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权利:1421】 反对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的十个理由

反对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的十个理由
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10reasons_20080918/10reasons_20081201.pdf

近年来,在非洲的部分地区、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一些国家创制了罪化HIV暴露和传播的特别法律。同时,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存在刑事法律被广泛用于控诉传播HIV或者将他人暴露于HIV感染的人们。
推进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的动力通常是来自大家对这个正在许多国家快速传播的HIV做出的反应,以及大家对现有的HIV预防工作感到很失败。这些考虑是正当的。近来,尤其在非洲,针对越来越多的妇女因为性暴力或者性伙伴不告知他们的HIV状况而感染HIV的现象,一些组织开始倡导刑事犯罪化。
当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被解决的时候,通过对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的问题做了一个进一步的分析,得出结论,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犯罪化不能预防新的感染或者减少妇女对HIV的易感性。事实上,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不仅不能帮助她们,反而伤害了她们,并且对公共卫生和人权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这个文件提供了为什么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是一个不公正的和无效的公共政策的十个原因。其中一些个体故意或者报复性的传播HIV、意图伤害他人的情况显然是例外。在这些少见的案例中,现有的刑法能够而且应该被应用解决问题。此外,政府应该有效的管理起诉那些性暴力的案件,来确保婚内强奸的犯罪化。
但是,对于那些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携带者没有特定的故意伤害别人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把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相反,她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增加明显的有效的HIV预防和治疗努力,减少妇女对于HIV的易感性。
1.只有当行为人故意或者报复性的意图伤害他人、故意传播HIV病毒的时候,HIV传播刑事犯罪化才是公正的。在这些罕见的案例中,现存的刑法能够并且应该被运用,而不需要通过专门的艾滋病法律。
政策者最常提出的HIV暴露或者传播刑事犯罪化的理由是那些传播HIV或者因暴露而置他人于感染HIV的风险之下的人应该被惩罚,因为她们的行为是"违背道德的"或者"有害的"。
但是,大部分传播HIV的人不知道他们已经被感染或者不知道他们在传播HIV病毒,或者因为担心公开他们的HIV状况可能造成暴力、歧视、被家庭和朋友抛弃、以及其它基于HIV状况带来的虐待。这些担心虽然经常都是有根据的,但是却无法赋予他们道德上的采取步骤保护他人不受感染的豁免权。但是,起诉这些因为恐惧和担心而进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人,既不能阻止他们的行为,也不能达到公正。
诚然,有些行为人故意实施报复性行为打算伤害他人并且达成了这一目的。在这些案例中,应该应用刑法来解决问题。这种诉讼的限制是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和联合国发展项目(UNDP)政策摘要中的"HIV传播刑事犯罪化"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即便在这些案件中,创制特别的HIV法律来进行惩罚是没有保证的,因为现存的刑法已经足够惩罚那些故意传播HIV给他人的行为了。例如,故意伤害罪可以被运用于HIV传播之上。
尽管利用刑法来对事实上的报复性故意传播HIV的行为进行诉讼是适当的,我们也必须很谨慎的运用它,不要过于广泛的滥用它。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对HIV传播和暴露适用刑法造成的危害要比益处多。例如,在以下情况下,处理HIV传播和暴露的案件时候,刑法无法被公正的运用:
第一,没有明显的危险的HIV传播或者暴露;
第二,行为人不知道他的HIV状况;
第三,行为人不懂得HIV的传播途径;
第四,行为人已经告知了处于危险的一方他或者她自己的HIV状况(或者有理由相信对方知道他或者她的HIV状况);
第五,行为人因为担心遭受暴力或者其他的严重的消极影响不敢告知对方自己的HIV状况;
第六,行为人采取了减少风险的措施(比如实施安全性行为,使用安全套或者其他安全措施);
第七,行为人与对方事前达成互相承担风险的协议。
(在2006年的《政治宣言》中,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领导人以及代表承诺增强努力制定、强化和执行......立法......以及其他措施来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确保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以及脆弱人群享有完整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并且制定策略抗击侮辱和与疫情相关的排斥行为。(第二十九段))
在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冲动"但是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的案例中,扩大适用刑法是一个坏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把法律适用于大量的案件之中,一方面事实难以认定,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许多想象不到的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都在本文的第二个到第十个理由中得到了论证。
国家应该用赋予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寻求HIV检测、公开他们的HIV状况和在没有侮辱和歧视的情况下实施安全性行为的权利,来取代适用刑法于报复性、故意传播HIV并且造成传播事实的案件。这些授权包括通过制定和实施反歧视法律以及促进社会运动来消除歧视等方式来保护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当整个社会的歧视和污名化不严重的时候,人们就更愿意进行HIV检测,来阻止正在发展的HIV传播。
对HIV传播和暴露进行刑事犯罪化处罚打击了这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它营造了一个充满恐惧和报复的环境,而不是营造一个"支持安全性行为和自愿公开HIV状况的社会和法律环境"这样一个环境,它是政府通过签署《艾滋病政治宣言(2006)》所承诺在他们国内为应对HIV创造的。
2.对HIV传播和暴露的刑事犯罪化不能减少HIV的传播。
有时候,政策制定者争论说,把HIV传播和暴露刑事犯罪化能够减少HIV的传播,首先能够使一些犯罪人员不能传播HIV或者改造他们,其次,威慑其他人,使他们不敢传播HIV。
事实上,对有HIV传播风险的行为进行刑事犯罪化规定没有被证明能够阻止、改变或者制止犯罪人员传播HIV的行为。
限制:为了延缓HIV疫情的传播,许多人不得不禁止做爱,禁止共用注射器,或者进行其他的"高危行为",这些没有任何专门的艾滋病刑事法律可以阻止。事实上,囚禁一个HIV感染者甚至不能阻止那个人传播HIV。HIV风险行为在全世界的监狱都是很普遍的,而大部分的监狱体系继续抵制引进被证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提供秘密的安全套获得方式,无菌注射设备和采取措施降低普遍发生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改变:没有什么证据显示对实施传播或者有风险传播HIV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可以使一个人改变以至可以避免他们在将来实施有传播风险的行为。大部分HIV传播的案件是和性活动和药物使用有关----这些都是人类复杂的和非常难以通过刑事处罚这种钝器改变的行为。个体行为改变更可能来源于咨询和支持等干预措施,以及其他的表明关于进行增加HIV传播风险的活动的深层原因的措施。
威慑力:刑事制裁不可能制止传播HIV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艾滋病毒传播风险最高的时间(被感染后一个月),大部分人不知道他们的HIV状况,使得刑事犯罪化没有任何预防作用。
大部分人被检测出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以后,大体上都会减少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他们接受高质量的自愿咨询和测试的话。
没有科学数据支持刑事处罚或此种制裁会促使HIV感染者向性伴侣公开其感染情况,或者制止其风险性的传播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HIV传播专门法律能够对HIV的传播造成任何明显的影响和阻止疫情的传播,因此,我们应该赋予有证据证明有效的HIV全面干预和预防的政策以优先权,让它们更广泛的被应用,来抗击HIV/AIDS。
----摘自2007年11月30日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召开第一届全国HIV/AIDS各国首脑会议)
3.对HIV风险行为采取刑事法律处罚,实际上会破坏HIV预防工作的努力成果,包括阻断人们寻求HIV检测。
对HIV传播采取刑事法律规范会阻碍人们得到检测以及发现他们的HIV状况,因为缺乏对自己的情况的了解会成为刑事法律诉讼的抗辩理由。这将会妨碍参与检测服务以及参与治疗和关怀以及支持服务的人数的增加。在关于HIV专门刑事法律的管辖上,HIV检测人员经常被迫关注那些被检测出HIV抗体阳性的人们,如果被发现HIV阳性还继续有性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阻碍了鼓励人们来进行检测的努力。
进一步说,对HIV传播进行刑事立法会导致HIV感染者是危险罪犯舆论的出现。这会进一步妨碍人们来进行检测,开放的、积极地面对HIV,还会打破关于疫情话题的沉寂。
HIV传播刑事立法的其它意外后果包括:
不能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把责任过分的强调在HIV感染者传播病毒的身上,会冲淡公共卫生信息,让人们忘记每个人都应该采取安全性行为,不管他们的状况如何,性健康是性伴侣双方共同的责任。人们可能会(错误的)假设他们的性伴侣是阴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公开告知,所以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来避免艾滋病毒感染。
造成HIV阳性人群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的不信任关系:运用刑事法律会使感染者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产生不信任关系,因为人们会担心关于他们的HIV状况的信息可能会被刑事正义体系用来反对他们。
4.寻求HIV传播的刑事化会促成恐惧和污名化
大约30年的抗击艾滋病的经验表明了打破关于艾滋病相关的环境的沉默、开放地谈论HIV病毒、鼓励人们积极生活的重要性。把HIV传播和暴露刑事犯罪化,除了在极其有限的个别情况下,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它过于强调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是不道德的,是危险的罪犯,而不是像其他人一样被赋予责任、尊严和人权。
引进HIV特别刑事法律,以及个人针对实施危险传播HIV行为或者传播HIV行为的HIV感染者的刑事诉讼,经常伴有煽动性和错误的媒体报道或者很偏激的侧面人物(例如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立法者)的报道。这些花招只能使得人们不敢寻求HIV检测和咨询,使得人们无法诚实的、开放的谈论艾滋病。
传播关于HIV的错误信息:不准确的,过分宽泛的使用刑事法律增加了错误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风险。在一些地区,由于严厉地起诉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人、吐口水、抓伤人等活动的情况很多,尽管证据表明这种方式传播HIV的风险极其小(在一些情况下基本没有)。这些诉讼妨碍了教育公众关于HIV是如何传播的努力。在另外的一些地区,敌对性的司法系统鼓励起诉者对HIV传播的风险进行夸大的和及其不准确的描述,事实上,这些风险是极其小的,包括正在进行抗病毒治疗的人以及其他的非性行为引起的传播和感染。这些控诉和陈述不仅破坏了对公众的关于HIV的教育的成果,而且引起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的恐慌。
(可悲的是,他首先是在污名化推动下的刑事犯罪化。他是污名化,根植在性传播HIV引发的道德教育的之上的,在法律颁布的背后,这污名化是提供了主要推动力。
更可悲的是这种法律和起诉的结果仅仅是在污名化问题上火上浇油。关于HIV暴露以及传播的诉讼和令人恐惧的颁布的法律的内容自身,都增强了HIV是一个羞耻的,不体面的,无价值的内容。
----艾德文 卡梅伦,南非最高法院法官,2008.)
5.寻求HIV传播刑事法律化不仅没有给妇女提供公正,反而增加了她们的危险并且进一步压迫了她们。
有些人支持对HIV暴露或者传播的刑事犯罪化,因为他们认为它可以保护妇女和孩子不被不忠实的性伴侣或者通过性暴力或者没有告知她们HIV状况的性伴侣感染艾滋病毒。世界上许多妇女和女孩都被迫强行发生性行为。除了身体上和心理上,包括强奸行为,这些妇女和女孩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对他们实行的暴力问题上的公正。
但是,寻求HIV传播刑法化无法改变这个经济、社会、政治边缘化的东西,他们是根植于性别基础上的暴力和女性HIV的易感性。相反地,这些法律可能给女性带来比男性更多的诉讼,至少有三个理由可以证明:
女性比男性更可能知道她们的HIV状态:因为她们与卫生体系接触更多(包括在怀孕期间),妇女典型的比男人更可能知道他们的HIV状态。主动提供的HIV检测将会造成更多的妇女知道他们的HIV状态,也就更趋向于暴露在HIV特别刑事法律之下。为了防治被控诉故意暴露他们的伴侣于HIV,这些被测试出阳性的妇女不得不向他们密切的性伴侣公开感染状况。但是,对于许多妇女来说,进行安全性行为或者把感染状况告知性伴侣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会把他们置于暴力风险之下,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断绝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虐待。常规检测(包括怀孕期间的)结合HIV特别刑事法律化给了妇女们一个不可能的选择:或者公开HIV感染状况而承受暴力风险或者冒着被起诉的危险隐藏这个秘密。
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就HIV感染承担责任:女性已经经常性地因为把HIV带进家庭而被谴责,刑法只会给别人提供另外一个压迫他们的工具。经验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在他们的家庭和社群中被谴责"把艾滋病带进家庭",那会导致强制驱逐、排斥、失去财产和继承权等。这在东非和南非的地区尤为真实,因为当地的关于离婚和继承的习惯和正式的法律体系中,责任方的概念仍然非常重要。强迫公开HIV状况、暴露于HIV专门刑法之下,增加了妇女这方面的危险。
一些妇女可能被起诉实施母婴传播的行为:一些罪化HIV传播的法律草案中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妇女在怀孕或者哺乳期间传播HIV给孩子的情形。对于几百万个感染了HIV的妇女----经常被排斥在家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之外,或者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来说,这个法律的生效使得怀孕(不管想要不想要)成为一个刑事犯罪行为。
HIV传播和暴露的刑事犯罪化也不是一个有效的保护妇女不受强权或者暴力等可以传播HIV的行为的措施,比如强奸和婚内强奸。事实上,许多国家即使已经有了反强奸的法律也没能阻止强奸案件的发生。政府必须履行他们的义务,促进和保护妇女不受暴利的权利。能够取代没有作用的HIV特别刑法来阻止强权和暴力的是:妇女和女孩有人权,能及时有效的积极地进行反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诉讼。具有讽刺意味的并且可悲的是:那些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在推出HIV专门刑法,作为一个表明对妇女需求关注的方式。
(那些推进HIV刑事犯罪化的女性组织应该更加清楚和积极的这个疫情。特别是针对本国的女性遭受的暴利和社会地位的底下采取行动----普里西拉,津巴布韦的下议院议员,2007。)
6.大部分关于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的内容过于宽泛 ,经常惩罚那些 不值得惩罚的行为。
许多关于HIV暴露和传播的法律起草的不好,适用中也会出现问题。它们瞄准那些公众不感兴趣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把无辜的人们置于被起诉的风险之下。例如,一些刑事法律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接触者"关于他们的HIV状况,这意味着他们在吻某个人或者从事其他对于HIV传播没有风险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因为没有披露他们的HIV感染状况而被监禁。在实践当中,在HIV特别法律体系以及宽泛的罪名规定之下,许多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经常因为对性伙伴的HIV暴露而被判处监禁,即使这个风险是非常非常小的。例如,在一个地区,一个给性伙伴进行口交的男性在HIV暴露法之下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尽管在这个案件中,HIV传播的风险虽然不是没有,但是非常非常的小。
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惩罚那些采取减少风险措施的人(比如使用安全套),惩罚那些不知道他们的HIV状况的人。例如,在另外一个地区,一个女性艾滋病携带者在国家的HIV专门法律下因为她和性伙伴进行性交而被判刑,虽然她知道自己的HIV状况并且使用了安全套。
一些法律甚至把孕妇也纳为规范对象,途径是惩罚那些一个HIV感染者"合理的可以预见的"可以传播给其他人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意味着感染HIV后怀孕就意味着要坐牢。例如,在非洲的一些地区,法律的措辞可以扩展开到那些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携带者或者艾滋病人,或者担心她自己可能是艾滋病携带者或者患有艾滋病的孕妇。如果她采取任何可能感染其他人的行为----比如生育或者哺乳----法律都将判定她有罪,即使她的孩子不被感染也一样。
还有其他的刑法,惩罚所有疏忽导致的HIV传播行为,意味着没有做HIV检测以及知道某个人的HIV状况是刑事犯罪行为----不管HIV检测是不是有效和准确。
(在南非等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存在高度歧视的国家,HIV特别法律将永远无法推行。艾滋病毒将被推入地下,刑事定罪将会击溃关于鼓励检测和自愿公开的努力。它还会进一步导致污名化和歧视,创造一个"我们"和"他们"并行的社会。
政策制定者必须保持清醒。我们是被选举出来担任领导者的,需要根据社会的每个人的最大利益来制定决策,不管他们的HIV状况如何。
----丝毛格,南非国会,2007.)
7. HIV暴露与传播的相关刑事法律经常被不公平的、选择性的、没有成效的适用。

毫不奇怪,在HIV特别法律规定存在的国家,只有少数的事实上的HIV传播和暴露的案件被正当的起诉。关于哪些案件可以起诉的宽泛的规定为任意性的恣意的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平台。
选择性的或者任意性的诉讼的风险:假如对HIV的污名化以及与HIV相关的歧视仍然存在,刑事制裁就有可能被直接的不成比例的用在这些社会上或者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HIV感染者被判处监禁35年,因为他在一个官员以不当行为的罪名逮捕他的时候咬了那个官员。其他的一些案例表明刑法在特别情况下适用,有时用于流动人口和外国人,偶尔是作为对情绪化的媒体运动的反应。
可能造成没有充分证据就定罪:假如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被告的HIV抗体是阳性,那么如果要证明是谁感染了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性关系中,被指控犯罪的一方往往是先知道自己的HIV状况的一方,但是未必是先感染HIV病毒的一方。即使被告人是先被感染的,也可能是第三人事实上造成了他(她)的性伙伴的HIV感染。为了证明有罪,被告人感染的自然科学证据被用来作证。近年来,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这不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提起诉讼的人通过自然科学的手段来操纵案件,例如种类起源测试(为了确定双方体内的HIV的基因关系)试图证明被告是原告的感染源并且排除其他的感染途径。但是,这样的证据,只能证明病毒的相似,它不能证明对于病毒来源于第三方的合理怀疑。这些技术证据以及它的有限性,没有被警察、原告以及被告律师、法庭和媒体充分的理解,也没有被HIV感染者以及HIV组织所很好的了解。因此,很容易引起法律的适用错误。
侵犯隐私。卫生工作者或者咨询员持有的机密的录音资料在刑事诉讼取证过程中可能被泄露。机密性丧失可能影响HIV阳性人群与咨询员讨论危险行为以及寻求援助的主观愿望,也可能影响寻求其他性病的治疗的主观愿望,这些都增加了HIV传播的风险。
8、把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回避了艾滋病预防工作中的真正的挑战。
政府们应该展示政治愿望、奉献资源和推行明显有效的项目来确保HIV预防服务能够提供给所有需要它的人,而不是对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在一些国家,政府不愿意实行可能引起争议的并且要花费很多资源的有效的人权基础上的HIV预防措施----例如HIV检测和咨询的规模化、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减少针对他们的暴力、提供重塑性健康关怀以及确立减轻伤害项目、提供全面的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措施、增加有效的HIV治疗的科技型、确立注射药物(毒品)减少伤害项目。实行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犯罪化有效地把HIV预防的负担转移到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的身上,而没有采取被证明有效的措施来赋予他们避免HIV传播和其他人保护自己不受HIV病毒感染的方法。
这个战略尤其在妇女方面失败,对于妇女来说,刑事法律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替代品因为这些是基于她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性别基础上的暴力而通过和执行法律以及政策。在一些国家,妇女可能还会支持推广HIV传播和暴露的形式法律化,因为这是她们能够看到的政府关于HIV想做的唯一的事情。但是推行刑事法律的成本可能比其他真的可以控制疫情的措施引起更少的注意,比如
针对青年人的综合性的、适合该年龄段的HIV/AIDS教育和性教育 ;
把HIV预防服务和生殖、性健康关怀简单的一体化;
增强HIV检测、治疗以及支持服务的可及性;
增加性活跃人群中或者注射吸毒人群中的男性和女性的安全套的可及性、进行暴露预防、推广清洁针具以及其他减少艾滋病传播风险的措施,包括针对艾滋病人人和艾滋病携带者的有效的可以减少感染的抗病毒疗法的可及性(近期,瑞典HIV临床专家发布一个共识,说"处于有效的抗病毒治疗之中的、没有性传播感染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在性上面不具有传染性。");
加强阳性预防项目;
导致脆弱人群感染HIV的其他根本的预防项目,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别不平等和性别歧视、HIV污名化和歧视、以及吸毒等。
把有限的资源放在诉讼之上,而不是采取有效的HIV预防措施和项目来处理深层的潜在的危险,是资源的浪费。
(毛里求斯决定不对HIV暴露甚至HIV传播进行刑事犯罪化规定。立法者意识到HIV暴露或者(以及)HIV传播的刑事犯罪化经受不起实质性的考验,因为它的证据难以获得、HIV暴露难以准确定义、容易引起选择性诉讼等。但是不对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的最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它对于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和对于它不可能产生任何预防性后果的坚信。刑事犯罪化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毛里求斯决定把它的资源放在最可以产生控制HIV传播的积极效果的地方:增加HIV检测和咨询的资金支持以及明显有效的预防措施。
----拉马 毛里求斯共和国司法和人全部检察长,2007。)
9、立法者不应该推行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而是应该改变那些阻碍HIV预防和治疗的法律。
对于HIV问题来说,法律确实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如果他被用于保护易受攻击的人群以及保证他们的服务的可及性,而不是惩罚他们或者进一步迫使他们远离社会。在大部分国家,消除HIV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法律屏障是立法者就HIV问题采取的积极的一步。禁止对于HIV携带者的歧视,对于反对暴力和确保HIV服务的可及性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定者还可以修改那些阻碍HIV预防的法律。例如,那些HIV易感人群,特别是药物使用者、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因为禁毒法、反卖淫法、反鸡奸法担心被捕被迫远离HIV服务。对于药物使用、性服务者、同性恋的惩罚措施,进一步污名化以及加强了社会对边缘群体的憎恨,惩罚使得他们隐藏起来远离预防、治疗以及缓和和有效的HIV/AIDS预防措施和服务。
立法者不应该通过更多的刑事法律,而应该:
通过法律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她们免受暴力的权利,提供资源来促进这些有效的法律的实施;
消除关于安全套和全面综合的适龄的性教育和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法律障碍,包括推行暴露预防、清洁针具项目、有效的戒毒治疗(包括美沙酮或者药物的替换治疗等)以及其他的明显行得通的减少HIV传播风险的策略。
制定和推行全面的反歧视法律,保护HIV携带者或者艾滋病人以及被推测是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携带者的人或者处于感染的风险之下的人。提供有效推行这些法律的资源。
如果必要的话,修订或者废止那些罪化或者进一步排斥和边缘化诸如性工作者、吸毒者以及男男性行为者这些易感人群的法律,这些法律都为提供有效的HIV预防和治疗服务设置了障碍。
确保每个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都能受到治疗;
把社群代表和自然科学专家加入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确保关于HIV的立法能够很好的建立在最好的自然科学和医学证据的基础上,而不是错误的恐惧以及污名化的基础上。
我们需要的是消除歧视,而不是更被歧视。
----Justice Michael Kirby, 澳大利亚高级法院法官,2007。
10、对于HIV的反应应该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这样才是最有效的。
现在,与以往相比,对于HIV这个全球性的疫情,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权视角上的关注。广泛的把HIV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威胁到了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应对HIV的措施,而这些措施是能够让人们避免感染HIV或者成功的携带HIV生活的措施。
人权,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包括所有人的性自由,以及提供给他们能够健康的做出负责任的选择,来选择他们的健康和生活的条件的机会
这些条件包括全面的准确的信息的获得,主要是关于综合性艾滋病预防的工具和技巧,包括做出进行类似两厢情愿的性行为和生殖行为的选择权。
这些条件包括信息上的自由、工具和技术以及HIV预防,以及自愿采取性行为或者怀孕等私密行为的选择权。
它们包括免于遭受在法律对性工作和吸毒以及鸡奸列为犯罪的基础上的随意的逮捕,免于歧视,免于拘留,以及暴力。
它们包括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妇女就不会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后被迫走向贫穷和变成HIV易感群体。
当这些条件被满足的时候----当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年轻人都能够控制他们的性生活并且做出他们的关于所有刑事的HIV预防的决定的时候----HIV的传播才会明显的减少。相反地,除了在那些行为人故意的伤害别人的情况下,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犯罪化都不是公正的。因为它无法让人们免于感染,而且事实上还可能造成HIV预防工作更困难的结果。因此,对公共卫生和人权带来了双重的危险。
社会的义务不是判处刑罚,而是为安全行为选择权的全国性和可期待性创造条件。钝化的直接适用HIV专门刑法和诉讼将会适得其反。
----Scott Burris,天普大学法学院的教授,2008.
注:本文中所指的HIV刑事犯罪化或者罪化HIV均意指制定或推行专门的HIV传播或者暴露的特别法或者把HIV传播或者暴露明确列为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而非指类似中国把HIV传播或者暴露的行为利用故意伤害罪进行规范。
艾滋病人通常是指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更多信息请参考:
1、国际特赦。健康和人权政策服务系列。HIV传播的刑事犯罪化的主要问题。伦敦,2008。


2、南非艾滋病与权利联盟以及开放社会研究所南非研究组。ARASA/OSISA公民社会HIV传播刑事犯罪化意愿协商会议报告。2007年6月11日到12日,温德和克。见http://www.arasa.info/publications.php.
3、《刑法会影响HIV风险行为吗?一项经验的启示》,贝尔雷斯等,2007,http://ssrn.com/abstract=977274.
4、《艾滋病是病毒,不是犯罪》,摘自《艾滋病政策和法律回顾》,卡梅伦、克莱顿等。


5、《对贝宁、几内亚等国家的HIV特别法律和立法模式的人权分析》,加拿大艾滋病法律网络,2007,多伦多。
6、《刑法与HIV.信息表》,加纳发艾滋病法律网络,多伦多,2008.英文和法文版本见http://www.aidslaw.ca/publications/publicationsdocEN.php?ref=847
7、《HIV传播的刑事犯罪化:一个关于所谓的"艾滋病犯罪"相关的印发的新闻和意见》,艾德文的博客。http://criminalhivtransmission.blogspot.com.
8、《欧洲的HIV传播刑事犯罪化》,全球艾滋病人/艾滋病携带者欧洲信任联盟。www.gnpplus.net/criminalisation/rapidscan.pdf.
9、《HIV的刑事犯罪化》,国际计划生育联盟、世界艾滋病运动、美国人口基金、全球青少年艾滋病问题联盟,2008.
10、《病毒基础上的公共卫生、人权和刑法》,国际女性艾滋病人联盟,国际计划生育联盟,全球艾滋病人网络,伦敦,2008。
11、《刑法,公共卫生和HIV传播:一个政治选择题》,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日内瓦,
2002.
12《主要问题和结论摘要. HIV传播刑法化的国际协议》UNAIDS & UNDP., 2007年10月31日 - 11月2日 2007. 日内瓦,瑞士。
13《HIV传播的刑法化》,UNAIDS/UNDP.日内瓦, 2008.

版权所有:开放社会研究所和世界人口发展基金。所有权利保留。

需要更多的信息,请联系:
法律和健康计划
开放社会研究所公共卫生项目
美国纽约州纽约市西59街400号,邮编10019
lawandhealth@sorosny.org

东非开放社会课题
PO Box 678
Wits 2050
Johannesburg, South Africa
info@osisa.org

南非艾滋病和权利联盟
53 Mont Blanc Street
Windhoek, Namibia
电话 +264 61 300381; 传真 +264 61 227675

《反对HIV传播和暴露刑事犯罪化的十个理由》是由Ralf Jürgens, Jonathan Cohen,
Edwin Cameron, Scott Burris, Michaela Clayton, Richard Elliott, Richard
Pearshouse, Anne Gathumbi和 Delme Cupido在大量的组织先前工作积累的材料的基础上共同创作的,这些组织包括加拿大艾滋病法律网络、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发展项目、南非艾滋病和权利联盟、开放社会研究所南非项目以及东非项目。
作者们对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工作致以衷心的感谢。这个文件的发行获得了开放社会研究所公共卫生项目的法律和卫生项目的财政支持,其他的钱来自UNDP。国际艾滋病服务组自豪委员会支持了西班牙版本的翻译工作。UNDP为此提供的财务支持也是很值得感谢的,因为事实上文章的内容并没有和UNDP的责任有直接的联系。

《反对HIV暴露和传播的刑事犯罪化的十个理由》被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许多组织签名,其中包括:

ActionAid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South Africa (www.actionaid.org)
Advocates for Youth, United States (www.advocatesforyouth.org)
AIDES, France (www.aides.org)
Aids Fonds, Netherlands (www.aidsfonds.nl)
AIDS Hilfe Schweitz (Swiss AIDS Federation), Switzerland (www.aids.ch)
Amnesty International (www.amnesty.org)
Asia Pacific Network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 (www.apnplus.org)
Ave de Mexico, Mexico (www.avedemexico.org.mx)
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 China(www.aizhi.org)
Botswana Network on Ethics, Law and HIV/AIDS, Botswana (www.bonela.org)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Canada (www.aidslaw.ca)
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 United States (www.reproductiverights.org)
Community HIV/AIDS Mobilization Project (CHAMP), United States
(www.champnetwork.org)
Deutsche AIDS Hilfe e.V. (German AIDS Federation), Germany
(www.aidshilfe.de)
Estonian Network of PLWH, Estonia (www.ehpv.ee)
European AIDS Treatment Group (www.eatg.org)
Forum for Youth Organizations in Zambia, Zambia
(http://zambia.jhuccp.org/about/response.php)
Global Coalition of Women against AIDS in Uganda, Uganda
Global Network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www.gnpplus.net)
HIV Europe (www.hiveurope.org)
Human Rights Watch (www.hrw.org)
Hungari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Hungary (www.tasz.hu)
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 (www.iasociety.org)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Women Living with HIV/AIDS (www.icw.org)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IDS Service Organizations (www.icaso.org)
International HIV/AIDS Alliance (www.aidsalliance.org)
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www.ippf.net)
International Women's Health Coalition (www.iwhc.org)
Lega Italiana per la Lotta contro l'AIDS (Italian League for Fighting
AIDS), Italy (www.lila.it)
National AIDS Trust, United Kingdom (www.nat.org.uk)
Polish National Network of PLWHA "SIEC PLUS," Poland
(netplus@netplus.org.pl)
Q-Club, Serbia (www.q-club.info)
Red Mexicana de Personas que viven con VIH SIDA (Mexican Network of Persons
Living with HIV/AIDS),
Mexico (www.redmex.org)
Terrence Higgins Trust, UK (www.tht.org.uk)
The ATHENA Network (www.athenanetwork.org)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South Africa
Treatment Monitor, Health Systems Trust, South Africa (www.hst.org.za)
UN Plus (www.unplus.org)
Women Won't Wait. End HIV a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Now. Campaign
(www.womenwontwait.org)
World AIDS Campaign (www.worldaidscampaign.org)

查询最新的签署了这个文件的组织的名称, 见 www.soros.org/health/10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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