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权利:1370】 敦促诺基亚正面回应对其撒谎的指控


 

敦促诺基亚正面回应对其撒谎的指控
陆军 2008年11月24日

11月21日,我专程赴芬兰诺基亚公司的总部抗议诺基亚在中国就业歧视案中的撒谎抵赖行为。《赫尔辛基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进行了报道。
11月24日,诺基亚发表了声明,否认歧视乙肝携带者,但对于"撒谎抵赖"的指责却没有做任何正面回应。
就此,我的意见如下:

一、我之所以要去抗议,不仅是因为诺基亚的歧视,最主要的是针对诺基亚的撒谎抵赖。
到底诺基亚有没有歧视,只需要调查录音证据对话人的身份就清楚了,比诺基亚再多的解释都有力。为什么诺基亚不去申请法庭调查,而只是反复地空洞宣称诺基亚不存在录音证据中出现的那个人?这足以表明,诺基亚在撒谎抵赖,这是很明显的。
诺基亚应该向公众正面回应这个问题,而不是予以回避、顾左右而言他。

二、关于法院的枉法审理。
该案现在正在申请再审,之前的一审和二审都被法院判决败诉。法院的判决早已经失去了公信力,因为法院在此案中多次有违法表现,法院已经毫不掩饰自己的枉法审判了:
法院拖延两个月才给立案,违法!(法律规定七天内立案)
法院收取巨额的诉讼费,违法!(向原告收取高于法定金额三倍的诉讼费,投诉信见附件)
法院闭门私下审理,违法!(阻挠、禁止市民和媒体旁听审理过程,投诉信见附件)
法院拖延判决,违法!(法律规定案件半年内审结,本案一审却拖了9个月)

附件一:本案原告提交给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申请书
附件二: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质疑诺基亚公司在乙肝歧视诉讼案中诚信沦丧、公开撒谎的公开(敏感词)信
附件三: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乱收费的投诉信
附件四: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违法关门私下审理本案的投诉信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十月二十二日(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乙肝小三阳(DNA阴性)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录用原告。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1月18日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测试技术员,1月24号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去面试。1月26日被告人事部打电话通知原告被录用了,告诉原告1月27日去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人事部告诉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1月29日体检结果出来是病毒携带者,诺基亚人事部进一步要求原告去检测病毒DNA,1月30日原告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DNA测试,2月1日结果出来DNA是阴性,但是随后人事部以工作压力大病毒容易复制,在大食堂吃饭需要单独准备准备一付碗筷为由,因此拒绝原告去上班。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诺基亚东莞分公司是否以健康歧视的方式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关键在于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记录是否应被采纳为证据。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但对于录音中的关键证人,魏小姐,诺基亚公司予以否认。一审、二审法院均在未查证的情况下否定此人,申请人不予认同。

因为:
一、申请人遭东莞诺基亚公司拒录后,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其中,在河南报业和羊城晚报的报道中,记者均电话联系了本案提及的东莞诺基亚公司人事部的魏小姐,并且其中羊城晚报的报道中,该魏小姐明确表示,"大小三阳"不能接受。
二、申请人仅能对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举证,对于魏小姐的具体情况或者公司人事部门是否存在"魏小姐"一人,东莞诺基亚应该也有能力举证。但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申请人没有看到东莞诺基亚公司出示过相关证据,只看到东莞诺基亚的口头否认。
三、二审中已查证,与申请人通话的号码13829223401目前已登记在东莞诺基亚名下。那么,通过该号码所属移动公司,就可查证出该号码的前一使用者。因为,号码变更,特别是全球通业务的号码变更,变更双方必须同时向移动公司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并做信息存档。
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与申请人通话的"魏小姐"非常关键,如果可以找到此人,那么是否使用过13829223401号码与申请人通话,当时诺基亚是否有健康歧视的现象,一切都可以证明。在查证"魏小姐"身份的问题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诸多失误。对于该判决,申请人难以信服。
此外,本案一审是公开审理,到了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变成了不公开审理。我们认为,此举严重违反了程序,联想到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草草认定,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二审判决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既然本案一审是公开审理,本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二审也应该公开审理。无论是所谓"保护隐私",还是所谓"保护商业机密",在一审时就早已经不成为理由。该《规定》的第五条还强调:"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公开审理程序不当,对二审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说辞予以采纳,属枉法裁断。因此,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依法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原审判决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2、《郑州晚报》2007年3月14日报道《河南打工仔起诉诺基亚乙肝歧视 索赔50万》一篇
3、羊城晚报2007年3月15日《因"小三阳"被拒绝聘用 毕业生起诉诺基亚》一篇
4、2008年7月31日《对东莞市中级法院违法不公开审理的投诉》一份(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
 
附件二: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质疑诺基亚公司在乙肝歧视诉讼案中诚信沦丧、公开撒谎的公开(敏感词)信

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质疑
诺基亚公司在乙肝歧视诉讼案中诚信沦丧、公开撒谎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8月13日

由于被指称拒录乙肝携带者,诺基亚(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中国乙肝携带者起诉至法院。2008年7月31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开庭。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显示,原告在与一位自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的"魏小姐"的对话中被明确告知,该公司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羊城晚报》和《郑州晚报》也曾分别报道,两家报社都曾致电东莞诺基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魏小姐"。当时,一位姓魏的工作人员很明确表示该公司不接受乙肝携带者。(报道附后)
然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诺基亚方面却否认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的"魏小姐"为诺基亚原工作人员。
对于诺基亚的这一行为,我们感到非常惊诧!
我们不禁要问:对于如果真如诺基亚方面所说,诺基亚不存在这样一位"魏小姐",那么《羊城晚报》和《郑州晚报》报道中何以也能够采访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魏小姐"?
我们得知,原告方面已经申请法院调查电话录音中"魏小姐"的身份。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真如诺基亚方面所说,"魏小姐"不是诺基亚的工作人员,诺基亚为什么不向法庭申请对 "魏小姐"的身份进行司法调查、以洗清诺基亚公司的"清白"?
我们有理由怀疑:诺基亚方面没有勇气申请法庭对 "魏小姐"的身份进行司法调查!
我们有理由怀疑:诺基亚方面在此案中否认"魏小姐"身份的行为是一种诚信沦丧的撒谎行为!
诺基亚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约玛·奥利拉曾说过:"价值观是一个国际公司保持凝聚力的关键所在,实现承诺的过程比金钱或其他奖励更为有效"。然而,我们却看到,诺基亚中国的分公司却在用行动抛弃其公司的"价值观"和"承诺"。
诺基亚在自己制定的《诺基亚行为准则》中公开宣称,"诺基亚坚定承诺最高标准的道德品行"。但是很遗憾,就本案来说,我们看到的是,诺基亚公司的"承诺"是何等的虚伪!诺基亚公司的"道德品行"令人怀疑!
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个长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益机构,我们高度关注诺基亚乙肝歧视案,我们高度关注诺基亚公司在法庭面前的诚信问题。
我们敦促诺基亚重读它自己宣言和承诺,调查诺基亚中国公司在本案中的诚信问题!
我们敦促诺基亚诚实面对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勇于承认并纠正自己的错误,而不是以谎言来掩盖自己的错误!

附:
《羊城晚报》报道:http://news.sina.com.cn/o/2007-03-15/144511420321s.shtml
《郑州晚报》报道:http://news.163.com/07/0314/08/39HIKVC90001124J.html

附件三: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乱收费的投诉信

对东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乱收费的
投 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鄂院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碧霞院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我叫**,由于在求职招聘过程中遭到了东莞诺基亚公司的乙肝歧视,我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诺基亚公司(一审案号:(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5421号)。
我在二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收取我的诉讼费高达6745元,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远远超过了一审诉讼费达几千元之多,属于乱收费。我和我的代理律师特向您投诉这种违法乱纪的敛财行为。
2008年3月7日,在本案一审之后,我委托我的代理人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段海宇代为向东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随即收到2060元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在缴款期限内如数缴纳。然而,时过一个多月,4月21日,代理人又收到需缴纳6745元的《东莞市缴交诉讼费通知单》(0007033)。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第十三条,收取6746元的上诉费毫无根据。该条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而我的案件事关就业歧视,法院的送达回证上(东法民一初字第5421号)案由一栏写着"其他侵权纠纷"。按照本人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来换算,东莞人民法院要求的6745元,远远超出了法定的金额达几千元之多,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本案二审诉讼费远高于一审诉讼费达几千元之多,也毫无道理。
同时,本案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受到了国内外公众的高度关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公益时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英国《金融时报》、芬兰通讯社(诺基亚本国媒体)等进行了广泛报道,我方代理人还在北京与欧盟商会讨论了本案。我和我的代理律师热切盼望各位领导能够纠正二审法院的这种将造成恶劣国内国际影响的乱收费敛财行为!盼望本案的处理程序能够正常,盼望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公正。

此致

敬礼
**
2007.04.23

附件四: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违法关门私下审理本案的投诉信

对东莞市中级法院违法不公开审理的
投 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鄂院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碧霞院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我叫**,由于在求职招聘过程中遭到了东莞诺基亚公司的乙肝歧视,我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诺基亚公司,目前本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案号:(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我向您投诉本案二审法官对我的案子进行不公开审理的行为违法。
2008年7月2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的代理人,该案的法庭调查将7月31日10点在第四审判庭进行。7月31日上午,一些市民和记者陆续到达第四审判厅,准备参与旁听。此时法庭却突然宣布,法庭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既然本案一审是公开审理,本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二审也应该公开审理。无论是所谓"保护隐私",还是所谓"保护商业机密",在一审时就早已经不成为理由。该《规定》的第五条还强调:"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所以,作为二审程序之一的法庭调查,当然应当公开进行。
本案法官对本案不公开审理的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培英、莫松坚、黎绮玲。

此致
敬礼

**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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