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体检相关隐私和权利保护,给深圳市航空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瑞格尔健康管理中心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深圳市航空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瑞格尔健康管理中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专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机构。
我们注意到,深圳市航空销售有限公司2008年度员工体检委托深圳市瑞格尔健康管理中心在11月22-26日集中举行。体检须知规定: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集中体检,可于
我们理解,这是一次单位给员工提供的福利体检,出于保护员工及家属健康的目的,并无明确强制体检的含义,但我们依然希望提醒你们两个机构相关传染病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劳动法规的规定,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艾滋病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暴露和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和乙型病毒性感染通过性行为、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而不通过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传播,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需要了解员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和乙型病毒性感染的情况,更不能据此对员工提出辞退或其它歧视性要求。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首先,深圳市航空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瑞格尔健康管理中心应该在体检前明确规定,这是一次福利性体检,而不是强制体检,更不是员工录用或留用资格的体检,并且两机构需要为此商定好一系列确保隐私和权利受到尊重的政策。
2、员工自愿报名参加体检,说明体检对员工及家属个人健康的意义,开展必要的健康教育,但不要让员工对体检有特别的压力,更不能暗示不体检就意味有重大疾病。
3、体检项目应该是可选项,由员工或家属自行选择,当然每人体检费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是每个员工及家属体检内容完全一致。
4、如果员工或家属选择检查艾滋病病毒抗体,体检中心应该提供必要的检测前咨询,准备好检测后咨询和后续工作。
5、体检结果应该是分别给员工或家属个人,而不是单位负责人员。员工或家属同意单位或同事代为领取的,需要有专门的委托书,并且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体检结果应该是密封在一个信封里,直到当事人自己打开。
6、如果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体检中心需要及时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确认检测和为检查出的感染者提供咨询、医疗辅导和心理社会支持。
7、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和乙肝病毒感染信息不能透露给单位或任何无关人员,而只是针对感染者本人。
8、公司需要对员工开展隐私保护的教育,让员工不要互相打听彼此健康信息,避免对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感染者或其它疾病患者造成心理压力。
9、公司需要对代表他人前往领取体检结果的人员提出隐私保护的规定。
10、对于体检出有重大健康问题的员工,基于隐私和人权尊重的原则,公司可以出台相关福利政策,鼓励有医疗需要的员工向公司说明情况,便于公司安排休假、处理突发病情和提供医疗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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