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星期六

【权利:833】 中国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

 

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中国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

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什么又是生产力?

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生产力。生产力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统称为生产资料。劳动者是生产工具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随着劳动者生产经验的积累、劳动技能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明及应用,总要改进和创造新的生产工具,扩大劳动对象的范围。使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因此劳动者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劳动对象的扩展程度也反映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

生产力=精神要素×物质要素=(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经营管理)×(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

对象)。其中,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劳动者是什么?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三、五条之规定:

    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些人员均适用于《劳动法》范围内。

法律是什么?

说简单点:就是一个调节器,调节两者之间的不平衡、不平等和不公正!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说复杂点就是: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那么,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创造。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成立以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到底怎么样呢?

案例:小姐2002年4月1日进入裕发东瑞从事售楼工作,双方签定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书》,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工作至2005年1月29日早上7时,她从裕发东瑞总部(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赶往裕发东瑞开发的威尼斯花园楼盘(昌平区北七家镇)上班的过程中,于9时许在平西府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

小姐于2005年1月29日2006年11月17日止,前后经过四次住院,共计237天治疗,一直到2006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80%"。后又经北京市平谷区(2007年)劳鉴第00176号《北京市平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结论是: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此次事故导致小姐:终生瘫痪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依靠人工导出,接受痛苦的折磨,行动不便,永远无法康复。她只好住在裕发东瑞现在的办公大楼(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二层客房部的标准间里,由其的母亲护理和照顾饮食起居。

主因交通肇事者逃逸,鉴于裕发东瑞一直都在给小姐按月发放工资和报销了80%以上的医疗费用,双方都希望伤情能好起来,直到完全康复为止。

如果,依据1951年2月23日通过,于26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乙、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在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小姐应该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直到生命的尽头。

如果,如果依据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裕发东瑞也有法定义务为小姐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依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具体的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明文规定。

依据其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裕发东瑞一直都没有在法定义务范围内为小姐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上,小姐从受伤以后,就一直卧床不起,身体从腰部以下失去知觉,大小失禁,必须由其人工导出,其母亲从出事后,便24小时不离的照顾,而父亲也是70多岁的老人,导致在客观事实上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小姐必须在认定为"工伤"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赔偿。否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具体规定,无法获得赔偿。

当用人单位裕发东瑞"1个月内"和劳动者小姐 "1年内",都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而最终受到伤害却是劳动者小姐一个人,裕发东瑞拒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拖延到双方都超过了失效为时,裕发东瑞却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和处罚,很显然有失公平。

同时,法律也没有对超出"1个月内"和"1年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超过时效后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实际表现。

《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两个并行的法律,应当相互补充与正确运用。如果它们在实施过程中有冲突和矛盾了,才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调整范围内。而本案如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却没有就"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作出具体的规定,明显存在着缺陷,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而法律的制定却越来越落后!

况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法定废止,同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本案,从而达到法律的制定应当保护弱势群体或者特殊群体。

而且,本案存在着三个客观的事实:

一、裕发东瑞未在法定时限一个月内为职工(小姐)申报工伤;

二、小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就一直瘫痪在床,24小时大小便需要专人侍候,其父母也是文盲,无法去进行工伤申报;

三、裕发东瑞未依法为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导致如果主动去进行工伤认定,将会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裕发东瑞是利用合法的手段掩盖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裕发东瑞)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裕发东瑞利用张小姐在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的时效内给予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资,麻痹了我的当事人,达到拖延的目的——法律和规定成为用人单位(裕发东瑞)"合法逃脱责任"的工具,最后巧妙地"依法办事",从而逃避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这就是: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中国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中国的经济增长就像秦始皇修建万里长城一样,是用劳工的血肉之体筑成!!!!!

 

                                                     中国公民: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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