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权利:1305】 对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

 

对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的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

 

来源:忆通律师网  http://www.bj580.com

 

 

 

 

对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的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个和您一样
"真切爱着自已天生唯一的家人、真切爱着自已天生唯一的同胞、真切爱着自已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祖国"的现代中国人。
一个和您一样
"天良、人性、人情、信义、理性犹存"的现代中国人。
一个和您一样
"同情心、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尚在"的现代中国人。
一个和您一样
"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信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的现代中国人。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联系电话是010-86869595,手机13691124988

通信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一、首先,我借此向您及"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所有同胞,

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

我知道,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因为,

我本人、我的亲人、我的家人,和所有同胞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受益人!

 

因为,

我的孩子、我的家族晚辈,和所有同胞的后代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是否稳定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者!

 

 

二、在杨佳案二审程序之前,我是深度关注着杨佳案的一个法律人。

杨佳案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我接受杨佳父亲及杨佳姨妈的共同委托,担任了杨佳父亲及杨佳姨妈共同替杨佳聘请委托的二审辩护人并在死刑复核阶段给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但此后至今,上海市看守所一直非法拒绝安排我会见杨佳。

而且,上海方面相关责任人恶意串通非法强行替杨佳另外指定了两位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及死刑复核阶段给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杨佳案二审公开庭审后公开宣判前,有朋友劝我,能不能就此收手别再管杨佳案了,他告诉我说:

人家问我,你和李劲松是朋友,你知不知道李劲松干吗要如此不顾一切地介入杨佳案狠追猛打至今仍不肯停手,他这样做有什么意思,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如果说他是图名倒也可以理解,可你说他早就已是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了,他肯定不是为了借此案而出名。

如果这个案子是个有巨额律师费的案子,他能获得大利,大家也没话说,但这个案子无利可图,他肯定也不是为了图利。

你说,胡佳和他是朋友,所以出于朋友义气他对胡佳案会不顾一切地介入坚持是说得过去,可是,他和杨佳原来根本不认识,他不可能是出于朋友义气而如此不顾一切,哪你说他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我听后苦笑着对朋友说:

为人处事的信义原则决定了,在接受杨佳父亲及杨佳姨妈委托后,没有穷尽一切努力,不到头破血流精疲力竭,我肯定不会半路停手。

由于我的天性是随心所欲决不委屈自已顶天立地的良心、死认天理国法、只求死而无憾,所以,事已至今,我只会听胡办温办中办国办的劝,因为我确信胡办温办中办国办才是真正代表了国家利益代表了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任何部门的力量,都不可能劝服我,包括,我的家人我的亲友。

这世界上,任何朝代,任何社会,任何人,做任何事,总得讲点天理国法,总不能太过份地伤天害理仗势欺人啊。

在我的第一封致上海市人大主任的数万言公开信里,我其实已经自省过这一问题,但人家不信也没办法。

你就干脆告诉人家说,李劲松这家伙真是个时不时就会精神失常的人吧。

精神病人犯病时为什么要不知死活地做伤人不利己的笨事,正常人倒也真是没办法理喻。

就象以聪明人之心无法度傻瓜之腹一样,以正常人之心也是无法度李劲松这类精神病人之腹的。

 

三、今天,我给贵机关和您写来此对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相关事宜时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的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

确实是期望早日依法将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及时查纠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系列错误行径。

 

可事实上,我与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真是往世无怨今世无仇。

我也至今仍确信他们是和大多数同胞一样具有趋利避害本能的正常人,我至今也并不认为他们就是多坏多恶的人。

而且,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从来不曾伤害过我及我的任何一个亲戚朋友,他们其实的确与我素陌平生绝对不是我的私敌。

但是,他们此次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一错再错死不认错纠错的所作所为,客观上,的确伤及了我身为法律人心中十分明晰清楚坚硬的天理国法底线。

 

有时,我也觉得自已这样不顾一切不死不休不惧两败俱伤地定住他们在处理杨佳案时的违法渎职行为狠追猛打始终不停手,按常理来说,实在是我太过份,说起来,真有些对不住他们。

 

无奈,对自已用心感应关注到了的社会现实问题,陷入其中后,我的确经常是无力自控无法自跋。

故我用心就事论事研讨和应对相关社会现实问题时,对相关人和事,就只能认死理简单化、机械化、法律化,只认天理国法底线。

因为,不按这样的单一标准原则应对处理的话,我也就会"无法论清是非对错、无力坚守天理国法到底"。

有时,我真是把"要是最后我死认天理国法底线的行为伤害了吴志明张学兵等违法渎职责任人的政治前程经济利益人身自由的话,就当这其实也许真是老天爷安排好了需要他们也为中华民族的民主法治进程作出一分奉献。而且,他们要是最后真因这类只是要官不是要命的错而象陕西省林业厅厅长一样下马承担责任,也总比被判重刑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被判死刑的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及被判死刑的原云南省省长的结局要好很多"来作为我坚持对吴志明张学兵等相关责任人违法渎职行径狠追猛打始终不停手的心理支撑。

 

所以,我才会在进场交锋之前即明确公告对手:

要是一个人连生死都看透了的话,自然是不会怕什么黑社会、白社会。

更何况,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肯定有人站出来管闲事讲义气护天理!

如果我们都明哲保身不管社会正义和公理的话。

试问:要是我自已遇到了这种欺凌时,我有权指望他人出来替我主持公道帮我吗?

我主观上的确并不喜欢伤害任何人。

这世上也的确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我的敌人。

我其实很想做"利国利人又能利已且不损任何其他人"的事。但我真的无力做到。

律师接办或关注的案子和事件,都是有和委托人对立的另一利益方,维护一方的利益则同时就有可能让另一方的既得利益受损。

所以,我的言行原则就不是"这言行会不会得罪人";而是较"随心所欲",较在意"自已这言行是不是符合:天理国法、自已认定的为人处事底线、信用、义气"

而且,这社会上有时"总会有些人和事,进入我的兴趣关注范围",会让我有棋瘾进而管点棋场闲事,而副产品即会是做出了一点或许是利国利民但又同时还会有损做错事之人且不利已甚至会祸及自已的事。

所以,我不求被我随心所欲的言行所伤害的人体谅。

我只能坦诚地告诉所有

"喜欢或不喜欢我、感谢或痛恨我"的"因自已所做的某些好事或因自已所做的某件错事"而"与我在这茫茫人世间相遇"的人:

1、我深信"死生真的都是命中注定,的确半点都不由人"。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帮助了您,这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您无需谢我。

2、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伤害了您,这也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我认为您有权怪我、恨我,并可以随意决定如何报复我。

3、要是老天安排由您来帮助或伤害我,这同样是您我的命中注定。对帮助了我的您,我这是命中注定会终生铭谢您。但对其实还是因幂幂中的天意安排才来伤害我的您,我这却又是命中注定绝不会"记恨您、怪您、视您为仇敌"


 

四、坦诚地说,我介入杨佳案后最盼望的真是"上海方面相关责任人知错认错珍惜这次自我纠错的机会立即自我纠错"。

当我介入杨佳案后和杨佳案相关责任人面对面交锋时,我实质上一直是"只求对方能够开始依法处事、给天理国法留点尊严、给国家给执政党给政府留点颜面、给三令五申强调依法治国的中央领导留点颜面、给上海政法机关留点颜面、给他们自已留点颜面、给民意及我这个身在其中的法律人留点颜面"。

这些话,我几乎每次都全是"以祈求的心态对所有我直面的相关责任人说出"的。

 

客观上,介入杨佳案后,我的确是毫不留情地把所有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乱纪言行固定了下来并将其置于阳光下暴晒接受千夫所指。

但是,当我这样做的时候,我确是只有伤感并没有任何快感。

 

我这样做了,

可这样做并不就是我的目的。

 

我这样做的原因,

是由于,我并非持有尚方宝剑的钦差,对上海方面相关责任人如此强横涉嫌犯罪的违法渎职行径,我其实也并没有更好的办法。

而且,

我始终坚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多行不义必自毙"!

 

我这样做的目的,

是力求惩前毖后,

是力求让更高层的决策者能清晰准确地全面了解相关事实真相及时作出科学决断!

 

 

所以,

2008923我致送吴志明书记张学兵局长的再次催请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催请函中,即已明确告知吴志明书记张学兵局长:

 

1、上海市公安局005564号警察等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径,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必须依法惩处。

 

2、虽然自已确早已专门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张学兵局长,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查落实查纠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

但自已的确至今还没能确知,是谁,使得上海市看守所的相关责任人竟敢如此有恃无恐地一错再错执法犯法做出这些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行径?

 

3、自已确信,任何事,都得讲天理。任何时候,都得有天理。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民意,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多行不义必自毙"是从古到今的一条永恒铁律。

任何人,哪怕他看似权力无限有时还的确真具有一手操控地方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器里的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国家法律尊严于股掌之上的能力,可无论如何,他也绝对不可能真正拥有将国家法律和社会民心长期践踏于自已脚下的实力。

 

4、自已伤感的是,不知道,相关责任人为何非得,如此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如此践踏他人的尊严!如此践踏司法公正的形象!如此践踏上海政法机关的形象!如此践踏他们自身的形象!如此践踏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如此践踏社会公众对上海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信心!

 

5、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身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便对法律没有明确细则规定的事情,也必须做到讲政治。必须从政治高度检讨自身的言行是否符合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否有利于减少消除社会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是否有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心!

 

6、上海市看守所005564005602警官及其背后的主使官员及支持纵容官员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他们这一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知错不改的祸国殃民行径,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动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信心、严重损害国家的依法治国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而易见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点,自已在918日已经当面明确地告诉上海市看守所自称姓名叫陈凌的警官等相关责任人,他们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这个行为,是一个涉嫌犯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他们这一行为,可以肯定的说,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在其他案子上,他们这样无法无天地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不构成犯罪。

但如今,在杨佳这个举世关注的案子上,他们还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法无天执法犯法知错不改非法无理阻挡律师依法会见杨佳,社会危害性就的确非常大,是肯定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我知道,杨佳案客观上不仅是一个国人皆知的案子还是一个举世嘱目的大案。

在关注杨佳案的数亿中国人中,占绝大多数的,

其实是对政权体制问题并不热心,但有普通人作为社会动物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自然还会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民主法治的,"对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亲民爱民的国家领导人有好感和信心"的普通中国民众。

 

我也相信,

除体制内外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的正义力量在依法尽责关注杨佳案外;

的确另外还有两股力量

在利用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

企图绑架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中央高层领导/社会公众"


   A
、一股力量是,试图利用杨佳案来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社会公众",总想让杨佳背上符号意义。


  
其实,与新疆袭警案的罪犯完全不一样,杨佳与这六位受害警察并不是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整个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也并不是与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政府里的所有行政司法执法工作人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杨佳并不是与执政党内的所有执政官员存在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

其实仅仅是被杨佳自已主观认定的"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内的几个无法无天、不依法办事、欺人太甚、严重伤害了自已的几个警察败类"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

被杨佳视为你死我活仇敌的,也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闸北分安分局这些国家机器里的所有警察。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与杨佳有冤有仇的其实只是,被他牢牢记住的,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表面上,是杨佳自已一个人。

致杨佳踏上死路,致六个无辜警察被刺身亡的,源头上却是:

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非法打伤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几个目无法纪滥用警权欺凌他这个社会弱势个体的警察败类。

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信访纪检督察部门没有依法尽职处理他的投诉,加剧了他在讨说法过程中所受的二次伤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决定您不给我说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给您一个说法的,少数几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不是杨佳非想杀害不可的与杨佳有冤有恨的仇人。

六个被刺身亡的无辜枉死警察,根本就是成了"被杨佳牢牢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几个警察败类及官僚污吏"的替死者。

 

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

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

 

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

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

 

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

 

即:

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

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

 

所以:

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

则:

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

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惩前毖后,

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致死的警察死能瞑目,

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

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但是,这股力量却总想把杨佳定义成"是反抗执政党和中国政府的英雄,是执政党和中国政府的敌人"。

 

B、另一股力量则是,试图利用杨佳案来绑架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中央政府领导"

 

为了隐瞒"相关警员一年前在查扣杨佳租用的自行车时,面对杨佳的合法质询后,脑羞成怒特权霸气发作,咧觜阴险冷笑多次对杨佳说,谁让我们今天就是有缘份呢,蓄意拖时间为难报复和拆腾整治杨佳" 这一其实根本不是文明执法而是滥用执法权的上海警方相关警员违法乱纪行径真相。

 

为了隐瞒"相关警员一年前在滥用警权恶意查扣杨佳租用的自行车把杨佳带到警局后,在警局内相关警员又滥用强势恶意报复整治杨佳,恣意霸道地凌辱训斥杨佳,故意地逼近杨佳脸部对杨佳训话,把口水喷到杨佳脸上欺辱杨佳,进而寻衅滋事有意制造事端,动脏手拉扯杨佳并在杨佳把这无理伸到自己身上的脏手拉开时,七八个警员再以杨佳竟敢在警局内对警察太岁头上动手为由,集体动手一峰而上将杨佳象拖狗一样拖到监视器录象监控区外,对杨佳拳打脚踢报复殴打"这一上海警方相关警员违法犯罪行径真相。

 

为了隐瞒"相关警员一年前在处理杨佳被欺凌围殴当晚即在警局内提出的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出具投诉处理回执这一合理合法的当面口头投诉时严重违法渎职" 这一上海警方相关警员违法渎职行径真相。

 

为了隐瞒"相关警员九个月来在处理杨佳回到北京后就自已被凌辱围殴而多次向上海各级警方电话及电邮投诉提出的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出具投诉处理回执这一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要求时严重违法渎职" 这一上海警方相关警员违法渎职行径真相。

 

为了隐瞒"71杨佳事件事发当日的全部事实客观反映出的上海警方存在的相关重大责任问题"的真相。

 

为了保住自身的现有官位和政治前程及既得经济利益。

 

这股力量借助自身客观掌控着的权势及自身的官场人际关系网,歪曲事实企图让中央高层领导相信:

 

1、上海警方警员在杨佳事件的全过程中根本不存在半点违法乱纪之处,上海警方警员在处理杨佳事件的全过程中个个都没有半点过错,从上至下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杨佳就是一个无法无天、十恶不赫、因无理索赔要求没有得逞便与社会为敌与国家政权为敌的必须被从重从快枪毙的社会渣子。

 

3、始终坚持关注杨佳事件真相死揪司法程序问题不放的人,要么就是拿着外国政府资助的钱替外国政府做事揭中国的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反党反政府敌对势力危险人物,要么就是转型期个人利益受损对社会不满易被敌对势力利用的人。

 

4、杨佳案目前已经成了境内外反华反共敌对势力向执政党和政府猖狂进攻的集合联结点。

 
     
六、"企图绑架蒙蔽尚未全面了解杨佳案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中央政府领导"的这股唯利是图目无法纪祸国殃民官场贪腐败势力,

与体制外"利用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企图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社会公众"的力量,

客观上又有一个共同点。


     
即:

在面对"体制内外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关注着杨佳案的正义力量"的代表所提正确意见时,

这两股祸国殃民的力量,客观上又能结成同盟军,会遥相呼应不约而同地尽力否决"体制内外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关注着杨佳案的正义力量"的代表依法所提出的益国益民的正确意见!

 

1、其实,正确处理杨佳案的结果依法只有一个:

 

最高院依法将此案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依法委托合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给杨佳重新做一次精神病鉴定,

 

重审法院依法确保杨佳获得其姨妈和父亲共同帮他聘请的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重审法院依法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重审法院依法通知并保障确知本案起因相关事实并确知杨佳既往有关精神病症状的重要证人王静梅到庭作证,

 

重审法院依法通知并保障杨佳的辩护律师依法要求通知其到庭作证接受庭审质证的所有知情警察及71事件在场目击知情证人女士等到庭作证接受庭审质证,

 

在重审法院经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确证杨佳致死六位无辜警察属实且确证杨佳71事件事发时无精神病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重审法院依法判处杨佳死刑立即执行,

 

在重审法院经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确认71事件的起因是相关警察在一年前处理杨佳租车案时的恶意报复长时间滞留杨佳违法强制传唤杨佳到警局并在警局时非法集体殴打杨佳且事后相关警员违法对待杨佳的信访投诉等事实后,在杨佳被执行死刑之前,相关部门即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相关警员的滥用职权违法渎职罪行,并让杨佳作为受害人出证接受庭审质证,至相关滥用职权的警员认罪服判后,再对杨佳执行死刑。

 

而且,

这个正确结果,是任何人(包括体制外"利用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企图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社会公众"的这股力量)依据普世皆知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都能判断出来的。

 

所以,

体制外的这股力量,也能够很快公开提出正确处理杨佳案的结果应该是怎样的意见。

但他们其实,

是不愿意见到这个结果真成为现实!

 

他们最希望见到的,

就是这一正确结果没有成为现实!

 

针对体制外的这种唯反对而反对的力量,我曾和一位到我办公室来访的德国学者,说过这样一个比喻:

 

一个建筑师,发现一个曾对他的正确意见置之不理因而自已与其分道扬镳且彼此成为对手的建筑师,在一个旅游区负责建造的河堤,对游人存在极大的危险隐患。

他很想置对手于死地。

于是,这河堤修好后,他就天天坐在这河堤边,等待着有游人因该隐患而落水遇难。

只要一见到有人被此危险隐患害得落水,

他做的一件事,

就是跑到远方请全世界的人都来看到这一隐患的危害性。

而且,每个落水者,

其实他一发现时若对其伸出援手,人家就可得救不致遇难。

但他却绝对不会真正及时地伸出援手。

因为,他希望的是出现最坏的结果,他希望这一隐患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越大越好。

他知道,这一隐患给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越大,落水遇难的人越多,他就越有可能置对手于死地。

 

2、体制内"企图绑架蒙蔽尚未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全部真相的中央政府领导"的这股祸国殃民唯利是图无法无天的官场贪腐势力,

习惯使用的招数则是充分利用人们潜意识里深深存在着的不理性的两个凡是的观念,高唱:

 

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都要反对,不能让敌人的意图得逞!

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都要拥护,就要让敌人的意图失败!

 

只要体制内的正义力量依法提出的处理方案与体制外祸国殃民的这股力量所提方案一样,

体制内这股祸国殃民唯利是图无法无天的官场贪腐势力,就振振有词地打来一闷棍:

 

你为何要听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指令?!

你难道要做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帮手?!

 

3、这使得"体制内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关注着杨佳案的正义力量"的代表依法所提出的合理合法益国益民的正确意见,

不得不滞后至,

必须获取到了"更高层的无人会怀疑其系敌对势力的帮手的相关领导"的裁定支持意见后,

才能真正获得实施。

 

我知道,

这,也就是"纠正象吴志明张学兵这类执掌地方公检法大权者所犯祸国殃民错误,会很艰难,很艰难,正义往往要迟到"的原因。 

 

 

七、杨佳案其实与陕西周老虎案非常类似,此案发展演变至今,起码已关联到了上海相关厅级以上责任官员的政治前程及责任承担问题。

我认为,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和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就是上海公检法方面在处理杨佳案审理过程所有涉嫌违法渎职犯罪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在我介入杨佳案后,我已经两次特快专递寄送报案举报专函给吴志明书记,明确向他反映了相关问题、清楚告知了他相关法律法规、强烈提醒了他应担负的责任。

 

此外,

我还确知,上海市政协冯国勤主席上海市市长韩正均已依法转发专函给上海市政法委,提醒上海市政法委和吴志明书记要负责依法处理杨佳案的相关问题。

 

1、在杨佳案的二审开庭之前,向上海市政协冯国勤主席及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寄交专函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向上海市政府韩正市长及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寄交专函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在处理杨佳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冯国勤主席和韩正市长均已依法履行职责将我及杨福生的这两封来信交上海市政法委阅处。

 

A、上海市政协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给我的"转送告知单"全文:

上海市政协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沪协信复字(2008)第885号转送告知单

李劲松

您致冯国勤主席的来信收悉。根据您信中反映的内容,现将来信转请上海市政法委阅处。处理情况,请承办单位给您答复。

专此简复。

上海市政协办公厅信访办2008918

 

B、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给杨福生的简复函全文:

杨福生同志:您好!

您致韩正同志的来信收悉。根据您反映的内容和《信访条例》,我们已将来信交市政法委转请有关单位阅。

专此简复。

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081016

 

4、但是,迄今为止,及杨福生均不曾收到上海市政法委的任何回复。

 

5、但是,迄今为止,我见到碰到的却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仍一次次地被吴志明书记总负责的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有恃无恐地肆意凌辱践踏!

 

 

  八、我关注介入杨佳案,决定接受杨佳父亲委托担任杨佳的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是为保护杨佳作为犯杀人死罪被告人也依法享有的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

也是,

为使杨佳案起因及相关事实真相全部大白于天下,

为使不明不白冤死于杨佳刀下的六位警察死能瞑目;

更是,

为了护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为了护卫国民对法律的信仰,

为了护卫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我并不是为了救杨佳性命而接受杨佳父亲的委托去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我在决定接受委托之前已经明确告知杨佳的父亲杨福生:

如果重新进行的合法有效鉴定结论还是杨佳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则无论杨佳此前是不是受到过警察的伤害,这次他致死并没有伤害过他的六位无辜警察属实的话,依法就应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且,我认为,如果一个依法确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法院不应该也不能枉法把他判成无期。

 

这一点,我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已与杨佳的父亲明确并达成了共识。

 

关于杨佳案,我和杨佳父亲一致的目标和原则是:

 

A、如果杨佳确实杀死了与他无冤无仇的六位无辜警察而且又确实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按照法律该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判他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不会有半点异议,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是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他,让他死得明明白白、让他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B、我们想要弄清,杨佳为什么会如此杀警?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让大家知道杨佳杀警事件的起因和全部事实的真相以惩前毖后。

 

C、如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查明相关警察一年前确有过伤害杨佳的行为、相关警察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处理杨佳依法提出的投诉过程中确有渎职过错行为,

则杨佳犯有死罪该杀,

对有违法渎职过错行为的相关警察也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

这样,才是真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D、我们要求法院重新进行一次合法有效的精神病鉴定,如果结论是杨佳确有精神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要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杨佳。

 

 

即,我接办杨佳案的前提,是杨佳父亲确知并书面确认赞同我对杨佳案的下列意见:

 

1、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

 

2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3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

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

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

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

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

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

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

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

 

4即便,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即便,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

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

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

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

 

5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

 

6、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

 

7、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

 

8、古人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佳案,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

 

9、其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

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

因为,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

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

 

10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

 

11我认为: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

 

12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

所以: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

则: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惩前毖后,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九、我相信,吴志明等人向上级领导反映汇报杨佳案时,肯定认为李劲松等律师要求翟建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杨佳母亲王静梅出庭作证及李劲松等律师介入杨佳案后的所作所为,是打着维护程序正义和杨佳合法权利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的旗号,实际目的是为了"给政府一个难堪、质疑政法机关、搅乱社会稳定秩序、加剧社会对立情绪"。

 

1、我想,吴志明书记给上级领导汇报有关杨佳案的主要内容恐怕即是:

 

杨佳故意杀人被判死刑,这本该是件无可争议的事情。

但从发案之始,刺耳的鼓噪不断。

从他们自己公布的情况来看,依法不具备本案诉讼参与人资格的忆通律师李劲松刘晓原等某些人,

在没有获得全案资料的情况下,断章取义,

或以新闻报道为依据,从质疑某些案件细节开始,质疑程序公正,

进而质疑政法机关,质疑国家法制,

运用不严密的推理,炮制"绑架"谣言,

纠缠上海市看守所等公安基层单位,扰乱其工作秩序,

并滥用诉权,起诉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未满足其要求的二审律师,

冲击一审律师的办公场所,

漫骂维护审判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正当履责的看守所民警。

最后,策动签名活动,要求"特赦"杨佳,

企图把一件是非分明的事情搅乱,颠覆社会正义。

有的人为突出自己的权威说法,把干涉杨佳案的审判与获得西方国家所谓的"人权"奖章联系在一起,

向大众暗示,他们的"质疑"可以确定上海政法机关违法、舞弊,制造黑幕。

除了质疑,他们极尽"煽情"之能事,置杨佳故意杀人的大量证据于不顾,误导媒体与民众。

这种颠倒黑白的做法掩盖何种险恶用心?

呼应他们的鼓噪,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前为杨佳鸣冤叫屈的又是些什么人?

是个人目的没有达到而长期要挟政府的所谓异见人员。

现实确实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正在依法治国,革除弊端。

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满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审判监督、救济与问责,

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不应受到干扰和侵害。

与此同时,国家行政和司法审判的结果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

"特赦"杨佳将营造什么样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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