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权利:966】 2008年陈颖被四川美术学院开除学籍案

 
 
被不公平对待学生联合 :
 

 

假证亦如山--作假证的教师比作弊的学生更无耻                                           


   转眼被川美开除出来也有小半年了。从一二三月的忏悔难眠,到四五月的媒体维权,再到六月末的出庭,事到如今,就是不愿出来也要一定要从象牙塔里出来了。
   今年四月的时候,我与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的朋友聊及被开除一事,我明确的告诉他,无论如何我作弊是不对的,应受相应的惩罚。但这次的开除学生事件中,川美没有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正确,处分适当,没有以上三条,在法律上这个开除决定就是无效的,应该撤消的。
   朋友提醒我,你要小心,学校会捏造出一堆的人证物证来证明自己开除你是做到程序正当的,是合法的,因为它是学校,它有资源,这对它来说很方便很容易。

 

 

 

 

 

 

 
   一开始我并没有往深处想,只是随口谢谢了朋友。直到今年6月25日,才在学校的答辩状与重庆九龙坡人民法院第十五庭上有幸见到了这一堆人证物证。
   6月25日看到学校对我方行政起诉状作出的行政答辩状,一共有两份,落款日期分别为6月2日与6月11日。因为川美两份答辩状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我只总结了一下6月2日的川美答辩状内容作案例分析,大致是以下几点: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被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有法可依。
   其中校方在答辩状里写道:"2007年7月10日,原告在《毛概》的考试中因夹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进行作弊被当场查获,被带到学校教务处后老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随后原告递交的检讨书上没有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的反省,于是教务处老师让原告回去好好阅读学校下发给每个学生的《学生手册》有关违纪和处分的规定。"-----在这里我要指明,我是2005届的学生,手里只有2005级入学时发的《学生手册》,该手册是一本编写相当混乱的学生手册,里面很多内容自相矛盾,尤其在《四川美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P135中就可以看出:"。。。对上述作弊行为,(指一般的考试作弊行为)均当场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作弊者留校察看处分。对于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象这种打伤人判死刑,打死人判无期徒刑的学生手册,学生读了怎么可能不犯晕??用这样的学生手册来决定学生的生死,怎么能叫有法可依?依的是不是教职员工因为工作疏忽造就的"恶法"?

 

   三、被告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合法。
   我们先抛开学校答辩状里"原告在留校查看其间经老师的反复教育"这一吹牛行为,和"原告的检讨书没有好的认识态度和悔错态度,而是片面强调自己的委屈。"这一诬陷行为不谈,让我们来看看川美是否如自己所说的,真的是程序合法呢?下面单以川美2005年的学生手册P94~95第四章处分的报批程序为例,让我们看看真正的程序合法应该做到哪些流程:
  (一)调查取证。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
   其中明确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我记得2007年7月10日我受留查处分前,教务处的老师并没有做相关笔录,更不存在我在笔录上的签字;同样2008年1月24日我被叫到教务处以后,教务处的老师也没有做相关笔录,同样没有我我在笔录上的签字,甚至2008年1月25日下午我未做出陈述申辩就被校长会议火速开除前,我母亲多次打电话给学校,是因为在赶往去学校的路上,请求校方等她到校后(作为代理人)了解情况后再作决定,校方也置之不理。(这无疑是剥夺了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请问校方,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的签字何在?如果拿不出来,就不要称自己做到了程序合法!
  (三)处分报批。
   里面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和听取陈述或申辩结束后,由所在系系务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或学生处。。。。。。"2008年1月26日我母亲到老校区教务处了解情况,当时系主任与系书记均在现场,我母亲问主任和书记是否出示过系务会研究的书面处理意见,他们都异口同声的说两次处分没有写过这样的书面处理意见。其中系主任在我家长面前强调,象这样的书面意见是要由他本人来签字确认的。当时没有经他签字的书面意见,以后系里也不会出示这样的书面意见。那么请教务处出示两次由所在系系务会研究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没有这两份书面意见,就不能算是做到程序合法。
  (四)下达处分决定书。
  "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前后两次处分,无论是口头也好,书面也好,谁告诉了我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说到这里,不得不辩驳一下川美2008年6月11日的答辩状里对于检讨书与申辩书的强词夺理,学校在答辩里称,"该生随后递交了书面检讨书,对其作弊行为进行了陈述和辩解。"--检讨书不是申辩!有常识的人都明白,检讨书是认错用的,申辩书不是用来认罪的,敢问学校敢去国家教育部称检讨书就是申辩书吗?依法治校的四川美术学院居然将检讨书等同于申辩书,真是天大的笑话!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所在系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之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系里2007年10月24日收到我与其他两位受处分同学的留校查看处分决定书,为什么不在3日内将处分书交给我本人?系里的管教务老师和班干都有我的手机,为什么要拖到2008年12月我与系里两个同学去系办公室找重修资料的时候,才叫我拿处分书?这是不是所在系的教师工作失职

 

 

 

 

    四、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教育、引导,但原告并未重视。
    乍一看这句话很醒目,细看简直是标题党,而且文不对题。里面列举的是"被告入学时已发过《学生手册》让原告学习。。。原告入学三年来文化课有多少门不及格。。。"
    ----首先,请学校在发给学生《学生手册》前,将手册里的漏洞先修补好,再让学生学习,这才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并且,我们学习此手册时,是选节学的,学的不全;其次,你们在答辩状里数落我多科不及格,有落井下石饶开话题嫌疑,如果你觉得我不重视文化科目,为什么在开除前不多次对我进行"教育、引导"?等到把我开除了,双方对薄公堂了,再谎慌张张称"这个学生太不象话,竟有这么多科目不及格!我们不要这样的学生"来粉饰自己。你事前的引导,教育工作做到位了吗?众所周知,由我所在系的辅导员,教师等平时既不太管学生的出勤率,也不管学生的文化科目专业学得怎么样,且很少与我所在系其他两个班的普通学生进行交流教育,学校是怎么好意思在事后说"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教育、引导,但原告并未重视。"这句话的?!如果你们真的对学生这么负责,一直教育与引导学生,那为什么每一年考试的大规模作弊还是屡禁不止???

 

    五、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这句话的意思是,川美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
    这就是学校怕以上四点均经不起推敲,无耻加无赖的找出最后一招至阴损的杀手锏了,我让你告不成我,诉冤无门!可有点法学基础的人都知道,中国当代出过这么一出官司,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海淀区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还应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田永案从此开了中国内陆地区学生不服高校处分可以将高校作为被告对象对薄公堂的先河。2007年,中国法院网在其网站上公布"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具体案例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1/09/273978.shtml)。四川美术学院是重庆的高校,重庆是中国的直辖市,归中国的法律管,凭什么川美让重庆地区的法院驳回此案?难道四川美术学院超然于中国法律,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不成???退一万步说,如果你真做到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你怕什么对薄公堂?!你用的着这么心虚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么?!

 

 

 


    其实以上答辩状都没什么意思,最有意思的是属为了证明以上五点"情况属实"的一大堆人证物证,其中比较玄幻的人证有"证明听取过陈述和申辩,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的教务处老师,也有证明"通过多次,多种途径通知学生领取处分通知,该生满不在乎,完全置之不理,拒领,回避"的几位系秘书系辅导员,多位系学生干部,和系里一些受过留查处分的普通学生。物证则有为证明"原告的检讨书没有好的认识态度和悔错态度,而是片面强调自己的委屈"的本人前后两次三份检讨书,一张"证明该生学习并熟悉《学生手册》,是反复受过教育的所谓入学时做的检验学生是否熟识《学生手册》的试题"(这个试题本人过目后觉得很陌生,根据多年应试教育训练出来的经验,里面的题目恐怕是校方后来随手拈一些06,07的试卷拿来混人耳目的,再者,怎么只有试题?要拿出当年有本人笔迹学号签名的答卷才有可信度啊。否则你不就是在玩弄法庭?)--可谓五花八门,样式齐全,准备周到,如果两次处分前校方能大大方方的召出这些人证物证在本人及家长面前一一演练,怕也没有今天对薄这个局面。

   俗话说铁证如山,其实假证亦如山,育人者说一些好听的空话不能使学生受到什么教育,但是育人者如果身体力行的说一些假话,就一定使学生终生受教。

 


   下面挑一些本人于2008年6月25日在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出庭后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精彩证人证词供大家欣赏:

 

   2008年6月25日,本人所在系的教学秘书L老师在法庭上作证,2008年10月24日,由她把受留查处分学生名单的公告贴在所在系公告栏上,随后委托了几名班干和一位同受留查处分的B同学去通知原告拿处分书,找不到人;2008年11月的某一天,她与系里的行政秘书D老师,辅导员,另外一位M老师四人一起去食堂吃饭,在路上遇到被告,便让被告下午到办公室,被告没有来。

   与此同时,另一位行政秘书D老师在法庭上做证则显得有些技艺生疏了,竟在公堂之上脱口而出2008年10月的某一天,她与系里的教学秘书L老师,辅导员,另外一位M老师四人一起去食堂吃饭,在路上遇到被告,便让被告下午到办公室,被告没有来。


    学生证人在当天有几位因课缺席,有几位因为审判长认为其证词不是本案的焦点,故不让其出庭,没能好好发挥。不过,他们同样留下了比较耐人寻味的书面证词作为呈堂证供:
    其中:"住在本人对面宿舍,经常来本人宿舍串门,本人也经常到其宿舍串门,有本人手机号码"的班干Z同学称,2007年10月24日,L老师让其叫原告去领处分通知,原告不在教室,情况属实;同样有本人手机号码,本人时常给其打电话的本班班长对其证词称:情况属实;与本人一起在2007年7月10日作弊被处分的B同学则称,L老师让他通知原告拿处分通知书,原告不在教室,便让其它两个女生去转达原告,至于那两个女生是谁是否通知到了,就不得而知了。(学校曾称在2007年10月找同受留查处分的B同学去通知本人拿处分书,B一个男生,又不能进女生寝室,如果本人不出寝室,他不是一辈子都通知不到?随便找个同学通知,是不是负责任的态度?这就是学校所谓的"负责任"的"多次通知"?学生在入学的时候都有记录学生的电话。这些都是档案。为什么处分这么大件事情,系上不直接电话通知,反而要找学生通知?什么是回避?本人什么行为是在回避处分?请学校拿出充分证据再说。不要信口雌黄。

 

    其实对于这些老同学的证词,我理解。学生嘛,手无寸铁,不够老练,也不知道怎么才合适的保着自己,学校有什么搞不定的事不想负的责任就专把皮球推给这些最不该担责任的学生。班干部压在权利的最底层,平时就上面推下面怪,吃力不讨好,有前途和学位证捏在学校手里,只有配合着上面的唱大戏跑跑龙套;被处分过的学生还要看学校的脸色才能抹干曾经的记录拿一张毕业证,现在不配合,十年寒窗和投入的金钱就算废了。而且退一万步说,你们的身份只是和我一样是学生,通知到位不到位,不是你们的事,你们不用负半点责,是谁失职谁知道。我只愿大家若干年后再不受制于学位证书与恐惧学校的时候,能坦诚的摸着良心说说当年这件事。


    不过那几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人民教师,我就有点不愿理解了。
   一是我虽然被学校开除了,但对各位还是比较尊重的,量着怎么说也是长辈,还有这三年的故情在,就尽量不去想各位在法庭上还会信口开河;二是你们半年前(2008年1月24日晚,1月26日中午)曾轻描淡写对我说:检讨要写得深刻一点,做人要诚信,以后不要再夹带作弊了。怎么转眼就冒着在法庭上做伪证要拘留15天,罚款1500的危险,做起弊来了?你们怎么比我这个原告还不诚信啊?
   你们有没有真的按时在2008年10月24日贴过受留查的处分学生名单,我没亲眼见到,还真不知道。但我被开除后听有同学说当时这张公告贴出来后没几天就被人扒了;那我就说点我知道的吧,首先这位L老师,您是系里的教学秘书,有全系人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我以往遇到点什么事情需要请假,要拿各种资料的时候会主动给您电话,留查这么大一件事,您有心叫我拿处分书,找不着人打个电话总可以吧?再说我常年都住校,周末基本都不出门,你委托的班干部正好住在我对面,到我宿舍里告诉我去拿处分书也办得到吧?还有,"2008年11月的某一天,您与系里的行政秘书D老师,辅导员,另外一位M老师四人一起去食堂吃饭,在路上遇到我,便让我下午到办公室,我没有来。"这事我怎么一点都不知道呢?我斩钉截铁的回答你们没有这回事!我要真知道真听见了我敢不来吗?怎么说您都是个老师我是个学生,平时不闹事不捣蛋,见了系里的各位跟别的同学一样该打招呼打招呼该问好问好,该做几张作业我做几张,该让我把画拿到办公室给哪个老师用我马上拿。我不来有什么好处?去一趟办公室我至于牛成这样吗?还有,这又不是干嘛,您几位吃个饭还要四个人作证,正好我吃饭也有人做证,别的我不说,大中午我还真不爱一个人出去吃饭,三年来都这样。没个伴一起结伴上食堂或者去吃饭我情愿宿舍楼下买碗面对付算了。您说清楚您是2007年11月哪个中午吃饭时间遇到我让我上办公室我不爱答理,回头那些饭伴立马出来对质。没把柄也不是班干的学生没有的事不敢乱编!
还有那位D老师,您口供和L老师不大一致,一个说11月遇到我一个说10月遇到我,到底是什么时候遇到我?请回去对好了再出庭,万一到时候被拆穿了是假口供要付法律责任就一点都不好了。还有您们的装神弄鬼有前科,2008年1月26日我母亲在重庆的时候您二位居然说得出2007年暑假L老师已打过电话给本人家长告知本人被处分一事,但家里电话不通,手机也不通,(有没有打过我们到移动要张清单就知道了)还说给家里寄过平信,可能邮局弄丢了家长收不到,(这种大事您去的是平信而不是挂号信???什么邮局胆子这么大,什么信都不丢丢这种盖了公章的信?不要自己失职推托给邮局)作为一个堂堂的育人单位,在家长面前都说这样的话,这种做法并不比学生的作弊行为好到哪里!周正龙一个农民,没受过什么教育弄出头假老虎,您们二位受了教育也来弄出这种比华南虎还不靠谱的假证,怎么还好意思去跟学生做思想工作,教导学生诚信做人?你们在法庭上撒谎的性质之恶劣,是不是比作弊的学生更值得谴责,更没道德?!
   --基于以上,您们说的话我一点不能信,认识我认识二位的平头学生也不可能信。

 

 

   假证亦如山--作假证的教师比考试作弊的学生更无耻!前有"周正龙假华南虎事件",后有川美"6。25出庭作假证事件",川美这次真算是彻彻底底的全方位演了次"上层无耻,下层无赖"的流氓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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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附赠一条奇谈,这年头怪事还真多,一个行政不作为任意侵犯学生权益的高校,一个倦于管理学生手册漏洞百出的高校,一个开除学生没做到程序正当,没有做到依据明确的高校,一个急于事后做假证和阻止学生维权的高校,一个尽出法盲所以吃了官司的高校,居然也能成为"正式命名为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成为重庆市获此殊荣的五所高校之一"(http://www.scfai.edu.cn/News/News.aspx?Id=1473)这是拿中国的司法当猴戏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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