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

【权利:803】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和《认定卖淫嫖娼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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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和《认定卖淫嫖娼的理性分析》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说明:卖淫、嫖娼千万不要被抓住,要是被抓住了就不要指望有从轻处理的可能,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从来都是想找钱,大家可以看一下罚款的前提都是拘留。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59条还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卖淫嫖娼不是犯罪,只算是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但是,《刑法》却对"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才进行"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基本上不对其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或组织,以及提供保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让从事性服务人员的处境孤独无援、没有安全保障,受到男性顾客的暴力、偷盗、异类性行为方式、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报酬、不使用安全套等情况时,得不到来自雇主——娱乐场所的有效保护。

还时不时受到来自公安司法部门的突击检查时,通过告诉家人、判刑、对方已承认等恐吓、逼供的方法。还有,公安部门化装成便衣或者收买他人进入娱乐场所要求提供性服务,正在进行时通过短信的方式报警,让公安部门获得所谓"抓现形"的"证据",还不付费等行为,来对性工作者进行打击、敲诈等伤害行为。

 

规定:办案人员不得对卖淫嫖娼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不得以有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

为了有效地阻止艾滋病、性病经性活动传播,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全面推行安全套使用工作方案的有关通知: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和度假村的客房卫生间内安全套摆放率要达到100%,歌舞厅、夜总会、浴池等娱乐场所以及500人以上的大中型建筑工地自动售套机安装率达到100%。要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召集各类宾馆、饭店等场所的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安全套推广工作培训,并保障安全套推广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这些场所内有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阳光之旅:张志强

 

认定卖淫嫖娼的理性分析

 

构成卖淫嫖娼的两个必要条件:

1、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

2、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是金钱交易的结果。

所以,只有在判定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时,要认定为卖淫嫖娼,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两点。

一般认为,证明第一点比较容易。

公安部门通常是"抓现形",或者检查是否有使用过的安全套。

"抓现形"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但是为了保存证据,则需要拍照或其他手段。

但是,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找不到证明第二点的证据,前面所做的这一切可能对当事人构成侵权,而且是非常严重的侵权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部门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是金钱交易的结果。那么,前面"抓现形"的一系列行为将可能导致对当事人隐私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严重侵犯

公安部门通常使用的另一种方法便是看有没有使用过的安全套。如果有使用过的安全套,那么要想此安全套成为有效的证据则必须弄清楚:此安全套正是当事人双方此次性行为使用的。

首先,要证明安全套内的精液或者其他分泌物是男事主的,而安全套外壁上的分泌物是女事主的。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判定当事人一定发生了性关系

因为,从证据学上来讲,一个严谨的证据链必须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证据一定只能推断出这个结论,而不存在其他的可能和排除其它性,这才能称为完美的证据。

安全套的证据并不一定能推断出发生了性关系

因为,还存在其他可能。比如:男事主用此安全套和女事主的带有分泌物的内裤手淫,就完全可能导致安全套内外壁有男女事主的分泌物。

而且,还得证明此安全套正是"此次"使用的

因为,如果不是此次使用的,则此安全套则不能和此次发现的其他证据构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即使这一切疑问都已经解除了,那么同样这时候还面临着第二个问题,要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是金钱交易的结果。

这一点在公安部门办案过程中常常是缺失的。

怎样才能证明当事双方为了性行为而进行了金钱的交易?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身上找到了钱,这算是有效的证据吗?这些钱完全可能是用作其他用途的。

即使在付钱的时候被抓了现形,那也不是完美的证据。因为,付出的钱可能是当事人双方以前债务的偿付,或者是双方正常的借贷。

所以,对于第二点,只能或者必须通过其他的证据进行旁证,否则正面求解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

我们坚决反对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就做有罪判定

因为,这样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平和不负责任,对于公安司法部门办案水平和其他业务水平的提高也是非常有害的。通过恐吓、逼供等方法获得的所谓"证据"从长远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了好多张抓捕"卖淫嫖娼人员"的相关照片,照片里面当事人多是赤身裸体,反铐双手,或者公开判决、当街示众,表情痛苦。有时,脸部和其他重要部位也没有被打上马赛克。首先他们还只是嫌疑人,即使他们已被法庭认定为卖淫嫖娼,谁给了这些照片的发布权?这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

社会治安需要整治,但是整治社会治安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执法者必须首先懂法、守法!

我想,我们从事性工作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维护我们作为人的尊严。

                                                                                                                                                                           张志强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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