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权利:1292】 输血感染者诉医院民事赔偿,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拒绝立案

输血感染者诉医院民事赔偿,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拒绝立案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11月3日发布
 

2008113上午九点,河南省禹州市因输血感染HIV病毒的刘先生,在律师李春富和谢燕益的陪同下,来到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违反卫生部的各项血液管理规定,私自采供血,造成刘先生感染HIV病毒的禹州市人民医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接待的法官自称姓赵,他先问刘先生HIV病毒是什么病,当得知HIV病毒就是艾滋病时,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经过交涉,他同意先接收案件材料,是否受理再予以裁定。但是,就在刘先生递交材料,写联系方式的时候,法官进到了立案庭里面的一间屋子,出来后就不接起诉材料了。不管我们怎么说,他始终重复的说:"上面不让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最后干脆不理我们。我们坚持要见庭长,最后出来一位自称是庭长的姚法官,让我们别走,等一会,他请示一下,并当着我们的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打电话请示;然后转告我们说:"我请示了中院的领导,领导说艾滋病患者有政府救济渠道保障,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这就是我给你们的答复。"律师指出:我们提起的属于民事诉讼,并不是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案件,与您所说的政府保障问题无关,不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11月3日上午1040左右,刘先生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禹州市卫生局,申请政府公开自1995年以来政府对艾滋病群体做了那些工作,综合治理办公室的一位贾先生接待我们,听我们介绍来历后,介绍我们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是我们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一位姓谢的工作人员接待我们,接收了我们的申请并开具回执单,说15日内给我们答复。

 

李春富律师表示:先生提供的起诉材料有因受伤到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输血的病历、起诉状、HIV病毒感染确认书,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接收先生起诉材料是一种公然的违法!对该行为我们表示愤慨并予以谴责,法律是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救济渠道,如果这条渠道也被堵塞,社会就无章可循!

 

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

 
采访联系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 万延海:13910825120 

李春富 律师133011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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