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权利:/】 所谓专家/律师以何伎俩愚弄选民于骨掌之间?

该信发送 中国艾滋病网络、中国权利网络、公益法律人等相关 艾滋病和法律网络,让中国法律界人士看看,这个可笑的思维!这就是所谓的专家! 中国艾滋病社区的这次选举 实可谓 一个中国社会的小小缩影,想想那一天中国民主开放前后,各种选举如火如荼之前后,这些专家还是会以同样的伎俩愚弄选民于骨掌之间。
 
 
 
看AIDS跳舞CCM(14)独立选举委员会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最基本基础
 
常坤
2009年6月17日
 
 
我们怎么能够相信这段话是由杨绍刚和赵心树说的话呢?看看他们的简历就知道 附件8-独立选举委员会顾问正式候选人名单.pdf
 
以一个“障眼法”迷惑谁呢? 只有这个“独立委员会”在掩耳盗铃!修改程序恰恰就是在恪守既定规则, 修改程序恰恰就是在维护数百个社区组织的尊严,根据规则,完成合法过程修改程序才是真正的民主原则, 而如今却被解释为修改程序是破坏规则,贻笑大方。
 
我们庄重的有请 杨绍刚 赵心树 阅读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换届方案 第五十六条 规则的修改!(在文件第33页)
 
 
[1]    独立选举委员会注意到,数位非工委委员不同意这一解读,并要求在重大条款修改程序完成以前停止选举。独立选举委员会尊重但不同意这种要求。独立选举委员会敬请非工委和社区广大同仁注意,现行规则经社区广泛讨论,经合法的民主程序,由数百个社区组织在武汉大会表决通过,是此次选举的宪法。如果在新规则未成立以前停止执行现行规则,制造规则真空期,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满三十个组织就可启动的修改程序可以停止执行经数百个组织通过的现行规则,以三十否决数百,违反了民主原则。“
 
这个可笑的思维,能够被引申和嘲讽的实在太多,“切不可一而再三的烙下诟病之讳,后人愤笔之口舌,怒行之依据!”
 
基于“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发布《非工委关于征集社区组织修改选举规则意见结果的通告》,我于当日忧虑地说“验证独立选举委员会和CCM选举是否被操纵的时候到了
 

而如今,且观《独立选举委员会 就部分社区组织的十条修正案动议回复非工委》, 我们不能不深切的悲鸣“独立选举委员会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最基本基础”!
 
 
我们将坚持,我在2009年5月21日:看AIDS跳舞CCM(13)《吊儿郎当的“独立‘选举委员会》 “如坚而无能,继而往之,虽吾辈微言,却定可如削锋之剑斩草之铡,己职责守大义而刃之!“
 
 
 
dateFri, Jun 12, 2009 at 6:43 PM
subject验证独立选举委员会和CCM选举是否被操纵的时候到了
mailed-bygmail.com

hide details Jun 12 (4 days ago) Reply

 

感谢王立新为社区做了一个漂亮的工作!不过那个非工委在“代表”王晓光的愚玩下早就被唾弃了,只不过因为后继无人和缺乏罢免机制残喘,早就失去了其基础,不提,别过。

该说的社区同仁都已经说过,问题的症结就是在背后有不知名力量有意操控,妄想曲解民意,一而再制造错误制造混乱。

现在是验证独立选举委员会和CCM选举是否被操纵的时候了,如果独立选举委员会拥“权”自重恣意妄为,相信所有社区同仁是会一致对外的!

请大家同仇敌忾,把那背后的邪恶势力碎尸万段。

常坤

 

2009/6/12 wang <wanglixin66@163.com>

更正声明
今天下午CCM秘书处收到非工委寄去的签名信,经过反复核对,发现大连的大博被重复计数了一次,这样收到电子签名信是46封,亲笔签名信是34封。由此给大家引起的不便表示歉意。
为保持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工作原则,特公布电子签名信和亲笔签名信的目录,请社区组织审核。
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晚
 
非工委关于征集社区组织修改选举规则意见结果的
通    告
独立选举委员会、CCM秘书处及各社区组织同仁:
大家好!
部分社区组织提出修改选举规则动议案后,非工委向社区组织发出了修改选举规则动议案征集社区组织签名的通知。截止到6月8日,经过核实非工委共接收到支持修改选举规则动议案的电子邮件46个;其中35个组织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签名信表示支持。按照选举规则第五十六条“草根NGO社区至少来自三个不同部类的30个组织的联名,可以提出修改本规则的动议。”之规定,社区组织关于修改选举方案的提议案已经具备了合法性基础。
而后,非工委提请社区组织针对动议案提出的10条修改建议发表不同意见。截止到6月11日24时,非工委没有收到社区组织针对这10条修改意见提出的任何意见。非工委已经于6月11日上午把社区组织寄来的签名信汇总后以快递方式寄给独立选举委员会和CCM秘书处。现在修正案进入下一个程序,即由选举委员会裁决该修正案是核心条款还是个别条款,以便按照选举方案采取不同的修改方式。
 
(本邮件同时发送独立选举委员会、CCM秘书处)
           
                        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看AIDS跳舞CCM(13)吊儿郎当的“独立‘选举委员会,
 
 我且能曰,我之谓之所谓的独立选举委员会一系列的文件搞之晕头转向,如果不耗费一番精力去整理,是很难理顺这前前后后的是否曲折和一再变更的这个通知那个通知,及一再出错的选民相关。而日此感悟非我一人独享而已!

杨绍刚、赵树心,两位专家,食俸禄,勤职务,自古道理,拿得而做不得,是要留千古骂名的;拿得而无心得之,是要被唾弃千古的;不管哪个的帝王家,还是哪个的王侯将相,甚或之今日之“公仆”或雇员或自职,吊儿郎当之态者,下场可谓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切之以人民利益民族危亡国堪大任而罔顾之,是为公敌者也!

我今日无心计较这前前后后得失,因为我认为你们还是有时间的,切静思之,以社区大业为重,鞠躬精粹,切不可一而再三的烙下诟病之讳,后人愤笔之口舌,怒行之依据!

我身委之我中华艾滋病防治之大业,未曾憨以任何惰懒,实可敬畏于二老之声望,不敢造次,却不能己自身职责之大守大义,卑躬而缅之。不敬之词,亦可谅解,亦可怀恨于心,吾辈亦无暇顾及,但吾等恳而海涵之。
 
如坚而无能,继而往之,虽吾辈微言,却定可如削锋之剑斩草之铡,己职责守大义而刃之!
 
晚辈常坤敬上
2009年5月21日

 
2009/6/16 王龙 <zjtzaxgzz@yahoo.com.cn>

独立选举委员会

就部分社区组织的十条修正案动议回复非工委

 

  一、对支持修正案的组织的资格认定                                             
  《选举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草根NGO社区至少来自三个不同部类的30个组织的联名,可以提出修改本规则的动议。”
  非工委就修正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接受参加武汉大会的代表和本次选举的选民组织的亲笔签名材料。独立选举委员会考虑后决定,对五十六条中的“组织”作同样解读。
  据此,独立选举委员会审查了非工委寄来的34份签名材料,认定其中28个选民组织和3个参加武汉大会的非选民组织的材料完整有效,总数为31个。这样,十条修正案的联名支持组织已超过三十个,修正动议可以启动。
  根据《选举规则》第八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独立选举委员会还须对这十条修正案的性质进行界定。以下说明界定的原则、结果和理由。
 
  二、界定原则:                                                             
  根据选举章程,独立选举委员会将修正提案分为已完成条款、重大条款和个别条款:
  1.    已完成条款指意图修改本次选举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的步骤的条款。按照“不溯既往”的法治原则,已完成条款不在本次选举过程中进行讨论和修改;
  2.    重大条款指《选举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涉及选举中的重要核心条款或大部分以及全面修改的议案,需要公开聘请独立专家进行起草,要由社区大会通过才能生效。在此类条款的修改程序尚未完成,新的规则尚未生效的时候,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则,按既定流程继续进行选举[1]。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重大条款:
   (1)可能使本次选举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2)可能严重改变本次选举的组织结构
   (3)可能广泛影响众多社区组织的利益
  3.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又不属于已完成条款的,则为个别条款。一旦独立选举委员会判定为个别条款,非工委有责任和权力立即对这个(些)条款展开讨论,经过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决定是否支持这个(些)条款。独立选举委员会可以暂停选举三天以等待非工委的投票结果。但这种等待只能是短暂的。如果在三天后非工委不能明确决策,独立选举委员会将依据现行(未经修改的)规则和(可能略为推迟的)既定程序继续组织选举。
 
  三、十条修正案的归类认定                                                       
  1.      修正案第一条:针对《选举规则》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能】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这一条款的修改意见应该在独立选举委员会聘任时提出。根据上述界定原则1,认定为已完成条款。
  2.      修正案第二条:针对《选举规则》第十条【成员的聘任和回避】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这一修改意见应该在独立选举委员会聘任时提出。根据界定原则1,认定为已完成条款。
  3.      修正案第三条:针对《选举规则》第十二条【行政事务】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这一修改将改变非工委和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关系,以及独立选举委员会的性质。首先,非工委有很多委员作为候选人参选,存在利益冲突。其次,修改文本中所谓“出现争议”和“证据”应该由谁来判断,不清楚。再次,现行《选举规则》规定,出现争议时,最后决定权在独立选举委员会,而这一修正案将裁决权转给一个未加定义的“外部”。所以,独立选举委员会认为,如果通过,这一修改将把非工委凌驾于独立选举委员会之上,取消独立选举委员会的“独立”,从而改变整个选举的组织架构,符合上述界定原则2中的第(2)个条件,认定为重大条款。
  4.      修正案第四条:针对《选举规则》第二十一条【备案】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报名备案的步骤已经完成。根据界定原则1,认定为已完成条款。
  5.      修正案第五条:针对《选举规则》第三十条【支持候选人】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这个步骤已经完成。根据界定原则1,认定为已完成条款。
  6.      修正案第六条:针对《选举规则》第三十九条【确定正式候选人】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取消预选这一修改只会加快而不会延迟选举进程。其次,按现行规则,需要预选的只有MSM部类,而且该部类需要经预选排除的候选人只有一名,涉及面不广。最后,从目前社区反应看,这一修改不会对MSM部类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该部类的任何候选人或选民产生明显的正面或负面影响。所以,独立选举委员会认为这一条不符合上述界定原则2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根据界定原则3,认定为个别条款。
  7.      修正案第七条:针对《选举规则》第四十条【投票选举】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紧密联系,认定为个别条款,所依据的理由和原则同上。
  8.      修正案第八条:针对《选举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当选代表】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这一条的主要内容包括1)改一人多票为一人一票;2)取消得票三分之一的门槛。如果在选举之前提出这一修改,当时有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条款。但选举已在进行中,选民与候选人都已进入各个部类,各部类的选民和候选人资格认定都已完成,只等发选票了。此时此刻,关于投票点票方式的重大改变势将影响众多选民组织和候选人。从网上的讨论可以看出,三、四十个支持修改的组织最关心的就是这一条,而六、七十个反对修改的组织最关心的也是这一条,可见这一条影响之广之大;从常情常理看,这一修改涉及如此多的组织,如果只由非工委投票决定,对社区中的其他组织不公平。这一条符合上述界定原则2中的第(3)个条件,属于重大条款当无疑义。
  其次,除了改成一人一票,该条款还相应取消了三分之一的门槛,是对当选资格的修改,更使其成为重大修改。
  再次,既然影响面这么大,支持修改与反对修改的意见都如此激烈,那么,如果修改完成,反对者很可能启动再修改程序;为了公平,独立选举委员会可能不得不给反对者一定时间;如此往复,旷日持久,选举将难以按时完成。这就使此条符合界定原则2中的第(1)个条件。
  因此,根据界定原则2,委员会认定此条为重大条款。
  9. 修正案第九条:增补条款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如果通过,这一条将取消独立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质,从而改变整个选举的组织架构,符合上述界定原则2中的第(2)个条件,属于重大条款。
  10. 修正案第十条:增补条款
  独立选举委员会意见:如果通过,这一条将改变修改规则的规则,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整个选举的组织架构,符合上述界定原则2中的第(2)个条件,属于重大条款。
 
  四、结论                                                                     
  独立选举委员会认定第1、2、4、5条修正案为已完成条款,不应在本次选举完成前予以修改。
  独立选举委员会认定第3、8、9、10条修正案为重大条款。根据《规则》第五十六条,此类条款的修改“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独立专家进行起草工作,修改议案需要由社区大会通过。规则修改的程序性工作由本类别的工作委员会和CCM秘书处共同组织。”
  独立选举委员会认定第6、7条修正案为个别条款。根据《规则》第五十六条,此类条款须经“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委员的同意,…进行修改,并报CCM备案。”
  据此,独立选举委员会提请非工委根据《规则》第五十六条的授权立即对已被认定为个别条款的第6、7条修正案进行讨论和可能的修改,并提请非工委与CCM秘书处商讨已被认定为重大条款的第3、8、9、10条修正案的下一步程序。
 
附件:
部分社区组织的十条修正案动议及独立选举委员会归类认定


[1]    独立选举委员会注意到,数位非工委委员不同意这一解读,并要求在重大条款修改程序完成以前停止选举。独立选举委员会尊重但不同意这种要求。独立选举委员会敬请非工委和社区广大同仁注意,现行规则经社区广泛讨论,经合法的民主程序,由数百个社区组织在武汉大会表决通过,是此次选举的宪法。如果在新规则未成立以前停止执行现行规则,制造规则真空期,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满三十个组织就可启动的修改程序可以停止执行经数百个组织通过的现行规则,以三十否决数百,违反了民主原则。



王龙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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