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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送: 2009/4/24(周五), 下午2:33:45
主题: 【权利:1869】 中国首例《政府三公消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正式启动
李劲松律师启动全国首例《政府官员三公消费信息公开》案
贪官污吏们见到中办国办近日发出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通知"里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后,内心恐怕会有如下思想反应:
1、这些针对我们官员的禁令,就只有"严禁严禁",而没有明确地列明如果"违反了禁令",将受到哪些处罚。
2、我们官员所有针对老百姓的禁令和法规,全部清晰而明确地写明了如有违反,将如何如何处罚。
3、以前建的就建了吧,这种通知已经多次了。
4、明年年底前各机关不得新建办公楼,有效期仅为一年。
5、这类对我们官员不利但是对百姓有利的政策是出不了中南海的。当然,要是国务院命令提高公务员待遇这政策肯定出得了中南海,肯定1小时之内全国都能不折不扣执行。
6、这几年城市大拆迁,有几个部门还在原地办公?机关建大楼根本不用实名,都是以**技术大楼、**应急指挥中心、**会计中心、**政务大楼……往上报,上面哥们心里清楚得很,照批不误。每个建成后都要挂实名庆祝,上下级都去庆贺,监督部门同样会来吃几顿,谁管?
7、我们官员都知道"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 务 院;国 务 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
8、这种对之前没有处罚的政策只能告诉我们当官的,以后还是得抓紧花钱。
9、不准卖官买官;不许铺张浪费;不许出国旅游;不许贪污腐化......这类禁令出得也太多了,有用吗?禁令管用的话何须三禁五令,这次为何就能有效?
但是,世界金融风暴灾难冲击下,处于特大受灾状态,急需上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中国社会,已经到了政府部门里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必须收敛自已恶习的时候!
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当然不会是也不应是"搞点小动作,一年内糊弄一下中办国办及民意遏治三公腐败的呼声,待一年过后,大家好了伤疤忘了痛之时"就又没事了。
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如今已经是,
必须"站在共克时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直面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的监督及我和数亿公民的民意监督,尽责尽职做好该做的功课"使年复一年祸国殃民的三公腐败恶习有根本性改观!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心相应、同气相求,已上下同心"决意遏治腐败现象"!
因为,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共和国公民,如今都已不能容忍相关官员一年又一年在治理三公腐败问题上的懈怠与折腾!
四、李劲松律师强调说明: 1\北京市司法局对这份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此回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三公消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对国家法律法规如此阳奉阴违的行径,是在放肆侵犯申请人的法定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三公消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对国家法律法规如此阳奉阴违的行径,更是在恣意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2\北京市司法局在2002至2004年期间,共索收到了,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让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付的房屋租金533万元。 (详见后附: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的明细情况表)
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2年,北京市律协机关是具有独立编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单一,2001年底,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通过公开招聘充实了工作人员队伍,共招聘人员10人,保证了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2、要是,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是从2004年才开始索收的,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533万元/年。
要是,这533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是从2002年即开始索收的,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每年至少177万元。
3、按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房屋租金的计租标准是533万元/年计算,则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的房屋租金总额应至少是高达2665万元。
4、截至2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但是,截止20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就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的,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一分钱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
5、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 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截止2009年4月8日,仅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4月8日前应缴纳的总额高达200万元的这一部分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金,依法必须至少另加收109万元以上的滞纳金;依法必须至少并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6、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如此知法犯法甘冒被天下人千夫所指的风险在这次有关三公消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此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 这个结果证明了,北京司法局里面有一伙贪官污吏在三公消费等问题上肯定存在着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至2008年,北京执业律师人数已达18000人,律师事务所已有1011家。
在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控制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 强制规定每个执业律师每年得交2500元的会费、每个律师所每年得交1万元的会费。 如此,仅一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有5511万元的巨额会费收入(=18000个律师*2500元/年+1011家律师所*10000元/年)。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的(但不一定是全面真实的)材料上即可见, 自2002年至2008年这7个年度的会费收入总计, 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
这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它的使用是缺少有效的监控的。
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 多年来,在支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款的时候, 是根本没有受到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
7\客观上是,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海淀区司法局局长齐雨晨副局长刘秀荣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多年来一直有权随心所欲地决定支用或参与享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律师会费款。
在对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钱多年来的这种不受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的支配享用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相关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这次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出来后,我个人确信,有些人在支配享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过程中, 肯定是存在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行为,而且严重到了涉嫌犯罪将来必定要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程度。
我相信,有些人日后应该要受到的法律制裁,肯定不会是仅仅被停职整顿6个月。有些人到时候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我相信肯定是可能要高于6年的劳改监禁!
8\所以,有些人才会这样, 明知道这次的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是错误的,
明知道这次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是执法犯法,
明知道在举世瞩目的状态下仍如此违法作出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肯定会被千夫所指是会有很大风险,
却还要不惜挺而走险坚持一错到底。
唯一的解释就是,有些人是为了掩盖一个更大的罪行的暴露,而不得不如此冒险违法作出这个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
或者说,有些人如此冒险违法作出这个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是试图阻延自已另一个更大的罪行败露或被发现的时间。
有如, 安徽省芜湖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山东省水产局局长张程震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济南市委书记段义和雇人制造汽车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案。 他们的出手违法乱纪杀人的犯罪动机,肯定不是为了保护执政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及维护现有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 他们的出手杀人的动机,无非是保官位、惧怕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他们挺而走险不惜雇人制造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其实只是试图保自已官位或企图阻延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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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李劲松,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6507100012,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
现住所地: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原告指定代收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人:张海涛,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原告指定代收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电话:86869595、63990626。
被告: 北京市司法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局长 。电话:010—58575482。
案由: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2009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09年4月8日作出京司信告【200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这一错误回复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以下简称我)于2009年2月28日看到:中办国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
1、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2、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4、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5、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6、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7、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8、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二、静思"我国公务接待耗费巨大:2004年公款吃喝3700亿"、"在尚不富裕的中国,很多国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中国财政支出的行政管理费,从1982年到2005年,这项费用攀升了76倍,以2000年为例,中国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为25.7% ,而美国只有9.9% ,俄罗斯为7.6% ,德国为2.7%。更可怕的是,目前,中国行政费用中明显不合理的开支是三公支出:每年全国公车消费4000亿元左右,公款招待吃喝玩乐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多亿元,约占财政支出的30%"、"要政府部门官员公布三公比公开老婆内衣都难"这一无言现实。
我觉得,凭良心说,其得以长期存在的另一部分原因,亦真是由于,象我这样身为国家主人的中国公民,对宪法尊严、对公民法定权利的"动摇、懈怠",对贪官污吏祸国殃民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的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不管不问、姑息纵容。
我知道,贪官污吏们见到中办国办近日发出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通知"里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后,内心恐怕会有如下思想反应:
1、这些针对我们官员的禁令,就只有"严禁严禁",而没有明确地列明如果"违反了禁令",将受到哪些处罚。
2、我们官员所有针对老百姓的禁令和法规,全部清晰而明确地写明了如有违反,将如何如何处罚。
3、以前建的就建了吧,这种通知已经多次了。
4、明年年底前各机关不得新建办公楼,有效期仅为一年。
5、这类对我们官员不利但是对百姓有利的政策是出不了中南海的。当然,要是国务院命令提高公务员待遇这政策肯定出得了中南海,肯定1小时之内全国都能不折不扣执行。
6、这几年城市大拆迁,有几个部门还在原地办公?机关建大楼根本不用实名,都是以**技术大楼、**应急指挥中心、**会计中心、**政务大楼……往上报,上面哥们心里清楚得很,照批不误。每个建成后都要挂实名庆祝,上下级都去庆贺,监督部门同样会来吃几顿,谁管?
7、我们官员都知道"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 务 院;国 务 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
8、这种对之前没有处罚的政策只能告诉我们当官的,以后还是得抓紧花钱。
9、不准卖官买官;不许铺张浪费;不许出国旅游;不许贪污腐化......这类禁令出得也太多了,有用吗?禁令管用的话何须三禁五令,这次为何就能有效?
三、但是,我知道:世界金融风暴灾难冲击下,处于特大受灾状态,急需上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中国社会,已经到了政府部门里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必须收敛自已恶习的时候!
我知道: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当然不会是也不应是"搞点小动作,一年内糊弄一下中办国办及民意遏治三公腐败的呼声,待一年过后,大家好了伤疤忘了痛之时"就又没事了。
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如今已经是,
必须"站在共克时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直面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的监督及我和数亿公民的民意监督,尽责尽职做好该做的功课"使年复一年祸国殃民的三公腐败恶习有根本性改观!
四、因为,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心相应、同气相求,已上下同心"决意遏治腐败现象"!
因为,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共和国公民,如今都已不能容忍相关官员一年又一年在治理三公腐败问题上的懈怠与折腾!
即,坦率地说,
相关贪腐官员就算今年还想"搞点小动作,一年内糊弄一下中办国办及民意遏治三公腐败的呼声,待一年过后,大家好了伤疤忘了痛之时就又没事了"也肯定没用。
一方面,
中央最高领导层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虽日理万机无比繁忙但却还是特就三公腐败问题专门发文提出明细要求!
当然,贪腐官员们也都清楚,日理万机的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领导,不可能有时间天天亲自来到各地各级行政部门落实此事。
但另一方面,
在"国家兴亡、十三亿公民人人有十三亿分之一责任"的中华民族传统精神驱动下,
在日理万机亲民爱民的温家宝总理"面对危机,勇敢地站出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身为社会公民之一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对子孙后代的一份责任"的身体力行引领下,
我及全国数亿"与日理万机的中央领导上下同心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3亿国家主人,
不会"袖手旁观亲民爱民的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领导为治理腐败问题费心费力",
愿意顺手亮剑协助督促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站在共克时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直面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监督及我和数亿公民的民意监督,尽责尽职做好为国为民该做的功课,令年复一年祸国殃民的三公腐败恶习有根本性改观"。
而且,我被司法局违法行政非法强令停业六个月后,也恰好至少能有六个月无法执业的空闲时间专注协助中办国办反贪腐"咬定此责不放松"。
古语有云: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上下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五、我始终坚信:国家兴亡,13亿公民,人人都有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胡温等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我认为:
1、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2、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理应是中国的所有公民,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胡温等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六、我深深感到,我们国家大,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确太多。
我深深知道,做一个坚守天良和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有多难。
我也唯有一句老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或者说整个人类,活着客观上都是在等死,人生一世,横竖都是要一死。我在等死过程中的随心所欲,其实只为死而无憾。
身为中国社会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文明复兴转型阶段的法律人,为国家民族的法治进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也是命中注定之天职。
我认为,中国的公民群众,有权力知道人民政府的官员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有权力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推进政务公开。
我认为,中国的政府官员身上,也都还得流着人性和道德的血液。
就是说,在危机冲击的时候,在国家处于困难的时候,中国的政府官员们,应该积极主动尽可能地约束自已的特权意识霸权贪腐行为,为国分忧,不要继续贪占挥霍纳税人来之不易的血汗钱了。
这是为国家分难的一个实际行动,希望我们每一个政府部门的官员都要做这件事情!
当然,我也知道,现在很多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太大了,很多腐败都是因为权力过大造成的。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 胡锦涛 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 温家宝 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曾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我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胡锦涛主席2007年11月27日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我深知: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替中华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为所欲为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我知道,体制内外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极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我也知道,体制内外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损已之事,所以大都是势单力弱身心俱疲坚守得十分艰辛。
我前两年曾对一个"只问一句:大律师害怕黑社会吗?"的论坛网友,回贴说过下面这些话:
我在论坛上发贴后,对跟贴基本上是不回应,但您这个问题我却愿意公开回答。
我害怕黑社会吗?
1、要是一个人连生死都看透了的话,
自然是不会怕什么黑社会、白社会。
更何况,
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肯定有人站出来管闲事讲义气护天理!
如果我们都明哲保身不管社会正义和公理的话。
试问:
要是我自已遇到了这种欺凌时,
我有权指望他人出来替我主持公道帮我吗?
2、其实,
我对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的行径也理解,
这是他们的维生之路,受人之托就得出手履约而已。
我最厌恶的,
不是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
而是祸国殃民的白社会成员"贪官污吏"!
因为他们根本不是"因维生所迫"而且是"污染着水源危害面极大"!
3、我下面这些上次贴子里曾经说过的话,
其实大都是针对所谓的黑社会白社会而言:
我主观上的确并不喜欢伤害任何人。
这世上也的确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我的敌人。
我其实很想做"利国利人又能利已且不损任何其他人"的事。
但我真的无力做到。
律师所接办或关注的案子和事件,
都是有和委托人对立的另一利益方,
维护一方的利益则同时就有可能让另一方的既得利益受损。
所以,
我的言行原则
就不是
"这言行会不会得罪人";
而是较"随心所欲",
较在意
"自已这言行是不是符合:
天理国法、自已认定的为人处事底线、信用、义气"。
而且,
这社会上有时"总会有些人和事,进入我的兴趣关注范围",
会让我有棋瘾进而管点棋场闲事,
而副产品即会是
做出了一点或许是利国利民但又同时还会有损做错事之人且不利已甚至会祸及自已的事。
所以,
我不求被我随心所欲的言行所伤害的人体谅。
我只能坦诚地告诉所有
"喜欢或不喜欢我、感谢或痛恨我"的
"因自已所做的某些好事"
或
"因自已所做的某件错事"
而
"与我在这茫茫人世间相遇"的人:
1、我深信"死生真的都是命中注定,的确半点都不由人"。
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帮助了您,这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您无需谢我。
2、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伤害了您,这也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我认为您有权怪我、恨我,并可以随意决定如何报复我。
3、要是老天安排由您来帮助或伤害我,
这同样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对帮助了我的您,
我这是命中注定会终生铭谢您。
但对其实还是因幂幂中的天意安排才来伤害我的您,
我这却又是命中注定绝不会"记恨您、怪您、视您为仇敌"。
4、贪生怕死的人,
往往就是"没有人格、甘愿为奴、不配拥有人的尊严的奴隶"!
这样的苛活,
这样做无人格的奴隶,
您认为有味道吗?我是认为没有!
所以:
我情愿被您害死也不愿意"因怕死而委屈自已顶天立地的人心"!
5、其实,
我早几年便已买了百万元以上的意外死亡保险。
试问,
911事件及印尼大海难里死去的数十万人,
他们又是因得罪了谁而被害死了?
6、人类活着,
客观上"都是在等死"!
我"随心所欲",
只为"死而无憾"!
六、两个月之前,我在受到司法局有关主谋责任官员欺人太甚的违法行政行为折腾的同时,也深深思考了一下,
为什么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重要的时候,数亿公民群众却十分关注反腐败?
我以为,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政府官员廉洁是支撑一个社会稳定的三个顶梁柱。而在这三者当中,政府官员廉洁守法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政府官员廉洁守法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公正。
百姓之所以关心反腐败,就是期盼建设一个务实、高效、廉洁守法、让人民放心和满意的政府。
提起反腐败,我以为,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制度问题。必须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约的问题。
只有权力真正受到来自其无法全部收买的普通公民大众的制约时,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2009年2月28日下午三点至五点,我又一次用心感应了一个67岁的老人的心。
这位67岁的老人的话,
这位67岁老人的行动,
这位67岁老人主持制定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八条要求",
增强了我"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希望!
增加了我"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力量!
七、于是,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为略尽自已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2009年3月1日5:44:1,我以电邮方式,向北京市司法局jiancha@bjsf.gov.cn邮箱致送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以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一的身份,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内容如下的22项信息公开申请。
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但是,对不在上列八类行为之内的其他行为,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有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司法部却仍可以在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外做出具体规定"?
3、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属于"(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八类行为之中的哪一类?
4、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警告的司法行政处罚"?
5、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二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6、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六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7、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在"发证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换领或补发手续"期间,相关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8、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在依法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期间,该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9、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在所有律师的执业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集中交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年检注册审查办公室期间,是否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均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10、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哪些行为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行为?
1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了多少次?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给萧骊珠等官员共购置了多少部车辆?已购置的这些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已购置的这些车辆各年度的运行费用支出总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3、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给萧骊珠等官员购置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14、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5、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6、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举办参与的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7、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8、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9、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为萧骊珠等官员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室等的情况。
20、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2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2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向律协等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我明确了所需信息的用途有两点:
1、处理相关业务的需要。
2、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督促协助北京市司法局治理三公腐败现象的需要。
八、2009年3月23日下午,我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的一封挂号信,挂号信内是《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京司信告「2009」第3号-延)与《登记回执》(京司信告「2009」第3号-回)。该《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当在2009年3月23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09年4月13日前作出答复。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九、2009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我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挂号信"京司信告【200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全文内容是:
李劲松:您好,我们于2009年3月2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京司告[2009]第3号-回)。经查,对您申请获取的关于海淀区司法局对忆通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第1-10项政府信息,由于北京市司法局不是作出此项行政处罚的主体单位,故此10项信息应当向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对您申请获取的关于我局官员"三公"消费等第11-22项政府信息,北京市司法局严格按照预、决算制度使用每年度经费,并无单独为某官员提供购置车辆、公务接待、参加各类活动等费用的事实,故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另外,上述信息中涉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的有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请您向行业协会咨询。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2009年4月8日。
十、显而易见,北京市司法局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此回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对国家法律法规如此阳奉阴违的行径,是在放肆侵犯我的法定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对国家法律法规如此阳奉阴违的行径,更是在恣意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十一、试看:其回复所谓"对您申请获取的关于海淀区司法局对忆通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第1-10项政府信息,由于北京市司法局不是作出此项行政处罚的主体单位,故此10项信息应当向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1、我这10项申请内容是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这10项申请中有哪个文字说了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海淀区司法局制定的处罚规定?!
2、我这10项申请内容是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这10项申请中是哪个文字说了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关于海淀区司法局对忆通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3、你是依据哪个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规定作出"此10项信息应当向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这一决定的?!
4、与我这10项申请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如果确实存在,而且北京市司法局和海淀区司法局其实都接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话,我已经向你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公开申请,你北京市司法局就只有直接负责给我公开的义务,没有把我象皮球一样地再推到海淀区司法局去的权力!
5、与我这10项申请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如果确实不存在,根本没有的话,
我已经向你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公开申请,
你北京市司法局也只有按《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书面告知我"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义务!
你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非法把我象皮球一样地再推到海淀区司法局去的权利!
十二、试看:其回复所谓"对您申请获取的关于我局官员三公消费等第11-22项政府信息,北京市司法局严格按照预、决算制度使用每年度经费,并无单独为某官员提供购置车辆、公务接待、参加各类活动等费用的事实,故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1、我申请获取的第11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A、我是在哪里要求了你北京市司法局公开"单独为某官员提供购置车辆、公务接待、参加各类活动等费用的事实"?
B、我是在哪里要求了你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有没有严格按照预、决算制度使用每年度经费"?
C、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提请吴玉华局长等违法责任人别想赖皮:我申请中写的不是仅萧骊珠三个字,而是萧骊珠等官员六个字)各年度"难道真是司法局的所有官员中并没有任何一个人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过"?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提请吴玉华局长等违法责任别想赖皮:我申请中写的不是仅萧骊珠三个字,而是萧骊珠等官员六个字)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2、我申请获取的第12项政府信息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给萧骊珠"等官员"共购置了多少部车辆?已购置的这些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已购置的这些车辆各年度的运行费用支出总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A、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给萧骊珠"等官员"共购置了多少部车辆?难道会是"零部车辆"?
B、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的车辆购置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难道会是"零元"?
C、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车辆各年度的运行费用支出总额是多少元?难道会是"零元"?
3、我申请获取的第13项政府信息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给"萧骊珠等官员"购置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难道"没有购置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4、我申请获取的第14项政府信息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难道是零元?
5、我申请获取的第15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费用支出总金额"难道是零元"?
6、我申请获取的第16项政府信息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举办参与的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 各年度举办参与的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总金额 "难道是零元"?
7、我申请获取的第17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8、我申请获取的第18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9、我申请获取的第19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为萧骊珠等官员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室等的情况。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为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难道真的都不存在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室等的情况?
10、我申请获取的第20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11、我申请获取的第21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12、我申请获取的第22项政府信息是: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向律协等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就此我试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包括你吴玉华局长及董春江副局长在内的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向律协等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难道会是零元?
十三、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8日,我因恰好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空闲着无事,便专心致志地随心去做了几天协助中办国办中纪委及北京市司法局"护法反腐"的工作。
1、经我初查确知(即我至今已调查取得的铁证可确证):
北京市司法局在2002至2004年期间,共索收到了,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让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付的房屋租金533万元。
(详见后附铁证: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的明细情况表)
2、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2年,北京市律协机关是具有独立编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单一,2001年底,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通过公开招聘充实了工作人员队伍,共招聘人员10人,保证了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3、不过,我暂时还没有查清,北京市司法局是从2002、2003、2004的哪一年开始,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的。
4、要是,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是从2004年才开始索收的,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533万元/年。
要是,这533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是从2002年即开始索收的,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每年至少177万元。
5、按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房屋租金的计租标准是533万元/年计算,则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的房屋租金总额应至少是高达2665万元。
6、截至2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但是,截止20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就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的,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一分钱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
7、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
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截止2009年4月8日,仅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4月8日前应缴纳的总额高达200万元的这一部分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金,依法必须至少另加收109万元以上的滞纳金;依法必须至少并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十四、显而易见,
北京市司法局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此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回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此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径,是在放肆侵犯我的法定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此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径,更是在恣意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十五、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违法责任人如此知法犯法甘冒被天下人千夫所指的风险在这次有关三公消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此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
我确信这个结果证明了,北京司法局里面有一伙贪官污吏在三公消费等问题上肯定存在着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1、至2008年,北京执业律师人数已达18000人,律师事务所已有1011家。
2、在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控制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
强制规定每个执业律师每年得交2500元的会费、每个律师所每年得交1万元的会费。
如此,仅一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有5511万元的巨额会费收入(=18000个律师*2500元/年+1011家律师所*10000元/年)。
3、据我自2009年4月1日起至今的初步调查了解,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的材料上即可见,自2002年至2008年这7个年度的会费收入总计,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
这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它的使用是缺少有效的监控的。
4、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
多年来,在支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款的时候,
是根本没有受到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
客观上是,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海淀区司法局局长齐雨晨副局长刘秀荣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多年来一直有权随心所欲地决定支用或参与享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律师会费款。
5、在对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钱多年来的这种不受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的支配享用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相关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这次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出来后,我个人确信,有些人在支配享用这仅7个年度即至少高达2亿2千9百万元的会费过程中,
肯定是存在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行为,而且严重到了涉嫌犯罪将来必定要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程度。
6、我相信,有些人日后应该要受到的法律制裁,肯定不会是仅仅被停职整顿6个月。有些人到时候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我相信肯定是可能要高于6年的劳改监禁!
所以,有些人才会这样,
明知道这次的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是错误的,
明知道这次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是执法犯法,
明知道在举世瞩目的状态下仍如此违法作出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决定肯定会被千夫所指是会有很大风险,
却还要不惜挺而走险坚持一错到底。
唯一的解释,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些人是为了掩盖一个更大的罪行的暴露,而不得不如此冒险违法作出这个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
或者说,有些人如此冒险违法作出这个有关三公消费的信息公开回复,是试图阻延自已另一个更大的罪行败露或被发现的时间。
有如,
安徽省芜湖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山东省水产局局长张程震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济南市委书记段义和雇人制造汽车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案。
他们的出手杀人的动机,肯定不是为了保护执政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及维护现有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
他们的出手杀人的动机,无非是保官位、惧怕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他们挺而走险不惜雇人制造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其实只是试图保自已官位或企图阻延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
十五、综上所述:
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
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为求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为求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为求我们的政府官员"不要动摇自已对如炉国法的敬畏、不要懈怠自已对国家的职责、不要折腾国家的主人"
"要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共建共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现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本诉。
祈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本诉并依法尽职做出公正判决!
此 致
北京市 西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劲松
起诉日期: 2009年4月 22 日
附:
1、北京市司法局京司信告【2009】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2、本状副本一份。
3、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的明细情况表复印件。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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