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中国各地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给卫生部的"疫情报告"
全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
全国经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2月16-21日在北京召开。委员会由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成立一个专门的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并选举10名委员代表大家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
在工作过程中,委员会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
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他们/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输血感染者以妇女和儿童居多。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为维护公众知情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法相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国卫生部采取下列行动: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87年-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
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此致
全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主席
全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给两会的提案----关于我国输血及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问题处理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万延海
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着因采血(血浆)、用血(血制品、血液成分)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共四种情况。包括卖血、输血、使用血制品及成分血。
第一、卖血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的情况。
第二、我们了解到的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具体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三、我们了解到的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因子过程中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据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位负责人说,该厂大约生产了二十万瓶药物,有一万多客户购销,导致使用该厂凝血因子的血友病患者感染。现在已经发现感染艾滋病患者64名。已知死亡4人。感染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安徽、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苏州、重庆等地,其中不少患者家属及小孩也被感染其HIV病毒。
第四、我们了解到的单采血浆导致使用成分血进行治疗的病人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已有案例表明确有部分成分血的使用者被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2002年一位患者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被感染),而现在的血站仍然不能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对这部分成分血采集的安全性。
2005年11月26-30日,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输血、用血制品、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工作者、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血液安全为主题,讨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染疾病人群的包括输血感染赔偿诉讼、治疗与关怀在内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会议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组织。大会倡议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成立一个专门的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并选举10名委员代表大家工作。大会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中国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
在是次会议上,与会法律工作者代表与会代表就经血传播艾滋病和法律诉讼难问题给中国法律高层起草了一份报告,并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而会议总结报告、会议期间的若干工作报告、当事人诉求等资料,递交给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国家艾滋病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国际组织、各地艾滋病组织和各地卫生部门。
委员会决定2006年召开4次工作会议,并召开1次全国输血(含血制品)感染者大会、召开1次全国血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会,并整理全国各地经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件及其处理意见、各地的政策等信息,帮助受害人维权、寻求赔偿和获得医疗及生活救助。
全国经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2月16-21日在北京召开。受害人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l 由卫生部门组建一个委员会,专职于输血感染艾滋病及病毒性肝炎各项工作的调查,充分了解疫情,制定相应措施。建议该委员会应当由法律工作者、相关受害者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l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87年-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应强迫进行检测,不应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
l 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都应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l 卫生部门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l 卫生部门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l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给政府部门的对策建议:
l 中央政府成立多部门参与的、卫生部门主导的输血(或血制品)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专题工作委员会,吸纳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输血感染受害人参与其工作,对相关疾病流行、防治措施、赔偿方案、医疗和经济救济政策、及其可能的政策法规制定提出意见。
l 中央政府艾滋病防治机构设立一个经常性的公共关系或公民社会部门,处理国家艾滋病防治中的公民社会参与问题,可以涉及下列事项:
n 信息交流:通过该部门,向公民社会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并经相关组织在其他组织和社群中传达;反过来,公民社会组织和社群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组织以信息简报和研究报告的方式传达给卫生部门。
n 意见征询:该部门可以组织经常性的意见征询活动,了解公民社会组织和社群对国家艾滋病防治机构的各项工作的意见。
l 相关工作可以信息简报、电子邮件或邮件组、咨询会议、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
l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法院对相关受害人及其代表的信访行动应该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上访群众,无论人数多少,不得粗暴对待;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设立专题,对输血感染者信访工作提出善良对策。政府应该鼓励媒体、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受害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桥梁作用,协助信访工作的开展。
l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发布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输血感染相关诉讼,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通过法庭,与受害人、医疗部门、血制品厂家、卫生部门等进行广泛的商议,确保受害人权益不受侵害。
l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积极与卫生部合作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共同提出一项国家赔偿或救济的方案,并提交国务院、建议通过某种法律形式,对相关赔偿和救济工作进行界定。
l 各级政府治安部门对输血感染者及其代表的维权行动,需要本着善良的动机,采取克制和理解的态度,并尽可能帮助感染者及其代表传达相关意见,疏导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治安部门不能随意羁押维权输血感染者及其代表,不得进行辱骂、人格侮辱和殴打。
l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该积极支持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受害人代表参与输血感染相关工作,需要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和经济支持。
l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该对输血感染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社会、经济、医疗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对感染者组织发展提供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
l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87年-2005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应强迫进行检测,不应泄露当事人隐私。检测应该是免费的。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都应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卫生部门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卫生部门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2006年通过政协代表给两会的"关于我国输血及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问题处理建议"的提案虽然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名义递交,但是此提案是委员会与秘书处共同起草,并且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共同联系政协委员并与之沟通后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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