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权利:846】 Fwd: 石家庄假奥运之名的非法拘禁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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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 heping <lhplawyer@gmail.com>
Date: 2008-7-22 18:09
Subject: 石家庄假奥运之名的非法拘禁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To: zgweiquan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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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yitong178@sina.com <yitong178@sina.com>
Date: 2008-7-22 17:37
Subject: 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之《律师紧急投诉举报专函》

To: yitong178 <yitong178@sina.com>, yt778899 <yt778899@hotmail.com>, lhplawyer@gmail.com

 

石家庄假奥运之名的非法拘禁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李劲松律师对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苏文兴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相关责任人等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之

《律师紧急投诉举报专函》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特致本函向贵机关投诉举报"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苏文兴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610)相关责任人等非法拘禁公民郝秋燕和黄伟"这一涉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石家庄市有关方面以迎接奥运为名,拆毁民房,抓捕合法公民,三十多名守法公民被抓,被送进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有的被送进法制培训学习班,还有一些人至今其家人根本不知道其被限制自由于何处,我认为,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置中央政府于违反奥运庄严承诺----改善人权----的不义境地,也违反了奥运精神,更与我国建设法治中国、和谐社会背道而弛,黄伟、郝秋燕夫妇只是其中一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郝秋燕200874日早约7点被河东派出所等派人带走,后被行政拘留关押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拘留所。受郝秋燕母亲史琴英委托,我担任郝秋燕对行政拘留不服的行政诉讼或复议的代理人

我于79日下午去拘留所,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递交律师会见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等文书,要求会见郝秋燕,该所崔所长说会见要请示上级,要我第二天上午去听消息。10日上午去,崔所长派工作人员通知说需要办案单位河东派出所开出会见手续,我说按照61日实施的修订律师法,律师会见直接凭律师会见手续就应当安排会见,无须批准,另外她已进入行政拘留的执行阶段,也应当是拘留所安排会见,与办案单位无关,该工作人员说不管律师法怎么规定,我们就这么办。

 

二、因行政拘留决定没有依法通知家属,我9日下午到河东派出所代理收取该通知,所长苏文兴通过值班警员通知10830分去办。我如约而至,苏在开会要我等了1小时,然后态度恶劣地告诉说,按照上级规定,行政拘留决定书由长安分局法制办通知家属,并且说昨天他没有对值班警员说过约我今天上午830来。我遂去长安分局,法制办张警官(女)电话告诉,应由办案的河东派出所通知家属。

 

三、警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律师法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聘请代理人代为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当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近亲属可以代为聘请。治安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显而易见,拒绝律师依法会见被行政拘留人员、拒绝通知家属被行政拘留都构成违法。

 

四、710日下午,郝秋燕的丈夫黄伟(他是与郝秋燕同日被行政拘留关押)的姐姐黄莉在拘留所与黄伟见面,说了为两人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但拘留所不让律师会见的事后,黄、郝二人于当天开始绝食抗议。

20087197时许,两人行政拘留到期后,郝秋燕的母亲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亲眼看见郝秋燕和黄伟被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用警车接走。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一起找到该所教导员曲健波,曲称两人已经被转给河东街道办事处治安办焦要强主任,让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找他们要人。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找到该办事处,值班人员王云丽先是说人不在,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让她和焦联系,焦回话人没在他手里。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又要求直接和焦通话,焦却将电话关了。后该办事处一李姓科长过来说两人被区里统一办学习班接走了,让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去找"安定办"即"610"办公室张其云要。

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找到区委、区政府,被告知根本就没有登记办事处提供的那个单位,也没有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要找的张其云这个人。于是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不得不返回该办事处,这次办事处的鲁书记和另一名女主任也参与接待。经过交涉,他们承认了从派出所手中接人的事实。对于放人的请求,他们以所谓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办学习班为由予以拒绝。后来他们将"安定办"的电话给了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0311-85996214),称如果他们让放就放。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两次向该办一女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均被其以"无可奉告"加以无理拒绝。

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在街道办交涉的同时,再次向河东派出所确认,该所所长及教导员均称人的确交到街道办了。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以这一事实反复向办事处讲两人行政拘留执行完就必须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犯罪,何况两人因绝食随时有生命危险呢?可让史琴英与黄伟的母亲生气的是,该办事处的鲁书记和另一个女主任对讲法律规定极为不满,说什么他们管不了那么多,上级让怎么干就怎么干,谈法找法院去。

经过连日交涉,至2008722日中午1200,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两人仍无法和家属见面,其人身自由一直处于被非法限制状态(目前为止已远超过72 小时)。

 

五、根据上列事实情况及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我确知:

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苏文兴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相关责任人等非法限制黄伟、郝秋燕人身自由超过72小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且具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等情形的,应予立案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六、我认为: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苏文兴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相关责任人等非法拘禁黄伟郝秋燕这一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七、因为: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因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使得体制内外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这对中华民族文明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将是最严重!

 

八、2005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即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此后,我欣慰地看到,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公告:

"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九、我知道: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我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1、胡锦涛主席20071127日再一次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党员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我认为,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与医院的医生有不少共通之处,

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本来是不能出现丝毫错误的,

因为,他们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对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显然应高于对工厂生产工人的要求,

众所周知,工人生产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会危害不一定是太大,都得赔款下岗。

所以,医生同行政司法官员,若水平不够或人品道德败坏,确实就更该要其立即下岗并及时将其绳之以法!

 

3我深知: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和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社会问题的矛盾。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地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努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4、若允让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610)相关责任人等几个目无法纪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继续霸坐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这座好庙的庙门关键位置上把持着公权力又真还无法有效制约他的恶行,

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的庙门就肯定是有几个恶和尚把关万千遇难求援民众莫开,

有几个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进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

有必个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享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切实存有的亲民便民利民救民卫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之幸福暧人阳光。

而且,其 "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枉法恶行,

不仅会让行政司法队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败坏政府形象,

并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严重动摇人民对国家民主法治对社会公正正义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信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十、我期待,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尽职尽责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能够做到带头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认为,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不会"公然践踏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将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当成耳边风置之不理"!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能做到"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十一、综上所述,

我特此向贵机关致送本对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苏文兴教导员曲健波、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焦要强书记鲁志强副书记魏春友及长安区"安定办"相关责任人等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律师紧急投诉举报专函》。

恳请贵机关履行对公务员、警察职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1、依法及时立案追究苏文兴、曲健波、焦要强、鲁志强、魏春友、张其云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拘禁黄伟郝秋燕行为的刑事责任!

2、依法及时制止纠正苏文兴、曲健波、焦要强、鲁志强、魏春友、张其云等相关责任人非法拘禁黄伟郝秋燕这一违法乱纪行为,立即无条件恢复黄伟、郝秋燕的人身自由!

 

 

 

致送本《律师紧急投诉举报专函》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 律师

 

2008 7 22  下午  14:44

 

附告:

 

1、黄伟、郝秋燕家属的证词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若贵机关认为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4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5、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6、的通信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的电子邮箱是Yitong178@sina.com。电话:010-8686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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