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星期六

【权利:1360】 艾滋病和人权: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外交部

国务院新闻办

中国人权研究会:你们好!

 

我们很高兴获知我国政府在起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认为这是我国社会走向保护人权开放民主的重要工作。作为长期从事艾滋病和人权工作的社会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起草了一份建议书,希望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强调艾滋病相关人权问题。今通过电子邮件递送该意见,参见附件和下文。我们随后将就艾滋病和人权问题,递交一份专门的建议。以下两个连接文件是爱知行研究所2006年度和2007年度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47

2007年-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经验)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3

2006年中国艾滋病相关法律人权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经验)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艾滋病与人权:十个理由和十个方面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1122发布

 

 

2008114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再者,我们也没有看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文字和提法。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1)检视当前人权状况;(2)发现尚待改进之处;(3)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一、人权与HIV/AIDS: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人权应该占据全球抗击艾滋病工作的核心的10个理由[]

 

    2006年举行的联合国HIV/AIDS问题高级别会议上,各国领袖们重申:"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应对HIV/AIDS疫情的重要元素。"但是,在艾滋病疫情出现的25年里,这一"重要元素"仍然是抗击艾滋病工作中失落的一角。

宣言《人权与HIV/AIDS: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最早在2006年发布,共有全球24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签署。宣言主张:现在人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该占据全球抗击HIV和艾滋病工作的核心。宣言英文和中文全文参见: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uman_20071017

1.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HIV服务的普遍获得

2006年,各国领袖们承诺:"2010年之前,努力使需要HIV服务的人普遍获得全面的预防项目、治疗、护理和支持。"但是,在众多需要HIV服务的人群中,以下人群是最难得到这些服务的:

·妇女和女孩

妇女和女孩面临普遍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内歧视和暴力,不仅阻碍了她们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还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

·儿童和年轻人

儿童和年轻人缺乏HIV药物的儿科处方,也不能自由获得HIV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机会。

·罪犯

例如: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吸毒者和性工作者——他们常常落入负责执行鸡奸、毒品和卖淫法的警察和法官手里,因为警察和法官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使得他们不能够获得HIV服务。

在各地区和各国关于HIV服务普遍获得的磋商中,上述问题都被列为实现普遍获得HIV服务目标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全国应对HIV和艾滋病的工作中,很少有政治承诺、资金或项目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法语有一个简单的词语les exclus说明了一切:HIV的传播和感染已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 "被排斥者"的主要问题。

——乔纳生·曼(Jonathan Mann),1998

2.性别不平等让妇女更加容易感染HIV,在艾滋病感染情况严重的国家中,妇女和女孩的感染率最高。

目前,全球HIV感染者中妇女占据将近一半。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妇女成为HIV感染中的多数。这是由于妇女长时期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性上的从属地位导致的。妇女的从属地位被写在法律中,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生活习惯里。许多感染HIV和艾滋病的妇女每天都会受到歧视、污名和暴力。

·在许多国家,国家法律限制妇女拥有、继承或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教育、贷款、雇佣机会和离婚上,妇女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和社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们不能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坚持使用安全套,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她们只能维持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在丈夫死亡或婚姻解体之后,妇女常常陷入贫困,她们的选择和可能性非常少,不得不以卖淫为生,或者在面临性虐待或暴力的条件下居住或工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妇女感染HIV的风险。

·针对妇女的暴力在全球普遍存在,其本身就会增加妇女感染HIV的风险。妇女通过被迫的性行为感染HIV的风险比通过自愿性行为的风险更高。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会阻止妇女寻求HIV检测、使用安全套或向性伴侣透露其HIV状况。许多国家仍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即使在法律禁止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常常也不能执行。在许多司法制度下,由于警方的调查不充分和司法部门的偏见和腐败,强奸和性暴力的幸存者很少得到赔偿。性暴力幸存者也很少能够得到接触艾滋病毒之后的预防治疗。

·对许多感染HIV和艾滋病,或容易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来说,健康系统仍然是偏见和歧视的场所,而不是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获得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这是妇女和女孩HIV预防的核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实践中严重缺乏以及受到限制。妇女在被发现HIV阳性之后会受到责备和虐待,这阻碍了她们去寻求HIV检测或治疗服务。已感染HIV或艾滋病的怀孕妇女常常会面对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论断和指责,而不是得到有效的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治疗。

3.应对HIV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和需求,即使在许多情况他们最易被感染。

HIV在年轻人中广泛地流行。尽管在怀孕和出生时可以有效地预防HIV的传播,但出生时携带HIV的儿童比例仍然惊人。尽管对HIV和艾滋病及其原因有了空前未有的认识和了解,但年龄在1524岁之间的青年超过了世界新增HIV感染人数的一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即使其人数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就膨胀到了数千万。

·尽管HIV的母婴传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但发展中世界只有不到10%的孕妇得到了预防HIV传染给孩子的服务。这导致每天将新增大约1500名感染HIV的儿童。如果儿童能够像成人一样获得同样的延长生命的HIV药物,这一显著的不平等可以被减轻,但事实是接近90%的儿童无法得到他们所需的HIV治疗。

·因为性或注射吸毒而有感染HIV的风险的年轻人常常缺乏获得预防HIV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HIV自行检测、咨询、安全套和治疗的机会。在学校和青年项目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完整详细的资料常常被审查,以防破坏禁欲和性道德的环境。注射吸毒的年轻人在使用消毒注射器和口服美沙酮替代治疗以预防HIV上常常面临法律的限制。

·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其人数就有数千万——经常受到亲属的虐待、剥削、歧视和抢夺财产,而不是得到他们应得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教育系统上存在歧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辍学的比例高于其同龄人。被艾滋病夺去父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只能被日益年迈的祖母收养。而老人的工作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报酬。在缺乏儿童福利或社会保障系统的国家中,这些老人像他们所照顾的儿童一样无法得到受到保护的权利。

4.在全国应对HIV的工作中,最易感染的人群得到的关注最少。

许多感染HIV风险最高的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往往因为身份而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负责执行禁毒、反卖淫、反鸡奸法的警察常常从毫无防备的人那里敲诈勒索、索要贿赂、刑讯逼供,有时邪恶地对这些人使用暴力行动,强奸和谋杀。对吸毒、性工作和同性恋的惩罚性措施加重了人们对社会边缘化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促使他们进一步隐瞒自己的情况,远离HIV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减轻了艾滋病的预防效果。

·在许多国家,使用非法毒品的人只占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感染了HIV。严厉的毒品法实际上认为吸毒者的身份是犯罪,这导致警官从弱势群体那里勒索贿赂和刑讯逼供,以便完成逮捕定额。吸毒者通常被关到监狱或者被强迫接受反复无效的戒毒治疗,但却很少得到他们非常需要的减轻毒品上瘾或HIV预防和治疗的服务。

·由于警察性工作者的普遍暴力,根据禁止卖淫、拉客、拉皮条、开妓院和贩卖人口的法律,性工作者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刑罚,而且常常缺乏获得HIV服务的机会。警察强制将性工作者驱逐出商业发展区,进一步阻碍了性工作者获得以社群为基础的HIV服务的机会。对性工作者带有偏见和强制性的治疗阻碍了他们去寻求HIV治疗和护理。打击人口贩卖的结果常常转化为反对侵犯性工作者的健康和人权。

·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在全世界面临普遍的暴力和歧视,许多国家仍旧以鸡奸罪处以刑罚。对艾滋病是"同性恋疾病"的持续的刻板印象加重了对男同性恋和HIV携带者的排斥,这常常驱使这两个人群远离主流的健康服务。在许多地区,警察更可能嘲笑或加入到对男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中,而不是正确地调查这些犯罪。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怂恿反同性恋,而不是与弱势群体一起抗击HIV

·许多国家的犯人和被拘留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接触自愿HIV检测或治疗的机会。他们常常被禁止得到HIV预防信息和工具的机会,即使是在监狱外能够得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是如此。监狱常常不提供安全套和清洁注射工具,即使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能够有效预防HIV,而且不会给更多的犯人带来危险。在监狱和其他拘留所的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中,隔离HIV阳性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拒绝给予药物和不采取有效行动来禁止监狱强奸,扩大了 HIV的传播,使艾滋病的后果恶化。

5.HIV的有效预防、治疗和护理项目受到打击。

过去25年里,结果一再显示,人们自愿、知情和公开参与循证健康服务时,HIV项目取得的效果最明显。这种服务应该告诉和教给人们关于HIV的知识,支持他们采用健康的行为,提供给能够尊重他们生命的各种预防和护理的方法,并允许他们选择最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护理。但是目前,采取强制和"一刀切"方法的趋势把HIV和艾滋病服务置于空前的危险之中。

·在许多进行了艰苦斗争才建立起预防HIV性传播的全面服务的国家,外国捐赠者、宗教保守派和其他意识形态力量阻碍人们对强调安全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的信息的获得,导致年轻人无法得到关于HIV传播的救助信息;年轻妇女无法得到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男女都无法得到安全套和全面的HIV信息。

·在许多国家,政府诉诸于强制的HIV预防措施,例如给过失暴露和传播HIV定罪,以及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集体HIV检测。这种政策可能会促进对HIV感染者的歧视和阻碍人们自愿前往所需的健康服务。

·尽管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会给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带来危险,但许多国家的警察仍然从性工作者那里没收安全套并用它们来作为非法卖淫的证据。最近,许多与性工作者合作的组织无法得到资助,除非他们正式通过"反对"卖淫的明确政策,这样的要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破坏了尊敬地与性工作者合作预防HIV和向性工作者提供护理和治疗的努力。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给予的压力削弱了官方对针具和注射器项目的支持,项目能够最有效地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HIV。尽管关于其有效性有着无可辩驳的证据,但针具和注射器项目与美沙酮维持治疗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即使在这些项目为合法的地方,吸毒者也可能由于因持有吸毒设备或受控物质而被逮捕的风险而不敢使用。

·为临终护理而使用鸦片止痛药,对全世界多数需要的人来说仍然是无法得到的。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受到HIV和艾滋病重击的国家仍然没有在控制非法使用吗啡和医疗使用吗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吗啡的进口和处方的限制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于对吗啡的成瘾性的过分恐惧和政府没有教育医生和其他保健工作者吗啡在对艾滋病和其他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临终护理上的重要性。

6.艾滋病活动家不顾自己安全,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获得HIV和艾滋病服务的机会。

在许多国家,要求获得HIV和艾滋病服务的活动家面临其政府的审查、诽谤、暴力、监禁和其他反责的威胁。无论是要求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南非活动家、要求为在政府的血浆采集项目中感染HIV人群获得赔偿的中国农民、反对《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协议》(U.S.-Morocco Free Trade Agreement)中极端的专利保护的摩洛哥示威者、试图发送HIV信息和安全套的尼泊尔变性者,还是泰国反对该国暴力的"禁毒战争"的吸毒者,艾滋病活动家的和平示威常常遭到威胁和暴力驱散。对建立非政府组织加以限制的法律使公民社会更加难以为要求其国家通过正确和有效的艾滋病政策发出独立的声音。

在集体意识中,HIV/AIDS与边缘化的、"不同的"或社会"异常的"人群之间的联系从一开始就很强。因此就有了公共健康与人权问题:哪种方法更有效——是进一步压制边缘化人群,还是用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的方式与他们合作?

——Joanne Csete2005

7.保护人权就是保护公共健康

充分保护一系列人权是保护公共健康的关键。以这一事实为基础,人权活动家在抗击艾滋病上取得了很大的收获:HIV和艾滋病感染者不受歧视的权利,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及参与开发艾滋病政策和项目的权利。然而有些人批评这些活动家对"个人权利"比对公共健康更关心。事实上,对公共健康和成功应对HIV来说,人权是不可或缺的。

·人权活动家最先强调增加HIV检测机会,可以实现获得最高健康水平的权利。最近,"常规"HIV检测的某些支持者指责,人权活动家认为同意、咨询和保密 "C"HIV早期预防和传播更重要。不牺牲三C,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参加HIV检测,而且如果三C得到保护,吸引人们参加持续的HIV预防和治疗工作会更加容易。此外,增加HIV的自愿检测必须首先要大规模地对抗人权侵害事件,否则将会阻止人们寻求HIV检测,参与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HIV有效预防工作。

·人权活动家还领导人们为增加获得有效预防措施的机会而战,坚持政府提供获得信息、安全套、针具和注射器、美沙酮和预防HIV母婴传播所需的药物,使妇女免遭暴力和财产权侵犯。这些要求既是根据人权提出的,也是根据以科学为基础的有效的预防措施提出的。

"你为什么不告诉我们你是血友病患者?"多伦多闹市区一家教学医院的护士问活动家James Kreppner20世纪90年代他因为艾滋病相关疾病而住院,"否则我们会更好地给你治病。"

——Ann Silversides2003

8.艾滋病提出了独一无二的挑战,要求特殊的应对措施。

艾滋病比其他任何现代流行病都更多地挑战了政府的责任心和问责。围绕着性、血液、疾病和死亡的深深的恐惧和偏见——以及认为HIV与婚外性行为、男人之间的性行为和吸毒等"异常""不道德"行为有关——使政治领袖们羞于应对疫情。全球应对艾滋病的工作中忽视了性别平等和青少年性行为等有争议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妇女和儿童缺乏政治权力来让他们的问题在议程上排到前面。因此政府继续在以边缘化人群为目标的HIV干预措施上投入不足,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称这种模式为"资源严重管理不善和不尊重基本人权。"

现在随着HIV/AIDS问题能够得到的资源的扩大,想象把HIV治疗项目连同HIV预防工作一道加入一系列综合的、尊重权利的服务中,最终是可能的。不幸的是,预防HIV的道德主义给最需要信息和服务的人群设置了新的障碍,阻碍了全面预防工作。

——Joseph Amon2006

9."以权利为基础"应对HIV是实际的,而且是管用的。

HIV问题的人权途径不是抽象的,而是真实、实际和有成本效益的。巴西等已经把人权置于其艾滋病应对工作的核心的国家已经看到疫情得以避免或减缓。应对HIV的人权途径包括以下例子:

·确保全国HIV项目中包括与对HIV或艾滋病感染者及有感染风险者的歧视和暴力作斗争的措施

·确保年轻人有充分接触HIV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以及获得安全套和性传播传染病与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

·为HIV和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扶贫投入资金,这样他们就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动员周围的人

·进行政策改革,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这样人们不会被非法监禁,因此降低了监禁期间由性暴力和针具共用导致感染HIV的风险

·消除为使用非法毒品者提供有效的HIV预防和治疗的法律障碍和其他障碍

·为暴力对待和歧视性工作者、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和其他边缘化群体建立明确的法律救济措施

·向妇女提供有效的救济,反对婚姻内外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且纠正法律所承认的在获得经济机会、财产和继承上的歧视

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拒绝向犯人发放安全套,这使大量的人更易感染HIV,过度拥挤和性暴力加剧了这一风险。

——Mark Heywood2004

10.尽管有很多花言巧语,但仍然缺乏关于HIV/AIDS与人权的真正行动。

在纸面上,人权在应对HIV工作中的位置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确立。参加2001年《艾滋病承诺宣言》(Declaration of Commitment on HIV/AIDS)的各国政府承诺在HIV与人权问题上采取行动,并且在五年后再一次确认这一承诺。但是实际上却很少有投入资金、安排预算和实施措施让HIV和艾滋病感染者、受HIV和艾滋病影响者和对HIV和艾滋病易感者获得法律和人权保护的全国性项目的开展。

·直到2003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几乎一半的政府尚未通过明确禁止歧视HIV或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立法。全世界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通过了明确禁止歧视HIV易感人群的法律规定。

·尽管对全球的HIV和艾滋病项目的资助大大增加,但对以下基本人权计划的投资很少:

·为感染HIV和受其影响者提供的"知道你的权利"运动和法律服务;

·与HIV有关的全国立法和执法检查;

·为保健工作人员、警察、法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关于非歧视、保密和知情同意的培训;

·妇女、年轻人、HIV感染者、吸毒者、性工作者、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犯人和移民的自我倡导和参与全国艾滋病行动框架、协调机构和监督与评估系统。

·2006年在14个国家进行的《艾滋病承诺宣言》实施情况评估总结道:"对弱势人群的人权侵害事件仍然没有减少,他们无法获得预防HIV感染的服务和有效工具,以及让他们能够活下来的救命的艾滋病药物。"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3年陈述道:"HIV有关的人权在国家政府、捐赠者或人权组织的优先事项中还不够靠前。"

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对降低HIV/AIDS的传播十分重要。

——联合国大会艾滋病问题特别会议,《艾滋病承诺宣言》,第58

 

 

二、十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政策应该关注的与艾滋病人权有关的问题

 

n          社会歧视的消除

    针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有其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然而,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除歧视已经成为对此群体进行人权保护的首要任务。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6年和2007年《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显示,歧视在就医、就业、受教育、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依然普遍存在。然而,由于歧视的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隐蔽性,或者说行为人很多时候通过各种借口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变相的歧视,这使得受到歧视的人无法很好的利用现有法律和政策进行自我保护和维权。因此,需要国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详细、周密的保护性政策,从根本上消除那些潜在的和已经广泛存在的歧视性行为。

n          检测

《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指出,自愿检测和知情同意是艾滋病检测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第二十三条)。然而,我们国家其他的很多法律文件却规定了很多的强制检测和常规检测的情形。[]诚然,常规检测和强制检测在某些领域是必须的。但是我们注意到:首先,常规检测和强制检测的情形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且须有科学的根据和理由。其次,不管是自愿检测、常规检测还是强制检测,事前咨询、事后咨询及其他配套措施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被检测者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n          隐私保护

    我国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很多都注意到了对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我们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条款很多都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这使很多感染者和病人在隐私被泄露后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现在国际上针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保护的指引性文件都面向了细节化。2006515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一个为期三天的研讨会,与会者包括各个领域的健康专家和社群成员,以及艾滋病感染者。会议形成文件《保护艾滋病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指南》,2007515《过渡时期指南》发布。这个指南对各个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而我们现在也正需要一个能够将隐私保护加以细化的规范性文件,以此能够从细节和实际工作中更好的保护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

n          药物获得

2003年开始,国家对艾滋病病人实行了"四免一关怀"政策,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挽救了大量艾滋病病人的生命。但是,据有关专家介绍,这些药物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由外国制药企业掌握,由于审批机制不畅,以及相关法律不完备,目前国内急需的一些抗艾药物不同程度地出现供应短缺的问题。这将有可能导致大批艾滋病病人因为缺药、耐药而死亡,严重影响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关怀政策的落实。目前,我国对药品形成了包括行政保护制度、新药保护制度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等制度在内的保护性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不利于仿制药的开发和生产,使药品的价格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不利于"治病救人";另一方面,药品注册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繁琐且时限较长,不利于新药的引进和使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对药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前提,但是在遭遇公共卫生危机的时候,通过适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合情合理的。这就需要国家从这个角度处罚,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药品在受到保护的同时更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n          就业和社会保障

事实证明,艾滋病毒除了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外,日常生活并不会传播。但是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在就业领域依然存在很多的误解和歧视。为此,很多感染者和病人会因为自己的身体情况丧失就业的机会。他们本来就承受着疾病的困扰、人们排斥所带来的压力,与此同时,丧失生活来源会使自己陷入更加绝望和无助的境地。《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他们所受到的歧视往往是变相存在的,这使得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很难获得有效的保障。因此,如何为感染者创造就业机会,在适合的岗位发挥自己的作用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除了就业问题,能否获得社会保障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虽然国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但是对于很多感染者和病人来说,此类保障性措施会因为某些因素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因滥用毒品而感染者艾滋病的人,会因为自己药物成瘾过往史而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大门之外。除此之外,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过程中还存在着隐私会被泄露的可能等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成为现在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n          人身自由和安全

    很多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人往往首先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法院无理由拒绝后会走上上访之路,而因为上访可能会侵害到一些地方政府的所谓的"利益"。从此,上访者,会在人身自由和安全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扰和伤害。河南某感染者在上访过程中曾被拘留21天,其后人身自由就受到严格的控制,甚至外出参加会议等情况也会被警察制止。这位感染者曾说到:"我家的事政府一直没有解决,警察在我家门口2年了,让我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权利,我家的电脑被切断了,电话被切断了,立案赔偿的权利被剥夺了,我出门自由的权利被这些违法部门阻断了。"从这里来看,政府所采取的是一种压制性的态度,即以侵害某些人的权利为代价来压制所存在的问题。这既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法治化进程日以加快的今天,国家和政府应该充分重视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打压来隐藏问题。

n          刑事法律

对艾滋病人给予刑罚处罚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对人权的侵害。2008年世界艾滋病大会上,艾滋病与刑事化法律的讨论成了一个主要的议题。在我们国家,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条规定实际上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纳入故意传播性病罪。艾滋病与刑事化法律的问题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人权保护的问题。因为在艾滋病暴露的情况下,还存在很多需要考量的因素,比如:妇女感染者可能是在受到强暴的情况下发生暴露的;有些人已经采取了安全保护性措施,也没有造成损害性后果;有些人(特别是性工作者)可能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发生了暴露。再者,如果给艾滋病人专门定罪会不会使立法本身就存在歧视,丧失了法律基本的"良法"要求和善治的要求。因此,我们希望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更多的人能够有更多的实际调查,同时能够加入人权要件的分析和考察。在这个问题上,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立法和指引都能够给我们很多的启示:《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的手册》中提出,"各国政府应该重新审视并改革刑法和犯人改造制度,确保遵循国际人权公约,不要因为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的原因而错误地运用这些法律,并且不要针对弱势群体"。UNAIDS2002在瑞士日内瓦发布了《刑法、公共卫生和HIV传播》的指引性文件,指出:政策的制定应该尊重人权。[]

n          获得司法救济

    感染者和病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受到剥夺。这个问题在我国河南省显得尤为突出。河南省境内感染者多数是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很多人在得知被感染后希望能够得到医院和相关机构的赔偿,但是法院均拒绝立案。200811月初,河南省禹州市、新蔡县等地的部分感染者纷纷像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均不予立案,也不出具正式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均为口头答复),并告知:"这是上级的通知"。《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亵渎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打击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获得司法救济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将感染者和病人排斥在外将不利于对感染者和病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n          艾滋病与脆弱人群

    上文已经提到过,妇女在艾滋病领域一直是一个易受伤害的群体。由于生理、社会、经济、历史等因素,使得妇女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处在一种被忽略的境地。社会性别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探讨妇女问题的思路。我们认为,要解决妇女的脆弱性,关键还在与对妇女赋权以及加大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力度。除此之外,很多妇女是在配偶因艾滋病发病而去世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之后才发现自己被感染,这些妇女更需要给予他们关怀和在生活上的照顾。除了妇女而外,儿童也是在艾滋病问题是比较脆弱的一个人群。根据全国部分地区的调查显示,儿童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艾滋病的打击:同样是生活在一个村庄,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的儿童往往更容易陷入贫困;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的儿童更容易营养不良;他们比那些没有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家庭儿童更易受到社会心理问题的困扰。为此,国际社会也形成了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问题的策略:首先,应尽可能的延长和挽救父母的生命。保证儿童健康成长的最佳前提是他们父母的生存;第二,教育是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最好的疫苗,同时也是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儿童完成学业;第三,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比其他家庭更有陷入贫困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帮助受影响的家庭摆脱贫困,减少艾滋病对这些家庭在经济上的影响;第四,我们必须确保每个儿童的权利得以实现,并能够充分地回馈社会—即意味着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虐待,每个孩子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妇女赋权及相关权利保障的问题上、在儿童安置的具体政策制定上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政策,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来改变这一现状。

n          艾滋病与易感人群

    从目前来看,艾滋病易感人群主要包括药物成瘾者,性工作者和男男同性恋者等人群。这些人群正面临着艾滋病的严重威胁,但是由于现有法律的冲突和缺乏保障机制使他们往往在更大程度上会受到伤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共性也有各自具体之处。就共性来说,目前的法律对这些人群并不认可,对药物成瘾者和性工作者还以违法者的身份来进行打击;但是在疾病控制的角度又会依法对他们进行行为干预。法律的冲突使他们在打击和干预的反复循环中不知所措。就药物成瘾者来说,长久和不间断的打击对他们的"行为改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人在戒断毒瘾以后,由于永无休止的尿检和抓捕的现实状况,使他们产生了悲观和无助的情绪。而很多人由于受到歧视又会复吸。缺乏基本权利的保护使他们很少有机会回归社会,这使得已有的行为干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对于性工作者来说,正如上文所引李楯教授之观点:"在她们所身处的性别不平等(被嫖客加以物化)、被剥削的(高比例的收入被各种管理者"提成")、被污名化的(极其缺乏支持系统与信息来源)、被传统化的(他们最怕的是影响生孩子而不是得艾滋病)、被犯罪化的(被抓的风险往往大于得艾滋病)具体情境当中"行为干预往往成为表面工作。缺乏对性工作者所面临复杂情况的综合考虑,以及缺乏权利保障的措施,使她们更容易在疾病面前受到伤害。对于男男同性恋人群来说,由于国家法律的不认可和社会的不理解甚至歧视,使得同性恋文化不能健康、科学的在此群体中发展,而文化和意识的缺失加之防御知识的匮乏使这一人群的感染率正在逐年提升。如何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正确引导大众和帮助这一群体克服危险已成为我们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公民社会在艾滋病人权保护中的工作应该受到支持和保护

 

2007年,由全球24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共同签署的《人权与HIV/AIDS——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的宣言指出:"在许多国家,要求获得HIV和艾滋病服务的活动家面临其政府的审查、诽谤、暴力、监禁和其他反责的威胁。无论是要求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南非活动家、要求为在政府的血浆采集项目中感染HIV人群获得赔偿的中国农民、反对《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协议》(U.S.-Morocco Free Trade Agreement)中极端的专利保护的摩洛哥示威者、试图发送HIV信息和安全套的尼泊尔变性者,还是泰国反对该国暴力的"禁毒战争"的吸毒者,艾滋病活动家的和平示威常常遭到威胁和暴力驱散。对建立非政府组织加以限制的法律使公民社会更加难以为要求其国家通过正确和有效的艾滋病政策发出独立的声音。"[]

在我们国家,公民社会正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及促进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组织和工作人员不断的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扰和打击。为此,公民社会作出了相应的倡导。以下两份倡导是全国艾滋病民间组织联席会所做的倡导:

 

(一)联席会议呼吁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对NGO组织代表人身自由的保护[]

 

近日,联席会议获悉一些成员组织代表在政府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我们认为,对NGO组织代表人身自由的限制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NGO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参与。为此,联席会议特发表申明,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此问题加以高度关注,并适时改善相关工作制度,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n           艾滋病防治需要NGO组织的广泛参与

NGO组织又称"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等,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征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随着艾滋病疫情在中国的蔓延,一批以防艾为目的NGO组织迅速成长壮大起来,并且在行为干预、关怀救济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防艾领域的NGO组织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和防艾知识的普及、HIV高发人群(包括药物滥用者、性工作者、MSM人群等)的行为干预和和自愿咨询检测、公民反歧视教育和倡导、弱势群体关怀救济以及政策改进倡导等。

由于民间NGO组织本身的性质与官方NGO或政府组织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它更易接近目标人群,并且能够取得他们的信任。同时,其在防艾过程中也是政府部门的得力助手,起到了一个良好的桥梁作用。既解决了政府部门不便参与的敏感工作,同时也缓解了政府部门专业人员较少,工作量较大的困难。然而,由于受历史、社会条件所限,很都人对NGO组织都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很多人认为非政府组织就是以反政府为目的的民间组织,这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政府官员。因此NGO在中国的发展步履艰难。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政府、广大民众和相关人员改变传统观点,更加包容地看待NGO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n           人身自由与安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n           人身自由与安全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对人身自由与安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尔后,各国际条约(公约)都对人身自由与安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同时,一些区域性的和专门性的国际公约(条约)也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问题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等。

n           艾滋病防治领域的NGO组织代表之人身自由应当得到保护

我们国家从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以后,艾滋病防治工作正不断向法制化、正规化轨道迈进。在这其中,NGO组织的广泛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同时也推动了艾滋病防治的公民社会广泛参与。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时常会有相关组织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我们认为,此种限制将在以下领域造成及其不利的后果:

——无正当理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侵害了组织代表作为守法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一方面影响了相关人员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给其家人、朋友以及同事造成了及其负面的影响。极不利于相关人员继续更好的投身到防艾工作中。另外,此种限制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甚至影响到其身心健康。

——无正当理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侵害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很多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建立在一种对言论自由剥夺的基础上。这同样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但是,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来说,此种限制无形中阻断了NGO民间组织与政府的沟通、交流,同时阻断了人们正常的对外交往、学习和交流。有研究指出:相互隔绝带来的是一种虚拟的和谐。要真正达致和谐,必须重视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民意,才能更好的发挥NGO组织的作用,也才能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使两者能够更为有效的合作起来,更好的投身到防艾的工作中。

——无正当理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打击了NGO组织有效参与的积极性。我国的NGO民间组织长期以来面领着很多的困境,比如:注册难、缺乏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缺乏与政府的有效沟通等等。然而,在有些时候还要面临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NGO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沟通机制,给予NGO组织一个宽松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二)针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期屡遭无端调查:联席会议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保护[⑨]

 

200899,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税务所告知爱知行研究所要检查其20062007年账目,说是上级交代的任务。2008911下午230分左右八里庄工商所的三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中裕商务花园12B2层的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进行临检。查看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爱知行动的网站和财务的银行日记账;询问了爱知行的主要工作。打印了网页首页、17月银行日记账并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的表格,记录了检查过程。告知了最近可能检查会比较多。与此同时,还有人向爱知行研究所调查过《四免一关怀观察》杂志。

针对这一事件,联席会议认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仅仅没有为艾滋病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反而利用各种机会妨碍民间组织正常的工作。同时,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意识到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面临的诸多障碍

n           民间组织注册难,合法地位难以保障

从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民间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形式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除了人员、活动场所、活动性质等一般要求外,三类注册方式均要求民间组织在登记时具备"业务主管单位",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此外,关于社会团体注册,如果同一地区同一领域已有类似社会团体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将不再注册新的团体;关于基金会注册,对原始基金的最低要求是200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则只对单独的实体开放,不允许发展会员。

事实上,中国的官方机构都不愿"主管"一个不能带来利益却又必须要承担其风险的民间公益组织。这从根本上制约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很多组织由于未能取得合法地位,在工作中承当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在很多时候还要面对着被取缔和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已经发展壮大的民间组织只能寻求工商注册,而这又给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其他的困境。

n           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面对着沉重和复杂的税务负担   

民间组织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但是,在不得已之下注册为民间组织后又要面对着沉重和复杂的税务负担。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为例,其在进行工商注册以后,为国家税务部门缴纳了大量的税金:2007年,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78248.92元人民币,2007年收到资金额是512万;2006年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9440.22元人民币,2006年收到资金额440万;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6年和2007年总共给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将近25万元人民币,相当于该机构一年用于购买50万安全套+润滑剂在全国各地男男同性恋人群中开展安全性行为推动所需要的经费。

事实上,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在从事慈善、扶贫、教育等工作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还要纳很大一部分比例的税金,政府却没有在本质上提供税收豁免的帮助。这些钱如果能够运用于公益活动中则对公益事业的发展有更大的帮助。

n           政府不为艾滋病非政府组织提供工作经费,或少得可怜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一章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党的十七大也强调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然而,在政府所掌握众多的艾滋病防治经费中,我们发现很少有能流向民间组织的。虽然在各种名目中我们能看见有部分经费流向"民间组织",但是,这些"民间组织"大多是政府举办的各类社会团体,很少有直接提供给居于社区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与社群有直接联系、能够得到各个社群的信任,政府在经费上对民间组织的"克制"既是一种对民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n           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执法缺乏透明度

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查为例,首先,税务机关以何种理由对爱知行研究所进行检查?其次,以何种方式选择研究所作为调查对象?再次,检查涉及哪些具体范围?最后,调查的背景、决策过程、哪些部门参与决策等?所有的这些信息税务机关均没有告知被检查者的爱知行研究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但是,稽查人员既没有事前通知,也没有说明没有事前通知的相关理由和原因。

突如其来的检查既干扰了研究所的正常工作,同时也给爱知行研究所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同时也在各民间组织中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打击了各民间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为此,我们特呼吁:

首先,在民间组织日益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重大作用的今天,政府应该正视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力量。改革现有针对民间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使更多的民间组织能够获得合法身份,同时能够在一个宽松的氛围中继续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作用。

其次,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基于社群的民间组织,政府应该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发挥服务社群的优势和作用。

再次,针对日益发展的民间组织,政府应该改革现有的有关税收政策,给予民间公益组织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资金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最后我们呼吁政府能够依法办事,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管理民间组织。特别是在进行检查、调查的时候能够考虑到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需要。同时,必须依法切实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进一步的推进依法行政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相关指引性文件清单:

[1]《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

http://www.unaids.org.cn/download/chn-10.pdf

[2]《减少艾滋病相关羞辱与歧视:国家艾滋病防治项目的关键内容》

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1023182122.pdf

[3]《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812151543.pdf

[4]《人权与艾滋病: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

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812151025.pdf

[5]《刑法、公共卫生和HIV传播》

http://data.unaids.org/publications/IRC-pub02/JC733-CriminalLaw_en.pdf

[6]《关于世界各地卫生设施中知情、自愿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的新准则》

http://whqlibdoc.who.int/publications/2007/9789241595568_eng.pdf

[7]《艾滋病信息保密和安全过渡性指南》

http://data.unaids.org/pub/manual/2007/confidentiality_security_interim_guidelines_15may2007_en.pdf

[8]《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建议》

http://www.chain.net.cn/document/20080221100644347656.pdf

 



[] 新华网:《我国将制定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

_10303745_1.htm (2008-11-04)

[] 廖福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速拟定》,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0/12/08/148/

[] 本文件中文版本下载网址: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812151025.pdf 英文版本下载网址: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725145013.pdf

[] 可参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6年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和《2007年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

[] 《刑法、公共卫生和HIV传播》可参见:http://data.unaids.org/publications/IRC-pub02/JC733-CriminalLaw_en.pdf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政策建议》(20079月)。

[] 可参见: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812151025.pdf

[]全国艾滋病民间组织联席会议,2008 发布

[]全国艾滋病民间组织联席会议,200891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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