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2、在卫生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处理公共事务的部门和人员,了解民情,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
建议在中央政府层面,卫生部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门的公共事务部门和工作机制,及时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沟通政府公共卫生政策和工作,起到互相传达信息的作用。同时,这些公共事务或公共关系部门需要建立处理个体或群体信访的机制,回应公众的要求,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类似采供血之类的艾滋病流行事件很多是通过受害人上访或公布在媒体后才引起公众和政府重视的,并带动政策和社会行动。
建议3、建立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
政府需要鼓励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取证、对信访人的辅导、提供决策意见、参与监督和评估等,一方面需要为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上述工作提供财政支持,确保上述工作可以得到合理的政府财政的支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室租金、日常运营费用和差旅费用。政府需要确认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信访工作中的伙伴关系。政府资金支持不应该妨碍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中立立场或求助者中心的立场。
从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者代表16人走访北京所想到的
第一部分:接待来访
第二部分:发现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卫生部门信访工作的意见
第四部分:相关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第一部分:接待来访
2005年12月上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从媒体获知吉林省德惠市多人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事件(相关信息参见附录)。同期,接到某介入该事件媒体的电话,替受害人寻求法律咨询。爱知行研究所表示关注。
来访者的诉求包括:提高赔偿数额、渴望有效维持生命的营养和治疗、对当地医疗水平缺乏信心、对当地卫生部门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真伪缺乏信心、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不满意、面临巨大心理社会压力。
12月20日上午,来访者分别走访了卫生部信访接待处、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卫生部信访接待处,来访者被告知:你们打官司,这个事情我们管不了。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来访者被告知:艾滋病中心是业务部门,不处理上访问题。在爱知行研究所,三名来访者寻求进一步的咨询和帮助,了解国内其他地区政府解决通过输血和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问题的处理方案,并由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代笔完成了其中一位来访者给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信。(参见附录)
12月21日上午,来访者走访了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反映相关情况。
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
问题一:来访感染者和家属对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不信任
虽然吉林德惠市政府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一定的流行病学调查行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照顾进行了安排,但是感染者和家属依然持有怀疑态度,认为当地政府依然在隐瞒一些重要的事实。感染者和家属走访北京,说明其对政府和医疗部门的不信任。我们分析其中的原因有:1、作为受害人,对责任人持有怀疑态度是一种正常的防卫心态,对保护当事人利益起着积极作用;2、当地政府虽然采取了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感染者,并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方案,但是政府的态度并不很主动,有息事宁人的动机,有感染者报告政府公开的信息有重要的遗漏现象(参见附录);3、当地医务人员对艾滋病和血液传染病多重感染缺乏意识,缺乏联合防治的能力;4、当地医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艾滋病治疗、预防和关怀信息;5、新发现感染者缺乏自己可以信任的信息来源,比如缺乏来自其他感染者或感染者组织的信息、缺乏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无利益相关冲突的医务人员的信息;6、我国各级政府缺乏有效取得信访人信任的工作渠道,一些政府部门对来访者缺乏积极的态度,信访人常常感到"有冤无处伸",而政府信访接待部门的桥梁和沟通作用没有得到发挥;7、德惠市政府在得知感染者和家属来北京走访后,迅速派人来京,与他们 /她们谈话,试图说服来访者马上回家,并承诺一定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来访者把当地政府的作风比喻为"跟敌特似的",显然当地政府的作为在很大的意义上是失败的。
问题二:我国中央政府缺乏有效处理艾滋病信访者的机制
目前,我国各地来北京走访卫生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的感染者络绎不绝,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 2005年12月份了解到的就有4起,全部是相关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问题的,其中有2起是达到10人的群体上访,分别来自河南商丘市和吉林德惠市。通过观察这些上访事件,我们发现:1、卫生部信访接待室工作作风简单,对吉林德惠市输血艾滋病感染案件这样如此重大的、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事件,一句简单的回复"你们打官司去",让我国卫生部门花费很多资源和努力在人民群众中建立的信心化为泡影;2、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缺乏处理公众层面事务的机制,对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相关案件反映出的我国血液安全和艾滋病流行的隐患,对来访受害人一句简单的"业务部门不处理上访事务"就打发了,而没有试图通过这些上访人获得重要的流行病学数据,从而可以采取进一步防治对策; 3、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信访接待处更是人满为患,特别是这些接待处常常被各地政府派人严密保守,上访人被当地政府人员发现后,常常被强行带走,其通过上访反映情况的努力被阻止;4、我国中央政府(人大和法院)各个信访部门缺乏对投诉案件的主动关怀态度,缺乏对案件处理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的机制;笔者在与卫生部办公厅张姓处长电话谈话中,张姓处长似乎只是把自己的角色看成是一个传达员,而不是政府处理公众冤情的积极参与者;5、我国中央政府(人大和法院)缺乏对人民群众通过不同形式(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信访所产生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信息公开。
问题三:感染者信访形式倾向于增加其成本和痛苦的走访和集体走访
虽然我国《信访条例》(国务院 2005年1月5日通过,2005年5月1日生效)明确,"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是,信访人经常反映,书信常常石沉大海。信访感染者焦急的心情,不良的健康状况,经济上的困境,心里社会压力,采供血感染者被侵害的事实,常常迫使感染者采取直接走访形式,并常常是群体性的走访。部分上访者表达了"闹一闹"的心态。我们发现,我国信访感染者缺乏专业团体的指导和培训,缺乏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信息,情绪激动,而对事实陈述不够清楚,对事实陈述缺乏理性和理论的指导,对信访效果缺乏长期的预见性,对整体上处理问题缺乏意识。地方政府常常用利益和威胁来回应本地的信访人,而对于即刻的利益效应,产生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助长部分信访人闹事的心态。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总体而言,政府和信访人现实情况增加了信访人和政府工作的成本、痛苦,并无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问题四:信访感染者缺乏专业团体的指导和训练,缺乏社会组织的参与
我国信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专业人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协助信访人办案的情况是少之又少,也缺乏相应的公共财政支持上述工作。社会团体、专业人员、志愿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助人精神和中立立场或求助者中心的立场,为认识信访人复杂的困境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并有助于信访人在理性和理论的指导下提出自己的意见,摆出适当的事实,有利于政府部门认清问题本质和作出处理意见。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参与案件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提供政府政策和决策的参考建议等。
第三部分:对卫生部门信访工作的建议
建议1、充分加强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政务公开,加强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和财政公开
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工作只是解决相关公共问题的一个渠道,不能代替政府总体上的公共关系政策,许多问题恰恰是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不沟通、粗暴简单导致的。所以,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一方面也要加强解决已有矛盾的信访工作的政务公开,给人民群众一个清清楚楚地说法。
建议2、在卫生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处理公共事务的部门和人员,了解民情,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
建议在中央政府层面,卫生部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门的公共事务部门和工作机制,及时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沟通政府公共卫生政策和工作,起到互相传达信息的作用。同时,这些公共事务或公共关系部门需要建立处理个体或群体信访的机制,回应公众的要求,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类似采供血之类的艾滋病流行事件很多是通过受害人上访或公布在媒体后才引起公众和政府重视的,并带动政策和社会行动。
建议3、建立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
政府需要鼓励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取证、对信访人的辅导、提供决策意见、参与监督和评估等,一方面需要为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上述工作提供财政支持,确保上述工作可以得到合理的政府财政的支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室租金、日常运营费用和差旅费用。政府需要确认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信访工作中的伙伴关系。政府资金支持不应该妨碍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中立立场或求助者中心的立场。
建议4、加强信访涉及问题和信访人的研究工作
信访或艾滋病感染者信访涉及诸多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从多学科和多部门的角度,开展综合的研究,提出解决各个问题或总体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来。政府应该信任并保护相关人员和组织的安全。
建议5、加强对信访人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信访工作不需要采取走访的形式,也不需要采取人多势众的形式,如果能够帮助信访人获得中立、友好和值得信任的信息,问题可以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可以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来组织,但是非政府部门出面处理的灵活性和空间更加大。
建议6、加强信访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评估
建议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工作,一方面解决好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一方面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
第四部分:相关的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对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的建议
根据相关的报道和来访人介绍,吉林德惠该血液污染案件中的宋某(因献血和性行为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长达18个月的时间内在同一血库献血,多袋携带病毒的血液用于临床输血。这说明德惠市中心血库在采血和德惠市人民医院在输血之前并没有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2004年7月以前,德惠市中心血站所采的血液(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临床输血)都存在携带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病毒、致病菌的危险。因此,根据传染病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应该:(1)以公示和个人通知的方式,建议2004年7月以前所有在德惠市中心血站献血(包括有偿献血和无偿献血)人员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2)以公示和个人通知方式,告知所有在2004年7月以前在德惠市人民医院受血者可能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并建议受血者、其配偶(性伴侣)和孩子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的检测。(3)对于以上人员的艾滋病抗体和其他血液传染性疾病的检测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其隐私进行严格保密。
2、对于采血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的问责
1)不进行检测导致多人因输血感染
2)无视和放任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在目前已知的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中,有一刘某分别在输血后的3个月和6个月到德惠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在第二次献血时,血站工作人员告知其上次血液检测不合格,不建议其再献血。但是血库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其血液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从
3、对德惠市救助方案的建议:
1) 通过咨询,我们发现的问题:病人对疾病的不了解而造成恐惧,不了解采取什么防控措施以及如何应对因疾病带来的变化,对检测结果的不信任,对本地医疗机构治疗能力不信任。
2) 鉴于以上问题,给当地的医疗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的建议:第一:培训传染病医院的医生、疾病预防相关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提供艾滋病相关的咨询和指导。第二:培训当地传染病院医生艾滋病治疗和护理知识和技能。第三:积极与国内其他艾滋病治疗权威机构和医院建立联系,为本地医生提供技术支持。第四:尊重病人和家属在治疗方案上的知情权,支持并鼓励病人和家属积极参与到治疗方案的制定、监督治疗的执行,支持病人之间的交流活动。
3) 给病人和家属的建议:第一:考虑国内和本地区医疗资源有限性和医疗资源的地区分配,鼓励大家在本地治疗;第二:建立与本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作和信任关系,并积极参与到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治疗的执行。第三:建立病人之间的交流机制,进行治疗、心理感受、生活经验等问题的交流。
本意见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输血感染者工作委员会、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艾滋病信访人代表
万延海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月2日
附录1:吉林省德惠市一艾滋病献血者导致21人染病 卫生局局长被撤职 血库主任被刑拘
新华网长春12月2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德惠市的宋某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间,先后15次到血库献血竟都未被发现携带艾滋病病毒。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在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实,先后有25人接受宋某血液,而通过血液和性传播,宋某至少造成21人染上艾滋病病毒。
如果不是德惠市农妇王某患的"怪病",这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事件还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被发现。
农妇王某的丈夫告诉新华社记者,2005年初,他的妻子就开始发高烧,迟迟不退,打了一个月的点滴,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口腔、食道和胃粘膜溃疡,并伴有脱落。随后又到吉林市和长春市就诊都没能确诊这个"怪病"。9月下旬,他带着王某到北京三0一医院和地坛医院确诊王某患的"怪病"是艾滋病,幸好他本人还没有被传染上。一向本分的王某想起,2003年3月她曾因患病在德惠市医院做过手术,当时输了600CC的血,因而怀疑是输血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王某从北京回到吉林后,向省卫生厅反映了情况,省卫生厅立即责令德惠市医院和相关卫生部门查明王某输入血液的来源。经查明,家住德惠市、现年41岁的宋某是其中的一名供血者。10月20日,宋某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和长春市领导迅即指示,要求德惠市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防控、事件查处和其他善后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省卫生厅的指导和长春市卫生部门的介入下,德惠市全面排查用过宋某血液和与其发生性关系者。经反复调查核实,在德惠市医院所提供的25名接受宋某血液人员名单中,其中6人在开展调查之前已死亡,确定宋某通过血液传播共造成18人染病,其中3人(包括王某,她在调查期间去世)在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死亡,15人仍在治疗。因宋某生活不检点,其2名性伴及其中1名性伴的配偶已被查实染上了艾滋病病毒。
截至目前,德惠市卫生部门共对25名受血者的密切接触者追踪检测45人,全部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已对与宋某同期在德惠市中心血库献血的37名卖血人员进行了筛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部为阴性。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对宋某曾出入的一些场所的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已筛查54家场所单位,采集血样103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部为阴性。
在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长春市及德惠市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对感染者进行了告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纳入常规管理,同时将疫情和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德惠市政府已经安排防治艾滋病专项资金50万元,加强了善后工作和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并在市卫生防疫站设立了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门诊,随时提供检测者服务。
随后,长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德惠市中心血库采供血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该血库在采供血过程中存在严重短间隔采血、漏检,检验未按试剂说明书要求执行,检验未进行室内质控及采血、检验、发血等工作环节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长春市卫生局2日通报了对造成此次事件的德惠市卫生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局长受到撤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处分,并撤销其德惠市市委候补委员职务;副局长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副局长职务处分;医政科代理科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医政科科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原德惠市医院院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医院副院长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副院长职务处分;原德惠市中心血库主任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并被刑事拘留;该血库副主任等10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完)
附录2:刘某给卫生部、艾滋病中心和国务院艾防办的信
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公民刘 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我于2003年3月1日凌晨因为腹部刀伤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手术中因为失血过多被要求进行输血,于手术当中输血800毫升;手术后一周检测白细胞过低,被再次要求输血400毫升,并在输血过程中出现了输血反映,身体不由自主剧烈颤抖。50多天后,身体逐渐恢复后出院。
手术约四个月以后,与同学一起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血库(当地人都称之为血库)献血。献血当时,操作人员检查了我的血型,然后我献了200毫升血液。献血后,工作人员记录了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献血后,我没有被告知自己的血液有任何问题。
第一次献血约三个月以后,约 2003年10月,我再次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血库献血。工作人员告知,上次献血检查时发现我的血液检查不合格,有问题,不建议我再次献血。但是并没有告诉我是因为什么原因血液检测不合格。
2005年10月,德惠市曾在德惠市人民医院输过血的人发现感染了艾滋病,德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此进行调查,并相继发现20几个同样在德惠市人民医院输过血的人也感染了艾滋病。我在此两个多月期间,我并没得到医院或者疾病控制中心任何通知让我去检测艾滋病感染情况。
2005年11月29日,在朋友告知此事件以后,我到德惠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检测。 2005年12月6日,我在疾病控制中心得到检测报告: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2005年12月 日,我到德惠市人民医院找到人民医院院长,院长告知我同其20多个通过输血感染的病人一样,都是因为使用宋某的血液感染艾滋病。
对于以上情况,我存在几点疑问:
1. 我当时在手术中和手术后共输血1200毫升,不可能为一个人所献血液。因此,对于这1200毫升血液的所有献血人员以及使用这些献血人员所献血液的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
2. 在德惠市血液污染案件公开两个多月,疾病控制中心对相继发现 20多个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这些患者都被告知是因为使用宋某的血液而感染的。但是我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通知要求我进行检测。而在我的艾滋病检测结果为阳性以后,被告知同样是被宋某的血液感染的。因此,我是否是被宋某的血液感染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知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发行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地区和全国性卫生部门采取以下行动:
1、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 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2、 无论输血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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