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星期一

【权利:2142】 我对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看法和对汪刘二律师的意见

(下面是对我在饭否上发言的汇总。未加整合,当有重复之处。)

我首先对汪刘二位履职情况表示肯定。其次,我认为二位尚有如下义务需履行。其一,你们有义务向邓玉娇解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在法律上的不同;其二,你们有义务告知邓玉娇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三,你们有义务将无罪辩护理由即强奸无限防卫权,向邓玉娇进一步释明。

如果汪刘二律师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我认为应该对两位致以充分的肯定。如果邓玉娇在充分理解了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根据自由意志作出自认为最有利的决定,那么我们任何人都应该给予尊重和祝福。从我个人的立场,我认为应该上诉。

不上诉,所实现的正义就是打折扣的。上诉未必能----极可能----不能改变一审判决,但检察系统一定没有勇气违背民意抗诉一审的"畸轻"。邓玉娇上诉不加刑,一定不会有更坏的结果。等到全案定谳之后,希望夏霖律师能按照承诺,施以援手,帮助邓玉娇离开伤心地,重新规划人生。

免 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这是一个不正义的判决!邓玉娇身上将终身背负一个犯罪的记录。网友们不要太高兴了。至于邓贵 大黄德智等受害人,还可以向犯罪分子提出民事赔偿之诉。黄德智和邓贵大是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或其近亲属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的司法解释向犯罪分子邓玉娇提出索赔。但应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减少赔偿数额。

邓玉娇的两个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引用了刑法第20条,显然应该指向的是关于强奸的无限防卫。那么,我认为,从争取终极正义的角度,邓玉娇应该上诉。尽管恩施中院很难改判。但这是一个根本是非的问题。而检察院应放弃对此案的抗诉。

多 数网友对这个结果的欢呼,可以理解,因为在表面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似乎没有区别,这似乎是邓玉娇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至少是比预期要好得多的结果。但 是,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不可接受。法律人不能跟着网友一起欢呼正义已实现。虽然会尊重邓玉娇个人的上诉与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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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随境转是烦恼
放下烦恼即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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