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

【权利:2198】 我对于邓玉娇案《联名公开信》的一些解释既回复网友

联名公开信:反对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呼吁改判无罪
请见这里:http://www.ngocn.org/?uid-4065-action-viewspace-itemid-51264
或者:http://www.cdb.org.cn/ngo_talkview.php?id=933 。欢迎连署。


注:本篇文字所包含的网友风无过的意见,已经其本人同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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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风无过 时间:2009-06-24 07:35


谢谢你为纠正该案所作的努力,我和你一样对于该案严重质疑,并十分乐于签名.但是以目前的签名文件来看,请恕我直言,我认为不可取.直接作案件的判定是不明智的,因为我们不掌握证据.我想应该把目标对准程序,对准该案的黑箱性质,对准他们回避社会的监督,附带谈到案件的定性,以及为网络舆论正名.既然是请愿的性质,口气上一定要给当局留足余地,我们只提他们无法回避的要求.


回复:我:

谢谢回复。只谈一点:没有证据就不能认为无罪吗?如此说来,岂不是,在光天化日下行走的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自证清白,否则就是罪犯?恕我直言,这是完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是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完全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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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风无过(cggj2106) 时间:2009-06-24 08:40

我们必须要清楚的是,在我们质疑审判的时候,网络舆论本身是被严重质疑的,否则就不会有大量的删贴,和"媒体审判"的指责。如果我们不能提出无懈可击的要求,甚至可能给打压舆论的人提供借口,而要针对案件本身发出质疑,就离不开证据。无罪推定的说法同样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邓贵大,因为即使我们不这样想,别人一会这样认为,由于邓女的无罪必须以邓贵大的有罪为前提,因此从这个理论出发,实际上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证明邓贵大有罪。我要干活了,休息时间再交流!

回复:我:

这个我都想过了。解释下:对于我方来说,检控方掌握的对邓玉娇最不利的关键证据是一死一伤这个情况。

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邓玉娇是在防卫。

而且,好在最终,巴东警方也做出了防卫过当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并且,从起诉到判决,可以看出控方和法庭都认可和接受这个事实。

我认为,这个防卫的事实(不论它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是防卫事实),恰恰足以推翻一死一伤这个关键证据。那么,接下来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应该是,防卫情形之下的有罪还是无罪。也就是说到底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我认为,此时的焦点就不是邓贵大,而是黄德智。对于黄德智,我们不应再指控他的强奸罪行。因为这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这并不能打消我们对黄德智涉及强奸活动的合理怀疑。

所以,这里的逻辑应该是,如果控方一定要指控邓玉娇故意伤害成立,则必须提供足够证据首先排除黄德智强奸嫌疑。因为显然,按照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当强奸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发生时,受害人有权正当防卫,且不对所造成的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对于控方指控邓玉娇有罪来说,要查明黄德智在水疗区的事实真相,包括形成指控黄德智强奸的证据,显然这对于控方指控邓有罪是不利的。

但作为公权力司法一部分的检察和公安侦查机关,须以公平正义为底线,公正客观地查明事实真相。不能以偏袒某一方的态度,搜集或处理证据,隐瞒或伪造真相。

也就是说,如果控方要指控邓玉娇有罪,必须同时侦查并提供足够的于邓玉娇可能有利的证据,来至少不否定自己的指控。

当然,如果侦查的结果,是已有足够证据证明黄德智强奸罪名成立,那控方当然没必要更不可能指控邓玉娇有罪了。

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如果因种种理由,包括考虑到最坏的现实情况,即检察和公安侦查机关并没有公正执法,而是偏袒一方,而使事实真相无法查明,那么按疑罪从无的规则,这种真相不明的利益理应归于被告邓玉娇,即应判邓玉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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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风无过(cggj2106) 时间:2009-06-24 09:59


从防卫过当到正当防卫不见得就像想象的那样容易!我们都不知道庭审中有些什么证据被出示,不知道他们的底牌。

不必直接要求改判,我们只需要求1、重新审判,2、接受舆论监督,3、异地审判,4、澄清邓玉娇的现状,确认她有充分的行动和表达自由(既然她已在法律意义上恢复自由)。这样我们就避免了干预审判的指责,而一旦实现了公正的重审,相信就可以脱罪!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有足够的证据来锁定审判、侦查的瑕疵与不公。相对而言,我们所掌握的这方面的资料,远比案件本身的证据要充分的多!我们选择一个比较容易的目标努力,才有更大的成功把握。而我们监督该案的过程,远比单纯寻求一个结果更有意义。


回复:我:


干预审判的指责很严重。不过我认为这个仍然需要厘清。就像《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所说,"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那么究竟该怎么看舆论对司法的评论?

先摘几个句子看看:

1、《准则》: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2、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遵循国际准则》:审判后,唯一的问题是司法的威信,这个时期媒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司法裁决的评论。这时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变得相对简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司法威信和言论自由之间求得平衡。......媒体自由的界限是只要不煽动对抗法律的执行就行。


首先我认为这些句子表达的意思都很好,是舆论在评论司法时该注意的。我觉得这里有几个关键词:不妨碍无罪推定原则、不干扰司法执行。


首先,不妨碍无罪推定。我觉得这个声明是肯定符合的。而且我感觉,这个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一项崇高的原则,其地位甚至是要超过维护司法威信的。这个接下来说。

第二,不干扰司法执行。对于这个个案的审判,据媒体报道,宣判当日,邓玉娇已表示不上诉,我觉得这是她个人的自由。即使相当多的人认为,身负罪名于她日后自身的发展多有不利,比如当不了律师、教师等等,所以纷纷建议她上诉,但这确实要看她个人的选择。因此此案在过了6.26这个上诉期后,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她本人服判。

这个结果,也必须是大家要尊重和接受的。

但是,我觉得这个声明除了要求邓玉娇无罪这个个案结果外,重要的在于试图声明,这个案件的主审法院的司法是有严重问题的。这就是法庭的判决有损司法公正的底线。


就像上面分析的,黄德智在水疗区活动的真相,是邓玉娇是否获罪的关键问题。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推翻人们对于黄德智涉及强奸的疑问,也就是说,真相是不明的,那么,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理,显然应判邓玉娇无罪。可是偏偏,法庭判了一个有罪免刑!

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对于高一飞教授指出的司法威信的问题,我觉得,对于个别法庭的审判来说,有比他们的威信更重要的司法公正的威信存在。

如果我们不能维护更为崇高的司法公正的威信,光有这些法庭的威信又有什么用呢?


除此以外,延伸出去想一想,我觉得媒体审判这个词不严谨,有歧义。不利于把握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比照准则,我觉得真正需要我们注意,并且不得实施的,是媒体定罪,而并非媒体辩护。因为显然,前者,是在指控犯罪,后者则是为疑犯开脱;前者,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后者,实行的是无罪推定。

于此,举一个媒体干涉司法的恶例。就是2003年的刘涌涉黑案。相关评论参见萧瀚新浪博客。简单说,就是,当时舆论一致认为刘涌是这个黑社会势力案件的后台,绝对得死。因此,在案件二审终结,判死缓后,最高法迫于舆论压力,启动再审程序,最终判处刘涌死刑。这就是明显的舆论加刑的案例。

刚巧我注意到,这两天的报纸有一个相似案例,不过是发生在英国。感兴趣者可以详细看看。南方周末 沉默也是罪责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20545

说的是一个混蛋继父,残酷迫害继子致死的案件。引发舆论狂潮,曾有70万人联名要求重判这个继父。我认为这也是媒体定罪的典型。

还有,我觉得不是一定要争,防卫过当变成正当防卫。这个争论肯定是要以指控黄德智强奸犯罪成立为前提的。这个事情确实难。而且这也不应是舆论应该强调的,因为显然,严惩强奸犯黄德智,这种说法就是媒体定罪。

我觉得我们只要疑罪从无这一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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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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