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中国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
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什么又是生产力?
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生产力。生产力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统称为生产资料。劳动者是生产工具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随着劳动者生产经验的积累、劳动技能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明及应用,总要改进和创造新的生产工具,扩大劳动对象的范围。使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因此劳动者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劳动对象的扩展程度也反映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
生产力=精神要素×物质要素=(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经营管理)×(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
对象)。其中,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劳动者是什么?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三、五条之规定:
① 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
③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④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些人员均适用于《劳动法》范围内。
法律是什么?
说简单点:就是一个调节器,调节两者之间的不平衡、不平等和不公正!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说复杂点就是: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那么,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创造。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成立以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到底怎么样呢?
案例:
此次事故导致
主因交通肇事者逃逸,鉴于裕发东瑞一直都在给
如果,依据
如果,如果依据
如果,依据
依据其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裕发东瑞一直都没有在法定义务范围内为
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上,
当用人单位裕发东瑞"1个月内"和劳动者
同时,法律也没有对超出"1个月内"和"1年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超过时效后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实际表现。
《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两个并行的法律,应当相互补充与正确运用。如果它们在实施过程中有冲突和矛盾了,才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调整范围内。而本案如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却没有就"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作出具体的规定,明显存在着缺陷,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而法律的制定却越来越落后!
况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法定废止,同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本案,从而达到法律的制定应当保护弱势群体或者特殊群体。
而且,本案存在着三个客观的事实:
一、裕发东瑞未在法定时限一个月内为职工(
二、
三、裕发东瑞未依法为
裕发东瑞是利用合法的手段掩盖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裕发东瑞)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裕发东瑞
这就是: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中国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中国的经济增长就像秦始皇修建万里长城一样,是用劳工的血肉之体筑成!!!!!
中国公民:张志强
亚胜小华府 铂第漫生活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www.20080501.org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