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开庭 安徽省政府成被告
全国首例法院受理的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一审开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中产生的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因信息公开纠纷,安徽省政府成为被告。该案于10月9日上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此起彼伏,但在不少地方,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诉讼。
合肥中院受理的此案是全国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且涉及行政复议中的政府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等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因此备受各界关注。
该案原告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案件缘起于安徽省宣城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
纠纷缘由
2007年5月10日,任雪花等四名安徽省绩溪县居民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
此前,这几位居民建设的房屋,因"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房屋,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绩溪县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拆除。而任雪花等人认为,绩溪县为了建设生态工业园而改变了城市规划,才是导致他们的房屋面临被拆危险的真正原因。
任雪花等人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调查发现,宣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绩溪县生态工业园违反了1993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以及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两个文件中关于设立各类开发区审批权限的规定,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此外,绩溪县生态工业园的设立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也不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
安徽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以"本案适用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为由,决定中止行政复议。任雪花等人对此不服,但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获法院受理。
袁裕来认为,国发[1993]33号等中央文件的规定很明确,近年来中央对此问题已经"三令五申",不存在"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的问题,被告中止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008年6月11日,袁裕来以个人名义向安徽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所称的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的具体是哪些法律政策规定,并公开答复已向什么机关提出了请示,以及该机关有没有答复等信息。该申请还要求安徽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由于没有得到安徽省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2008年7月16日,袁裕来向合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法院受理。
法庭交锋
10月9日上午,该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政府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已经及时给予答复;二是认为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三是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安徽省政府在答辩书中表示,因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也不需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告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复议机关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
安徽省政府称,其工作人员于2008年6月20日上午9时21分电话告知原告这一意见,据此,安徽省政府认为,他们对原告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此外,安徽省政府还认为,前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原告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
袁裕来对安徽省政府的这些答辩意见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辩驳。他认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也是属于政府信息,应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当然包括动态的执法过程,否则将会把政府信息公开限定在档案管理阶段,背离"阳光政府法"的真谛。
袁裕来表示,《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矛盾,只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至于被告资格问题,袁裕来表示,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只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没有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的主体资格。在国务院部委系列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只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安徽省政府既然是复议机关,当然也是复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因此其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当天的开庭进行了将近一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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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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