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权利:1403】 李喜阁被带走之后

12月2日凌晨2点多,李喜阁打来电话,我醒来接到电话时,李喜阁手机已经关闭。随即,我和海燕联系,他也接到电话,但随后无法联系。他到旅店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李喜阁在北京警察协助下被不明身份人士带走,应该是河南当地的公安人士。随后,李喜阁电话可以接通,但其人已经被带到火车站在准备回家。12月2日下午李喜阁传来电话,到家,但继续被软禁。
 
目前,看守李喜阁家门外的警察,常年有5人轮流。考虑5名警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各项差旅、来自下列部门为公安部门的工作津贴(李喜阁单位、宁陵县城关镇、卫生局),每年河南省宁陵县政府用于迫害李喜阁人权的警察至少在20万人民币之上。自从2006年8月初李喜阁被刑事拘留后获得取保候审回家,李喜阁被软禁在家到达28个月。当地政府用于侵害李喜阁人权的工作经费至少在50万,超过李喜阁期待的赔偿费用。而且,日复一日的人权侵害,对政府形象的损害,对人民对政府信心的打击,执政当局的政治经济损失实在是无法计算。
 
我们期待执政当局可以早日悔悟,立即停止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权侵害!
 
 
万延海
 
 

Sent: Tuesday, December 02, 2008 5:09 AM
Subject: 紧急通报:河南输血艾滋病感染者李喜阁女士凌晨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

紧急通报:河南输血艾滋病感染者李喜阁女士凌晨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

 

(2008-12-2)世界艾滋病日第2天凌晨235分,我接到李喜阁大姐电话,说:"有人要带我走……"电话随即断线,我立刻随即起床赶往中国气象局南区17号楼大院地下一层小6号房间。询问值班邓某后,得知李喜阁大姐刚被海淀分局带走,其中有一个叫冯X刚的人,其余情况不详。

 

我无法确定真实有效信息,随即报警,310分左右,在气象局正门见到车牌号为京A038087警车,315分,我陪同警察同志前往事发处了解情况,居民楼地下室值班人员邓某说是"大院内同泽招待所打电话询问是否有一位女士居住。随即有便衣警车一辆XX2071赶到,有出示身份证件但是具体内容没有看清楚,李喜阁女士随即被带走。

 

我和警察同志随即来到国家气象局同泽招待所了解情况,值班人员问我是在哪个房间住,我说我是221,他们又问你是她什么人,我说我是她朋友。随即警员打断我们的对话。询问值勤人员,是否有警察来过?是哪个派出所的,是否留下联系方式?值班人员没有回答。随即两位民警进入值班室与值班人员进行交谈,我欲跟进,他们说"滚一边去"。

 

我在室外听见了以下电话对话:

 

A:请问你是冯X刚先生吗,我是XX地方派出所的XX,听说你们刚才带走了一个叫李喜阁的人?

 

B:我是北京市国保大队的冯X刚,我们带走的那个女人是个河南上访的,她有艾滋病来北京上访的。

 

A:哦,她有病被带回去了,还有病啊,那我明白了,谢谢您。

 

在两位民警走出值班室后,我询问情况如何?警察说,"你不用管了,是被警察带走了。"随即,我说了声,"那我就放心了,谢谢。"警察随即离开。

海燕

2008122凌晨414分于北京同泽招待所221房间

 

备注:因为一位朋友来访,我和喜阁大姐临时交换其双人间旅店的住房

 

联系电话:13521240450

中国气象局同泽招待所:010-62171133-2081



使用新一代 Windows Live Messenger 轻松交流和共享! 立刻下载!
--~--~---------~--~----~------------~-------~--~----~
★★AIDS RIGHTS 艾滋病人权 http://www.aidsrights.net(中国大陆需要代理)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订阅: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subscribe
4,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5,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6,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group.blogspot.com/
7,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