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权利:2156】 《邓玉娇罪成免罚 舆论胜仗或被蒙?》《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国内】邓玉娇罪成免罚 舆论胜仗或被蒙?
2009-06-16
巴东邓玉娇案件周二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但以其心理问题及自首情节为由免罚,不少分析认为这一判决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同时回避了追究涉案官员侵犯女性的罪行。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网民提供

图片:网民陪同邓玉娇母亲往医院要求见女儿(网民提供)

弱女自卫造成基层官员一死一伤的邓玉娇案周二上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当庭宣判结果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曾在案发后义务向邓玉娇与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周二表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但对于她依然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深表遗憾。

夏律师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属于意料之内:"应该说属于我们预计范围内,我在博客发了一个公开声明,你可以看一看。  "    

同所的浦志强律师认为对当局从速了结邓玉娇案以及相关判决显然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 对于邓玉娇最终能免除刑事处罚不需要坐牢这样一个结果,我们认为还可以接受;但是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应该说这个案件并未能解决;并且表现出当局在应付媒体压力以及网络民意方面做出努力。"

邓玉娇案掀起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从案发后她被关押精神病房到如今的审讯判决,事件发展每一步都受到全国各地网民的紧密关注和议论。

一些网民周二专程前往当地希望旁听审讯,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公民监督。然而最终他们不获发旁听证,在当地也被跟踪监控以及被警察要求尽快离开。

其中一名北京的网友路刻告诉本台:"被跟踪、被警察要求尽早离开等等,但安全还是有保障的。都没有能进去旁听,现在也不能见到邓玉娇本人。(当地限制进入措施现在还是很严么?)还是,都要检查登记。"

有意见认为,目前当局的处理方法,有可能达到平息民众不满情绪, 包括由案件引发整顿吏治呼声的目的。

有一直关心案件的网民认为邓玉娇获释是网络舆论的胜利,尽管还有些隐忧。

其中哈尔滨网民张先生说:"我认为这是官方和网民一个妥协的结果,我个人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有点担心,说邓玉娇心境障碍,之后会不会对她强制治疗啊?  "

广州的网民李先生说:"对这个结果勉强接受。邓玉娇还是能放出来嘛!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程序上我感觉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  "

也有意见认为邓玉娇本身就是受害者,被送上法庭如今更定为有罪,而侵害她的官员则逍遥法外,这本身还是冤案。一名四川网友王先生说:"既然是"防卫过当",那必然是防卫性质,又怎么能说她故意伤人呢?我不想再对我国法律体系做过多评价,现在我们能表达的只有愤怒,甚至无言愤怒。"

而律师们认为邓玉娇虽重获自由,但案中多处司法不公、也离真相有距离,北京律师被家属莫名解除委托前, 曾代邓玉娇向公安状告, 被其刺伤的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在水疗室曾强行脱掉她的内裤并摸其下体,然而至今,黄德智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浦志强律师说:" 实际上审判回避了具体问题,就是夏律师在控告书中提到的邓贵大、黄德智这些人是否具有强奸企图,这些事实没有被认定或追查的话,这个案件它与我们感觉到的真相还是有距离的。"
 
【国内】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6/16/content_11553083.htm



6月16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与母亲走出法庭。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新华社记者 郝同前 摄 [详细]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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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新华网 郭小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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