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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13 楊佳二審 (2008-10-13 21:58:39)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點半,楊佳襲警案二審按時開庭。
楊佳看上去比一審時稍胖,精神狀態良好。
當被法庭問及姓名、住址、籍貫時,楊回答敏捷,顯機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別,他對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記得之清楚,象放電影一樣把情節說出來,狀態放松,回答準確。
首先由被告人自訴上訴理由︰
1︰不是故意殺人。
2︰一審時要求證人出庭未果。
3︰從未提出過無理要求。
被告律師向被告發問。
律師問︰到上海幾次。
答︰三次。
律師問︰
談談經過。
楊答︰
第一次到滬旅游,租了一輛自行車遭警察盤問,並受到侮辱和毆打。事後,楊要求200元長途電話費的賠償及書面責任認定回執,警方承諾2周後給予處理結果答復,楊第二天回京。
一個月後,駐京辦工作人員在京向楊陳述處理結果︰1︰同意300元賠償,2︰責任是第一次處理時楊不配合在先,楊拒絕接受處理結果。
又2個月後,所里人大代表到京開會,又與楊見面,談及處理結果,同意1500元賠償,但仍堅持是楊不配合在先,楊再次拒絕。此後滬方警察再無聯系楊。
楊隨後以電子郵件和書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級部門投訴,未果。計劃向媒體投訴,買了1000個信封,1000張郵票,1箱復印紙,後覺得可能沒效果,未實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買了一輛新捷安特自行車,在上海景點旅游,未發生不愉快事情,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滬。
律師問為何又來。
楊答︰要對第一次來時發生的事討個說法。
律師問為何第二次來滬時不去討說法。
楊答︰討說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時間,第二次是來旅游的,一心不能兩用。
26日-30日的5天時間里,楊購買了防毒面具,催淚瓦斯,刀,錘子,橡膠手套,在垃圾站里揀了塑料筒和8個啤酒瓶,並在汽車維修站里買了汽油。
律師問為何要準備這些東西。楊答︰面具和手套為防催淚瓦斯傷到自己,其他為防進入大樓時受到阻攔。
楊對7月1日發生事情表示都不記得了。並表示沒想殺死人。
對律師問到是否同情死者,楊表示否定。說︰因為警察就是隨時準備死的。
在審理中,上午楊佳對七月一日發生的事,都說記不得。
對錄像上出現的帶面具的人。當庭表示,怎麼證明那人就是我楊佳呢?
對作為證據的監控錄象中帶面具者被指為是楊佳,楊本人表示質疑。
對現場和證物上有楊佳血跡表示質疑。
他說,因為在被捕時他沒有受傷,並否認在證物清單和證物照片上簽過字。
公訴人對楊佳所答的"不記得"和否認的回答,認為是態度問題。
但楊佳鎮定的回答說︰"我記得的都說了,不記得的只能說不記得,信不信由你"。
辯護人問及他在太原經過,被庭上問此事的理由時,辯護人說那次傷的很重,有輕微腦震蕩, 會對被告造成氣質性影響。
劉曉原律師下午5時離開法庭時說︰無證人出庭。辯方律師提出的對楊佳重新做精神病鑒定的請求,被當庭駁回。法庭要求辯方出具警察打楊佳的證據。
有錄像顯示,楊被數名警察強行拉扯到另一個房間。
楊媽不在場,辯護人謹慎地在訊問時提到過他母親。
下午開庭。
就以下三個議題進行辯論︰
1、是否有必要重新對楊佳作精神病鑒定
2、一審出具鑒定的鑒定機構是否有合法資格
3、警察是否打了楊佳。
楊佳對一審的鑒定結果表示沒有意見。他說,我沒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辯方律師認為,楊佳有精神病,應當重新做鑒定。
法庭認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當庭駁回了辯方律師的請求。
就機構的合法性做了辯論。
辯方律師對一審的鑒定機構的資格提出質疑,認為它不屬于醫院,不符合法定有權作鑒定的機構,沒有資格做鑒定。
檢察院請參與一審作精神病鑒定者之一出庭做證,證人講述了鑒定經過,結論是楊佳沒有精神病。
辯方律師認為鑒定太草率,資料不全面。
當證人被問及該機構是否可以和省一級指定醫院劃等號時,證人說,我不回答這個問題.
檢查官說︰這個資格問題和鑒定結果沒有關系。
檢察院宣讀7個警察沒有打過楊佳的證詞後,問楊佳對證詞的意見。
楊佳說︰他們說的都是假話。並且具體指出了每個人的證詞中錯在哪里,假在哪里。
當楊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證據時,楊佳說︰你們現在要我拿證據,我當時要求做筆錄,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車和復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傷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說沒必要。說二周後就給你答復……
楊家說︰"我是無罪的,是他們違法,有罪的是他們。"
法官問︰你有什麼補充意見?
楊說︰"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
被告律師問︰你認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無辜的嗎?
楊答︰我不認為他們是無辜的。
法官問︰為什麼你認為他們不是無辜的?
楊答︰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楊佳在最後陳述中說︰"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後都會被判刑坐牢。"
審判長宣布︰待核議庭商議後擇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根據記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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