所房内所提取。也就是说,这个旅行包没有带到作案现场。

    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顺数第十六至第十八行还提到,"在督察队办公室地面上有较多点状血迹,室内中央有一张椭圆形会议桌,在会议桌上有一只onePol ar腰包"。

    公安机关将这只"onePol ar"腰包,作为涉案证据予以提取(见一审判决书第十二页顺数第十六行)。

二庭庭审时,法庭播放了一楼治安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到的这个戴着面具的男子,身上斜挎着的是一个单肩背包。

    证人童佳骏说,该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但从录像中看,男子所背的单肩包也不小,似有公文包那般大。

    由于一审判书中摘录的公安机关《现场笔录》中,没有提到这只onePol ar腰包的型号和大小。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种腰包图片。从图片简介中可知,腰包宽度只有20厘米,高度13厘米,厚度8.5厘米。不知,杨佳背的是不是这样的腰包?这样的一只腰包里,能装下长达33厘米的铁锤吗?

   2、警用喷射器是哪购买来的?

    孔中卫在证言中称:"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上穿着一双运动鞋,辜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

    孔中卫是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案发时,媒体公布受伤人员中没有他。但七月六日,人民网又报道称,受伤人员增加了一名,即孔姓领导。现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提到他受伤了。这是为何呢?

    称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从证人证言来看,只有孔中卫的说法,其他证人都没有提到(依据一审判决书)。

    这个喷雾器,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提到了,是警用催泪喷射器。请注意到"警用"二字。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方称是杨佳在网上所购。不知,案卷中杨佳笔录有没有提到是从那个网上购买而来?

    杨佳携带的作案凶器,按照警方的勘查报告,均是在二十一楼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的。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如是杨佳左手所持,为何不做指鉴定呢?

    杨佳购买的剔骨刀有发票,从网上购买的防毒面具也有发票,购买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发票呢?

    3、尖刀的刀柄上,有杨佳的指纹吗?

    孔中卫在证词中称,杨佳"手上还戴着手套",公安机关在二十一楼督察支队办公室地面上提取到了一只橡皮手套。

    在7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称,杨佳戴着防毒面器和手套,是担心催泪瓦斯伤到自己。

     杨佳是左手持喷雾器(孔中卫的证言),这只手套很可能是戴在左手上吧?

    那么,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持刀杀人,刀柄上定会留下他的指

    还有一种可能,杨佳是右手戴手套。如假设成立,他持刀杀死杀伤了十人,手套上肯定会有死者的血。可是检验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手套的检验。

    看来,这只手套还是戴在杨佳左手上了。

    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为何不对刀柄所留的指进行检验呢?

    4、两只手能拿这么多作案工具吗?

     长达70厘米的登山杖,警方是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提取到的。这根登山杖是挂在铁门距地面100厘米高处的栅栏上,在该门下方地面上有一只"3M"包装袋。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辆东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车(见一审判决书第12页到数第三自然段内容)。

   闸北公安分局北侧围墙大门,门牌号是"天目中路578号"。

   不知天目中路538弄1号,与天目中路578号相距有多远?也不知与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相距有多远?

    可以试想一下,杨佳骑着自行车,将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横道上。然后,手提若干个燃烧瓶(杨佳在庭上说,是用八个啤酒瓶制作),还拿着一根登山杖,"onePol ar腰包"里装有一把长达33厘米的铁锤、一付望远镜、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瓶霖碧矿泉水、一把红柄折叠式水果刀。

    这么多东西,一只腰包能装下吗?不知"3M"防毒面具,是不是也装在里面?

    在二审庭审时,杨佳说,案发后警方告诉他,包里还有七千元现金。

    杨佳将自行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侧后,这么多东西,仅靠两只手能拿到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吗?

    杨佳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处,将登山杖挂在了铁门上,撕下防毒面具包装,手中拿着若干个燃烧瓶,然后到了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是不是这样呢?

    一审判决书中则提到,在"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注:判决书中所指的"上述作案工具",是指"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若干个汽油燃烧瓶",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内容)。

    5、以七秒钟内必须把四个警察杀死为主观目的而故意刺杀四人,死者身上多处重伤,从时间上分析有可能吗?

     在一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内,杨佳仅用七秒钟时间,刺杀了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四个人,从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第十六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可知,这四个死者身上多处受伤,且还伤及胸腔内。

    仅七秒钟时间,以必须致这四个警察死亡为目的,故意刺伤这四个警察身体多处重要部位,甚至还伤及到胸腔里部,从时间上来判断,全世界武功第一的武林高手及全世界最优秀的特种警察能做到吗?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8、杨福生在二审开庭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后附证据9、王静荣在庭审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后附证据10、开庭前亲手将杨福生和王静荣两人写给翟建律师的两信紧急信交到翟建律师手里的陪同杨福生到庭旁听的证人高先生书面证词复印件)

 

 

H、辩护人在庭审时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以已经确知的杨佳案一审相关事实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二审法院依法应该做出的公正判决,可以肯定地说,只能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I、辩护人在庭审时没有当庭向法官指出:

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

客观上,

不仅是存在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的这五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一种情形;

而且是,

存在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的这五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中的"(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三种情形

 

即:

 

1、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参加庭审旁听的,其实全是经法院特别选定由法院特别通知的法院相关责任人信得过的。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情形。

2、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出庭律师谢有明是与检方相关责任人恶意串通由检方相关责任人违法配合指定的,实质上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杨佳依法本应充分享有的辩护权这一法定诉讼权利。

这显而易见不仅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是"已经影响公正审判"

3、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中,检方选定的辩护人谢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辩护人基本职责坚持要求法庭通知杨佳坚决要求其到庭的"七个违法伤害过杨佳并向法庭出示伪证涉嫌滥用职权罪及伪证罪的警员"到庭接受庭审当面质证。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4、杨佳案一审法院的审理中,检方选定的辩护人谢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辩护人基本职责向法庭提出通知对本案起因这一重大事实的最重要或说唯一知情证人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到庭作证的申请。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一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并没有准许本案鉴定人不出庭,可鉴定人一审时却在法院相关责任人的保护下,没有"履行出庭宣读鉴定结论"这一法定义务。 

这显而易见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是,

一审审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中的鉴定单位根本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而且,

一审审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中也根本没有医院加盖公章。

此外,

精神病鉴定结论理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但一审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却始终没有将此鉴定结论通知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

  这显而易见也是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八、综上所述,

为维护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并此,原告恳请贵院"收到原告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北京市   东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福生

 

                       起诉日期:        2008年10月 24   

 

附:

 

一、本状副本一份。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被告简介(http://www.zhaijian.com)资料一份。

五、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

 

 

六、相关证据一套:

证据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260CN复印件。

证据2、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U218328335CN复印件。

证据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30CN复印件。

证据4、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S113864691CN复印件。

证据5、91819日李劲松律师因杨佳案二赴上海滩两天的部分历程实录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

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证据7、新民网:律师称杨佳案或维持原判 杨父对二审辩护满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证据8、杨福生在二审开庭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

证据9、王静荣在庭审前写给翟建律师的紧急信复印件。

证据10、开庭前亲手将杨福生和王静荣两人写给翟建律师的两信紧急信交到翟建律师手里的陪同杨福生到庭旁听的证人高先生书面证词复印件。

 

来源 

忆通律师网 

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1023/219.html

 

 

另:

 

 

 

李劲松律师接办杨佳案二审之后的相关经历及投诉控告等资料

 

 

 

 

 

 

 

 

A、李劲松律师再次致函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催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8/195.html

 

李劲松律师日前已经再次致函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和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催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负责(或责成相关部门)立案查纠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李劲松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已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为。

 

 

1、李劲松律师两次致送给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的专函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编码分别是:EW267874774CNEU218342276CN

李劲松律师两次致送给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的专函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编码分别是EU247787679CNEU218342315CN

 

2、李劲松律师告知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

上海市公安局005564号警察等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径,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必须依法惩处。

为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力,为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为求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为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为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字串

身为"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亲人、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同胞、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祖国、真切爱惜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国人之一;

自已于2008914日,曾特为此致专函给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紧急请求"站在对法治精神负责、对国家前程负责、对民族前程负责、对和谐社会负责的高度"履行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安干警职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但此后至今,没有接到上海市政法委和上海市公安局对此的任何回复。

 

3、李劲松律师告诉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

虽然自已确早已专门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张学兵局长,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查落实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

但自已的确至今还没能确知,是谁,使得上海市看守所的相关责任人竟敢如此有恃无恐地一错再错执法犯法做出这些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

4、李劲松律师告知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

自已确信,任何事,都得讲天理。任何时候,都得有天理。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民意,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多行不义必自毙"是从古到今的一条永恒铁律。任何人,哪怕他看似权力无限有时还的确真具有一手操控地方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器里的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国家法律尊严于股掌之上的能力,可无论如何,他也绝对不可能真正拥有将国家法律和社会民心长期践踏于自已脚下的实力。

 

5、李劲松律师告诉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

自已伤感的是,不知道,相关责任人为何非得,如此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如此践踏他人的尊严!如此践踏司法公正的形象!如此践踏上海政法机关的形象!如此践踏他们自身的形象!如此践踏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如此践踏社会公众对上海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信心!

 

6、李劲松律师认为:

必须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身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更是必须做到,即便对法律没有明确细则规定的事情,也必须做到讲政治。必须从政治高度检讨自身的言行是否符合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否有利于减少消除社会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是否有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心!

 

7、李劲松律师告知吴志明书记和张学兵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及其背后的主使官员及支持纵容官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他们这一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知错不改的祸国殃民行径,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信心、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点,自已在918日已经当面明确地告诉上海市看守所自称姓名叫陈凌的警官等相关责任人,他们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个行为,是一个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他们这一行为,可以肯定的说,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在其他案子上,他们这样无法无天地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不构成犯罪。

但如今,在杨佳这个举世关注的案子上,他们还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法无天执法犯法知错不改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社会危害性就的确非常大,是肯定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因为,它客观上:

公然践踏了国家法律尊严

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严重动摇了关注此案的所有社会民众对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

 

 

 

 

全文

 

李劲松律师再次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员会书记吴志明再次要求吴志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

     http://blog.cat898.com/boke.asp?778899.showtopic.189743.html
    
    
    
    再次催请贵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负责(或责成相关部门)立案查纠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李劲松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已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
    
    之
    
    《紧急投诉检举暨公民报案举报专函》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是"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亲人、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同胞、真切爱惜自已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祖国、真切爱惜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国人之一。
    
    
    
    我的公民身份证号是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律师执业证号是W011991110028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
    
    
    
    
    
   
 一、日前,我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上海袭警案"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派;
    
    担任杨福生为杨佳提出上诉相关事宜的代理人,
    
    并受杨福生委托担任杨佳二审辩护人负责杨佳案的上诉及二审辩护工作。

    
    
    
    1、2008年9月9日上午10点多,杨福生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找负责该案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王智刚,法官叶建民向杨福生出示了他们刚刚对杨佳做的部分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大意是,他要上诉,还没有二审辩护人。
    
    2、2008年9月9日下午,我和程海律师及杨福生一块去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征求杨佳对我们代拟的上诉状的具体意见并当面征询杨佳关于其确定二审辩护律师的最新决定。
    
    即"落实杨佳至与我和程海律师当面会见咨询谈话之后的最新决定",确定杨佳的最新决定是不是"同意他父亲代为聘请的我和程海律师任其二审辩护人"。
    
    3、2008年9月9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向看守所递交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及杨佳还没有二审辩护人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等资料。
    
  
  4、但是, 由于,有骗子9月9日冒充上海市高院刑庭法官的名义,致电上海市看守所,通知看守所说,不能让杨佳父亲委托的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结果,2008年9月9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
    
     竟然依据这个骗子的电话通知, 代表上海市看守所作出并实施了一个违法决定:坚决不让李劲松、程海律师会见杨佳!
    
    
    
    5、无奈之下,2008年9月9日下午5点多,我遂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投诉此事,但交涉近两个半小时至夜晚19点仍无结果。最后,监管处陈依东警官依法书面签收了我们给上海市公安局的投诉相关材料,我也特别庄重地多次要求陈依东警官,务必把我们给上海市公安局的这些投诉材料交给有权力也有职责命令上海市看守所立即纠错的张学兵局长。
    
    
    
    详见
    
    证明"上海市看守所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而拒绝律师会见杨佳"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一至证据四。
    
    
    
  
  证据一: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和程海律师2008年9月9日下午5点左右与上海市看守所一位有胆量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却又没胆量说出自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其警号为005564)谈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接到高院通知,高院给我们的答复就是说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聘请律师,您们是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所以不能让您们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谁答复的? 字串9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有什么事,您们去找高院,好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的警号在这里。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我记一下您的警号。是高院还是二中院?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吧?高院刑庭的是吧?是哪个法官?电话号码是多少?是直接跟您说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跟我说的。
    
     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高院是跟谁说的?那能不能麻烦您跟您们所长反映一下,让他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这样给我们说的。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今天咱们讨论法律。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不懂法律,但是我不怕,我跟您说,法律是法律,这个我跟您说,这个跟我是无关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不懂法?杨佳现在是被关在咱们这里,是由咱们负责,不是由高院负责。您是该对高院负责还是该对杨佳负责该对法律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杨佳他本人的意愿我们不能违背他,对不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咱们看上海市看守所去问的杨佳,还是高院去问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不是我们去问的杨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我问您,您有什么证据证明您说的话都是真实情况,不是您编造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不是编造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凭什么说是高院通知答复您的?您得有个证据证明一下吧。因为,我跟您说实话,决定不让我们会见杨佳这件事,肯定是没有依法办事,如果谁没有依法办事,我们肯定要责任落实到人。
    
    我希望,您依法办事,我们也依法办事,大家互相体谅互相尊重,那咱们就这样说,第一个,我们交的材料是完全合法的,我们交的手续,这是我们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委托书原件、杨佳父亲写的将二审辩护人因故由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变更为忆通律师所的李劲松律师和程海律师的通知原件、我和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的执业证原件、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原件、我们代杨佳拟写的刑事上诉状、证人季化写的一审法官今天告知杨佳父亲杨佳已当庭口头提出上诉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词原件。
    
    我们的手续,刚才您也都审查了,很齐全,完全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怎么跟您说,您贵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免贵,我姓李。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李律师,我这么跟您说。因为,高院跟我们说的,杨佳本人,我们就接到这样的通知,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所以您们不能会见杨佳。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拿出高院这通知来啊,您拿不出来,没有证据,是吧? 字串5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们要对高院负责,对吧。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要对法律负责啊。 字串4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也是法律之内吧。我们只是看管机关。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005564警官,第一个,就是,我希望您说话,要对自己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我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也要对咱们上海市看守所负责。 字串8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更加要对国家的形象,国家的法治负责。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对,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您就不要太随意的说话,如果您不能代表所里,那么我希望您跟所长汇报。我希望咱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的维护咱们自己的形象跟国家的法治形象。我就希望能尽快安排我们会见一下杨佳,如果说,真的是杨佳决定不要我们担任他的辩护律师,那么他当面跟我说,我做个笔录也就行了。字串1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能代表所里。这个事情,我们接到的通知是,杨佳本人拒绝他父亲帮他聘请律师。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跟我说的,我听到了,您跟我说的,是您们所里接到了高院的电话通知。现在,我问您,您们所里具体是谁接到的这个电话?打电话的人是谁?他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您现在能不能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是高院的,是高院的哪个人我不知道,这个我不太清楚,就这样,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一个不明身份的人,一个不明身份的电话,您就?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问吧,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5564警官,我现在对您的言行,我觉得您这个说法和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要投诉您,麻烦您把您们领导的电话,或者负责投诉的电话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投诉电话28956080,是监察室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要找您们领导,我请您马上去找您们所长过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跟您们说,找领导,您们通过其他途径,好不好?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现在,005564,现在我请您,马上就向您们的所长汇报,说我要见他,因为您今天做的这件事,是严重违反法律,而且严重损害败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我希望大家,站在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角度高度来对待这件事,不要随口瞎说话。字串5
    
     忆通律师所程海律师:您还说您不懂法,您说您这个警官!真是无法无天的警官了!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刚才说,是高院来的电话,您说话我本来应该相信,但是我问您,高院的谁?您又说不出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高院,就是高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高院谁啊?您有什么证据证明说高院给了您电话。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高院去看看就可以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是高院哪个人打来的电话?您也得告诉我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这个我不太清楚,真的不知道。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5564警官,我跟您说,我真的不想为难您。咱们也第一次见面,咱们之间绝对无冤无仇,所以,我希望咱们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您也别这样,您说让我去高院,我去高院找谁?找院长还是谁?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找刑庭吧,应该。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找刑庭哪个人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您到了那里,一说杨佳的案子,他们会跟您介绍。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这个我比您更清楚,今天上午,我们忆通所律师陪同杨佳的父亲亲自到了二中院,而且也落实了杨佳已经决定提起上诉,但上诉意见,杨佳自已还没有写完。这个案子,今天上午12点还在中院刑庭,怎么可能现在就到了高院?您们是接到高院谁的电话?高院是几点钟给您们来的电话?字串6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这个不太清楚。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么麻烦您把清楚的叫出来,您不清楚,就请您先靠边。您们所长叫什么名字?您现在说的话是不是就代表所长?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我现在就是代表所里,我跟您说。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代表所长?您现在是非常不负责任,对您自己不负责任,对您的职责也不负责任,对咱们所的形象,对咱们所长也不负责任。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号警察:就这么了,好不好。找领导,您通过其他途径。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是您有错也不愿意纠正了,是吧,好,哪我只能去投诉您了。
    
    
    
    证据二、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4:54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请问是上海市高院刑庭吗?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什么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事要麻烦您了,我是北京忆通事务所的律师李劲松,我昨天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一个被告人,上海市看守所的人说,咱们高院的刑庭法官给他们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我想问一下,这件事是真是假?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案子?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杨佳这个案子。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们不知道这回事。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昨天看守所有一个005564警号的警察。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等一分钟,我看看有没有人知道这个事,您别挂电话啊。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喂,您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我打到他们组里面,没有人。您过一会儿再打过来好吗?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过一会儿还是打这个电话吗? 字串7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您过十分钟打我这里来,如果他们有人的话,我会让他们去听。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那麻烦您告诉一下您的分机号。我刚才是总机转过来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可以的,就这样。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就说直接转刑一庭办公室就行? 字串2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您贵姓呢?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姓曲。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谢谢您了,曲法官。这件事,因为上诉时间比较紧,可能是11号就满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中院怎么处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特意问了。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所以,我就是说,现在他们人都不在,您一会儿打电话过来问一下,他们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好的,那麻烦您,这件事情可能要麻烦您一下,希望您能够跟庭长,或者跟值班的庭领导汇报一下。能落实一下,到底是不是咱们高院刑庭法官通知看守所不让我们会见杨佳的。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知道了。应该不会,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我昨天问看守所005564警察,是不是中院法官通知的,他说不是,是高院的,您到高院刑庭问去。
    
     上海高院刑庭曲法官:我不知道这个情况。
    
     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那麻烦您了,谢谢!
    
    
    
    
    
    
证据三、李劲松律师2008年9月10日15:23分左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调查询证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记。
    
    
    
     李劲松律师:麻烦您再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
    
     上海市高院总机值班员:好,您等一下。
    
     李劲松律师:好。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好,请讲。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曲法官在吗?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您有什么事情您说。
    
     李劲松律师:我是刚才给您通电话的忆通律师所李劲松律师。不知道您这边有没有落实一下,昨天是咱们高院刑庭的哪一个法官就杨佳案给上海市看守所打了电话。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我都问过了我们这里的每一个法官,包括我们合议庭这边,我都问过了,他们说不知道这回事。
    
     李劲松律师:就是,他们没有人给上海市看守所打过电话说不让我们会见杨佳。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因为他们说,案子都没上来,我们怎么会知道事情呢?不知道的。
    
     李劲松律师:案子都还没到咱们高院是吧? 字串3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应该没到吧,您们还没上诉吧。
    
     李劲松律师:杨佳口头提出上诉了,但是上诉状他还没有写好,但我昨天问看守所那个警官的时候,他一口咬定说,就是高院的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说不让我们北京律师会见杨佳的。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案子都没上来。我们高院法官也不可能会打这样的电话,如果案子没上来,我们肯定也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事情,而且也不可能指定是哪一个法官办案,对不对?所以说,是不可能有这个事情。
    
     李劲松律师:好,那为了慎重一点,麻烦您就帮忙落实一下,到现在为止有没有上诉,这个案子的一审材料有没有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什么材料?
    
     李劲松律师:就是说杨佳这个上诉案子,一审案卷这些材料,是不是已经交到咱们高院?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上诉的话不应该交到我们庭里吧,应该交到立案庭,或者是交到中院啊。
    
     李劲松律师:中院有没有把一审案卷交到咱们高院来?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没有,没有。
    
     李劲松律师:没有,是吧?
    
     上海市高院刑庭曲法官:对。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您。
    
    
    
    证据四:9月9日18:40分我和程海律师给上海市公安局的投诉材料及陈依东警官签写的收到投诉材料收条。
    
    
    
    
    
    二、我认为,上海市公安局005564号警察等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上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径,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必须依法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故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力,
    
    为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
    
    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为求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
    
    为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为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为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已于2008年9月14日,特为此致专函给贵机关,
    
    紧急请求贵机关"站在对法治精神负责、对国家前程负责、对民族前程负责、对和谐社会负责的高度"履行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安干警职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依法及时决定立案查处并尽快纠正制止"上海市看守所公然宣称自已不懂法律的警察(其警号为005564)等相关责任人因接到一假冒高院刑庭法官骗子的电话通知而非法代表上海市看守所决定不让李劲松和程海律师会见杨佳"这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四、但9月14日后至今,不知何故,我没有收到过贵机关或相关机关部门就此给我的任何回音。
    
    
    
    
    
   
 五、2008年9月17日上午,我从上海市高院负责审理杨佳上诉案的审判长处确知:
    
    1、杨佳没有让谢有明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
    
    2、杨佳至今仍不知道自已母亲已下落不明失踪;
    
    3、由于,上海公检法方面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至今都仍没有告诉杨佳"其母亲王静梅自7月4日起即已下落不明,其姨妈王静荣早已于7月17日正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了人口失踪案,但至今家人及北京警方都还没有找到其母亲王静梅的下落";
    
    故杨佳至今还是曾对二审审判长说过,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杨佳并于中秋节前书面书写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上海市高院转交自已母亲。
    
    4、中秋节前,上海市高院已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把杨佳书面书写的希望母亲帮他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信,寄到北京去了。但此信寄出后到9月17日还没有结果,高院也在等这个结果。
    
    
    
    
六、9月17日上午,在与高院杨佳案审判长通话时,我即于电话中明确告知了高院杨佳案审判长,我今晚将由北京动身来上海,18日下午将再次去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安排会见杨佳,但在去会见杨佳前,希望他们尽快安排让我查阅案卷,我需在查阅复制卷宗资料后有针对性地拟写好会见提纲再去看守所会见杨佳落实相关事宜。
    
    因为,杨佳的一审辩护律师不是我,是上海的谢有明律师,我是杨佳他爸杨福生帮杨佳聘请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我必须履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要到高院找承办法官阅卷和复印卷宗材料。
    
    因为,之后,我才知道,见到杨佳我该问他些什么事,该向他了解哪些东西、该跟他核对哪些事实。
    
    负责杨佳案二审的徐伟审判长17日上午说,我可以过高院来找他,他也要核对一下我的身份和委托手续与之前已特快专递补寄交至高院的是否相符,到了高院后直接打他的分机号即可。
    
    
    
    详见:
    
    证明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五至证据六。
    
    
    
    证据五:200809171020李劲松律师与上海高院杨佳案二审承办法官瞿奇法官的相关谈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翟法官在不在?
    
     瞿法官:我姓瞿,您说吧。
    
     李劲松律师:对,对,瞿法官。不好意思,读错了,是瞿秋白的瞿。您好,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就是,杨佳的案子,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委托的杨佳二审辩护人,我想,看您什么时候有空,我想过来阅下卷,复制一些卷宗材料的,拟写一个会见提纲,然后再去会见杨佳。
    
    瞿法官:杨佳不是拒绝他父亲请的辩护人了吗?
    
    李劲松律师:中院法官曾经是这样说过的。
    
    瞿法官:这样好吗?是这样的,因为,这个案子,就是说,我们也只是,刚刚确定我作为承办法官,但是呢,具体的,比如确定辩护人、看卷啊,我给您一个电话,您找一下我们的审判长,行不行?您跟他沟通一下。因为,您跟我说了以后,我还得去跟他汇报,因为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些情况,可能我没有我们审判长这么清楚,因为案件拿到我们这,也没几天。
    
     李劲松律师:好的。审判长叫什么名字呢?电话是多少?
    
     瞿法官:分机是4061。
    
     李劲松律师:他叫什么名字呢?
    
     瞿法官:徐庭长,叫他徐庭长就可以了。
    
    李劲松律师:好,谢谢,再见。
    
    
  
  
    证据六:200809171029李劲松律师与上海高院杨佳案二审审判长徐伟庭长的相关谈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是高院刑庭吗?
    
     徐庭长:对。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徐庭长在吗?
    
     徐庭长:我是,哪一位。
    
     李劲松律师:您好,徐庭长,我是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替杨佳聘请的杨佳二审辩护律师。我想看,您什么时候方便,明天,或者什么时候,我过高院来阅下卷,复制一些卷宗材料,然后拟写一个会见提纲,再去看守所会见杨佳。
    
     徐庭长:这样的,我们在中秋以前,收到了您们的信。我们收到以后,到看守所去提审了杨佳,把他父亲的意思向他做了转达。那么,杨佳本人表示,不接受这样一个委托。他向我们提出,他还是希望他母亲为他委托。
    
     李劲松律师:不知道,咱们有没有告诉他,他母亲现在下落不明?
    
     徐庭长:没有。我们现在根据他的要求,我们把他书面书写的请求,寄到北京去了。现在还没有结果,我们也在等这个结果。
    
     李劲松律师:这两天寄的,是吗?
    
     徐庭长:节前就寄了。
    
     李劲松律师:昨天,我听他姨妈说,邻居说有一个领取邮件通知,现在他妈,下落不明了。那么寄的书信,可能也没法看到。
    
     徐庭长:他姨妈告诉您的?
    
     李劲松律师:对,他姨妈昨天来我办公室告诉我的。她问她能不能领啊,我说她不是收件人不能领。
    
     徐庭长:您看这样好吗?我们还是等一下,如果送达不到,我们再商量,下一步具体该怎么做。
    
     李劲松律师:这样,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一开始的确是告诉家里人说,不用给自已请律师。因为,他或者是觉得对不起家里,或者是怕牵连家人给家人增加负担,或者是因为没钱,或者是,认为请了律师也没有什么用,才这样说。但是,他们这些想法,大多是会变化的。这种情况,我自己曾经也经历过很多次。有些犯罪嫌疑人,我代理二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一开始他确实对我说,自已不用请律师了,不同意家里花钱替他请律师,但之后,我跟他谈完之后,他又改变了原来的想法,最终决定还是,同意家人替他聘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一开始说不想请律师,与律师见面与律师会见交谈完之后,又改变想法最终决定同意我做他的律师,这种事情经常会有。
    
     徐庭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很慎重,这个问题。接到您们的信之后,当天我们就提审了杨佳。他现在有这么一个意思表示,我们也尊重他本人的表示,等有了结果以后,那么看下一步的情况,我们可能还会征求他本人的意见。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一审死刑案,二审必须有辩护人的。而且,我们要开庭审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当然,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家属委托,或者是法院指定,他现在提出一个方案,我们根据他的要求,再具体的操作。等我们第一步走完以后,我们还会继续跟他说,把或者有、或者没有的结果告诉他。
    
     李劲松律师:徐庭,这个事,大家也都知道,它确实是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说,对咱们国家的法治形象,或者说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都有很大的影响。我这些年也办了很多刑事案子,家属近亲属是都有权替他代请二审辩护律师的,中华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规范》及《律师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后,律师必须履行职责,凭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所专用介绍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须要在会见时得到被告人的确认。所以,我准备今天晚上从北京来上海。
    
     徐庭长:那这样,您现在还在北京?
    
     李劲松律师:昨天我跟他爸已经见面了,他爸已经到我这儿了,他们也希望我早点来,因为二审到咱们高院的消息,希望我们依法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见了杨佳,如果杨佳说还是不要他父亲请的律师,我们给他一个笔录,向他有一个交待,他也安心。
    
     徐庭长:您的这个要求我知道。
    
     李劲松律师:徐庭,看您能不能,麻烦一下,也请您尽力,帮我们实现这个心愿?
    
     徐庭长:所以我问您,现在在北京还是在上海?如果您在上海的话,您到法院来,我们到时候再。
    
     李劲松律师:好的,我就今天晚上来,明天您什么时候方便,我到院里去找您?
    
     徐庭长:您就打这个电话号吧。
    
     李劲松律师:好的,可能明天上午我就能到,那就麻烦您了,好的,谢谢!
    
    徐庭长:好的,再见!
    
    
    
    
    
   
 七、2008年9月18日,我到了上海。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到上海高院,获知杨佳案审判长及审判员均正在开其他庭。18日下午2点左右,我再到高院,得到的回应是杨佳案审判长及审判员不在办公室,到检察院去了。我上午即已留下联系电话请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转告杨佳案审判长有空时尽快与自已联系,但直到晚上没有回音。
    
    
    
    1、18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依法以杨佳父亲杨福生为杨佳聘请的二审辩护人的身份(陪同我去看守所的是上海律师俞智渊,同时到达看守所的还有杨佳的姨妈以自已本人名义及杨佳的姨妈代杨佳妈妈签名以杨佳妈妈的名义帮杨佳聘请的杨佳二审辩护人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以及陪同李和平律师去看守所的上海律师李天天),去了上海市看守所,我这是第二次进入了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办公室,我依律师法规定向看守所递交了律师事务所相关公函原件和委托人签写的委托书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原件等会见材料,要求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与杨佳的会见。
    
    
    
    2、上海市看守所一位以警官证没有带为由不肯出示警官证的警官(其警号是005602,其自称自已姓名是陈凌),竟然仍以所谓"杨佳曾说过不接受他爸代聘的律师、只接受他妈帮他聘请的律师"为借口,
    
    滥用职权非法无理决定"既不同意杨佳父亲代杨佳聘请的律师李劲松会见杨佳、也不同意杨佳的姨妈以自已本人名义及杨佳的姨妈代杨佳妈妈签名以杨佳妈妈名义帮杨佳聘请的李和平律师会见杨佳"。
    
    
    
    3、我要求陈凌警官依法签收律师交送看守所的律师所公函等相关律师会见材料,但陈凌警官拖至即将下班始终不写并借口说要去办一下下班移接交手续一去不返。最后,我再次把律师所公函等相关会见材料交送到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接待处专门负责审查安排律师会见工作的005564警官的办公台面上,要求上海市看守所依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
    
    
    
    4、但是,005564立即从自已的办公台上拿起这些会见材料,跑出自已的办公位,堵在办公室门口,挡住我不让我离开,非要把这些会见材料交还给我不可。
    
    我明确对005564说,这些会见材料我不是交给你私人的,律师所公函上已清楚写明了致送的收件单位是上海市看守所,把这份公函及相关会见材料交送至上海市看守所,是我的律师工作职责,上海市看守所如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是上海市看守所的事,但无论如何我不会也无权把律师所致送给上海市看守所的公函等会见材料带回律师所去。
    
    
    
    5、结果,005564警官就是不肯让我出门,客观上非法限制了我约三分钟左右的行动自由,我当即对005564说,你是不是非要我报110才肯放我走?因当时恰是下班时间,看守所十多位下班工作人员要从此门出来,005564把门让开,我也得以出门,但我没有想到,005564竟然把盖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抬头写着上海市看守所的会见公函等会见材料全扔落到看守所办公室过道地面上了!
    
    
    
    6、为此,我当日即向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投诉005564警员非法限制律师人身自由约三分钟及把律师会见公函扔到地上等非法行径,并与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的总值班处长面谈投诉,该处长最终说因相关人员已下班,明天他会安排人调查落实依法处理此事。
    
    但此后至今,
    
    我没接到上海市公安局对我这一投诉的任何回复。
    
    
    
    7、我的确至今还没能确知:是谁?使得上海市看守所的相关责任人竟敢如此有恃无恐地一错再错执法犯法做出这些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尽管:我确是早已专门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张学兵局长,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查落实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
    
    
    
    8、但是,我始终确信:任何事,都得讲天理!任何时候,都要有天理!
    
    从古到今有一条铁律是永恒的:多行不义必自毙!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民意,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
    
    任何人,哪怕他看似权力无限有时还的确真具有一手操控地方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器里的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国家法律尊严于股掌之上的能力,
    
     可无论如何,他也绝对不可能真正拥有将国家法律和社会民心长期践踏于自已脚下的实力!
    
    
    
    
    
    详见
    
    证明这些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证据七至证据二十六。
    
    
   
 
    证据七、20080918上午1051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刑庭内勤办公室曲法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刑庭?
    
     李劲松:刑庭,对。
    
     刑庭内勤曲法官:您好,请讲。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高院刑一庭吗?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李劲松律师。
    
     刑庭内勤曲法官:喂。
    
     李劲松:喂,您好,我是北京来的李劲松律师,您是曲法官是吧?您好,我昨天跟咱们徐庭长约好,我说今天上午来跟他沟通一下,刚才我打他办公室的电话,好像没人接。
    
     刑庭内勤曲法官:早晨在开庭。
    
     李劲松:在开庭?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那瞿法官也跟他一起开庭去了?
    
     刑庭内勤曲法官:对。
    
     李劲松:那能不能看他什么时候回来,麻烦您帮我转告一下。
    
     刑庭内勤曲法官:您下午再打电话来吧,好吧?
    
     李劲松:下午再打电话来?
    
     刑庭内勤曲法官:我不知道他们下午有没有案子讨论,好吧?
    
     李劲松:好,那如果您看到他,就麻烦您帮转告一下,因为我昨天在电话里已经跟他说了,说今天过来,他也说了,如果我在上海的话,就见面沟通一下。
    
     刑庭内勤曲法官:好的,好的。
    
     李劲松:您就跟他说我现在是到了咱们楼下的安检门卫室这边,我就先出去,到附近找个地方住下来,他随时给我电话我就过来。
    
     刑庭内勤曲法官:可以,可以。
    
     李劲松:好的,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证据八、20080918下午1410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刑庭董法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高院刑庭徐庭长吗?
    
    刑庭董法官:不是,我是他同办公室的,他去检察院了。
    
    李劲松:您贵姓?
    
    刑庭董法官:我姓董。
    
    李劲松:董法官您好,我是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麻烦您帮转告一下,我已到高院来找他,等他有空时回话,请他回来后尽快给我电话,晚上也没问题,我就住在高院附近。
    
    刑庭董法官:好的。
    
    李劲松:我的电话是13691124988,麻烦您记一下。
    
    刑庭董法官:不用了,我这电话上有显示。
    
    李劲松:好的,谢谢!
    
    
    
   
 证据九、20080918下午1651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管处监察室王警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监察室吗?
    
     监察室王警官:对。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来向您投诉一下,还是上海市看守所的。
    
    我要投诉的是现在站在我身边的这个警官,他说他叫陈凌,他的警号是005602。
    
    我们按照规定依照律师法拿着当事人的委托,拿着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拿着我们的执业证和相关材料过来,要求会见一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杨佳,但是这个警官他说今天就是不会同意让我们会见杨佳,一副蛮不讲理、无赖的口气。
    
     监察室王警官:不是的,不是这个意思,上次您也打过这个电话。
    
     李劲松:对,您是王警官是吧,您好。
    
     监察室王警官:这样,您上次不是给我打过投诉电话,之后,我想给您回话时,我看到您在我们处办公室会议室里坐着了。
    
     李劲松:对。
    
     监察室王警官:对吧,这是一个过程,您也知道了,他们给您答复了没有?
    
     李劲松:没有。
    
     监察室王警官:没有给您答复吗?
    
     李劲松:没有。
    
     监察室王警官:那您什么时候走的那天?您那天什么时候走的?
    
     李劲松:我那天是快7点多走的。
    
     监察室王警官:我后来想给您打个电话,一看是请加拨0,我加拨0也没打通,您是那个外地手机号。
    
     李劲松:对,我是北京的。
    
     监察室王警官:今天他们应该是事出有因吧。
    
     李劲松:他们事出有因?我就很简单一个道理,让他把我的材料收下来,写个收条,之后看守所还是决定不让我们会见的话,就写一个不让会见的决定给我。
    
     监察室王警官:就是,开始的时候,实际上现在杨佳是不是请您做律师了?
    
     李劲松:是杨佳的爸。
    
     监察室王警官:我还是那句话,上次好像在庭审的时候,报纸上都见了,杨佳说过不需要他父亲请的律师。
    
     李劲松:这句话我也看到过,但是我刚才跟小陈警官我就这样说,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一开始的确是告诉家里人说,不用给自已请律师。因为,他或者是觉得对不起家里,或者是怕牵连家人给家人增加负担,或者是因为没钱,或者是,认为请了律师也没有什么用,才这样说。但是,他们这些想法,大多是会变化的。这种情况,我自己曾经也经历过很多次。有些犯罪嫌疑人,我代理二审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一开始他确实对我说,自已不请律师了,反正请律师也肯定没用,不同意家里多花钱替他请律师,但之后,我跟他谈完之后,他又改变了原来的想法,最终决定还是,同意家人替他聘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一开始说不想请律师,与律师见面与律师会见交谈完之后,又改变想法最终决定同意我做他的律师,这种事情经常会有。而且,咱们看守所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看守所是个行政机关,它要做决定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监察室王警官:杨佳自己好像写出来不需要他爸帮他聘请律师的。
    
   
 李劲松:我这些年也办了很多刑事案子,家属近亲属是都有权替他代请二审辩护律师的,中华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规范》及《律师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后,律师必须履行职责,凭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所专用介绍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须要在会见时得到被告人的确认。
    
    就算杨佳真的曾经这样说过了,看守所现在也还是有义务安排我们会见。
    
    因为,任可人随时都可以有自已的想法,不同时候的想法还可以完全不同,任何人的想法,都是他自已有权随时随意改变的。
    
    而且,也根本没有法律规定说,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曾经这样说过了这样的话,曾经有过这样的想法,看守所就可以此为理由,不安排律师和这个犯罪嫌疑人会见。
    
    所以,看守所今天还这样做,是完全不合理,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咱们行政机关是必须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作决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必须于法有据。
    
     监察室王警官:我们是刑事执法场所,不是行政机关。
    
     李劲松:公安看守所是一个行政机关。
    
     监察室王警官:我们按照编制是行政执法是吧,行政机关。但是它属于刑事执法,非常严肃的。
    
     李劲松:不管怎么样,它都要依法办事啊,比如,他不让我们会见,他必须要拿出来法律依据来,说清楚自已是依据哪部法律哪部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作出这个决定的。
    
     监察室王警官:陈警官跟您怎么说的?
    
     李劲松:他什么法律依据都拿不出来,他就是蛮不讲理,说我就是告诉您这样一个决定,之后就象哑巴一样什么话他都不回应了。
    
     监察室王警官:那他也是按照他们的决定。
    
    
李劲松:那我现在就问他,我已经明确告诉他,他这个决定是一个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的决定,他这个行为,我现在可以肯定的说,因为他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我刚才也说了,在其他案子上他这样无法无天地乱做决定可能还不构成犯罪,但在杨佳案子上,他这样无法无天地乱做决定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严重动摇了整个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严重的危害了咱们政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监察室王警官:这个大道理我不太懂,您具体跟陈警官说说看,好吧,是什么原因不让您进去,我这里是机关,我也不太懂基层的业务,我只知道,好像是杨佳曾经说过,不需要,我也是从网上看到,不需要他父亲请的律师。
    
     李劲松:那这样,王警官,麻烦您把我这个要求转告给咱们张学兵局长。
    
     监察室王警官:我不是局里的,我只是这里监管处的监察室。
    
     李劲松:监管处的监察室?
    
     监察室王警官:对,不是上海市公安局监察室,好吧,李律师,不好意思,我们在这个机关里面基层业务也不太懂,我只知道是这个样子。
    
     李劲松:行,那就不为难您了。
    
     监察室王警官:不好意思,好吧,今天法律方面的事情,我也是七不懂,八不懂。我只是报纸上看到说。
    
     李劲松:法律上我可以肯定他们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
    
     监察室王警官:是吧,那您也可以跟他说说,他有什么理由?
    
     李劲松:他的理由,是一个百分之百违法的理由,这个我可以肯定。
    
     监察室王警官:是吗,百分之百违法?您不能说您说违法就违法吧。
    
     李劲松:这点,我相信我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而且,我可以肯定,他这个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而且已经涉嫌犯罪了。我现在,就想落实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他,还是他后面还有人,但他就是不肯告诉我,是谁做出的这个涉嫌犯罪的决定。
    
     监察室王警官:是吧,好的,那我们也没办法了,真的不好意思。
    
     李劲松:好的,行。
    
     监察室王警官:好吧,我们在机关对业务知识一点都不懂,您去问问陈警官,他到底是怎么决定的,好吧,就这样。
    
    
    
    
证据十、20080918下午1712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看守所005564警官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这是我的会见公函材料等手续,麻烦您转交给您们所长,明天我等您们的最终决定,我不管您想要还是不想要它,把它转交给所长,这是您的责任。
    
     看守所005564警官:不,我没办法转,您把它拿回去,好不好。
    
    李劲松:转不转交给所长是您的事,反正,它是交给上海市看守所的,不是交给005564您个人的。我是要求上海市看守所依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
    
     这些会见材料我不是交给您私人的,您无权拒收,律师所公函上,已清楚写明了致送的收件单位是上海市看守所,把这份公函及相关会见材料交送至上海市看守所,是我的律师工作职责,上海市看守所如何处理这些律师会见材料,是上海市看守所的事,但无论如何,我不会也无权把律师所致送给上海市看守所的公函等会见材料带回律师所去。
    
    005564,您是不是非要我报110才肯让我走?
    
    
    
    
证据十一、20080918下午1728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110报警投诉台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台吗?
    
     上海110报警台:对,没错。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律师,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
    
     上海110报警台:您好。
    
     李劲松:我要向您报个案,就是我今天下午到上海市看守所去要去会见一个被告人,我们会见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盖了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一个给看守所的一个公函,那看守所一个工作人员就把我这个公函都扔到地下了。就是他把我盖了公章的公函这些会见材料,都扔到地下了,我希望说,有没有谁能过来纠正他这种行为?
    
     上海110报警台:也就是说,他这样的行为应该算是不礼貌,对吗?那我想问一下,他这个工作人员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他是属于我们民警还是属于?
    
     李劲松:民警,它有一个专门就是说,来看守所会见的律师都要交材料交给他,收材料的那个人。
    
     上海110报警台:他是民警是吗?
    
     李劲松:民警,对。他的警号是0005564。
    
     上海110报警台:他有警号,那这样,先生,您听我讲,他是什么地方的狱警啊?
    
     李劲松:他是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110报警台:上海市看守所。您这样,电话不要挂,我帮您转接到我们120投诉台,好吗?
    
     李劲松:好的。
    
     上海110报警台:但是我,因为我不是非常清楚,狱警是不是属于我们这个编组,先帮您转过去,那您再咨询一下,我不是说,他们就会直接受理。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上海110报警台:我帮您转接,请稍等一下。
    
     李劲松:喂,您好。
    
     上海110报警台:喂,先生,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我们在转接上有点问题,我的电话我转接过去了,没把您的电话转过去,再转一次好吗?我帮您问过了,是他们受理的。
    
     李劲松:好的。
    
     上海110报警台:不好意思,您千万不要挂。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110的投诉台吗?
    
     上海110投诉台:我是110的投诉台。
    
     李劲松:您贵姓啊?姓李?您好,咱们本家,我是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今天下午,就是到上海看守所会见一个被告人,律师会见被告人,看守所里面有几个警官是专门负责接待律师,收取审核律师这些会见材料的。我们单位开了一个会见公函,公函抬头的致送单位就是上海市看守所。
    
     我把这份公函和会见材料按规定交给他审核,这份公函和会见材料就按规定放在他的办公台上后,他不收,还非得要我拿回去带走,我不肯把它带走,他就不让我走。最后,他还把我这个公函扔到地下去了。我认为,他这种行为,是一个,对我们那个执业行为是一种污辱,我希望,就是咱们能够对他这种行为,能够进行一个查处,最起码,要他向我赔礼道歉。
    
     现在可能我的这个公函都还是被他扔在地下,他还没把它捡起来,我现在就还在看守所门口。
    
     上海110投诉台:您现在在哪里?
    
     李劲松:我在看守所门口。因为我这个公函是单位盖了公章的,抬头就是给上海市看守所的,他作为一个工作人员,作为一个警官,他是没权力这样,把我们这个公函扔地下去。那是对人的一个最起码的不尊重啊!我准备明天要离开上海。
    
     上海110投诉台:明天要离开上海。
    
     李劲松:能不能,有没有,咱们有没有督察,或者,110派个人来现场处理一下,因为,他刚才还有几分钟限制我的行动自由不让我走。
    
     上海110投诉台:那是不可能有现场处理的呀?
    
     李劲松:我刚才那个材料给了他之后,他非得要我把材料带回去,堵在门口挡住我,否则就不让我走。
    
     上海110投诉台:您这个我看一下。
    
     李劲松:麻烦您了。
    
     上海110投诉台:您好,我给您个电话吧。
    
     李劲松:是公安局总机呀?
    
     上海110投诉台:是公安局总机,您记一下,要总机直接转监管处总值班领导处理。
    
    
    
   
 证据十二、20080919上午0822左右与高法总机的对话
    
    
    
    高法总机:您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拨0。
    
    李劲松:麻烦您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转一下徐伟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证据十三、20080919上午1043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门卫及总机的对话
    
    
    
    高院门卫:找瞿奇?刚才我还见到他在院里。
    
     李劲松:刚刚还在这边?但刚才我打瞿奇办公室一直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再转一下徐伟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麻烦您帮我转一下纪检监督。
    
     高院总机:纪检监督,找谁?
    
     李劲松:找今天值班的。
    
     高院总机:找哪个人?
    
     李劲松:今天值班领导。
    
     高院总机:他叫什么名字啊?
    
     李劲松:就纪检组主任办公室吧。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
    
     高院总机:一会儿再打吧。
    
     李劲松:要么,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刑一庭?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您好,还是没人接是吧?
    
     高院总机:是的。
    
     李劲松:行,那谢谢了。
    
    
    
    证据十四、20080919上午1126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及应勇院长办公室宋法官的对话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庭办公室。喂,您好。
    
     高院总机:电话没人接。
    
     李劲松:这个办公室今天一个上午都没人接电话?
    
     高院总机:是啊。
    
     李劲松:为什么一个上午都没人接电话。
    
    高院总机:我不清楚。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徐伟庭长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转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这样的话,还是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咱们纪检组的主任办公室吧。
    
     高院总机:您哪里?
    
     李劲松:我还是刚才打电话的北京的律师李劲松。
    
     高院总机:纪检组?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纪检组您找谁呢?
    
     李劲松:找纪检组主任,咱们办公室不能这么半天都没人上班,都没人管。
    
     高院总机:电话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再麻烦您帮我转一下瞿奇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还是没人接。那要不,麻烦您帮我转到咱们应勇院长办公室吧。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喂。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上海高院应勇院长办公室吗?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这里是应勇院长办公室,有什么事情吗?
    
     李劲松: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想向您反映一件事。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这样好不好,如果您是反映案件的事情,请到信访办反映,如果您反映关于法官有什么纪律的问题,您打电话到纪检组反映好不好,我们这里不接待当事人电话。
    
     李劲松:我知道,我这是由于一个特殊原因,就是说纪委纪检办公室的电话我都打了打不通。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们这里有规定,不接待当事人电话,您跟我反映,我也没有办法。
    
     李劲松:那这样吧,我希望您能跟应院长反映一下子。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给您解释过了。
    
     李劲松:不是,我还给应院长直接寄过一封信,我问他收到没有?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如果给应院长寄过一封信,他看过之后呢,会转给相关部门处理的,他们会给您答复的。如果您要查它的信件到哪儿的话,也是请您到信访办去查,因为信件都在信访办登记。
    
     李劲松:我直接寄给应院长的。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对啊,领导看完之后,他会转给有关相关部门处理的,但是我们有登记的,基本上登记的都是在信访办它们里面登记的,您最好去信访办查。好不好?我给您个电话64840920。
    
     李劲松:64840920,好的。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打电话给这边,这是信访办的总机电话。
    
     李劲松:好的,另外,我打通咱们办公室一次电话也为不容易,麻烦您能听我说一下,我是从北京过来。我要反映的不只是当事人的事情,这是影响到咱整个法院的形象的事情,不只是我个人的事情。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
:我知道,您跟有关部门反映去。
    
     李劲松:您现在也是院长办公室啊,您也有这个义务向院长反映啊,这牵涉到咱们整个院里的形象的问题。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没有这个权力去反映,我是有规定的,当事人的问题不得反映的。
    
     李劲松:不是当事人的问题,我现在要说的是影响咱们整个法院形象、影响院长形象的问题。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有什么事情这样好不好您打电话给信访办。
    
     李劲松:不是,我希望您能耐心一点,我现在要向院长投诉反映的事情很紧急,对咱们法院的影响也很不好。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您有什么事情打电话去信访办反映好吧?我们规定是他们管的。
    
     李劲松:您贵姓?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那就这样好不好?
    
     李劲松:您贵姓?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我姓宋。
    
     李劲松:您姓宋,是吧?
    
     院长办公室宋法官:对,就这样。
    
    
    
   
 证据十五、20080919下午1342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上海市高院吗?
    
     高院总机:对。
    
     李劲松: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没人接啊,麻烦您转徐伟庭长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也没人接,那再麻烦您帮转一下瞿奇法官的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那他们的电话怎么会一直都没人接呢?
    
     高院总机:不知道。
    
     李劲松:今天一个上午我都在打他们的电话。
    
     高院总机:不清楚。
    
     李劲松:那有没有办法转到哪个地方去问清楚。
    
     高院总机:没办法,我也不晓得他们人在哪里。
    
     李劲松:没办法?
    
     高院总机:您一会儿再打吧。
    
     李劲松:好的,谢谢。
    
    
    
    证据十六、20080919下午1353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高院,麻烦您再帮我转一下徐伟庭长办公室的电话。
    
     高院总机:徐伟啊?
    
     李劲松:对。
    
     高院总机:没人接啊。
    
     李劲松:喂,您好。
    
     高院总机:没有人接。
    
     李劲松:没有人接,那麻烦您再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
    
    
    
    证据十七、20080919下午1355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总机的对话
    
    
    
    高院总机:您好,高院。
    
     李劲松:您好,麻烦您帮我转一下刑一庭办公室,刚才怎么没转完电话就断了呢?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没人接,刑一庭办公室不应该没人接啊,都是上班时候,现在才下午两点钟。
    
     高院总机:我们不知道的。
    
     李劲松:那现在麻烦您转一下刑庭内勤曲法官办公室。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喂,还没人接?
    
     高院总机:没人接。
    
     李劲松:麻烦您转一下信访办。
    
     高院总机:信访办64511123。
    
     李劲松:您这边转不过去是吧?
    
     高院总机:对。
    
     李劲松:是打哪个电话?
    
     高院总机:64511123。
    
     李劲松:您稍等一下,64511123是吧?好的,谢谢。
    
    
    
   
  证据十八、20080919下午1416左右李劲松律师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一个非常正直很有良知正气的好法官的第一次信访投诉对话
    
    
    
    李劲松律师:您好,高院信访办吗?我是北京来的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您贵姓呢?
    
     高院信访办83号:您好,我工号83号。
    
    李劲松律师:那这样,有件事,很紧急的,可能要麻烦您一下。
    
    就是说,前天的时候,咱们高院刑一庭的徐伟庭长,我们通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我们就说好了,说昨天上午,我就会过上海高院来,过来之后,就跟他联系,面谈一下,杨佳案子的辩护工作,那些手续审查阅卷的工作。
    
    那我昨天过来之后,就一直,等到今天,就是说,等了他两天,都没见到他。
    
    昨天上午一来的时候,我到了高院之后,就打了他的电话,也打了刑一庭内勤的电话,也告诉内勤请她帮忙转告一下徐庭长,说不管白天还是晚上,或者什么时候他有空就让他给我电话,我就随时过来跟他面谈。
    
    那之后,下午去高院,他办公室另外一个姓董的法官,也接了电话,我告诉了他,也请他转告一下,但一直等到现在都没回音。
    
    今天上午,等了一个上午,去了高院两三次。那今天下午,刚才又去了,都是,他们整个刑一庭的电话,都打不通没人接,那这样的话,我也给咱们院长办公室通了一个电话,一个姓宋的,可能是院长助理,就说具体的事要先跟您这边联系反映,他不直接受理,得先由您这边接待,之后反映给院长。
    
     高院信访办83号:我这里反映给院长?
    
     李劲松律师:对。
    
     高院信访办83号:您现在,有当事人、有主审法官、有审判长,您自己和他联系。您现在,拿着您的委托书,您到那个高院去,和他们,找法官阅卷,有理由,就可以了嘛!
    
     李劲松律师:就是办找法官阅卷这件事,但我到了高院,等了两天,都见不到承办法官,也见不到审判长。
    
     高院信访办83号:那是不对的。
    
     李劲松律师:那现在就是,这个问题,该怎么办,该怎么解决?
    
     高院信访办83号:找院长呀。您到肇家滨路去找院长。我们这,因为是信访办,在柳州路。
    
     李劲松律师:我现在就是在肇家滨路这里,肇家滨路这里院长办公室,有个姓宋的助理,他就说要让我打您这个电话。
    
     高院信访办83号:不行的,我们这里是柳州路,和肇家滨路相隔很远,您已经到了肇家滨路了,您就去找刑一庭的,这个主审法官,姓瞿,瞿奇,审判长姓徐,徐伟。
    
     李劲松律师:他们两个我都找了。
    
     高院信访办83号:都找了?
    
     李劲松律师:打他们办公室的电话,都没人接,传达室这边说也没办法。
    
     高院信访办83号:您身上有身份证,律师证有吗?
    
     李劲松律师:对,有。
    
     高院信访办83号:您上去找一下,找他们这个,找庭长也可以,找我们法院刑一庭的庭长。您这,大老远,从北京过来,他们接待都不接待,这简直不象话嘛!这太过分,我听了也生气了!
    
     李劲松律师:而且,我等了他两天了!
    
     高院信访办83号:因为,我们在外面,也不方便,我们在柳州路上,不是在肇家滨路本部,否则,我上去帮您联系一下呢。我们高院信访办在柳州路393号,您讲的这个,是在肇家滨路308号。
    
     李劲松律师:对,我在这里看到了。
    
     高院信访办83号:您就到大门口,直接说找刑一庭的瞿奇法官,或者,徐伟审判长,就行了嘛。
    
     李劲松律师:我这两天,一直都是这样去找的。
    
     高院信访办83号:您有那个介绍信和您带的律师证,叫他们找,刑一庭的内勤、庭长,都可以的。
    
     李劲松律师:刑一庭的内勤的电话,昨天是打通了,今天一整天都打不通没人接了。而且,门卫这边说,把我的名字、电话写一张纸条,包括我们另外一同来的律师,有几份资料,他说一块,留下来交给他,交给他也不让我们进去。上午的时候,我们就留下了这些给门卫,下午我刚才去,门卫那边说,有人已经拿走了东西,那我们也不能进去了。我现在,就说,这件事,一个,从做人的角度,我们这样大老远,从北京来,大老远过来白等他两天!
    
     高院信访办83号:对呀,我刚才不是讲了嘛,我支持您这个观点!大老远过来,这个,不见面这是不行的!
    
     李劲松律师:对。
    
     高院信访办83号:犯罪是,是杨佳犯罪啊,您是律师,您也得履行代理权啊。
    
     李劲松律师:对。
    
     高院信访办83号:是吧,那他们,现在,故意的,是不是,有意的回避,还是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李劲松律师:我估计是有意回避。
    
     高院信访办83号:有意回避那是不对的!您可以,直接去找我们应勇院长!
    
     李劲松律师:找院长,现在,院长这边,今天院长办那个小宋,他说,院长办这边不直接接待投诉,他说要信访口这边代表院里接待投诉,之后再由信访口转到院长。
    
     高院信访办83号:这个说法,不对的。您已经,到了这个门口了,干嘛不,让您和他们联系呢?!这简直不象话嘛!这个,我听了也要生气呢!
    
     李劲松律师:而且,我今天,也已经说,这件事,一个,我个人受委屈,是一件事,再一个,咱们整个法院的形象都!
    
     高院信访办83号:您继续去联系,联系不上,我们再说。好吧?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您!
    
    
    
    证据十九、20080910下午14:45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门岗保安及总机的对话

    
    
    
     李劲松:徐伟再有事,也该对我有个基本的尊重吧,我从北京过来已经等了他两天,他最起码也总该给我回个短信吧,而且,在北京的时候是我们通了电话,说好了我第二天过来的找他的啊。
    
     高院门岗保安:他肯定是有事。
    
     李劲松:我知道,上午他还在院里。
    
     高院门岗保安:您不用说了,肯定他有事。
    
     李劲松:今天上午开始就整个刑庭连内勤办公室的电话都打不通了,再有事,内勤办公室总得有人啊。好吧,麻烦您帮我再打一次徐伟和瞿奇办公室吧。
    
    
    
     高院门岗保安:没有人听。
    
     李劲松:没有人听?
    
     高院门岗保安:对。
    
     李劲松:麻烦您再转一下内勤办公室,内庭今天一整天都打不通。
    
     高院门岗保安:内勤肯定是最忙的。
    
     李劲松:忙是忙音,它那个是没人接,今天一整天都没人接电话。
    
     高院门岗保安:不是电话,是人。
    
     李劲松:人,我知道,刑庭内勤办公室那个内勤小曲法官,可以说,我对她的印象的确是非常好,但有些事,也不是她自已能做主。
    
     高院门岗保安:没人接。
    
     李劲松:没人接是吧?没人接麻烦您转一下值班院长的电话。
    
     高院门岗保安:我转不过去。
    
     李劲松:您转不过去,那我有什么办法?
    
     高院门岗保安:他们刑事庭可能都不在。
    
     李劲松:我现在,您也知道,我是从北京特意过来到这里,已经在高院门口等了他们两天,那我现在要找院长投诉,您说该怎么办,您不给我转过去又不让我进去,我怎么办?
    
    
    
    证据二十、20080919下午1450左右李劲松律师和上海市高级法院信访办一个非常正直很有良知正气的好法官的第二次信访投诉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请问是上海高院信访办吗?您好,我是刚才给咱们打过电话的李劲松律师,您是刚才我们通过话的83号是吧?现在不好意思,又要麻烦您了,我到传达室这边,那些保安在这边拦着我,拦着我之后,我就当着他们的面,又打了电话到刑一庭找徐伟和瞿奇,但包括刑一庭内勤办公室,都还是没人接电话,之后,我也就说,总得要有人来负责处理这件事,解决这件事。我说找刑一庭庭长,后来打个电话说,刑一庭庭长办公室也没人接。那我说,庭长不在的话,总有值班院长在,我找值班院长或者纪检监察室的也行。
    
    但门卫这边,他们就是说,因为我之前没有跟值班院长或纪检监察室的约好,他们不能让我进去。
    
    这件事,看能不能您在那边给帮忙说?
    
     高院信访办83号:说什么?
    
    李劲松律师:就是说,这件事,要不要您这边看方不方便,跟他们门卫这边说下,怎么办?
    
    我找院长投诉,或者到纪检监察室投诉,完全是合理合法,他们应该负责联系或让我进去的,但现在他们不打纪检监察室的电话联系反映,要我自已打咱们的总机,可我打总机后总机这边又说找院长办公室的话总机现在不能直接给我转了,找纪检监察室的话如果我不知道具体工作人员的人名,总机也不给我转。
    
     高院信访办83号:那我就告诉您一个纪检监察室的直接电话号码,好吗?
    
     李劲松律师:好。
    
     高院信访办83号:64743136。
    
     李劲松律师:64743136。
    
     高院信访办83号:对。
    
     李劲松律师:是纪检监察室的是吧?
    
     高院信访办83号:纪检监察室的。
    
     李劲松律师:能不能麻烦您告诉一下纪检监察室一个具体的人的名字?
    
     高院信访办83号:找一个姓张的女同志。
    
     李劲松律师:姓张的女同志,是吧?
    
     高院信访办83号:对。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
    
    
    
    证据二十一、20080919下午1458左右李劲松律师给110报警台的报案对话

    
    
    
    李劲松:您好,我现在有件事,比较紧急,所以给这边报案投诉一下。我现在在上海市高院,我是北京的律师,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今天来高院办一件事,我带着我的执业证,带着我的介绍信,按规定,我是有权进去找一些审判的法官,跟相关的法官了解一些情况,但是现在我从北京过来之后,在这里等了两天,他们相关的法官都不出来见我。外面那些保安也拦着不让我进去。
    
     110报警台:您现在在高院?
    
     李劲松:对,之后,我给高院信访办那边也投诉了,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直接拿着我的介绍信和执业证就可以进去找院长、庭长反映这件事。
    
     110报警台:您是在高院,什么路上面的?
    
     李劲松:在襄阳南路。
    
     110报警台:什么路?
    
     李劲松:襄阳南路,赵家浜这边。
    
     110报警台:赵家浜路啊?
    
     李劲松:对,我现在要进去,这里有几个保安,拦住不让我进去。限制了我的行动自由。
    
     110报警台:您稍等,我记一下,是在赵家浜什么路口?
    
     李劲松:赵家浜路跟襄阳南路之间。
    
     110报警台:襄阳南路?
    
     李劲松:对,我在这里看到的对面就是襄阳南路578号。
    
     110报警台:赵家浜路,襄阳南路几号?578号?
    
     李劲松:578号,法院对面是578号。
    
     110报警台:578号对面,您就在法院门口等我们,好吧?
    
     李劲松:好的,好的,谢谢。
    
    
    
    证据二十二、20080919下午1510左右李劲松律师与110出警警员的对话

    
    
    
     李劲松:您好,您是110吧,我是报警的李劲松律师。
    
     110处警警员:民警看到没有?
    
     李劲松:没有,我现在站在法院门口,没看到您们。
    
     110处警警员:报个地址,您地址不清楚,找不到您,您再看看,还有什么地址?
    
     李劲松:喂?
    
     110处警警员:您再看看具体什么地址?您不是在法院门口吗?在高院门口?
    
     李劲松:对,高院旁边的那个。
    
     110处警警员:您声音响一点,我听不见。
    
     李劲松:就在赵家浜路这个门口。
    
     110处警警员:您现在什么路上边?
    
     李劲松:在赵家浜路这个门口。
    
     110处警警员:那您赵家浜路高院门口等我。
    
     李劲松:好的,行,我看到有个警察过来了。
    
    
    
    证据二十三、20080919下午1533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纪检监察室胡法官的第一次投诉对话

    
    
    
     胡法官:喂。
    
     李劲松:喂,您好,请问是上海高院纪检监察室吗?
    
     胡法官:是的。
    
     李劲松:您好,我是北京来的律师,我叫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向想您投诉一件事,您贵姓啊?
    
     胡法官:我姓胡。
    
    
李劲松:胡法官您好,我是,前天在北京的时候,就跟咱们刑庭的徐伟庭长通过电话,跟他说好了,他也说,如果我在上海,他希望我能过院里来跟他见面,他审一下我的一些委托手续和资料,那我就跟他说好,我昨天上午会过来。
    
     昨天上午过来之后,一到这边,在传达室打他分机,就没人接电话,后来我就打咱们内勤办公室,内勤办公室一个曲法官告诉我说,他们在开庭。开庭的话,我就等一个上午,在高院旁边住下来了。下午,我又过来,一打他们的电话,又不在家,我上午的时候,已经跟曲法官说了,麻烦他告诉徐庭长说我已经到了。让他有时间的时候,尽快跟我联系。因为,我北京来一趟也不容易,所以主要的就是要尽快见他阅卷。又说他去检察院了,他同办公室的董法官告诉我说,他们都不在,他们下午去检察院了。那么我也请了那个董法官,帮忙转告一下,就是说,我在等他的电话,让他有空尽快给我回话,多晚都行。
    
     今天一个上午,我来了好几次高院,但是,打他的电话,一直没人接,最后,我打刑庭内勤办公室电话,今天也一整天都打不通,没人接了。
    
     那我认为,他们是在有意躲着我不见,而且也对我,就是说,缺少一个最起码的一个尊重
    
     胡法官:他原来答应您的吗?
    
     李劲松:对。
    
     胡法官:他原来答应您的。您怎么跟他联系的?
    
     李劲松:我是打电话跟他联系的。
    
     胡法官:他答应昨天跟您会见的。
    
     李劲松:对。
    
     胡法官:是收材料吗?
    
     李劲松:不是,是请他审核一下我的身份和委托手续材料,安排我阅卷。我是杨佳的爸替杨佳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
    
     胡法官:还没开庭是吧?
    
     李劲松:还没开庭。
    
     胡法官:那么如果您提交材料的话,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提交。只是您就觉得,就是我跟您约好的,您答应的,然后您没有收我的材料。
    
     李劲松:他是,两天把我掠在法院门口,见都不见我,而且,任何信息、电话也不回给我,害得我在这边白呆了两天,您说,气不气人,好在,我的脾气肯定比杨佳的好啊。
    
     胡法官:接您电话的是曲法官?
    
     李劲松:昨天上午是,是姓曲的女法官。我也请她转告了。但今天就所有的电话都打不通了,包括徐伟庭长电话,包括瞿奇,就是说另外一个审判员的电话,包括刑庭内勤曲法官的电话,所有的电话都打不通。
    
     而且,今天上午我最后一次来到传达室之后,我也知道瞿奇法官,就是其中另外一个审判员,今天上午其实就在院里面。
    
     胡法官:您说什么法官?
    
     李劲松:瞿奇,就是这件案子,除了徐伟是审判长,还有一个审判员是瞿奇,也是承办法官。瞿秋白的那个"瞿"。
    
     胡法官:瞿秋白。
    
     李劲松:瞿法官,我来之前也跟他通过电话,他让我找徐伟谈谈,他说徐伟庭长是审判长,那我这次来,不管是徐庭长,或者说瞿奇,他们总得有一个人跟我见面,审一下我的材料,核对一下我的身份,那我也总算做了件事啊。
    
     胡法官:按照一般程序的话,他是不能跟您见面的,您把材料转交给他就行了。
    
     李劲松:这是二审的案子,因为一审不是我,是谢有明辩护,我的案子是杨佳的案子,一审是谢有明律师,我是二审,杨佳他爸委托的。那我必须要到高院找承办法官阅卷和复印卷宗材料,那之后,我才知道,见到杨佳我该问他些什么事?该向他了解哪些、该跟他核对哪些事实?徐庭长他们可能考虑就是说,他也要核对一下我的身份和委托手续,因为我上次已经把资料,包括我们的公函和委托手续那些已经用特快专递寄过去。
    
    
胡法官:那您现在您考虑,就是反映他这个做法,您认为就是非常不尊重?
    
     李劲松:对,对我最起码,是一个非常不尊重,而且,也严重的影响了我的工作。
    
     胡法官:那么您现在有什么想法?您是希望我们批评教育他呢?还是只是希望把这件事情给…
    
     李劲松:凭良心说,我希望这个案子不要再节外生枝,咱们司法机关的形象,也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维护。所以,我也真不希望节外生枝,他能够尽快地把我的材料手续核对审核,之后如果确认没什么问题,那就按照规定办事,他就按规定让我查阅卷宗、复印材料,那就行了。
    
    胡法官:就是您现在实际上要求,就是能够找到法官,然后就是您的目的达到?那我不知道,就是这个事情,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
    
    李劲松:不是,我现在找您的要求和这是两说,找您的要求,如果说,严格地说,我找您来了,就是投诉他们这个行为。
    
     胡法官:您听我讲,我知道了,就是说,我现在可以帮您找找看,能找到他的话。
    
     李劲松:那我就不用继续投诉了。
    
     胡法官:我可以帮您找找看,但是,这个就是,我告诉您,这个不是我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
    
     李劲松:那要不,干脆这样,我也不想为难您,您就公事公办,接受我的投诉,我过来,您给我做一个投诉笔录。
    
     胡法官:如果您要投诉的话,是这样的,您写成书面的材料过来,我们就是按照我们的程序,就是该教育的教育…
    
     李劲松:但这件事,您也知道,杨佳这个案子,是有它特殊性,而且时间很紧。
    
     胡法官:我知道。
    
     李劲松:我希望您这边能尽快变通一下,直接接受我的当面投诉,而且尽快的把我这个投诉转到应勇院长手里。
    
     胡法官:我跟您讲,就是说我们是不接待的,我们因为这个规定就是这样的,不接待的,那么您告诉我这个事,您作为一个投诉的话,那么我可以就是说…
    
     李劲松:您帮我做个电话记录也行。
    
    
胡法官:但是我觉得您这个事,实际上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问题,对吧?因为您这个有特殊情况。
    
     李劲松:对呀,我从北京过来,我就在这个门口坐着等了两天,就等着见他一面。
    
     胡法官:能够解决问题是最好的。好吧?要不您留一下电话,我先帮您看看,能不能帮您解决问题,如果接下来您认为需要投诉的。

    
     李劲松:写信来肯定来不及了,因为这些事…
    
     胡法官:您考虑的就是说,我跟您讲了,就是我现在尽快帮您看能不能联系上?联系上,帮您解决问题那是最好,如果联系不上的话,不是说联系不上,如果联系上了,或者就是,您这边还是觉得不满意,还是觉得应该要维护一个司法公正的一个形象,您还是觉得应该要投诉的,您再写信过来,好吧?
    
     李劲松:好的。
    
     胡法官:如果您满意的,您觉得这个事情解决了,不用写了,也就可以了,这您自己选择。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记一下,13691124988。
    
     胡法官:13691124988。您贵姓?
    
     李劲松:免贵我姓李。木子"李",有劲没劲的"劲"。松树的"松"。
    
     李劲松:对,徐伟庭长他们知道我的电话,我寄过来给他们的那些手续里都有。
    
     胡法官:我帮您找他们联系了,看看他们是一起的。
    
     李劲松:如果您不方便跟他们直接联系的,我希望您尽快把这件事告诉应勇院长。
    
     胡法官:您稍等,您稍等一会儿。
    
     李劲松:喂,您好。
    
     胡法官:喂,不好意思,我刚才有一点事情。
    
    
李劲松:再一个,我麻烦您直接跟应勇院长直接汇报一下,这件事确实是关联到咱们整个上海市高院的形象。
    
     胡法官:这个您考虑,如果您觉得需要就是反映,写个书面东西过来,我们可以就是说,向领导反映,然后…
    
     李劲松:或者他的领导,我希望咱们院里面能快点处理好此事。
    
     胡法官:那肯定的,因为他自己也是庭长嘛,对吧?
    
     李劲松:对。
    
     胡法官:这个肯定就是,假如您反映的属实的,那么他确实是跟您讲的,那么这个是礼貌什么的,对吧?假如他是跟您就是不是这么说的,他说您把材料转交过来就行了,因为,我们按照法定程序的话。
    
     李劲松:不是,我今天不是来给他补充提供什么案件证据材料,我今天就是过来,把我的身份让他核对一下之后,我就要求阅卷,复制案卷材料。
    
     胡法官:好的,我知道了。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了。
    
     胡法官:就是说,我现在能联系上,解决问题,然后您就是要反映的,您就详细的写成书面的东西,要叙述的非常清楚。
    
     李劲松:好的,那麻烦您了,谢谢。
    
     胡法官:那就这样,再见。
    
    
    
  
  证据二十四、20080919下午1610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监察室胡法官的第二次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律师:您好。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是李劲松律师吗?
    
     李劲松律师:对,您好。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您好。是这样,就是我把您刚才反映的情况,向我们领导就是汇报了,我们领导说,反正知道这个事情了,那么,徐伟这边,我现在没有找到他,没找到他,他们可能开会,我不清楚,反正我没找到他。您们开庭是什么时候?
    
     李劲松律师:开庭时间他还没通知我。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什么?
    
     李劲松律师:他还没通知我,我听说好像是说下个礼拜。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您是代理人还是什么?
    
     李劲松律师:我是杨佳他爸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那这样,就是如果您有什么材料的话,因为按照一般案子的话,您有什么材料的话,您写一个信封留在法院,也会交到法官手里的。
    
     李劲松律师:那个我不用。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开庭的时候也可以提交的。
    
     李劲松律师:不是,那个我当时是已经用特快专递寄过来了,徐伟庭长他说他已经收到了。现在是因为我要求他安排见面阅卷,他说要跟我见面核对下我的身份手续资料等,验证一下。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好的,我知道了,就是您这个电话我已经跟我们领导汇报了,然后如果您还要反映的,那么您写成书面的材料寄给我们高院监察室就可以了。
    
     李劲松律师:您有没有电子邮箱呢,这件事我要求尽快的处理。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您那个快递过来就可以了。
    
     李劲松律师:快递过来是来不及的,比如说,它下个礼拜确就要开庭的话。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快递很快,您如果不是快递的话,您就现在写了以后留在法院这边,我们有收的到的呀,好吧?
    
     李劲松律师:行。那这件事反正就是说,我刚才也已经说到,确实,我个人受点委屈还不是大事,我个人这两天也确实不舒服,我就在这里,他把我"放飞鸽"放了两天,这样也是非常气人。但是,整体上,我还是考虑咱们整个政法系统,咱们高院的形象,咱们整个国家的法治形象。那我希望,这件事能够尽快的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避免造成一些坏的社会影响。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好的。
    
    
李劲松律师:好的,那麻烦您了。那这件事麻烦您一定要尽可能的跟应勇院长直接汇报,因为,我到时候,我所经历到的,我也说了,就这个案子过程当中,如果碰到,蛮不讲理的、违法乱纪的事,我肯定会用我的所有的力量与它较真到底,就是说,在合法的途径下,我会公开的把它披露出来,谁该受到谴责、谁该受到制裁,那我绝不放过。但是,我真希望咱们高院法官不要节外生枝。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我这边就是,只能就告诉您,如果您要反映法官的那个作风的问题的话,您可以写信给我们,好吧?
    
     李劲松律师:好的,一个反映法官他的作风问题,再一个希望纠正他这个错误,这也应该是咱们这边可以处理的。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好的,反正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核查的。
    
     李劲松律师:好的。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好吧?
    
     李劲松律师:麻烦您了,谢谢。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好,这样可以吗?
    
     李劲松律师:这样可以,就是说,因为也只能这样,本来我是希望尽快的咱们见面,做一个投诉笔录,那可能您就更好拿着这个笔录去找院长汇报,情况可能也更清楚一些。但您说,按您们的习惯或者规定,不方便直接跟我见面。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对。
    
     李劲松律师:好,咱们监察室没有独立的一个接受举报的、投诉的邮箱?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应该有吧,我因为,要跟您打招呼,因为我,这个还不清楚。您网上找一下吧,应该有的。
    
     李劲松律师:好的,谢谢,拜拜。
    
     高院监察室胡法官:再见。
    
    
    
    证据二十五、20080919下午1716左右李劲松律师与高院监察室胡法官的第三次对话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胡法官吗?我是李劲松律师。
    
    胡法官:您好,我是。
    
    李劲松:您现在还是没联系上徐伟法官,对吧?
    
    胡法官:是的。
    
    
李劲松:我已经把刚写好的一封简单的紧急投诉信,放在传达室里了,我就写了您的姓,传达室问我您叫什么名字,我说不知道,所以我现在给您电话,麻烦您去取一下。
    
    胡法官:好的。没关系。
    
    
    
   
  证据二十六、李劲松律师9月19日下午17:06致上海市高院的紧急投诉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应勇院长及纪检监察室领导胡法官: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是杨佳父亲杨福生委托的杨佳案二审辩护律师,手机13691124988。
    
    
    
    我前天上午同高院杨佳案的承办法官瞿奇法官及杨佳案的审判长徐伟庭长都通过电话,
    
    明确向合议庭法官提出了希望他们尽快安排让我查阅案卷,
    
    我需在查阅复制卷宗资料后有针对性地拟写好会见提纲再去看守所会见杨佳落实相关事宜。
    
    
    
    当时徐伟庭长已知道我第二天上午将过上海来法院要求阅卷。
    
    他也告诉我说,他已收到我们寄交的相关手续,但他也想让我过法院来,他需核对些事宜。
    
    他让我过来后到传达室直接打他的分机即可。
    
    
    
    但是,
    
    咋天上午10点多,我到达高院传达室找徐伟庭长和瞿法官时,
    
    他们的电话都没人接,刑庭内勤曲法官告诉我说他们都在开庭。
    
    于是,
    
    我请曲法官转告徐庭长,说我已到了高院找他,就住在高院附近等他,请他尽快抽空给我联系回复我何时在。
    
    
    
    昨天下午2点左右,我又到了高院传达室找徐伟瞿奇,二人都没接电话,后来传达室工作人员及徐伟办公室的另一位法官董协理告诉我说这两人下午都去检察院了。
    
    我也请董法官帮助转告徐庭长,请他务必尽快给我回复联系落实哪怕是晚上抽空电话约我过来都没问题。
    
    
    
    
今天上午10点多左右,由于一直没有等到徐伟庭长的回复电话,
    
    我又到高院传达室找徐瞿两位法官要求安排阅卷。
    
    但今天更是邪乎,
    
    不仅他们的办公室电话整个上午都无人接,
    
    连内勤办公室的电话,都一直无人接听了。
    
    
    
    今天下午,我再次来到高院传达室,找徐瞿两位法官及刑庭内勤,办公室电话还是始终无人接听。
    
    而且,我要求传达室及物业值班门岗保安室帮助转找值班院长电话、刑一庭庭长电话、纪检监察室值班法官电话,没一人知道,没一人负责转达,但无论如何他们就是不允许我进去投诉此事。
    
    
    
    身为从北京远道而来的执行律师法规定业务的年近半百的老律师,两天来在高院的如此经历,实在太气人难受。
    
    
    
    但是,更让我伤感的是,我不知道:
    
    相关责任人为何非得如此践踏法律的尊严、践踏他人的尊严、践踏司法公正的形象、践踏上海高院的形象以及践踏他们自身的形象和践踏全社会对法律的信心对上海市高级法院司法公正的信心!
    
    
    
    杨佳涉嫌犯罪,依法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我都无异议,谁都不能践踏法律尊严,他确该被判死刑的话也是不能只判他无期。但是,今天我特此呈写本投诉信所要求的是:
    
    必须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院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身为高院法官更是必须做到,即便对法律没有明确细则规定的事情,也必须做到讲政治。
    
    
    
    必须从政治高度检讨自身的言行
    
    是否符合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是否有利于减少消除社会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
    
    是否有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心!
    
    
    
    为此,我郑重要求上海市高院:
    
    
    
    依法查处徐瞿两法官的相关不当行为!
    
    确保杨佳案的公开公正审理!
    
    确保律师的阅卷复制卷宗材料权!
    
    
    
    
    
    投诉人: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9月19日下午17:06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由上可知:
    
    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及其背后的主使官员及支持纵容官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他们这一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知错不改的祸国殃民行径,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信心、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点,我9月18日已经当面明确地告诉上海市看守所自称姓名叫陈凌的警官等相关责任人:
    
    他们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个行为,是一个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他们这一行为,可以肯定的说,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在其他案子上,他们这样无法无天地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不构成犯罪。但如今,在杨佳这个举世关注的案子上,他们还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法无天执法犯法知错不改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社会危害性就的确非常大,是肯定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因为,它客观上: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
    
    公然践踏了国家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严重动摇了关注此案的所有社会民众对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十一、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现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特向贵机关致送本《紧急投诉检举暨公民报案举报专函》。
    
    再次郑重催请贵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负责(或责成相关部门)立案查纠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已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
    
    
    
    若贵机关认为此《紧急投诉检举暨公民报案举报专函》投诉暨报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投诉暨报案控告举报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投诉检举暨报案举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关责任人确有违法乱纪和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行政及刑事责任决定立案;
    
    或者,需要投诉检举暨报案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
    
    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投诉检举暨报案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投诉检举暨报案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相关责任人没有违法乱纪和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行政及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查纠,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我的通信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我的电子邮箱是Yitong178@sina.com。电话:010-86869595。
    
    
    
    此致
    
    
    
    敬 礼!
    
    
    
    致送本《紧急投诉暨报案举报专函》人: 李劲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年 9月 23 日
    
   
    (此专函于2008年9月23日特快专递寄交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
    
   

 

 

 

 B、杨佳的父亲22日再次请求翟建律师复印复制一套法官在庭上念的所有证人的证言、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光盘、投诉信、鉴定结论)及庭审的笔录

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1022/218.html

 

 

20081022日上午1032左右,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再次请求翟建律师复印复制一套法官在二审庭上念的所有证人的证言、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光盘、投诉信、鉴定结论)及庭审的笔录。

 

杨福生22日的相关短信内容摘记:

 

翟建律师您好!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

真抱歉!

又来劳烦您了!

敬祈您海涵!

 

今天再次给您发短信只因李劲松律师庭审结束后去见杨佳受阻故再次求您。

 

我并此再次乞求您:

帮助复印复制一套法官在庭上念的所有证人的证言、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光盘、投诉信、鉴定结论)及庭审的笔录给我。

所需复印复制特快专递邮寄费用等我愿随时通过银行卡即刻打给您。

最后,我先在此跪谢您了!

杨福生

 

 

 

一、20081020日下午三点多李劲松律师与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的对话主要内容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您好,什么事?

    李劲松律师:我要交一个会见材料。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交给谁啊。

    李劲松律师:交给咱们所里。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会见谁啊?

    李劲松律师:会见杨佳。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会见杨佳,您是他律师啊。

    李劲松律师:对,他姨妈跟他爸共同委托的。您贵姓?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姓周(音)。

    李劲松律师:这是我的材料。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您上次不是来过了吗?

    李劲松律师:对啊,我来了三次了,今天第三次,来了两次都没见着。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不是跟您说按规定您不能去见他吗?

    李劲松律师:按哪个规定我不能去见他?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这个我们同事已经明确告诉您了。

    李劲松律师:不是,我今天是以杨佳姨妈、杨佳爸及杨佳姨妈以杨佳妈的名义共同委托的在死刑复核阶段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的身份来要求安排会见杨佳的,因为还有一个死刑复核阶段,死刑复核的时候律师还要替他写意见写到最高院。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他有律师啊,他自己请了律师了。

    李劲松律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他请了没有?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他现在没有请您啊。

    李劲松律师:他亲属替他请了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他明确表示过,他不希望他的父亲请律师,而且他现在已经有律师了。

李劲松律师:您就跟他说,麻烦您看一下,这有一个委托书是他妈的委托书,因为他妈下落不明是他姨替他妈代签的。这一个是他姨写的委托书。这一个是他爸写的委托书,

假如说,杨佳得病了,要找个医生,或者买种治病的药品,杨佳紧急托人带信要他妈帮找医生帮买药品,他妈不在,所以他姨知道后赶紧帮他找了医生买了药品,这也是一样的,对不对?

要不,麻烦您现在去告诉杨佳一下,他姨帮他请的北京律师到了看守所要求会见他,给他在复核阶段继续提供法律帮助,我相信,他只要是个精神正常的人就肯定会同意见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他现在没有提出来需要,不需要法律帮助。

    李劲松律师:他没提出来?不是非要他先提出来啊。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而且我跟您说,上次来我们已经很明确的告诉您了,您这个委托书是无效的,他说不需要这个。

    李劲松律师:上次这件事咱们不用谈了,咱们之间谈不清楚,我会找有关部门谈,您们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以前的做法肯定是错误,这点我百分百肯定。但这个问题不用咱们今天讨论。今天就是说,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也可以提供法律帮助。那么我们受他家属委托,在死刑复核阶段也可以帮助他,我现在是受他姨妈跟他爸共同委托的在死刑复核阶段给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我要求会见杨佳,麻烦您安排一下,咱们所里给安排一下。案子已经快完了,死刑复核阶段也不会再公开开庭了,我跟他见一面,应该也没太大的影响。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如果说他同意的话。这个我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个我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了。

    李劲松律师:但是这个是我们见面的时候他会告诉我,不用咱们看守所转告。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如果说他不愿意见您。

    李劲松律师:那您现在问了他没有?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如果说,我说的是如果说他不愿意会见您。

    李劲松律师:如果说,他确实是连他姨妈替他聘请的律师也真的不愿意会见的话,对咱们看守所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坏影响,咱们看守所也应该,站在讲政治的角度,从大局的角度考虑,也要尽可能的安排我跟他见面。让我亲耳听到之后,我肯定会实话实说告知杨佳家属及关注杨佳案的社会公众,就可以排除不必要的不利影响,这不更好吗?对谁都有利。要是我亲眼见到亲耳听到杨佳亲口对我说确实是连他姨妈替他聘请的律师他也真的不愿意会见真的不要的话,我肯定会如实转达给他爸和他姨妈告知大家:我与杨佳见面了,人家杨佳确实说了,我真的不要我爸帮我请律师,我也真的不要我姨妈帮我请律师,我给家人添的麻烦够多了。

咱们凭良心说吧,从做人的角度来说,家长肯定会关心小孩的事情,是吧?他要不要是他的事,家长信不信是家长的事,如果家长已经尽了心,他确实还不要,那我也就能心安理得的回去。这个话,咱们真的,凭良心说,如果杨佳确实当面对我说他不要我给他提供法律帮助了,那我回去跟他爸、跟姨妈也有交待,大家心里也就都能心安。

您把我的会见材料收下交给所长吧,也不要为难您,您把这个材料交给所长就行。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您现在还不是他委托律师,我凭什么要收,我没必要收。

    李劲松律师:您很清楚,所有的律师来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人都是先把材料交给看守所之后,看守所才安排会见,哪有说得律师先拿到被告人同意现在会见的书面意见后,看守所才能再开始安排会见?您说除了杨佳案之外,咱们看守所什么时候做过这种事说过这种话?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杨佳反复多次声明,除了他妈妈的以外,他不见任何人。

    李劲松律师:是谁听到他说啦?您是亲听到他本人亲口说的还是听其他人说的?可信度在哪里?我跟您说,不要他姨妈帮请律师的话我从来没听到过,今天第一次听您这么说,说不要他姨妈帮他请律师。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不要他爸的您是听谁说?

    李劲松律师:5564说的,还有陈凌也说过,您的警号是多少?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005580

    李劲松律师:说杨佳坚决不要他姨妈帮他请律师,绝对没有一个人说过,这是第一次听说,您是听谁说的?

    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听谁说的,我刚才跟您说了,我无可奉告。

    李劲松律师:不是您无可奉告有可奉告的问题,跟您说,也不要说我说大话,就是说,咱们确实要站在,维护咱们整个所的形象,维护咱们整个上海司法界的形象,包括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的角度来说话,咱们现在并不是在为咱们的私人私事交谈可以随口任意说话,咱们每句话都要负责任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很认真很负责任的告诉您。您现在不能会见杨佳。

    李劲松律师:我今天还是不能会见杨佳?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对。

    李劲松律师:理由?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理由不是告诉您了吗,上次就告诉您,我们还是这个理由。

    李劲松律师:上次的理由,我上次是以杨佳的父亲替他聘请的律师的身份来的。这次我是受到他姨妈和他爸及他姨妈以他妈的名义共同委托的律师。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上次他姨妈的东西您也拿过来了的。

    李劲松律师:上次我没拿。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上次没拿过来啊。

    李劲松律师:上次他姨妈的委托手续是另外一个李和平律师拿过来的。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那一样啊,上次那个李律师拿来委托书来,他姨妈聘请了李律师,也没给他会见,同样的这次也不能会见。

    李劲松律师:您错了的事情,一错就要错到底吗?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如果我们的工作有什么错误也好,失误也好,您可以向我们的上级部门也好,有关部门也好您可以找,好不好?道理是一样的。

    李劲松律师:第一个,您是代表看守所说话,代表看守所说决定不同意我今天以杨佳姨妈替他聘请的复核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的身份会见他?以看守所的名义?您现在代表看守所?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对。

    李劲松律师:那理由呢?关于他姨妈的。您说一下道理,您说的道理如果合理,我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我肯定比谁都通情达理。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已经跟您说过了,上次我们的同事很明确的告诉您了。

    李劲松律师:没有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告诉您也好,告诉的是另一个李律师也好,您们是一起的。

    李劲松律师:上次陈凌警官没说理由。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上次为什么不给他姨妈委托的李和平律师会见?

    李劲松律师:那我怎么知道?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那李和平律师就不要说法就走了,那可能吗?从正常的逻辑思维来说,您说可能不可能,他拿了拿姨妈的委托书来,一句话不说,他就走了?

    李劲松律师:李和平律师那边提出要求会见时陈凌警官他就说了一句话,也不同意,并没说理由,陈凌警官当天主要是和我说,而且对我也基本上都是只听不答。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不同意的理由,就是说为什么不同意您也就是为什么不同意他,一样的。

    李劲松律师:那不一样,这绝对不是杨佳本人的意见,杨佳本人是愿意见他姨妈的,包括他说过他要他姨妈过来旁听庭审。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您怎么知道?

李劲松律师:翟建说的,翟建是当面见了杨佳,杨佳告诉他自已还有个姨妈,他希望他姨妈来。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翟建说的?哪您把翟建叫过来吧。

李劲松律师:要我现在把翟建叫过来?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咱们两个人不是工作的事,是私人的事,您这样说可以。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您就不能说这样的话了,因为您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说作出行政决定,您可以这样说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因为他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李劲松律师:他已经明确的意思表示了认可他姨妈。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作为我们来说,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李劲松律师:那您可以现在就问他,他姨妈替他请的律师要来见他,您就这样说,您姨妈请了一个律师要给您死刑复核阶段提供帮助。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明确的告诉您,他现在已经请了翟建作为他的辩护律师。

    李劲松律师:翟建负责的二审阶段的辩护任务今天上午已经完了。现在已经是死刑复核阶段了。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杨佳没有提出来他死刑复核阶段是不是还需要律师。

    李劲松律师:不用提,哪里有规定说非要他本人先提出来才行?您拿出规定给我看?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答复您,现在您不能会见。您对我们的决定还有什么意见,刚才我也说过,您觉得我们的做法不对,或者错误也好,违法的也好您可以到别的部门去汇报。

    李劲松律师:还是非逼我这样做?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不是逼您这样做,我们的工作规定。

    李劲松律师:那能不能麻烦您把您依据的法律规定说出来?能不能告诉我,是哪个法律的第几条?您这个不让我见杨佳的决定,是属于行政决定,而且,我从北京来,至少也有费用吧,那您这个决定直接影响到了我,我白来一趟,我打出租车来,我的打车费用总是一个成本吧,那您现在这个决定肯定对我造成了实际影响,我肯定就要求您说明决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是合法的,合理的,那么我肯定比谁都通情达理,肯定没问题。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已经告诉您了,您如果觉得我们的决定不合法,不合理。

    李劲松律师:您非得逼我投诉您是吧。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那是您的权利,投诉不投诉那是您的权利。

    李劲松律师: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该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明劝服工作,把道理说清楚,化解一些不必要纠纷,投诉,那不是对您更有好处、对咱们看守所更有好处、对我也更有好处?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谢谢您的关心。

    李劲松律师:那您就辛苦一下,告诉我,您作出这个决定的依据,让我见着依据。您刚才说了,我的决定就是这样一个决定,但这个决定的依据是哪个法律的哪一条?那您就告诉我。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您是学法律的,您懂得肯定比我多。

    李劲松律师:我明确跟您说,如果这个决定是您个人做出来的,那是违法,如果是所里做出来的决定,也肯定是违法。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我不是跟您说了吗,说的很清楚了吗。

    李劲松律师:那我就只能打110投诉您了。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那就这样。

    李劲松律师:我肯定的告诉您,您这样做的不对。

上海市看守所005580警员:那不对的话,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再反映、再反映。

 

 

 

 

 

 

二、200810201530左右李劲松律师与上海110报警投诉台的对话主要内容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110吗?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您是哪里?

    李劲松: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现在要投诉一下咱们看守所的一个警员的违纪行为。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看守所?您是投诉哪里?上海?

    李劲松: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投诉上海市看守所的民警啊。

    李劲松:对,他的警号是005580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因为什么事情投诉?

    李劲松:我是从北京过来,今天要会见一个被告人,我把我所有的会见手续都带过来了,他就是不让见,不按规定安排我会见。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那他有相关的规定,都问了?

    李劲松:我问了他,他拿不出来。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他是哪个区,您知道吧?

    李劲松:就是市看守所的,在沪南路的。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是上海市看守所,是吧?

    李劲松:对,麻烦您了。

    上海市110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女警官您电话不要挂,我给您转110投诉台。

    李劲松:好的,谢谢。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110投诉台。

    李劲松:您好,请问是上海市公安局110投诉台吗?您好。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您好。

    李劲松:我有点事想麻烦您一点,我是北京来的一个律师,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我今天刚刚在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一个被告人杨佳,那看守所的一个警号是005580的警员,他回复说就是不能安排我会见,那我就说,您不安排的话,能不能拿出一个法律依据,是依据哪个法律的哪一条款规定决定不安排的,他也不拿,他说,我就是这样子的决定,您不服您就去投诉再投诉吧。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您介绍信开了没有啊?

    李劲松:开了,介绍信,包括他家属把他爸、他姨妈的委托书那些材料我都带来了。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那么您可以找一下相关领导人。

    李劲松:他说他就代表看守所。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那您可以找一下相关领导。

    李劲松:相关领导我现在找不到啊。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上海市看守所?

    李劲松: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上海市看守所对面不就是监管处吗,上海市的看守所的上级领导就在监管处。上海市看守所的对面就是监管处。

    李劲松:对,我知道,我去过,我见过他们处长。但我现在进不了监管处,看守所的门卫、保安说有领导通知他们说不能让我进去,我进不去。

    我现在就在看守所大门门卫保安这边,刚才这个005580他也是从里面走出来到门卫旁边的休息室跟我说话的。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您现在在哪里?

    李劲松:我现在在上海市看守所的大门的门卫传达室这里。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它有扇门,第一道门您进了吧?

    李劲松:第一个我就没进去,我现在就在第一个门那边,保安的位置。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保安不让您进去?您有介绍信保安肯定让您进去。

    李劲松:您好,保安现在还是回答我说就是不能让我进去,我也不想与保安发生一些不必要的肢体冲突,我也理解他们。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原来您会见的时间跟他们讲过吧,跟承办人讲过吧?

    李劲松:在审判阶段,我们律师就是带着律师会见材料过来,就直接要求会见被告人即可,看守所就直接安排会见就是了。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但是您最好打个招呼。

    李劲松:不是,在审判阶段所有律师都是不用先打招呼直接把材料交给看守所就行,看守所直接安排会见,比如说,今天安排不过来,安排到明天都没问题。但他现在是材料都不收我的。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材料不收您的?请把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告诉我。

    李劲松:13691124988,我姓李,李劲松。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13691124988。李劲松。

    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海110投诉台工作认真负责的值班男警官:好的,这样,待会儿会有人来和您联系。

李劲松:好的,麻烦您了,谢谢。

 

(备注:此后直至1022日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还是不曾有任何人就此事与李劲松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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