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权利:844】 (政协提案)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再次建议

 
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再次建议(请投票)

 

 
提案编号 1086 提案题目 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再次建议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2004年在十届二次会议上我曾提出《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建议》,由市房管局负责办理答复不具备条件,我回复不同意。2005年又在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建议》。由市建委负责办理答复不具备条件,我回复还是不同意。而业主委员会运行中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更加突出。同时许多小区出现了诸多共性问题,这些小区业委会自发联合共同协调向有关行政和媒体单位反映问题和协商理性解决对策,取得了一定效果,因此今年我再次提出此提案,希望市建委引起重视并研讨如何落实。

   目前本市商品小区中业主委员会运行中一直存在四大问题

   1、业主委员会组建过程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不规范操作成为物业投诉热点。据主管部门反映,北京市共3000多家小区,其中有纠纷问题的上百家,而其中业主委员会不规范操作占20%,成为物业投诉的热点。

   2、根据北京市房地局小区办的调查与统计,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成立的业委会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不足10%,相当多的业委会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或没有发挥作用。同时,一些业委会委员自身素质不足,少数人因贪图名利被人收买,甚至与人串通,不仅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甚至无视小区业主利益的损害,当部分业主提出改选时,又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出现业主不相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名存实亡的现象。

   3、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虽然北京市就该问题前后发出了多个文件,但这些文件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可操作性不强,使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成立及法律地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尤其是现在业委会难以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在大多数业主面前,业委会没有权威;在物管公司面前,业委会底气不足,使有些业委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回避矛盾。

   4、半数小区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据北京市消协历时三个多月对全市100多个住宅小区问卷调查统计:55%的业主反映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其中71%的经济适用房小区、68%的高档商品房小区和48%的普通商品房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既使业主失去了参与小区管理的正常权利,又没有与物业公司沟通的平台,对于消化解决各种内部矛盾十分不利。

   建议:

   各小区业主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构建和谐社区必不可少的积极力量,同时又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经验和成熟的运行规则。在目前形势下,非常需要一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合法社会团体组织,将各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织起来,开展学习、研究,进一步将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针对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方面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在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中进行有效的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社会团体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给予监督、管理和指导,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更有序、更规范、更切合实际,各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也可以通过这个社会团体组织与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有效沟通,从而促进社区稳定并为建立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这样一个组织将承担为政府分忧,协调、促进各小区业委会工作的任务,可在党和政府与小区业主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这个社会团体组织就应当是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目前,本市新天地家园、新纪元家园、光大家园、健翔园等32家业主委员会,已向市建委共同申请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北京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将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联合组织。协会将实行团体会员制,以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团体会员。协会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各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增强业主集体决策的能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和谐社区为宗旨。

   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1、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学习、宣传有关物业、物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主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业主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2、了解和掌握各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讨论,协助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参与调解因物业管理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

   4、为优秀小区、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的评定提供参考意见;

   5、为会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小区之间的交流,举办有关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定期召开年会;

   6、协助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组建业主委员会;

   7、向所有小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会员资格:

   1、已成立并完成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经过登记,自动成为团体会员;

   2、已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经申请成为准团体会员,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后,报协会核准,自动转为正式团体会员。

   协会组织机构和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推荐和选举,将由全体会员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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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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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  : yutkae2007@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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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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