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权利:1385】 中国司法缺乏监督机制!

中国司法缺乏监督机制

60名职工诉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其中36名不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加班费、200811以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于200888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通过2008116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论的焦点:

到底是乡镇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三联公司第二次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三联公司属于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直到2008321工商核查显示,公司在法律程面上没有任何变化!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变化!并没有经过任何改制。

三联公司辩解自己是乡镇企业主要是想逃避法定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

而三联公司为什么时候一直坚持通过所谓的"合法改制"?

事实上有两个目的:

第一:因近年来汽车工业发达,三联是一个专业生产汽车玻璃,而且从德国引进生产级,三联公司一直处于高增长速度期,想独自获利,以获得更高更多的利润;

第二:因三联公司自从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后,就一直拒不执行《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在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更为严厉,如果说用人单位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事实上,从法律程面上,三联公司也很难获得自己是乡镇企业法律上的支持。因为,《乡镇企业法》是199711才实施的,《乡镇企业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而三联公司提交的"证明——荣誉证书或称号"是乡镇企业,那只是一个地方政府的奖励与保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本案中的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从营业执照上就可以看

出来,并有三家股东:股东之一——宁河镇镇政府60%、股东之二——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30%、股东之三——北京中北窑业技术公司10%。三联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被告方的律师辨称三联公司是乡镇企业!

但是,本案还有另外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国家的司法援助到底应该援助谁?????

可是,宁河县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于海江同志,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接受三联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与60名职工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两次开庭抗辩行为;在36名职工起诉到宁河县人民法院后,于海江同志又两次开庭抗辩行为。

很明显,本案被申诉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于海江同志,明显的利用人民政府给予的职务之便,不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作法律援助,却违法为被申诉人和被告——三联公司提供法律援助,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那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制止。

可是,谁来监督和惩罚于海江同志的违法行为呢?

 

公民代理人: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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