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星期五

【权利:969】 过往海洛因成瘾者不满北京公安强行尿检,起诉后法院立案

高某诉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

违法行使职权已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829发布

 

新闻采访联系人:

高某:0873-7141196

王文:13769399408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010-88142132

 

高某诉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违法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强行尿检),以及违法对其使用手铐的强制传唤方式,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近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2008826正式立案受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为高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高某称,他曾因吸毒于20059月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12月期满释放,之后一直没有复吸。

200864,高某和一个朋友为参加一个会议自云南路过北京。下午,他们两人一同住进北京市海淀区某宾馆。65下午时分,有四个人来到他们居住的房间,其中3个人身穿警服。四人进到房间后立即把高某和朋友二人带上手铐,紧接着搜查他们携带的书包及其他物品。其中没穿制服的警察把高某的朋友叫到对面隔壁的另一房间,询问了一些情况,如来北京干什么,现在是否吸毒等。几分钟后,几个警察就把双方带出宾馆押上警车。这过程,警察一直没有出示证件及表明身份。高某上车后问他们是什么人,他们才答复是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的。

高某和朋友被带到恩济庄派出所,两人分开。警察问高某是否有吸毒史,现在是否吸毒。高某答复曾经吸过但现在不吸了。之后警察对两人分别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阴性。做了笔录并签了传唤证。警察让高某和朋友二人自己离开了派出所。

高某认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 

一、派出所对高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的行政行为违法,证据不足,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前提条件是对有吸毒嫌疑的人。

高某曾经有吸毒的经历,并不等于目前仍然吸毒,况且他200712月劳动教养期满后一直没有复吸。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高某目前有吸毒的行为,不能仅依据高某曾经的吸毒经历,就任意对高某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另外,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怀疑高某吸毒的情况下,仅凭其吸毒的经历,就对他随时检测,无疑是一种的歧视,不仅是对他人身权益的侵犯,也不利于国家毒品伤害控制工作的进行。

二、            派出所使用手铐的强制方式传还高某,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高某的人身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传唤高某时,高某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况,派出所在此情况下使用手铐进行强制传唤,违法了法定程序,也侵犯了高某的人身权益。

高某在诉讼中要求派出所提供其为有吸毒嫌疑的证据,以及对他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法律依据,还要求派出所提供合法对他使用手铐强制传唤方式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否则,确认其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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