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生以卓绝的努力为我们开辟了道路。他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恶法,要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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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荆陵
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第16人--发起人兼义工
当人民开始不合作时,非法和不公正的政权就要垮台了!-----甘地
国家的自由之路需要从您脚下开启,从每一个愿意承担起责任的公民脚下开启。
2008/10/12 Albert Yao <eaglezwei@hotmail.com>
作者:姚立法
(我收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其明老师和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李凡所长邀请我出席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院和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主办的"选举法修改与中国法制建设"会议的信息时,我八十六岁的母亲在病危中。当时我决定,只要我母亲葬礼不与会期重合,一定出席会议。但当我母亲遗体火化后的第二天,我就被潜江市政府安排的20多人,24小时监控,并被告知,不得离开潜江。于是我写出此文,送交会议。)
我从1987年第一次竞选原潜江县人大代表至今,已有22年了。在这22年中,我竞选潜江市(1988年撤县建县级市)人大代表七次;竞选潜江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一次;竞选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一次。我的竞选经历和遭遇,在中国近百年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追求民主宪政的历史中,是不多见的。我于1998年11月28日,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即选举日选票上没有印刷我姓名的情况下,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获选名填写1706张有效赞成票,而当选上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我担任潜江市人大代表五年中,以代表职务的所作所为、一言一行,在中国造成了极大影响。
***去世之后,1987年以前,我参加过两次选举原潜江县人大代表的活动。第一次是我在原潜江师范学校读书时。那是1978年冬天。班上的体育委员通知我们到教室门口集合。同学们排好队后,班主任告诉我们马上就要参加选举县人大代表的大会,要求我们遵守组织纪律。此时,我们每位同学得到一张选民证。选举日前的一切选举活动,我和同学们是一无所知,选举日被"选"上的人大代表的所作所为,我和同学们事后还是一无所知。我不认识选票上的候选人,也没人向我介绍候选人,我不知道选出的人大代表与我是什么关系,我也不知道选举是我的政治权利,我更不知道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
第二次参与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是1984年冬天(1981年我和我的同事----原武汉空军部队潜江农场子弟学校教师因教育局选区没通知,而失去选举权)。那时,我脱产上电视大学读书。读书前,我在原潜江县教育局(普教科)上班近一年。因在行政机关上过班,加上当时中央提倡干部"四化"(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革命化),我开始关心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我认识的选民,大多是在机关上班的国家干部。他们中间,有一些人经常针对选举发表意见,但一般是在酒后茶余间。因为在单位会议上学习的关于选举的文件规定和选举实际做法相差甚远。
下面开始叙述我的竞选"议员"之路及其遭遇。叙述方式不是按竞选年份顺序,而是按选举过程的程序顺序进行。
一、选区划分
1998年11月,我在潜江市综合口教育局选区当选市人大代表。教育局选区由潜江市教育局、潜江中学、潜江市实验小学等十六个教育局直属单位组成。我任代表五年中,走访选区选民、书面向选民定期汇报代表工作等,做得选民是比较满意的。到目前,中国还没有过第二位书面定期向选民汇报代表工作的人大代表。到2003年11月换届选举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决定,把离城区十多公里的竹根滩中学等四个单位划入教育局选区。这对我竞选连任是十分不利的。因为我五年中,很少到竹根滩中学等四个单位去走访选民等。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做法,公然违反《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选举实施细则)关于"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规定。 2003年11
月,潜江市进行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我在园林办事处处直单位选区,在另选他人栏得赞成票800多张。选举日那天,到会选民2000多人,委托投票选民2000多人。选举大会在园林二中操场,投票前,参会选民相互约定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填写"姚立法",这一信息被有关人员得知后,选民们被临时通知到教学楼的各教室去。我并没有到该选区竞选。据选民们反映,那2000多张委托票是谁填写的,至今是个谜。有关方面分析,在另选他人栏填写"姚立法 "的是该选区园林一中、园林一小等十所中小学校的教职工选民。 2006年11
月,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决定,园林一中等十所学校的选民分散到各不相同的选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显然是针对我的,它与目前全国通行的"城市主要按生产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相悖。而同时,潜江市数以十计的派出所、警区的数以百计的警察却仍然在同一个选区,而没分散到不同选区去。
二、代表名额分配
1987年到2007年,我参与了七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竞选,其中六次在教育局选区竞选。教育局选区选民数从最初的1000多人到2006年时有7000 多人。但教育局选区六次都是分配两个应选名额。如此,一方
面,我和教育局选区全体选民的选举权"含金量"在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我竞选的难度。但与此同时,2006年11月时,中共潜江市委机关选区选民数500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却是三位。上述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规定。
三、选民小组组长的推选
1998年11月人大代表换届时,我所在的选民小组----潜江市勤工俭学办公室,推选选民小组长的做法是由小组内全体选民无记名投票产生的。当选者为办公室副主任金兆茂。金每次参加选区召集的选民小组组长会议时,都要指责和批评选区选举工作组违背民意、违背法律规定组织非法选举。同时向选区反映选民小组选民的真实意见。比如,向选区报告候选人各自获得小组选民赞同其为正式候选人的意见票数,以便选区汇总后报送选举委员会以此决定正式候选人。金还及时把选区合法和非法的做法向小组选民报告。金的做法,遭到权势者的打压。选举中途,选区不再通知选民小组长会议,而是通知各单位中共支部、党委书记会议替代选民小组长会议。依法民选的选民小组组长官方不认可。 2006年,人大换届时我所在的选民小
组----潜江市实验小学,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做法是,在一个快下班时的全校教职工会议上,会议组织者把学校常规工作安排完后,在参会者感觉即将散会时,突然提出校长为选民小组组长,要求参会者赞成的就鼓掌而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机构中唯一有法律规定由选民推选产生的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工作指导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全是任命产生。可以想见,选民小组组长依法产生,对独立候选人竞选是多么重要。 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6年四次换届选举时,若依法确定正
式候选人,我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成为正式候选人。然而,教育局选区在1993 年1998年时,是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选民小组组长、十六个单位的中共支部书记、党员、团员、选民代表几十人投票决定的正式候选人。这本身就是公然违反选举法。
2003年和2006年,教育局选区选民依法享有的对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和确定权被剥夺。各选民小组在征求选民赞成谁为代表正式候选人时,只走了个闪电式的过场,此过场且非法定形式!选民小组组长不依法产生,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他们不仅会充当打压独立候选人竞选的打手,而且会侵害绝大多数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
四、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看起来是一个简单问题,但当竞选十分激烈的时候,就不是简单问题了。
1998年我当选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赞成票中,近三分之一是潜江中学复读班学生选民投的。 2003年我竞选连任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文件决定,潜江市在校学生中的选
民,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登记。这个决定,既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又违反《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什么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敢冒违法的风险?为什么潜江学生选民登记事件的官司打到法院,也没有结果?为什么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建议潜江学生选民登记事件应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注也没有下文?为什么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讲不讲规矩,讲不讲法的问题。 2003
年换届时,教育局选区各选民小组公布的选民名单中,一些退休在家的教职工没有被公布出来,理由是他们应到居住地选区登记。而一些退休后外出的教职工被公布出来,因他们不能亲自投票,但会有人"代"其投票。 2003年换届时,教
育局选区各选民小组公布的选民名单中,一些从未听说过的人被公布出来。这些人多是户口挂靠在亲友家的流动人员。这些人被选区确定为委托投票人员。其实他们并没有委托谁代其投票。 2003年换届时,教育局选区不少
临时工都被公布为选民,他们的户口、他们的居住地都不在教育局选区。潜江选民登记事件,使我加深了对议会斗争,就是议席的斗争;议席斗争,就是争夺选民的斗争的认识。但是,争夺选民不讲章法、不讲游戏规则就太卑鄙了。
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1987年、1990年、1993年和1998年四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我成为代表候选人不是问题。我都曾被选举委员会公布为代表候选人。但未被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过。 1987年时,潜江县选举委员会没有
印制"潜江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供选民领取。我到教育局选区选举工作组(设在教育局政工科)询问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该如何办理时,工作人员经请示后答复是,随便用一张材料纸,写上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和签上推荐人姓名即可。由于1987年我的竞选、由于签名推荐我的选民受到各自单位中共支部书记的批评、由于我在选举日得另选他人票在非正式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等,1990年换届时,教育局选区产生的代表候选人有7、80人。那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前,选举委员会要公布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我曾在1990年的第二轮初步代表候选人榜上有名。其时,第二轮、第三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成了选民们议论的焦点话题。议论的越多,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组的行为就越丑。形式、过场看似民主的东西,其实质是反民主、反法律和反人民的。 1993年的时候,教育局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在选民小组会上强
调,每个选民小组向选区最多只能上报两名代表候选人。此决定是反法律的。我当时曾到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去控告。教育局选区的目的很明确,初步代表候选人越少,则他们被选民批评其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民主的可能性就会越少。 2003
年换届时,我无法得到推荐表,普通选民也无法得到此表。潜江市实验小学的做法是在一个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会议组织者宣布,当你找到十个(含你本人)以上在会场的人且这些人都推荐同一人时,才可以找他领取一张推荐表。这个会议之前,学校中层干部和年级组长开过会,曾面授机宜。我在这个会上无法得到推荐表。不是年级组长的人也得不到推荐表。好笑的是,有了2003年的经历,在2006年换届时,我在潜江市实验小学同样的会上,第一个站出来提出推荐校长李爱玲为候选人而要推荐表,会议组织者还是不给推荐表我,教职工们也不敢响应我的提名表示同意推荐校长。 2003年时,
我请潜江中学的老师弄到了推荐表后,第一件事不是抓紧时间找选民签名推荐我,而是复印了五十份送给全市得不到推荐表的各位独立候选人。我得到了胡先荣、金兆茂、漆良选等近三十位选民的签名推荐。因签名者不是同一单位(是同一选区)的选民,在交推荐表时,好几个选民小组都不收。推荐表在潜江中学交出去后,签名者中的绝大多数人立即被教育局纪委书记伍孝江等十多人"谈话",被迫在事先打印好的"撤回推荐申请"上签字。潜江市城南居委会选区、东方居委会选区的选民联名签名的两份推荐我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表交出去后,该二选区和选举委员会宣布无效。到了2006年换届时,教育局选区宣布本选区只能推荐女性为候选人,因为选出的代表只能是女性。 2006年时,我没有能力和机会得到推荐表了。
因为在选举期间,我几乎失去了自由。
六、对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
根据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要"三上三下,优中选优",直到绝大多数选民一致认可接受正式候选人名单为止。其实,从1987年到2006年,历次选举,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权几乎不存在。 1987年和
1990年,没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简历。 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6年,选民们只能听一听有关人员宣读代表候选人的简历。选民们对代表候选人评价、比较、讨论、协商的机会没有。我曾四次被公布为代表候选人。我不仅失去选民认识和了解我的机会,我反而被有些官员诽谤有神精病、想当官等。实际上,选民小组组长几乎是不组织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协商和讨论的。因为,若民意表达得越多,则长官意志实现就越难。
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987年、1990年、
1993年和1998年,我是教育局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没有依法把我和其他候选人名单交教育局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四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不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不"征求选民的意见",不"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而是由教育局选区指定的三、四十人表决后,由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据其确定的。 2003年和2006年,我成为代表候选
人的权利,被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2003年和2006年,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时,仍然用非法的方式。潜江全市151个选区中,99%以上选区的代表正式候选人是内定或者指定的,也即非法确定的。
八、投票选举
1990年(含该年)之前,教育局选区的选举日,选民都是在一个会场投票。选举会场的监票、计票人员,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等都是非法产生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选举大会的主持人,监票、计票人员,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选民小组长等都未经业务培训。投票大会会场没有秘密划票间。 1993年投票日前,我向选民派送了三份共几千张的宣传选举
法、指责选区组织非法选举和我竞选的传单。此次投票日,教育局选区分成了六个会场。
1998年投票日,教育局选区分成了十六个会场。 2003年投票日,教育局选区分成了二十一个会场。 2006年投票日,教育局选区分成了二十三个会场。把一个选区划分成越多的分
会场,是不是就越对我竞选越不利呢?不一定!但在以下情况下,对我是越划得多越不利: 1、另选他人的笔迹会被鉴定的消息满天飞; 2、各分会场当场各自唱票; 3、坚决
不准姚立法当选人大代表的"官方消息"传遍大街小巷; 4、某某要确保当选、某某是陪选的会议精神,几乎是家喻户晓...... 在教育局选区,还出现"指定"选民坐位、选民填写选票时被人
监视、所有分会场铁门紧锁并放风一次不成功接着再选、委托投票人名单是机密、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指定产生、选民无秘密写票处等。
九、其 它
1、1993年我竞选时,原中共潜江市委书记马荣华(现被判刑)在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大会上,指责我竞选并在会上宣读我的竞选传单,指其象国民党在和***讲话。 2、1993年我竞选时,多次被中共潜江市委
宣传部副部长许东海等人约见"谈话"。 3、1998年我竞选时,我在文昌高中向选民派送竞选传单时,遭到该校时任副校长张泽振的暴力阻栏。 4、1998年我竞选时,多次被中共潜江市人民政府综合口
党委副书记王召绪等人约见"谈话"。 5、1998年我竞选时,选区内和选区外,不少单位不准我进入派送或张贴竞选传单。 6、2003年我竞选连任时,我和我的支持者不能进入选区各单位向选
民派送代表工作汇报和竞选传单。 7、2006年我竞选时,我的支持者在潜江城区各车站、路口向选民派送普及选举常识和我的竞选传单时,多人多次被警方带走。如湖南常德庞立端被带走七次,其中两次被警方用警车送回常德;如时任枝江市人大代表吕邦列在潜江街头派送传单时,被潜江警方带离后用警车送回枝江。 8、2006年我竞选时,我、我的"竞选办"主要成员被
有关组织威胁或"收买"。 9、2006年我竞选时,我不可能到选区和选民见面;我、我的助选团队没有机会到教育局选区派送竞选传单。教育局选区各单位戒备森严。 10、2006年我竞选时,在投票日前,我两次
被潜江市国保大队传唤。第二次传唤,在投票日前半小时结束。 11、2006年我竞选时,选举日我在城区三十个选区都有得票。哪怕多个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不断喊,"不要投外选区的人,不要选姚立法",我在多个选区仍然得高票。要是选举日讲一点点规矩,我会在多个选区同时当选。 12、2007年12月,我在潜江经济开发区第四选区补选代表时参与竞
选。选举日,选举组织者把数百张流动选票交由三人在一小车(车牌鄂N06596)上填写而"保证"了执政党基层组织意图的实现。
结 语
我所走的竞选之路,是一条1949年前的先辈们走过的老路。只是这条路有几十年不准人走了。1949年前,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时潜江县的朱心佛和刘梦庚公开竞选国大代表时,没有遇到过我所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我竞选的经历和遭遇,也不是孤例。据我的调查,中国越来越多的独立候选人,在竞选时的困难和风险是越来越大。竞选的困难和风险的实质是----选举法不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竞选的困难和风险的实质是----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人民没有真实的直接和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的话,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国家的一切权力不属于人民,中国就不会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中国就不会融入国际社会,中国就不会承担起大国责任,中国就不会可持续性发展,中国就不会有可期待的美好明天。人大代表选举的权利不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形同虚设;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形同虚设,则这个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强大和文明。
恶法和良法仅一步之遥,我特此呼吁:完善和修正《选举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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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荆陵
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第16人--发起人兼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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