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2日星期日

【权利:1649】 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8成企业仍强查乙肝,歧视行为更隐蔽

 

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8成企业仍强查乙肝,歧视行为更隐蔽

民间呼吁国家制订专门反就业歧视法律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222

 

    2009222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2008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乙肝携带者之后,仍有逾8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报告还显示,企业直接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明显减少,一些企业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更加间接、更加隐蔽。

 

    调查背景:外企存在典型乙肝歧视

    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着重重的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2007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显示,2006年底,有高达96%的跨国企业在华机构在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77%的机构明确宣称拒录乙肝携带者。

    20075月以来,国家和政府推出了多部法律文件,取消劳动就业领域的普遍强制性乙肝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20081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力图以此为例对当前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状有所反映、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反映。

    据介绍,之所以选择外企作为调查对象,主要是由于外企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进行体检的做法比国企、私企更为普遍;同时,跨国企业在其总部所在国(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罕有对求职者的强制性乙肝检测,也罕有针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然而,外企在华机构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却有强制的乙肝标志物筛查检测现象,并依据检测结果来甄别、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跨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对比非常鲜明。

 

     调查结果:8成企业仍强查乙肝,歧视行为更隐蔽

     调查结果显示:

    ·至少84%(80)的被调查公司(机构)入职招聘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

    ·至少44%(42)的公司(机构)仍明确拒绝乙肝携带者

    ·只有5%5家)的公司(机构)入职无需强制体检乙肝标志物

    通过分析本次调查数据,并分析2006年同类调查数据,调查者发现:

    1 在招聘过程中自觉不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企业比例依然很少。

    2 多数外企公司在政府禁令出台一年半之后,依然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标志物,如果与2006年年底的调查数据(96%)对比,仅少12个百分点。

    3)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比例为44%,明显少于2006年调查的拒录比例(77%),但存在潜在歧视和隐性歧视可能性的公司比例大大增加。有些公司不明确宣称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但其招聘体检却强制要求求职者抽血化验乙肝病毒标志物,这类公司占到了40%,而2006年仅为19%。

    调查者发现,当前,外企公司乙肝歧视的状况与两年前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揭示出了如下问题:

    1)国家的新法和政府的新政在产生震慑作用。这表明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和政府政策保护的途径,是保护弱势群体平等权利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

    2)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比例仍相当高,调查者认为立法保护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3)乙肝检测仍然泛滥,歧视的根源仍未消除。乙肝携带者在被筛查出之后,即便能够进入企业工作,其面临同事冷遇和排斥的几率也相当高,自身的心理压力也相当大。

    4)外企在华公司(机构)人事部门对于乙肝传播存在着严重误解。

    5)外企公司对其在华机构的监管不力。

 

    民间声音:呼唤专门反就业歧视立法

    对于外资在华企业中存在的上述现象,一直关注就业歧视问题的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认为:"对外企,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很有必要,因为他们有比较好的法治传统,理应成为守法、执法的典范。同时,希望跨国公司在守法问题上不要持'双重标准',要不折不扣地遵守中国法律。"

    叶静漪教授同时还认为:"调查结果显示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状况有喜有忧,喜的是有更多的外企改变了体检标准,尽管只是很少的数字,也是有进步的,并且是值得鼓励的;令人担忧的是还有相当部分企业仍然坚持原来的体检标准,不放弃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做法,说明改善乙肝携带者就业权保障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很多努力!"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吴元明律师认为,《就业促进法》这样的部门法很难达到反歧视的目的,很多潜在的歧视会规避法律责任,要消除就业歧视,必须要各个法之间相互衔接,织成严密的法网,歧视行为才不会漏网。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确实对遏制就业歧视起到了积极作用,表明通过立法的途径反歧视是有效的,但调查显示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依然严峻,如果要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就业促进法》是不够的,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报告全文在附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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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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