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质证阶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出庭,就精神病鉴定方面的问题,接受了检察员和辩护人的质询。
翟律师依据杨佳人际关系缺陷,如没有任何朋友,始终拒收父亲聘请的律师,事过九个月才袭警,作案时携带八个装着汽油的啤酒瓶等不可理喻行为,及杨佳遭过山西太原警方的殴打,有过脑振荡等伤情,依照精神病鉴定相关标准,认为杨佳患有精神病,应为其重新做一份鉴定。吉律师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认定这家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主体资格,鉴定属于无效。
检察员则认为,这家机构有资质证书,是由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由于其有合法的证书,且鉴定程序又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鉴定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
随即,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辩护人要求给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我以为,当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是极为不负责任。
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如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其犯罪行为是不受法律追究。
暂且抛开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之争,但是从鉴定程序上来看,这份鉴定也严重违反了程序。违反程序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早在7月31日,我就写过一篇《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质疑文章。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依照这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委托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该局人员也许是到场了。但由于这是一起袭警案件,杨佳是用杀害无辜警察手段来报复警方。因此,仅通知警方到场是不够的,还应当通知杨佳的父母到场。
为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抓获他后立即进行。而是五天后,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王静梅进行了四天的调查。有媒体称,杨佳母亲随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继续接受调查。如果杨佳母亲真去了上海,4位专家在看守所为杨佳做鉴定时,是不是应当通知她到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在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材料吗?
了解杨佳精神状态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亲外,还有他的父亲、姨母、同学、朋友。
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但因家中无钱没有医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颗门牙,还导致了脑振荡。
然而,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在庭上称,不知道杨佳遭殴打有过脑振荡,还称送检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由于没有以往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人员就应当带他去专业医院做身体检查,特别是要检查他的大脑和精神状态。这些检查结果,是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经过这些调查和检查,就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样的司法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吗?鉴定结论可信吗?
按照《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应当具备十二项内容。其中第七、八项内容分别是: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杨佳发案前的精神状态,专家们是听谁陈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鉴定,专家们是用什么仪器设备对杨佳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敢不敢回应刘锡伟教授在《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中的呼吁,将这份鉴定报告书公开于众。
7月5日接受委托,7月6日就出了鉴定。鉴定方法是阅卷和"一问一答"。如此草率的鉴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处长眼中,成了"特事特办"。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得出鉴定结论的正常时间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天。最长时限是两个月。
该条第三款还有一个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专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结论,这是不是应上海市公安局的要求?这么着急要鉴定专家出结论,是为了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吧?
上海市公安局既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也说明他们也是怀疑杨佳精神上有疾患。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对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严格遵守程序,这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杨佳袭警造成六死严重后果,一审已经作出了死刑判决。由于这份司法鉴定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为了慎重起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杨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本案检方与辩方的争论焦点,审判长在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应将争议焦点由合议庭进行充分评议。
从庭审中可知,审判长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也不暂时休庭进行评议,当即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出庭的检察员,肯定不懂法医学、精神病学,辩护律师同样如此,审判长、审判员照样不懂。然而具有这类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不仅鉴定主体资格遭质疑,就连鉴定程序引起很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就不能再作一份鉴定呢?
为了防止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被错判错杀,再给他一次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到底又有何不可呢?给他重做精神病鉴定,并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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