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我与两位好友前往地震灾区了解情况,同时,他也是我的一位工伤案件当事人王先生。
事件原于2006年4月6日王先生跟随德阳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远洋山水小区西二期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上,到了2006年10月9日,王先生受北方公司临时雇佣在13号楼12层拆除外墙吊栏管架,在施工过程中,不幸的是吊笼忽然从12层连同王先生一起坠落到地面,经北京水利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窒息、双侧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双侧肺挫伤、右上、左下侧切牙外伤性缺失、腰3椎体爆裂骨折、左额叶脑挫裂伤等",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评定,王先生的伤残程度为VIII级。
通过律师进行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先生从事的配重拆除是其所在班组共同承担的工作内容,并非个人行为,虽为北方公司所要求,但属德阳公司与北方公司基于存在分包合同所致,应视为是北方公司对德阳公司的要求,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德阳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已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予以确认,现遭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王宗知要求德阳公司与北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裁定后,王宗知与德阳公司均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其起诉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因工伤而起诉,其与德阳公司是雇佣关系,因而不应适用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关系处理本案,故原审法院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法院撤消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德阳公司认为,王先生是在受北方公司临时雇佣过程中受伤的,是在北方公司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工作的,而且其进行的工作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工作范围之内,因而应由北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而王宗知受伤的后果不应适用劳动法律关系处理,而应依其与北方公司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处理,故本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而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对本案应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0日最终中院裁决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定认定王先生与德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与德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容置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针对王先生所受伤害的后果如何适用法律予以救济的问题,即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予以解决。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差别,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竟合问题。王先生在工作之中身体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范畴,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也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故本案中王先生所受伤害的救济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之前,人民法院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处理不妥。故王先生与德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原裁定。
直到2008年3月份,王先生才通过其它渠道找到我,我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文档,特别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资料,我觉王先生的工伤赔偿案走入了一个误区:诉讼主体错误和诉讼程序错误。
主因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德阳公司代为聘请律师进行的,德阳公司认为应该与北方公司认定工伤,希望北方公司能对此次负责,而且北方是最有实力支付高达四十多万元的伤残赔偿,却因王先生与德阳公司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书。所以,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认定王先生与德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来,德阳公司坚持认为"王先生是在受北方公司临时雇佣过程中受伤的,是在北方公司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工作的,而且其进行的工作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工作范围之内,因而应由北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坚持按民事诉讼到底,才导致了王先生最终得不到赔偿!
很显然,王先生与德阳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以及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那么,王先生应该与德阳公司形成了事故伤害的后果,应当就工伤事故作出赔偿。但是,事实上,"王先生是在受北方公司临时雇佣过程中受伤的,是在北方公司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工作的"一节,德阳公司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王先生自己也不懂法律,心理上还感激德阳公司帮助诉讼并支付了相关律师费用,让他现在去申请与德阳公司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赔偿心理上过不去,再加之诉讼的慢长,再另之前面的诉讼,认为是法律不公平或法院不公平。所以,他决定放弃诉讼,他相信自己,靠自己的仅有的能力——回到老家的镇上,借钱开了一个维修部,挣钱养活老婆和孩子,以及老人。
我们在临走时,送给他2000元现金,他怎么也不愿接受,而且不让家人接受。他说,你们能从北京来,下这么大的雨,又租车到农村乡下,看我、关心我,花了不少钱,已经让我全家都很感动。最后,只接受了我们随身携带的面包和饼干,这就是农民,善良、朴实,在灾难面前,从不低头,坚强不屈,自力更生,是他们用自己的行动,真正感动着我们!
中国公民: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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