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日星期五

【权利:1157】 张赞宁回复: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征求意见稿)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空前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受伤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示慰问!我们对杨佳先生在案发前后所承受的不公正待遇和巨大痛苦表示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在20071218日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

鉴于我国过去有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有"留养承嗣"的特别赦免的人道传统;

鉴于本案存在正在面临改革的不完善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存在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质疑的程序公正问题;

最后,也鉴于我国与全球文明接轨的三十年改革再未进行过特别赦免的尴尬地位。

我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及第八十条的规定,(注:红字系我所加;"中央政府"四字删除,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决定特赦权,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重开文明之先例。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目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把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各国议会联盟也呼吁所有议会及其成员,为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或至少确立暂停处决直至完全废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

大赦国际是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认为:死刑侵犯生命权;死刑经常被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死刑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易于引起暴力。该组织持续推动各国政府立即彻底废除死刑,持续推动联合国明确宣布死刑违背国际法。

而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2007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并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曾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19599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赦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1119日、19611216日、1963330日、19641213日、1966329日、19753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在本案中,杨佳先生的作案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案件起因于警察侵害过杨佳先生的人身权利。杨佳先生在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在他认为别无出路时,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审慎研判。对杨佳先生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非法遭遇,社会各界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没有公布所有涉案事实真相。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规定,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行的人,有权享有所有最严格遵守的公平审理保障及若干额外的保障措施。因为鉴于死刑有一旦执行便不可挽回的性质。而且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利要求获得赦免或减刑。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

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进步、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我们知道,要启动特赦程序比较复杂,如果难以启动宪法第67条和80条的程序对杨佳进行赦免,还可以退而求其次,不妨效仿三十年前的新疆高级法院对蒋爱珍义愤杀人案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在三十年前新疆高级法院,尚能对出于义愤连杀3人的蒋爱珍做到不杀,依法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诬陷、侮辱、迫害蒋爱珍的人员也绳之以法。

197910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后,人民日报编辑部在五个月内收到各阶层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件,这些来信从不同角度提出:蒋爱珍是出于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并认为对诬陷蒋爱珍的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收到大量同样性质的人民来信。在狱中的蒋爱珍收到了数千封信件和包裹,其中向她表示爱情的信就有100多封。她得到广泛同情。人们不是同情或支持她杀人犯罪,而是出于对"文革"期间遗留下来的那种诽谤诬陷、肆意侵犯公民名誉权的风气深恶痛绝。出狱后,蒋爱珍回到故乡绍兴,绍兴市市长作出了由公安局为她落户、由卫生局为她安排工作的批示。后来她被任命为清洗剂厂厂长。可见,免除一名因义愤杀人的杀人犯的死刑是深得人心的。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今年年末,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迎接大典,为争取同列文明人类,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各种社会危机,恢复国家元气,重建政府合法性基础,重建国民对政府执政能力之信心,我们呼吁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08918  

 








From: "zts zts" <ztsztszts@gmail.com>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Date: Sun, 28 Sep 2008 18:20:57 +0800 (CST)
Subject: 【权利:1122】 Re: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征求意见稿)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空前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受伤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示慰问!我们对杨佳先生在案发前后所承受的不公正待遇和巨大痛苦表示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在20071218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

 

鉴于我国过去有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有"留养承嗣"的特别赦免的人道传统;

 

鉴于本案存在正在面临改革的不完善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存在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质疑的程序公正问题;

 

最后,也鉴于我国与全球文明接轨的(建议取消这句,尽管我国有人倾向加入《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但毕竟我们中华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演变至今尚未必定趋向欧美文化,而且愈来愈明显地有多元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暴露他们的法律远非优等,仅仅是恶性的习非为是而已)三十年改革再未进行过特别赦免的尴尬地位。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重开文明之先例。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建议增加"尽管我们中华法律文化完全有理由排除强权干预和扼杀,而按自身演进规律在国际良性互动中发展,包括适当考虑毕竟)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目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把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各国议会联盟也呼吁所有议会及其成员,为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或至少确立暂停处决直至完全废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

 

大赦国际是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认为:死刑侵犯生命权;死刑经常被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 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死刑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易于引起暴力。该组织持续推动各国政府立即彻底废除死刑,持续推动联合国明确宣布死刑违背国际法。

 

而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2007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并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曾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19599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赦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11191961121619633301964121319663291975317,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建议本节着重谈本案的来龙去脉直到死刑宣判后的围绕上诉的情节有太多的可质疑事由,而一旦执行死刑即无可挽回,其他断语性话语似乎跟百姓非法官身份不符)在本案中,杨佳先生的作案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案件起因于警察侵害过杨佳先生的人身权利。杨佳先生在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在他认为别无出路时,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审慎研判。对杨佳先生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非法遭遇,社会各界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这句宜着重谈,并适当谈现下的法律未必是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符合法治精神立法的,若拘执成法而违背民情民意,显然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没有公布所有涉案事实真相。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规定,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行的人,有权享有所有最严格遵守的公平审理保障及若干额外的保障措施。因为鉴于死刑有一旦执行便不可挽回的性质。而且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利要求获得赦免或减刑。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

 

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 数千名囚犯获释。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进步、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今年年末,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迎接大典,为争取同列文明人类,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各种社会危机,恢复国家元气,重建政府合法性基础,重建国民对政府执政能力之信心,我们呼吁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08918

(总之,第一我特别反感去接轨国际文明,第二,该强调本案有太多的疑点,不论政府,还是法院,抑或主流媒体都远远没有给与能令人理解和信服的正常的言行反应,体现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反应,第三,更该强调非主流媒体和街谈巷议几乎表明社会各界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甚至对被主流认定穷凶极恶丧心病狂死有余辜的歹徒,竟有大加赞颂的,执政者似乎该予以最充分的考虑对其采用特赦。以上看法,敬请参考。谢谢!)

 

 


 
在08-9-27,之民在野 <zaiyezhimin@hotmail.com> 写道: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空前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受伤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示慰问!我们对杨佳先生在案发前后所承受的不公正待遇和巨大痛苦表示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在20071218日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

 

鉴于我国过去有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有"留养承嗣"的特别赦免的人道传统;

 

鉴于本案存在正在面临改革的不完善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存在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质疑的程序公正问题;

 

最后,也鉴于我国与全球文明接轨的三十年改革再未进行过特别赦免的尴尬地位。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重开文明之先例。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目前,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把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各国议会联盟也呼吁所有议会及其成员,为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或至少确立暂停处决直至完全废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

 

大赦国际是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认为:死刑侵犯生命权;死刑经常被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死刑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易于引起暴力。该组织持续推动各国政府立即彻底废除死刑,持续推动联合国明确宣布死刑违背国际法。

 

而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2007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并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曾七次对战争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

 

19599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赦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1119日、19611216日、1963330日、19641213日、1966329日、19753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在本案中,杨佳先生的作案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案件起因于警察侵害过杨佳先生的人身权利。杨佳先生在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在他认为别无出路时,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审慎研判。对杨佳先生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非法遭遇,社会各界出现了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没有公布所有涉案事实真相。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规定,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行的人,有权享有所有最严格遵守的公平审理保障及若干额外的保障措施。因为鉴于死刑有一旦执行便不可挽回的性质。而且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利要求获得赦免或减刑。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

 

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进步、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今年年末,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迎接大典,为争取同列文明人类,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各种社会危机,恢复国家元气,重建政府合法性基础,重建国民对政府执政能力之信心,我们呼吁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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