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心得
——以“刘潇虎 诉 北京市卫生局”为例
题:
管家应当为主人谋取更大利益。为了防止管家谋私利,就需要他向主人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以便主人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必须用于为人民服务,两者的关系正如“仆人与主人”或者叫“管家与主人”,唯一不同的是,这个管家拥有强大的权力,而他的主人则是一个由众人组成集合体,每一个主人相对管家来说力量都极其单薄,因此这个管家越权的风险更大,所以对他要求应该更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晒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更好防止和及时查处腐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制定的,然而目前多数时候只是一个摆设,因此需要有人不断去重视它,利用它,以免它成了花瓶。
事情的产生:北京市是否有禁止入职查乙肝的规定?
去年大家都向各地卫生部门建议制定禁止入职体检乙肝表面抗原的文件,陆军也让我查北京有无类似规定。这种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如果有,都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但我从未在北京市卫生局网站上看到任何有关信息。
于是我于2009年1月9日,申请了信息公开:“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并要求邮件回复。这样,如果回复有规定,我们正好研究一下;如果回复没有规定,那正好为建议提供条件。
如果不回复,这就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的问题,也顺便可以给他们上一课。
这种几乎“保赚不赔”的“买卖”,值得做一下吧。
申请公开,两手都要抓
其实这个公开只需要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就可以了。不过我在向他们递交过申请之后,又向北京市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这主要是居于以下考虑:
第一,防止卫生局推诿责任,回复说“请你向**机构申请”或“不是公开范围”等等之类。因为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后,卫生局就有种压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第二,如果北京市政府回复说“请你向**机构申请”,正好就向那个机构申请,后者想再推诿很难。第三,如果都不回复,正好一起告,反正时间花的是一样多。
果然,北京市政府很快给了我回复,让我与北京市卫生局联系。我即刻将这个回复转发给了卫生局。
错过了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公民申请的信息公开,必须分情况作出答复。然而卫生局15个工作日内(由于春节放假,截止日为2月6日)没给我任何回复。这令我很失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于是,在忙碌的年初之后,我已经错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于是,只能考虑提起行政诉讼了。
法院立案,遭遇想象中的刁难
我与4月28日来到宣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方考虑了半天告诉我,北京市高院有规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与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我的起诉状里面没有表明这种利害关系,因此无法立案。我让他给我看这个规定,他办公电脑里还真的有这个规定,是第13条。
我回复说:本来我与政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当我申请信息公开之后,它就对我有回复的义务。他不回复,侵犯了我这个具体个体所享有的知情权。因此我和政府是否回复及如何回复之间有利害关系,这个利害关系从我申请公开时就已存在,现在我觉得它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当然有理由起诉。
对方问我是不是有乙肝,我说没有,且这个和本案没有关系。我又说,你的意思是我必须和我申请公开的内容有利害关系? 对方说不是。我说那什么叫利害关系?对方其实也说不明白,就只有说,按照你的意思,全国所有人都可以起诉,那这一条有什么意义。我说,并非全国人都可以起诉,只有他申请了,而且不服政府部门的处理,那么他才可以起诉。
最后对方说,那你也不用为难我。这样吧,你在起诉状里加个利害关系。只要有,不管你怎么写,我就给你立,好吧?本来我还想坚持,后来一想,说不定以后还要见面,就算了,如果让他们一点面子都没有,或许还起反作用。于是就在起诉状里加了一段(见附件),尽管这一段和本案实际上没什么关系。
今天早上又去,换了一个法官,开始不立。后电话与昨天那位律师交流一阵,遂立。
感想:
1, 如果有条件,尽量找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信息公开,免得以后麻烦(北京地区,不知道外地有无类似情况)。当然,实在没有就算了。
2, 可同时向几个部门申请,防止他们互相扯皮浪费时间,还利用政府内部的压力解决问题。
3, 可以在申请几天之后电话和对方交流,如果对方无意回复可告知你以做好复议或起诉的准备。(我没用到:失误!但在另一个申请中,对方多次电话和我沟通,还是有些心虚。)
4, 整个过程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有交谈一定要录音。
5, 如果申请的信息本身很重要,最好先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会解决得快一点。
6, 立案法官一般都要以为难人为乐,因此要有底气并表现的专业一点,这样他们可能不敢刁钻。一般不要让他们太难堪,无伤大雅的事情暂且忍一忍(比如今天这个法官非让我在起诉状前添上“行政”二字)。
附件一:行政起诉状
附件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三:案收费单
附件一:(蓝色字体为与法官交涉后被迫增加内容)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潇虎,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被告: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电话: 010-83970745
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市政府中环办公楼(中环广场B座),邮编:100053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向被告和北京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
2009年1月12日,北京市政府通过电子邮件给原告回复如下:
刘潇虎同志您好!
您的电子邮件收悉。有关“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的问题,请与北京市卫生局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联系电话:010-83970745,电子信箱:wsjxxgk@bjhb.gov.cn
感谢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人遂于次日将该回复转发至被告邮箱,希望被告对原告已经提交的申请及时回复。被告于法定期限即15个工作日内未予任何答复,至今仍无任何回应。
原告认为:
原告寻找工作过程中多次遇到入职体检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情况,而是否是乙肝携带者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公司无权知道。这种强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原告以及其他劳动者隐私的侵犯。而且,这种体检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乙肝歧视,侵犯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此种体检应受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被告公开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的公开透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使正当权利,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做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依情况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拒绝答复,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更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与践踏,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的隐私权也得不到保护。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宣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刘潇虎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722198602226158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电话:010-51917981
联系人:刘潇虎
□电子邮箱:5aipku@gmail.com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受理机关名称
北京市卫生局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了解入职体检的相关规定 并建言献策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费用免除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刘潇虎
申请时间
2009年 1月 9 日
经办人
回执编号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最后两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附件三:案收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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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潇虎 北京益仁平中心 010-51917981
当这个社会需要有人说话的时候,沉默也是一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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