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权利:892】 刘尧律师代理失地农民被判刑四年,八省市35名律师联名呼吁公正审理

各位同仁:
 
近日,八省市35名律师联名致信河源中级法院,呼吁公正审理深圳律师刘尧因代理失地农民维权案而被判刑四年一案。
哪些律师朋友愿意加入这封联名信的联署,请回复本邮件。
谢谢!
联名信在附件里。
《南方都市报》对本案的报道如下:
《律师维权 反陷囹圄》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07/29/content_528994.htm
《律师维权尴尬,让公正"窜"向何方?》http://blog.qq.com/qzone/179437453/1217393802.htm
 
北京益仁平中心:陆军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八省市律师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并开庭

审理刘尧律师因代理失地农民维权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紧急呼吁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来自北京、广东等全国八省市的三十五名执业律师。近期,我们注意到南方都市报《律师维权 反陷囹圄》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07/29/content_528994.htm

《律师维权尴尬,让公正""向何方?》http://blog.qq.com/qzone/179437453/1217393802.htm

等文章,对深圳律师刘尧因代理广东省东源县失地农民维权而被东源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一案极为关切。现该案已上诉至贵院。

 

鉴于:

1、《律师法》要求: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平等竞争,同业互助;

3、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的国家方略。

 

鉴于:

1、该案涉及广大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

2、该案涉及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等行政行为,事关《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与落实;

3、该案涉及村民自治制度与集体土地权属制度,事关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与实施。

 

经研读、了解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东源县物价局东认鉴(20079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刘尧2008623《刑事上诉状》、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恳求贵院慎重取舍〈鉴定结论书〉,切实维护刘尧律师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等文件,并获悉贵院将以不开庭的方式从快审理结本案,我们特郑重发表如下意见并向贵院紧急呼吁: 

1、请求贵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请求贵院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刘尧等阻止非法占地施工所推倒拆毁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

3、请求贵院对本案的财物价格鉴定程序以及侦查程序、起诉程序等过程中中涉嫌违法违纪渎职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惩处或报告有关部门;

4、请求贵院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刘尧律师所代理的东源县蓝口镇失地农民与东源县政府、深圳市富源实业公司间的征地补偿维权案。

 

我们认为:

一、本案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判决定罪的主要证据《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属无效证据。

首先,从形式看,20071217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认鉴[2007]9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无鉴定人员签名、无鉴定单位印章,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关于估价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的强制性规定,鉴定结论无效。

其次,从程序看,该鉴定事项只有一名助理价格认证人员承办,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关于同一鉴定估价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估价人员进行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鉴定。

更关键的是,合法的鉴定结论其鉴定标的的采集必须合法。而本案中,鉴定标的并非事发现场固定采集,没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现场证人的确认,公安部门的勘察照片时间不明,事发现场遭受破坏,无法合理排除系案件相对人"栽赃陷害"所致。

二、本案一审程序违反利益和利害相对人回避原则,司法管辖不当。

1、案件起因系东源县蓝口镇村民与东源县政府间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2、东源县政府是被告人刘尧所代理的涉诉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纠纷的利益相对人。

3、蓝口水电站工程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系从东源县政府协议受让蓝口水电站的投资建设者,是被告人刘尧所代理的涉诉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纠纷案利害关系人。

4、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与东源县政府间具有对抗失地农民的共同关联利益。

5、刘尧与同案的其他村民被告人,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工程施工模板方木条等,属于权利自救和向县政府主张征地补偿权的合法形式。

因此,东源县政府及其所属的司法机关对征地纠纷权利人及其代理律师以"毁坏(富源公司)财物罪"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违反利害回避,司法管辖不当。

三、被告人刘尧、李志光、李东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事实不清,判决文书内容矛盾,逻辑混乱。

(一)一审判决书正文:

1、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4行起:"鉴定书程序不合法,其损毁数额,本院不予认同,根据证据存疑,应考虑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原则,此次的损失数额,应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同数额作为依据";

2、判决书第8页:"被告人刘尧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尧行为是维权不是犯罪且毁坏财物的损失没有那么大及情节不属严重的辩解";

3、判决书中完全没有被告人刘尧等自认损失财物金额的表述。

因此,显见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程序并未查明被告人刘尧"在庭审中"对涉案损失的"认同数额"。也就是说,一审根本就没有查明本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财物损失金额。

(二)被告人刘尧上诉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并非事发现场的原始状态,而是人为栽赃陷害的结果";"各被告人的陈述及村民的证言天差地别"......

该上诉内容亦可辅证,刘尧等三位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涉案财物损失并无自认和一致认定的"数额"。

 (三)更重要的是,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才是令人信服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针对严重瑕疵的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东认鉴(20079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并未依法对涉案物品价值另行委托司法鉴定,一审程序中并不存在有效的定罪量刑证据。

 总之,一审在没有确定涉案损失的情况下即作出有罪判决,显属事实不清。二审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理不足。

(一)一审判决书法院查明部分:

1、判决书第7页第2行起:"对于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7(合议庭当庭不予认可):'富源(蓝口)电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真正在施工时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须通过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兑现征用土地补偿款,办理土地使用证,才能真正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但被告人等人不是通过合法法律途径,而是采用非理性的不法行为,其不法行为不能抗辩不法"。

2、被告人刘尧上诉称:"'蓝口水电站'项目工程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并且违法占地数量巨大,已涉嫌触犯刑律";"'蓝口水电站'属于非法建设"。

3、可见,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工程建设许可批文"不予认可",也明确认定了涉案的蓝口水电站施工属"不法"工程。

 一审判决逻辑是:对正在违施工建设中的非法工程的阻扰、拆除,损失工程额较大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一审判决除"不法行为不能抗辩不法"这一句判定外,对公民自力救济排除侵害与妨害的行为,为什么成就法律上的故意毁坏财物,这一判决逻辑并未做出任何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

(二)关键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建设中的工程,而不是已经建成的工程;且即便顺利完工,该蓝口水电站工程也因其非法征地建设应被拆除。公民遭受权利侵害,依法自力救济,排除妨害,不构成毁坏财物犯罪!

(三)刘尧等被告人对建设中的非法工程,阻挠、制止施工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拥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阻止他人施工排除非法侵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由非法侵占土地违法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权利人的自力行为不构成损害财物,更不成立犯罪。

刘尧等人阻挠制止非法建设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行为,当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各被告人主观上或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是作为代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对此类行为提起刑事追诉,悖于刑法原则。

 以上显见,一审判决判理不足,刘尧等被告人的涉案事实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相反,实际上保护了正在进行非法建设施工的违法方的非法利益,有悖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应当被追究违法责任的应是水电站工程的违法投资建设方及其背后的土地违法官员。

刘尧等人的行为,是以适度的自力救济手段对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刘尧等人的行为,致搞非法建设工程项目的利益承受者和保护伞不满。

对于涉案的土地违法责任人和领导干部,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进行非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进行非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以存在一定的行政许可为借口逃避承担刑事责任,则司法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罪名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官员的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刘尧、李志光、李东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上诉案不应闭门进行书面审理,而应公开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法不属可以书面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开庭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刘尧、李志光、李东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纵容了土地违法建设,违背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望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法治理念,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特此呼吁!

 

北京律师:

李劲松、彭剑、黎雄兵、张立辉、张建国、李静林、曲海斌、刘亚军、颜廷政、杨学林、毕文强、周细红、秦兵、王锦明、韩志广、唐吉田、张凯、温海波、程海、江天勇、康凯、王新亮、王雅军、林小建、陈强安

河南律师:常伯阳、祈雪瑞

广东律师:刘子龙、朱茶林、周玉忠

湖南律师:罗秋林

福建律师:王利平

湖北律师:郭秀生

河北律师:颜昭军

新疆律师:张元欣


 
                           
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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