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之二:李劲松要求司法局公开"三公消费"支出详情
来源: 忆通律师网 作者:李劲松律师 时间:2009-03-01
忆通快讯之二:
李劲松律师要求司法局公开三年的"三公消费"支出详情。
2009年3月1日5:44:1,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以电邮方式,
向北京市司法局jiancha@bjsf.gov.cn邮箱
致送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三年来的公款出国旅游、公款购置车辆、公款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详情等22项信息。
明确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
明确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给萧骊珠等官员公款购置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
明确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萧骊珠等官员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
并明确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公开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元会员会费里支付的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公款购置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
李劲松律师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的这22项信息的具体内容为:
1、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但是,对不在上列八类行为之内的其他行为,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有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司法部却仍可以在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外做出具体规定"?
3、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属于"(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八类行为之中的哪一类?
4、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警告的司法行政处罚"?
5、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二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6、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六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7、在"发证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换领或补发手续"期间,相关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8、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在依法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期间,该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9、在所有律师的执业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集中交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年检注册审查办公室期间,是否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均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10、哪些行为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行为?
11、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了多少次?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2、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给萧骊珠等官员共购置了多少部车辆?已购置的这些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已购置的这些车辆各年度的运行费用支出总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3、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给萧骊珠等官员购置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14、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5、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6、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举办参与的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7、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8、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9、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为萧骊珠等官员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室等的情况。
2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21、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22、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向律协等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李劲松律师明确了所需信息的用途有两点:
1、处理相关业务的需要。
2、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督促协助北京市司法局治理三公腐败现象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
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致北京市司法局
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李劲松 工作单位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62427196507100012
联系电话 010-8686-9595 13691124988 邮政编码 100038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传 真 01063990628 电子信箱 Yitong17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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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2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六位工作人员来到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室的办公室。
他们送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
该告知书上写道 "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的陈述、申辩的申请,请在2009年2月17日12时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从这份"告知书"中可知,海淀区司法局要对忆通律所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则没有说明。
不说明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处罚,忆通所又该如何陈述和有效申辩呢?
但忆通所还是写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在2月17日上午十一时许,派了三人亲自送到了海淀区司法局。
接待人员收下陈述申辩意见书后,当即就要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但因领导不在家无法签发而没有给。
当日下午二时五十分,海淀区司法局派出四名工作人员,来到忆通律师事务所给了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忆通所发现:
1、该告知书上根本没有写出:
A、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何时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B、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为哪一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C、这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究竟做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
D、这个人的这个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究竟具体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个条款?
E、忆通所究竟具体给这个人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
F、这个便利在这个人的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中又究竟具体起了怎样的作用?
2、该告知书上写道"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由司法部在2004年颁布的效力远低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内容已落伍的老规章。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海淀区司法局在告知书中指称忆通所违反了《办法》第九条之(十九)项,
该条款内容是"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但是,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显而易见不是该办法第九条明示的处罚主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该办法规定,海淀区司法局是没有处罚主体资格的。
不过,新修定的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海淀区司法局为何不依《律师法》规定来行使处罚权呢?
仔细研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即能发现,
海淀区司法局所指控忆通律所的,
所谓"按照司法部在2004年颁发的其内容如今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存在直接冲突的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应受停业六个月严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其实,
根本不在现行有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早已明确限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这可能就是海淀区司法局不敢说自已是依《律师法》第五十条行使处罚权,而硬要依据牛头不对马嘴自相矛盾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来处罚忆通律所的主要原因吧?!
三、2009年2月17日上午十时左右,忆通律所的合伙人之一于佳斌律师与季化实习律师及李劲松律师的助理张海涛来到了海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向他们递交忆通律所的『对《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的申辩』。
当时海淀区司法局法制办一朱姓男士口头介绍说:忆通律所是因为在太平家园物业纠纷案件以及山东青岛拆迁案中让李苏滨以忆通律所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并为李苏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书;所以将会受到海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
四、然而,相关事实详情是:
1、李苏滨是一位早已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且执业年限超过了十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老律师,根本不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冒充律师的人员。
他原是在河南省执业的律师,因为前些年起诉河南省司法厅乱收律师注册费,而被当地停止了执业。
他状告河南省司法厅并胜诉的律师注册费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专题关注报道。
2、在2005年1月,李苏滨来到忆通所,被忆通所依法决定聘用为专职律师,并被忆通所聘任为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相关工作职位高于普通受聘专职律师可帮助指导配合其他年轻普通专职律师工作的副主任。
3、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
忆通所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了"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且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注销过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
4、在办理"早已经司法部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
北京市司法局已于2005年1月5日专门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给河南省司法厅致送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
但是,收到2005年1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出的"请将该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我市"的北京市司法局调档函后,河南省司法厅竟然一直拖着不肯将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寄往北京市司法局。
原来,李苏滨此前曾多次起诉过河南省司法厅且多次结果都是法院终审宣判河南省司法厅败诉赔款且此时河南省司法厅还差李苏滨一笔败诉赔款没付,河南省司法厅正面临着河南省相关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在法院开庭时宣称:我们不理会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没有把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去北京市司法局,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法规及文件来指导。全国做法不一,调档属于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
5、为了帮助解决将李苏滨律师的执业档案由河南省司法厅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问题;全国律师协会的于宁会长也曾亲自过问此事打电话给河南省司法厅,要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李苏滨律师执业档案资料的接转事务。可李苏滨律师的律师执业档案,河南省司法厅就是始终不予以放行。
6、自2005年起,为避免在工作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忆通所决定:
虽然李苏滨确实是一个多年前即已经司法部审核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吊销过,但他最好也还是先别以律师身份单独接办案件;
在北京市司法局尚未及时将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李苏滨律师先就还是仅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即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身份,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并配合指导其他律师做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
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是有权聘请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协助律师出庭或陪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
7、2007年6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其开具的公函以"本所副主任"表明李苏滨身份,尽管有的特别标注"李苏滨因办理转所手续,证照正在办理中"。但昌平法院认为,李苏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容易"误导当事人,误导公众",建议律协对忆通所进行查处。
2007年1月,李苏滨曾直接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昌平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四个法官"把国家公权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的行为。
对于法院的投诉,李苏滨视其为报复。他对律协的处理结果感到"意外"。
北京律协查明,忆通所在3个案件中,指派"非该所律师"李苏滨承接诉讼案件,参与庭审。
这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北京太平家园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李"(李苏滨和李劲松)共同代理了太平家园系列案件将近20场官司,多在昌平法院审理。
太平家园业主在维权中,多人被雇凶打伤,震惊全国。
"二李"的特别之处,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敢于较真。
他们要求法院收到诉状和证据必须开收条,复印庭审记录,他们在笔录上签名时曾在上面直接写上自己的抗议之词。
李苏滨每次去立案,必带着书,以随时驳斥类似"法律规定是规定,我们法院有我们的规定"的借口。
而被"二李"较真最多的对象,恰恰是昌平法院审理这些案子的一些法官。
"二李"曾数次以法官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与原告官商勾结"为由,当庭要求法官回避,更多次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投诉该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并在互联网上写文抨击。
"认真点不是坏事。有灰尘,总得有人拿扫把出来打扫打扫。"李劲松说。
李苏滨还曾向昌平区发改委举报昌平法院复印费乱收费,法院最终被责令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张2元(A4纸)调到0.4元。
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的一切较真的行为,都是要"为中国的律师杀出一条血路"。
投诉举报掌握着裁决权的法官,一般的律师不会轻易为之。
李苏滨说,投诉举报法官纯属迫不得已,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作为最后的司法底线才不至于溃败。
事实上,昌平法院最开始是向北京市司法局发了一份内容相似的司法建议书。
此后,投诉件由司法局转交律协处理。
五、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 9名律师被处分。
其中列示"忆通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为非该所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指派非该所律师代理案件。 处分决定:公开谴责"。
北京市律协的处分决定其实认定:
李苏滨是律师。但李苏滨律师是非忆通所律师。
但北京市律协又无法说清:
李苏滨自2005年1月起已受聘在忆通所工作了三年,他的党组织关系也早已于2005年即转到了北京市律协党委,说他不是忆通所律师,该说他是哪个所的律师?!
不过,在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之前的2008年11月,
忆通所即已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
而且,忆通所在距今已长达三个月的2008年11月,即已经将忆通所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书面通报给了北京市司法局及海淀区司法局。
按照规定,在律师所被停业整顿期间,全所律师都不能执业,这个处罚也等于是要全所无辜律师也跟着下岗。
这必然影响到了全所无无辜律师们及其家人的生存,还必然影响到全所无辜律师们已承办代理但尚未办结的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及社会的稳定,显而易见违背了中央要求解决就业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忆通律师所如真有任何违规之处,自然应按照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罚。
但是,忆通聘用李苏滨在律师所工作,完全合法根本没有违规更没有因此造成任何危害社会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六、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年1月5日,收到了忆通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了"忆通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
却至今仍然没有依法及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义务给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聘用为专职律师的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其送达该给此《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我于2009年2月28日看到:中办国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
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九、静思"我国公务接待耗费巨大:2004年公款吃喝3700亿"、"在尚不富裕的中国,很多国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中国财政支出的行政管理费,从1982年到2005年,这项费用攀升了76倍,以2000年为例,中国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为25.7% ,而美国只有9.9% ,俄罗斯为7.6% ,德国为2.7%。更可怕的是,目前,中国行政费用中明显不合理的开支是三公支出:每年全国公车消费4000亿元左右,公款招待吃喝玩乐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多亿元,约占财政支出的30%"、"要政府部门官员公布三公比公开老婆内衣都难"这一无言现实。
我觉得,凭良心说,其得以长期存在的另一部分原因,亦真是由于,象我这样身为国家主人的中国公民,对宪法尊严、对公民法定权利的"动摇、懈怠",对贪官污吏祸国殃民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的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不管不问、姑息纵容。
我知道,贪官污吏们见到中办国办近日发出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通知"里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后,内心恐怕会有如下思想反应:
1、这些针对我们官员的禁令,就只有"严禁严禁",而没有明确地列明如果"违反了禁令",将受到哪些处罚。
2、我们官员所有针对老百姓的禁令和法规,全部清晰而明确地写明了如有违反,将如何如何处罚。
3、以前建的就建了吧,这种通知已经多次了。
4、明年年底前各机关不得新建办公楼,有效期仅为一年。
5、这类对我们官员不利但是对百姓有利的政策是出不了中南海的。当然,要是国务院命令提高公务员待遇这政策肯定出得了中南海,肯定1小时之内全国都能不折不扣执行。
6、这几年城市大拆迁,有几个部门还在原地办公?机关建大楼根本不用实名,都是以**技术大楼、**应急指挥中心、**会计中心、**政务大楼……往上报,上面哥们心里清楚得很,照批不误。每个建成后都要挂实名庆祝,上下级都去庆贺,监督部门同样会来吃几顿,谁管?
7、我们官员都知道"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 务 院;国 务 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
8、这种对之前没有处罚的政策只能告诉我们当官的,以后还是得抓紧花钱。
9、不准卖官买官;不许铺张浪费;不许出国旅游;不许贪污腐化......这类禁令出得也太多了,有用吗?禁令管用的话何须三禁五令,这次为何就能有效?
十、但是,我知道:世界金融风暴灾难冲击下,处于特大受灾状态,急需上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中国社会,已经到了政府部门里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们必须收敛自已恶习的时候!
我知道: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当然不会是也不应是"搞点小动作,一年内糊弄一下中办国办及民意遏治三公腐败的呼声,待一年过后,大家好了伤疤忘了痛之时"就又没事了。
面对中办国办的八条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责任官员如今已经是,
必须"站在共克时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直面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的监督及我和数亿公民的民意监督,尽责尽职做好该做的功课"使年复一年祸国殃民的三公腐败恶习有根本性改观!
十一、因为, 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心相应、同气相求,已上下同心 "决意遏治腐败现象"!
因为,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层领导人,与数亿共和国公民,如今都已不能容忍相关官员一年又一年在治理三公腐败问题上的懈怠与折腾!
坦率地说,
相关贪腐官员就算今年还想"搞点小动作,一年内糊弄一下中办国办及民意遏治三公腐败的呼声,待一年过后,大家好了伤疤忘了痛之时就又没事了"也肯定没用。
一方面,
中央最高领导层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虽日理万机无比繁忙但却还是特就三公腐败问题专门发文提出明细要求!
当然,贪腐官员们也都清楚,日理万机的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领导,不可能有时间天天亲自来到各地各级行政部门落实此事。
另一方面,
正在收阅本申请的相关责任官员此时此刻应该也已经看到了,
在"国家兴亡、十三亿公民人人有十三亿分之一责任"的中华民族传统精神驱动下,
在日理万机亲民爱民的温家宝总理"面对危机,勇敢地站出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身为社会公民之一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对子孙后代的一份责任"的身体力行引领下,
我象全国数亿 "与日理万机的中央领导上下同心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
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3亿国家主人之一,
没有"袖手旁观亲民爱民的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及中办国办领导为治理腐败问题费心费力",
已顺手亮剑协助督促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站在共克时艰、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直面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监督及我和数亿公民的民意监督,尽责尽职做好为国为民该做的功课,令年复一年祸国殃民的三公腐败恶习有根本性改观"。
而且,我被司法局违法行政非法强令停业六个月后,也恰好至少能有六个月无法执业的空闲时间专注协助中办国办反贪腐"咬定此责不放松"。
古语有云: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上下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十二、我始终坚信:国家兴亡,13亿公民,人人都有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胡温等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我认为:
1、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2、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理应是中国的所有公民,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胡温等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十三、我深深感到,我们国家大,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确太多。
我深深知道,做一个坚守天良和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有多难。
我也唯有一句老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或者说整个人类,活着客观上都是在等死,人生一世,横竖都是要一死。我在等死过程中的随心所欲,其实只为死而无憾。
身为中国社会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文明复兴转型阶段的法律人,为国家民族的法治进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也是命中注定之天职。
我认为,中国的公民群众,有权力知道人民政府的官员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有权力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推进政务公开。
我认为,中国的政府官员身上,起码也都还得要流着一点人性和道德的血液吧。
就是说,在危机冲击的时候,在国家处于困难的时候,中国的政府官员们,应该积极主动尽可能地约束自已的特权意识霸权贪腐行为,为国分忧,不要继续贪占挥霍纳税人来之不易的血汗钱了。
这是为国家分难的一个实际行动,希望我们每一个政府部门的官员都要做这件事情!
当然,我也知道,现在很多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太大了,很多腐败都是因为权力过大造成的。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曾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我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胡锦涛主席2007年11月27日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我深知: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替中华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为所欲为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无序群体性事件隐患!
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
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我知道,体制内外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极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我也知道,体制内外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损已之事,所以大都是势单力弱身心俱疲坚守得十分艰辛。
我前两年曾对一个"只问一句:大律师害怕黑社会吗?"的论坛网友,回贴说过下面这些话:
我在论坛上发贴后,对跟贴基本上是不回应,但您这个问题我却愿意公开回答。
我害怕黑社会吗?
1、要是一个人连生死都看透了的话,
自然是不会怕什么黑社会、白社会。
更何况,
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肯定有人站出来管闲事讲义气护天理!
如果我们都明哲保身不管社会正义和公理的话。
试问:
要是我自已遇到了这种欺凌时,
我有权指望他人出来替我主持公道帮我吗?
2、其实,
我对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的行径也理解,
这是他们的维生之路,受人之托就得出手履约而已。
我最厌恶的,
不是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
而是祸国殃民的白社会成员"贪官污吏"!
因为他们根本不是"因维生所迫"而且是"污染着水源危害面极大"!
3、我下面这些上次贴子里曾经说过的话,
其实大都是针对所谓的黑社会白社会而言:
我主观上的确并不喜欢伤害任何人。
这世上也的确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我的敌人。
我其实很想做"利国利人又能利已且不损任何其他人"的事。
但我真的无力做到。
律师所接办或关注的案子和事件,
都是有和委托人对立的另一利益方,
维护一方的利益则同时就有可能让另一方的既得利益受损。
所以,
我的言行原则
就不是
"这言行会不会得罪人";
而是较"随心所欲",
较在意
"自已这言行是不是符合:
天理国法、自已认定的为人处事底线、信用、义气"。
而且,
这社会上有时"总会有些人和事,进入我的兴趣关注范围",
会让我有棋瘾进而管点棋场闲事,
而副产品即会是
做出了一点或许是利国利民但又同时还会有损做错事之人且不利已甚至会祸及自已的事。
所以,
我不求被我随心所欲的言行所伤害的人体谅。
我只能坦诚地告诉所有
"喜欢或不喜欢我、感谢或痛恨我"的
"因自已所做的某些好事"
或
"因自已所做的某件错事"
而
"与我在这茫茫人世间相遇"的人:
1、我深信"死生真的都是命中注定,的确半点都不由人"。
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帮助了您,这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您无需谢我。
2、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伤害了您,这也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我认为您有权怪我、恨我,并可以随意决定如何报复我。
3、要是老天安排由您来帮助或伤害我,
这同样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对帮助了我的您,
我这是命中注定会终生铭谢您。
但对其实还是因幂幂中的天意安排才来伤害我的您,
我这却又是命中注定绝不会"记恨您、怪您、视您为仇敌"。
4、贪生怕死的人,
往往就是"没有人格、甘愿为奴、不配拥有人的尊严的奴隶"!
这样的苛活,
这样做无人格的奴隶,
您认为有味道吗?我是认为没有!
所以:
我情愿被您害死也不愿意"因怕死而委屈自已顶天立地的人心"!
5、其实,
我早几年便已买了百万元以上的意外死亡保险。
试问,
911事件及印尼大海难里死去的数十万人,
他们又是因得罪了谁而被害死了?
6、人类活着,
客观上"都是在等死"!
我"随心所欲",
只为"死而无憾"!
十四、这几天,我在受到司法局有关主谋责任官员欺人太甚的违法行政行为折腾的同时,也深深思考了一下,
为什么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重要的时候,数亿公民群众却十分关注反腐败?
我以为,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政府官员廉洁是支撑一个社会稳定的三个顶梁柱。而在这三者当中,政府官员廉洁守法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政府官员廉洁守法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公正。
百姓之所以关心反腐败,就是期盼建设一个务实、高效、廉洁守法、让人民放心和满意的政府。
提起反腐败,我以为,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制度问题。必须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约的问题。
只有权力真正受到来自其无法全部收买的普通公民大众的制约时,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2009年2月28日下午三点至五点,我又一次用心感应了一个67岁的老人的心。
这位67岁的老人的话,
这位67岁老人的行动,
这位67岁老人主持制定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八条要求",
增强了我"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希望!
增加了我"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力量!
十五、综上所述,
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为略尽自已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我现以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一的身份,特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如下22项信息公开申请。
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但是,对不在上列八类行为之内的其他行为,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有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司法部却仍可以在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外做出具体规定"?
3、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属于"(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八类行为之中的哪一类?
4、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警告的司法行政处罚"?
5、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二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6、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至何种情节"时应受到"停业六个月的司法行政处罚"?
7、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在"发证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换领或补发手续"期间,相关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8、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在依法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期间,该律师是否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9、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在所有律师的执业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集中交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年检注册审查办公室期间,是否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均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10、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哪些行为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行为?
1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了多少次?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各年度北京市司法局给萧骊珠等官员共购置了多少部车辆?已购置的这些车辆的购置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已购置的这些车辆各年度的运行费用支出总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总金额是多少元?
13、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给萧骊珠等官员购置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14、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5、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6、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举办参与的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7、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8、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各年度新建办公楼、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的装修工程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19、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为萧骊珠等官员超标准建设、装修办公室等的情况。
20、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一般性支出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21、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已花费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支付的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总金额是多少元?
22、特此依法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公开: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萧骊珠等官员各年度以各种名义向律协等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其中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近10亿会员会费里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总金额是多少元?
ˇ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纸质
若北京市司法局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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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 寄
所需信息的用途
1、处理相关业务的需要。
2、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督促协助北京市司法局治理三公腐败现象的需要。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时间: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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