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孙东东侵害名誉权 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王梦醒
河南郑州市民孙某一纸诉状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起诉到海淀法院,针对孙东东:老上访户是精神病的言论"提出精神损失费赔偿,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一元人民币。
我们为什么要提起诉讼?
被告系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中国新闻周刊》3月23日,封面专题《谁被送进精神病院》,发表一篇题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候称:"负责任地说,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被告作为专业的精神病鉴定专家,公然在媒体上发表如此荒谬的言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原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为什么要上访?
原告孙某的孩子于2002年8月28日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作腭裂修复手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包括HIV抗体检查为"阴性",然后输血、手术。这些都有该院的相关病历证明。
2003年10月间,原告的孩子因咳嗽、呼吸急促、心跳快而在郑州入院治疗,最终于2003年11月9日被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追溯孩子的就医经历,确认孩子除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输过血、做过手术外,没有输过血或使用过任何血液制品。孙亚以及妻子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均身体健康。根据艾滋病的传播和发病机理,孩子在术前HIV抗体检查"阴性",一年多后发展成艾滋病晚期,只能是此次输血和手术造成的。
2003年12月,原告以孩子的名义将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和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以保护献血者隐私为由,提供的关键性的"证据"都是说明性的、内部结论性的,根本没有其他支持性和证明性的证据,而且都是复印件,复印件上的人名、身份证号、献血者的亲笔签名等可以确定献血者身份的内容都被遮盖起来了。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口腔医院和血液中心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原告败诉。
2005年原告多次到卫生部上访,均无结果;
2005年原告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时,二被告只是解释说北京口腔医院在申请之前和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电话联系了用血事宜,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口腔医院何人何时给血液中心何人打电话联系用血事宜,有无电话记录,记录的内容是什么等证据。
这么多年以来,原告为了给孩子看病,已经花费了十几万元。孩子每月的药费都在1000多元,而原告每月的工资还不够支付孩子的药费,早已负债累累,全家人只有依靠亲友接济生活。为解决孩子的赔偿、原告一直在持续上访。
同时原告联络病友,反复的找地方政府要求解决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问题,到了2008年6月,原告总算等到了一纸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抗病毒和抗机会性感染全免费治疗。
但当地卫生局拒绝解释该文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上访。诸如
我们呼吁:面对诸如此类很多诉诸司法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伸冤无门,一次一次上访,我们上访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孙东东做为大学教授,发表如此荒谬的言论,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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