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中心义务提供以下新闻线索
打工者中心注册人被砍案件判决
幕后主谋轻判4年 受害人黄庆南获零赔偿
众多支持者再次被拒公判大会
主犯黄忠志、钟伟其及从犯黄广合、卢健忠和钟东盛等五名被告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五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分别处以五年,四年,两年,两年和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并连带支付黄庆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九万六千多元。但对于黄庆南所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被赡养人生活费则因缺乏有效证据证实黄庆南准确的伤残等级,不予支持。且以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黄庆南所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选择性采纳不具有法定鉴定机构资质的专家意见作出判决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因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并未否定先前所做出的重伤的鉴定结论,故认定黄庆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但是对于级别鉴定结论则以公安局和检察院错误引用标准,要求黄庆南重新鉴定不配合,对黄庆南伤残等级为六级不予认定。对于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所做出的同一份鉴定结论,法院只部分采用结论,并对以此为依据对黄庆南所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扶助器具费及被赡养人生活费全部不予支持。
黄庆南律师李方平指出,在公安局和检察院前后两次给出鉴定书后,被告及其律师均未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虽然法院认为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但这个过错应由公安局承担,依据2007年的标准重做一份鉴定书,而不是要黄庆南进行再一次伤残鉴定。而且是由仅有咨询地位但不具备法定鉴定机构资质的专家委员会来进行鉴定,在法院强行要求下,不具备鉴定条件下做出的推论性的鉴定。
幕后主谋钟伟其被优越对待
公安局移交资料到检察院时,钟伟其因主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列为第一被告,但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钟伟其则莫名被转为第二被告。李律师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策划和指使者应被列为第一被告,并获刑最重,对此法院并未给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对此原告黄庆南及其律师表示会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
其次,法院以钟伟其在羁押期间有积极举报他人犯罪行为,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便酌情从轻处罚。但是钟伟其的举报行为并未被查实,不具备任何价值和意义。而且钟伟其并未向受害人黄庆南表示歉意,只是在法院特意询问中才面对法官说了声对不起。宣判被告席上的五名犯罪人,4名犯人都为光头,唯独主犯钟伟其仍正常留发,似乎获得优待。
50多人支持声援再次被拒公判大会
今天下午2点,如前两次庭审一样,一直关注的香港及国际劳工NGO成员和30多名工友自发的来到龙岗区法院旁听宣判结果,寄望有个公正的判决以打压暴力行为。
按照法院所谓的"规定",本为公开宣判的黄庆南案件依然只是限定十名旁听人员。只有7名大陆人凭票顺利入庭,另三名凭票前去听庭的香港团体受到重重阻扰,虽经交涉后入院,但最终被拒公判庭外。
现场的NGO成员和工友表示支持黄庆南上诉,促请法院依法严惩暴力行为,全面赔偿受害人黄庆南。
案情回放
●
●
●
●2009年1月16日,法庭仅允许原告方10人入庭旁听,且拒绝专程来深圳支持黄庆南的香港ngo人士入庭旁听。旁听人员及黄庆南代理律师均需进行三次贴身检查方可入庭。黄庆南代理律师李方平因拒绝搜身而不能出席开庭。只经历两个多小时,"黄庆南案"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审理结束。
● 2009年5月1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黄庆南公开审判时间,5月18号案件进行公判。
查询联系人:罗春丽 电话:0755 21694269
--~--~---------~--~----~------------~-------~--~----~
袭击律师-警察社会(关注李张两律师受袭击事件,)https://sites.google.com/site/attacklawyers/Home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