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星期三

【权利:895】 “改制”是真还是假?

"改制"是真还是假?

 

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在20071210对全体工人发出《在岗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后有60名工人觉得三联公司"改制"有问题,于208227日委托并成功在宁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立上案公。一直到2008425第一次才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关于现在三联公司不是原先的三联公司,以及改制的合法性

依据199511实施《劳动法》后,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与

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就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是国家强制行为。从三联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6114成立,于20101231才终止,也是《劳动法》实施后成立,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同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公司在法律程面上没有任何变化!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变化!

而《乡镇企业法》是199711才实施,乡镇企业法》所称乡镇企业,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而所谓的证明是乡镇企业,那只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奖励与保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事实上,本案中的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从营业执照上

就可以看出来,并有三家股东:股东之一——宁河镇镇政府60%、股东之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30%、股东之三——北京中北窑业技术公司10%。三联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被诉方的律师辨称三联公司是乡镇企业!

主因三联公司自从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后,就一直拒不执行《劳动法》的相

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在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更为严厉,如果说用人单位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三联公司在通过所谓的"改制" 短短两个月(200711192008118)的时间里,竞将账面资产总额3807.21万元账面净资产额1550.66万元人民币的国营公司,变买为766.21万元人民币,成了三联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闫渤私有财产,真可谓"神不知,鬼不觉!"

假定三联公司的"改制"合法,完成时间也就是交易结束时间是2008118三联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闫渤就取得了所谓的合法所有权(见证据⒂),工人们在200824领到了每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龄计算,但却是按2007年宁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一个月720元,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三联公司进行所谓的"改制",以及辩称或寻找一些没有法律效力来证明自己是"乡镇企业",就不言而明——逃避法律制裁!

2008227正式立案,工人们的诉讼主体是"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2008425第一次开庭为止,三联公司所提交的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没有任何变化!三联公司在目前的法律程面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公司非彼公司!

二、关于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是三联公司造假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三联公司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时间:

120071119宁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三联公司改制方案》文件报告(见证据⑸);

220071122召开宁河镇镇政府相关领导在镇长办公室讨论通过县政府发布的《三联公司改制方案》(见证据⑿);

320081128宁河县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宁河政函[2007]99号文《关于同意宁河镇人民政府转让股权的批复》(见证据⒀),但要求"确保公司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2007124通过天津国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确认(见证据⒃);

520071210三联公司对全体工人发出《在岗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6200821,三联公司《通知[2008]3号》通告告诉全体工人"改制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7200824,全体职工才领到标准720元、按实际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这样的一个时间里,进行了所谓的"改制"是合乎逻辑的,工人们领到的这笔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补偿金,觉得有问题,才诉求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于2008227日立案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

120071119宁河县人民政府才发布的《三联公司改制方案》的同一天,三联公司居然召开了职工大会,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对《三联公司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奇怪的是职工安置方案的出台却没有具体的日期?同时与后来的《在岗职工经济补偿方案》不一致!而且召开一个职工大会需要作四份会议记录(见证据②、③、④、⑦)吗?

2、《三联公司改制方案》经宁河县人民政府于20071119才出台,三联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长闫渤同志怎么可能在2007710上午九点召开职工大会(见证据①),作关于《三联公司改制方案》的报告呢?所谓的股东之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也居然在2007119进行讨论同意《三联公司改制方案》和《三联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见证据⑩)?股东之二北京中北窑业技术公司也在20071122(见证据⑾)同一天居然与镇长办公室讨论同时通过?

3、所谓的"改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的事实是:三联公司,从来没有召开过一次职工大会,职工根本就不知道、也没看到改制内容、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是由办公室陈洪萍找每个职工在一张白纸上签字,没有内容;同时由三联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长闫渤主持,厂办负责召集各车间、各部门分别到会议室内,要求职工在表格上签字,不签不行!"改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是强迫工人在不知道真实背景和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而签的字。事实上是假借"改制"为名,让所有工人的工龄归零,从而达到规避200811起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定义务。

三、关于社会保险的诉求

我们依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同时依据国务院1999122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养老保险

依据1996110公布并实施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 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 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天津市地方法条例再一次规定了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其中,60名申诉的工人中还有17名工人,在2006410个向三联公司个人缴纳了包括单位应该缴纳的部分,也由工人个人承担总计17980.40元。显然是是强权行为,应当依法返还。

2、失业保险

依据19981226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法律法规同养老保险一样。第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五)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依据规定,我们按照每一个工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2007710,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92号),从71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0771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28元调整为252元;"的规定,三联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给工人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52元×实际工作年限。

3、医疗保险

依据2001111颁布并实施的《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农民工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三联公司所提交的合法《营业执照》是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什么乡镇企业,而所谓的证明是乡镇企业,那只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奖励与保护行为,但不能超越和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自从199511《劳动法》实施后,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就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是国家强制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2001111,三联公司就应当主动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凡是2001111之前进入公司工作的每一个职工应当依法获得医疗保险费的损。

(注:2001111之后进入公司工作的按实际的年限进行计算)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同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联公司有法定义务给工人们提交两年内的工资清单来确定解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而三联公司把"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720元",却是天津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通过劳动仲裁时,三联公司有法定义务提交最近两年内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那么,三联公司应当依法补足,并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两年内的双休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费

2006年宁河最低工资为650/月,加班费每天为:650元÷20.92天×200%62.14元;2007年宁河最低工资为720/月,加班费每天为:720元÷20.92天×200%68.83元;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年的法定工休日为:104天(12个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0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一年的法定工作日为:365/年-104/年法定工休日-10/年法定节假日=251天; 每一个月法定工作日为:251/年法定工作日÷12个月=20.92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讨要两年内的加班费。

同时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六、关于200821以后停止工作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医疗期间、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0811日起,在30日内没有与劳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200821公示《通告》,开始放假,听取安排,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部分工人安排工作,三联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安排工作的最低工资作为生活保障金。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对农民工的保障功能日渐衰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一旦被剥夺,就会导致侵犯人权的恶果。

同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共享"理念,让每个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也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消除歧视的要求,体现出新一届政府的远见卓识,这是历史必然发展的潮流,不可阻挡。也是与中央政府提出"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以及"城乡统筹" 和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是相违背的!

社会的和谐取决于协调社会矛盾的高效而绝不是对诉求的强制高压和威胁利诱,以及假借改制之名,逃避法定义务。只有工人的正当的诉求解决了,歧视被消除了,才有可能达到和谐的理想境界。

如果,三联公司有诚意解决问题,就应当尽快纠正违法行为,大家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达成调解协议!

求助: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那么,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于海江同志(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明显的利用政府职务之便,不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作法律援助,却违法为被告——用人单位(三联公司)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公民——本案中的申诉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公民代理人:张志强(请登录:http://www.ngocn.org/index.php?uid-15076-action-spacelist-type-blog   里面有相关证据的图片)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www.20080501.org

www.kaichu.org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