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星期四

【权利:1848】 就孙东东言论致卫生部的联名信,请签名支持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将此文本通过邮件转发给你熟悉的人,或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2、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3、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李某(郑州,教师) 

4、发送您的签名至签名邮箱: daosundongdong@gmail.com

5、通过网页进行签名,网址: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viewform?formkey=cC1ZdXptc1lKUU5BVmt6LVRiS3NiTkE6MA

 

 
 

就卫生部精神卫生专家孙东东妄言"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说法给卫生部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今去信要求我国卫生部采取下列行动:

1、解除北京大学"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在卫生部的所有职务,包括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或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资格;

2、解除北京大学孙东东执业医师资格,禁止其从事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工作;

3、督促中华医学会尽快制定我国精神医学工作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禁止精神医学工作者参与伤害人类;

4、邀请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病学家们一起商讨和起草一份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人权原则,确保国际人权法作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基础,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权;

5、全面调查我国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滥用精神病学迫害公民权利特别是访民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滥用精神病学的情况。

 

一、为什么要解除孙东东的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职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称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孙东东先生,在20093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开讲"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弃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据悉,孙东东也是卫生部的专家,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孙东东的上述言论,缺乏基本的医学科学工作精神,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其用词用语也不规范,比如"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很偏执地上访"。他自己不去调查,不用自己的调查数据说话,也不引用或许已经有的他人调查数据,而让记者"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并在调查之前就预言或得出结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31210:40,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与新浪网联合邀请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玉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做客"2009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密切警民关系中的作用展开访谈。李竹红表示:"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

孙东东的上述言论,违反医学工作者的执业规则,违反了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政府设立信访制度,国务院2005110日颁布《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面对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约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孙东东不是去分析上访者提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证据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则、上访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则,而是臆断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扰乱社会秩序和需要强制。人家不是来看医生,也不违法,不需要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来给上访者的精神卫生状况定性,更不能被主张为可以强制上访者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孙东东的言论非常不专业,不仅违反了医学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为对上访者的人权侵害制造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孙东东的言论让人们担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注册。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世界精神病学会"精神科医生职业伦理的《马德里宣言》关于媒体和精神科医生的规定。《马德里宣言》就"精神科医师与媒体的接触"要求如下:媒体对于社会的态度和观点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在与媒体接触过程中应确保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尊重,避免歧视和辱骂。精神科医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患者进行呼吁。由于公众对精神科医师和精神疾病的理解会影响到患者,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媒体面前表现出对本专业的尊重。医师不应当向媒体公开任何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态。在向媒体宣布研究成果时,精神科医师也应当注意提供信息的科学完整性,并留心自己的言论有可能对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精神病患者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孙东东的言论,败坏了精神病学者和卫生部的名誉。孙东东在各种场合出现的头衔有主任医师、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等。其言论已经让很多人怀疑"精神病学家"(职业)和"精神病学"(学科)的正当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这些人自己会出问题?是否学科会被滥用?)关于孙东东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以及已经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的说法,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医学科学特别是精神病学是否会受到类似当年德国纳粹党人滥用医学的情况。人们对卫生部主导下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忧心忡忡。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法律常识和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为什么需要中华医学会颁发精神医学工作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世界精神病学会1996年在马德里和1999年在汉堡召开了两次全体理事会,出席对象为各成员国(地区)的精神科学会主席或代表,会议通过精神科医生的道德准则--马德里宣言及其补充,适用于世界范围的精神科医师。《马德里宣言》提出:作为医学的实践者,精神科医师必须意识到作为一名医师的伦理含义尤其是作为精神科医师所特有的伦理要求。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精神科医师必须依据社会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公平公正的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伦理的行为建立在精神科医师自身对患者责任感以及对什么是正确、恰当的行为的判断之上。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学习,或一些规则法律等外在的标准自身并不能保证医疗实践符合伦理。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头脑中时刻牢记医患关系的界限,以尊重患者利益与尊严作为行动的基本准则。应当尽量选择对患者自由限制最少的治疗干预方式,工作中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应当广泛听取他人建议。医患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尊重的基础上,允许患者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当患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医师应当与其家庭成员进行商讨,如果必要可寻求法律咨询来维护患者的法律尊严和合法权利。任何治疗的实施都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除非拒绝治疗可能会给患者或其周围人带来生命危险。治疗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为优先。

《马德里宣言》指出:精神科医师不应当参与任何对患者进行各种形式躯体或精神上折磨的活动,即使有强权机构强迫他们执行这些行为。在任何情况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当参与死刑的执行(即便是合法的)或任何对接受死刑能力的评估。

作为世界精神学会成员国,我国卫生部应该督促中华医学会执行《马德里宣言》相关精神,并起草与马德里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一致的、适用于我国精神科医师的道德准则。

 

三、为什么国际人权法需要作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

联合国颁发若干人权公约,我国已经签署或生效,可用于保护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联合国大会19911217日决议46/119通过,以下简称《原则》)对人类成员的"基础自由和基本权利"规定如下:

1、人人皆有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卫生保健,这种保健应作为健康和社会保健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

3、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上、性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

4、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疾病的歧视。"歧视"系指会取消或损害权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隔离、排除或选择。只是为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或使其在身心上得到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有歧视性。歧视不包括依照本组原则中的规定,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其他个人的人权而作的必要的隔离、排除或选择。

5、每位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件所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只有依国内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因某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作出他或她没有法定行为能力,并因没有此种能力应任命一名私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如果能力有问题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代表,则应在他或她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范围内为其免费提供此种代表。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中代表精神卫生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并不得代表能力有问题者之家庭成员,除非法庭认为其中并无利害冲突。

应依照国内法规定,合理而定期地复核关于能力和私人代表必要性的决定。能力有问题者、他或她的任何私人代表及任何其他有关的人有权就任何此类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如法院或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庭查明精神疾病患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则应视患者的情况酌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原则》主张"每一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权尽可能于社区内生活和工作。"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国,签署上述人权公约,理应遵守《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遵守人权公约,并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中遵循人员的原则。目前,我国政府起草的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和工作规划缺乏基本的人权保护意识和对伦理准则的关注。

 

四、为什么需要对我国滥用精神病学迫害公民进行调查?

鉴于孙东东言论反映出来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实践中上访者被当作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我们要求卫生部对我国各地和各个部门利用精神病学迫害上访者的情况进行调查,纠正错误,还医学工作人道主义的本质。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对"精神疾病的确定"规定如下:

1、确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

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某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疾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4、过去作为患者治疗或住院的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确定目前或今后精神疾病的任何理由。

5、除与精神疾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疾病后果外,任何人或官方机构都不得将某人归入精神疾病患者,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疾病患者。

《原则》对"医学检查"规定如下:除依照国内法批准的程序进行的以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用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检查。

《原则》对"治疗"规定如下:

1、任何患者都有权在限制性最小的环境中接受治疗,而且适于患者健康需要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疗措施要具有最少的限制性或侵入性。

2、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均应按合格医疗人员所定个人处方计划来进行,处方计划应与患者商议、定期复核,必要时加以修改。

3、应始终按照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适用的道德标准提供精神保健,包括诸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学伦理原则》等国际公认的标准。精神卫生的知识和技能决不可滥用。

4、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应以保护和提高个人的自主性为宗旨。

《原则》对精神疾病患者"权利的通知"规定如下:

1、对于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患者,应在住院后尽快以患者能理解的形式和语言使其知道根据本条原则和国内法他或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应对这些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作出解释。

2、如患者无法理解此种通知,当其有私人代表时,则应酌情将患者的权利告知或转告一个或几个最能代表患者利益且愿这样做的人。

3、具备必要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权指定一人代表他或她接受有关通知,并指定一人代表其利益与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交涉。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将此文本通过邮件转发给你熟悉的人,或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2、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3、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李某(郑州,教师) 

4、发送您的签名至签名邮箱: daosundongdong@gmail.com

5、通过网页进行签名,网址: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viewform?formkey=cC1ZdXptc1lKUU5BVmt6LVRiS3NiTkE6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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