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北京律协理事会交出的答卷!
文章提交者:田奇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在通往民主的大潮中,律师作为文明职业代表,理应走在全社会前面。然而七届北京律协理事会却逆历史潮流而动,交出了相反的答卷。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此前,七届律协公布了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少会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中肯意见。可是,七届律协理事会对此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还是按照既定思路一意孤行。这样的选举制度,无法保证会员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给暗箱操作留下了极大空间,作为法律人,北京律协的29名理事用白纸黑字给自己的历史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
协会属于社团自治组织,与人大代表选举重要性无法相提并论。七届律协完全可以制订更民主、更能充分反映会员意志、程序更严谨的选举制度,为推进中国民主进步作出榜样。然而,事与愿违。人大的选举制度不完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可北京律协的选举办法更是不公正到了荒唐的程度。
有比较才有鉴别,让我们把人大代表和律协的选举办法作个对照,用事实来说话。
一、律协剥夺了会员的被选举权
律协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按这条规定,会员的被选举权,实际上已经被"律师事务所或组织"剥夺,因为没有他们的推荐,就不可能成为代表候选人。请问制订这条规则的依据是什么?
北京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团体会员要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定只字未提会员的被选举权需要"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而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只应为律师会员履行选举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根本没有权力决定律师会员能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这个并不能令全体会员满意的章程,是2008年12月20日经七届律协理事会通过的。怎么刚刚过去一个多月,制订者就变卦了呢?
让我们对比一下人大代表选举法,该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都不需要"并经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七届律协有什么理由增加这一条呢?
二、律协剥夺了会员的知情权
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律师各自为战,平时难以集中。有些律师即使在一个所,由于平时缺少沟通,并不一定了解个人的政治主张。
选举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代表反映自己的意志,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候选人与会员没有必要的充分的交流,不知道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候选人的一贯主张,不听听候选人为大家做出什么承诺,以及用什么保证承诺的兑现,怎么可能选出自己满意代表?
为此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按说,这个这两个"可以"的规定,并不光彩,应当是"必须"。不敢和选民见面的代表怎么可能代表选民?
然而,七届律协选举办法,居然连"可以"二字都不敢用。他们也许从来没想过让会员了解代表候选人,也没想过让代表竞选产生。因此,其选举办法根本没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
为了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而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十七条却规定,"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推出候选人到选举只有短短三天时间!,可以说,会员与代表候选人之间根本没有交流机会。
&nb sp; 三、律协选举缺少公正程序
一般来说,公正的选举要明确起码的几条原则。一是选举人要有保密的写票环境;二是要有无利益相关的人监督投票过程;三是公开计票、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是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对这些起码常识只字不提,给操纵选举和选举舞弊留下了空间。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然而却没有标明具体数量,也就是说,按此办法,一个人替三十个人投票也不违规。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请注意,这个选举办法刻意回避了"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而是用"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始得当选"。也就是说,七届律协根本不考虑有多少会员到场,他们是否能达到规定半数以上条件。
  ; 四、律协剥夺了会员的选举权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选举结果当场产生,获得多数的候选人即成为人大代表。而七届律协的选举规定则不然,他们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各选区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也就是说,会员的投票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能不能算数,要由律协最后说了算。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七届北京律协哪里是在依法搞民主选举,分明是玩弄权术,通过选举办法设置的一道道障碍,将会员的权利化为乌有,达到操纵协会权力的目的。
对于北京律协全体会员来说,大家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七届北京律协用自己制订的选举办法,把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剥夺了。
按照无权利不交费、无代表不交费的原则,如果北京律协不修改现行选举办法,广大会员就有权不缴纳会费。
另外,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回函,七届律协违反社团管理办法,属于自我授权,擅自延期,处于不合法运行状态。这样的组织是否有权力制定章程、出台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都需要质疑。
因此,我们将向北京市民政局及更高机构反映七届北京律协的严重问题,直到提出法律诉讼,以确保律师会员权利得到公平公正的落实。
最后,我们要敬告北京律协理事会成员:你们给两万多名北京律师制订的不公正选举办法是对协会不负责,对广大会员不负责,对律师职业不负责,也是对你们自己不负责。历史会无情地,公正地记录每个人的行为。
请各位理事们记住: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你们的权力是有限的、暂时的,民主法治、公平公正才是人类的永恒。不顾良知,不讲原则,屈从权势,虽然能得益于一时,苟且于一时,必定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文章提交者:田奇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在通往民主的大潮中,律师作为文明职业代表,理应走在全社会前面。然而七届北京律协理事会却逆历史潮流而动,交出了相反的答卷。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此前,七届律协公布了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少会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中肯意见。可是,七届律协理事会对此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还是按照既定思路一意孤行。这样的选举制度,无法保证会员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给暗箱操作留下了极大空间,作为法律人,北京律协的29名理事用白纸黑字给自己的历史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
协会属于社团自治组织,与人大代表选举重要性无法相提并论。七届律协完全可以制订更民主、更能充分反映会员意志、程序更严谨的选举制度,为推进中国民主进步作出榜样。然而,事与愿违。人大的选举制度不完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可北京律协的选举办法更是不公正到了荒唐的程度。
有比较才有鉴别,让我们把人大代表和律协的选举办法作个对照,用事实来说话。
一、律协剥夺了会员的被选举权
律协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按这条规定,会员的被选举权,实际上已经被"律师事务所或组织"剥夺,因为没有他们的推荐,就不可能成为代表候选人。请问制订这条规则的依据是什么?
北京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团体会员要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定只字未提会员的被选举权需要"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而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只应为律师会员履行选举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根本没有权力决定律师会员能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这个并不能令全体会员满意的章程,是2008年12月20日经七届律协理事会通过的。怎么刚刚过去一个多月,制订者就变卦了呢?
让我们对比一下人大代表选举法,该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都不需要"并经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七届律协有什么理由增加这一条呢?
二、律协剥夺了会员的知情权
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律师各自为战,平时难以集中。有些律师即使在一个所,由于平时缺少沟通,并不一定了解个人的政治主张。
选举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代表反映自己的意志,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候选人与会员没有必要的充分的交流,不知道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候选人的一贯主张,不听听候选人为大家做出什么承诺,以及用什么保证承诺的兑现,怎么可能选出自己满意代表?
为此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按说,这个这两个"可以"的规定,并不光彩,应当是"必须"。不敢和选民见面的代表怎么可能代表选民?
然而,七届律协选举办法,居然连"可以"二字都不敢用。他们也许从来没想过让会员了解代表候选人,也没想过让代表竞选产生。因此,其选举办法根本没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
为了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而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十七条却规定,"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推出候选人到选举只有短短三天时间!,可以说,会员与代表候选人之间根本没有交流机会。
&nb sp; 三、律协选举缺少公正程序
一般来说,公正的选举要明确起码的几条原则。一是选举人要有保密的写票环境;二是要有无利益相关的人监督投票过程;三是公开计票、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是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对这些起码常识只字不提,给操纵选举和选举舞弊留下了空间。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然而却没有标明具体数量,也就是说,按此办法,一个人替三十个人投票也不违规。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七届律协的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请注意,这个选举办法刻意回避了"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而是用"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始得当选"。也就是说,七届律协根本不考虑有多少会员到场,他们是否能达到规定半数以上条件。
  ; 四、律协剥夺了会员的选举权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选举结果当场产生,获得多数的候选人即成为人大代表。而七届律协的选举规定则不然,他们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各选区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也就是说,会员的投票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能不能算数,要由律协最后说了算。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七届北京律协哪里是在依法搞民主选举,分明是玩弄权术,通过选举办法设置的一道道障碍,将会员的权利化为乌有,达到操纵协会权力的目的。
对于北京律协全体会员来说,大家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七届北京律协用自己制订的选举办法,把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剥夺了。
按照无权利不交费、无代表不交费的原则,如果北京律协不修改现行选举办法,广大会员就有权不缴纳会费。
另外,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回函,七届律协违反社团管理办法,属于自我授权,擅自延期,处于不合法运行状态。这样的组织是否有权力制定章程、出台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都需要质疑。
因此,我们将向北京市民政局及更高机构反映七届北京律协的严重问题,直到提出法律诉讼,以确保律师会员权利得到公平公正的落实。
最后,我们要敬告北京律协理事会成员:你们给两万多名北京律师制订的不公正选举办法是对协会不负责,对广大会员不负责,对律师职业不负责,也是对你们自己不负责。历史会无情地,公正地记录每个人的行为。
请各位理事们记住: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你们的权力是有限的、暂时的,民主法治、公平公正才是人类的永恒。不顾良知,不讲原则,屈从权势,虽然能得益于一时,苟且于一时,必定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名单
会长:
李大进 负责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
副会长:
王立华 负责会员权益保障工作和纪律处分工作
巩 沙 负责会员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代表联络工作
彭雪峰 负责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行业宣传工作、协会财务工作
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
金莲淑(女) 负责会员事务、福利及文体活动、外事交流活动和女律师联谊活动等工作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名单
总监事:
赵小鲁
监事:
王耀庭 蒋京川 宋学成 张 黎(女)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名单
(3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哮峰 马慧娟(女) 王立华 王 隽 王以岭
王玉梅(女) 白 涛(女) 任丽颖(女) 刘子华 刘延岭
孙晓洋(女) 巩 沙 许 涛(女) 许智慧(女) 佟丽华
吴以钢 张 巍(女) 张卫华 张小炜 张学兵
张晓维 张燕生(女) 李大进 李 文 李海彦
杨晓虹(女) 陈 文 周塞军 金莲淑(女) 赵宏瑞
钱列阳 梁祖杰 阎建国 彭雪峰 韩德晶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名单
李冰如秘书长:58575564、58575565(直拨)传真:58575566
王笑娟副强烈要求北京七届律协
立即修改选举办法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该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我们认为这个办法极不合理。鉴于选举在即,我们强烈要求必须立即对此条款作出修改。
理由如下:
选举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代表反映会员的意志,主张会员的权利。短短三天时间,会员根本不可能了解候选人情况。会员不知情,如何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北京律协将时间候选人与选民交流的时间缩短五倍的依据是什么?好处何在?究竟对什么人有利?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可是律协选举办法,只字不提代表候选人如何与选民见面,不安排见面的时间,不确定见面的场所,不给竞选者提供较量的机会。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没有竞选的选举必然是盲人摸象,会员根本不可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公布代表候选人不是公布已经任命的官员,公开他们的名单及简历是次要的。关键是让代表候选人公开表明态度,自己为什么要当代表?当上代表准备干什么?如果干不好怎么办?如何向选民做出承诺?可是律协的选举办法根本没提这样的要求,说明制订者对于选举工作,很不认真,很不严肃,很不负责。
据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立即修改现行选举办法;
候选人必须竞争产生;
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前二十天公布;
候选人名单公布三天内,候选人应将竞选公开信在名单公布地点和网上同时公布;
所有候选人必须参加竞选会,与全体选民见面。组织者如不能保证全部选民参加,也要保证不少于百分之七十。所有竞选者必须在见面会上接受选民质疑,答复选民提问;
初步候选人如不参加竞选见面会,视同放弃被选举权。
七届律协选举办法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当初,律协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曾提出类似修改意见,但律协不予采纳。这次,为了实现选举公平,我们紧急提出上述意见,其它意见还将陆续提出。
如果北京七届律协不遵守法律,不顾及公平,不讲原则和程序,抱定自己的错误主张一意孤行,我们保留控告、诉讼,直至申请示威游行,公开抗议的权利。
北京市律协直选律师
2006年2月9日
秘书长:58575577
刘 军副秘书长:58575578
会长:
李大进 负责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
副会长:
王立华 负责会员权益保障工作和纪律处分工作
巩 沙 负责会员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代表联络工作
彭雪峰 负责行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行业宣传工作、协会财务工作
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
金莲淑(女) 负责会员事务、福利及文体活动、外事交流活动和女律师联谊活动等工作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名单
总监事:
赵小鲁
监事:
王耀庭 蒋京川 宋学成 张 黎(女)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名单
(3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哮峰 马慧娟(女) 王立华 王 隽 王以岭
王玉梅(女) 白 涛(女) 任丽颖(女) 刘子华 刘延岭
孙晓洋(女) 巩 沙 许 涛(女) 许智慧(女) 佟丽华
吴以钢 张 巍(女) 张卫华 张小炜 张学兵
张晓维 张燕生(女) 李大进 李 文 李海彦
杨晓虹(女) 陈 文 周塞军 金莲淑(女) 赵宏瑞
钱列阳 梁祖杰 阎建国 彭雪峰 韩德晶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名单
李冰如秘书长:58575564、58575565(直拨)传真:58575566
王笑娟副强烈要求北京七届律协
立即修改选举办法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该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我们认为这个办法极不合理。鉴于选举在即,我们强烈要求必须立即对此条款作出修改。
理由如下:
选举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代表反映会员的意志,主张会员的权利。短短三天时间,会员根本不可能了解候选人情况。会员不知情,如何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北京律协将时间候选人与选民交流的时间缩短五倍的依据是什么?好处何在?究竟对什么人有利?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可是律协选举办法,只字不提代表候选人如何与选民见面,不安排见面的时间,不确定见面的场所,不给竞选者提供较量的机会。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没有竞选的选举必然是盲人摸象,会员根本不可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公布代表候选人不是公布已经任命的官员,公开他们的名单及简历是次要的。关键是让代表候选人公开表明态度,自己为什么要当代表?当上代表准备干什么?如果干不好怎么办?如何向选民做出承诺?可是律协的选举办法根本没提这样的要求,说明制订者对于选举工作,很不认真,很不严肃,很不负责。
据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立即修改现行选举办法;
候选人必须竞争产生;
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前二十天公布;
候选人名单公布三天内,候选人应将竞选公开信在名单公布地点和网上同时公布;
所有候选人必须参加竞选会,与全体选民见面。组织者如不能保证全部选民参加,也要保证不少于百分之七十。所有竞选者必须在见面会上接受选民质疑,答复选民提问;
初步候选人如不参加竞选见面会,视同放弃被选举权。
七届律协选举办法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当初,律协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曾提出类似修改意见,但律协不予采纳。这次,为了实现选举公平,我们紧急提出上述意见,其它意见还将陆续提出。
如果北京七届律协不遵守法律,不顾及公平,不讲原则和程序,抱定自己的错误主张一意孤行,我们保留控告、诉讼,直至申请示威游行,公开抗议的权利。
北京市律协直选律师
2006年2月9日
秘书长:58575577
刘 军副秘书长:58575578
七届北京律协为何擅自延期
文章提交者:田奇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北京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每届协会任期为三年。七届北京律协于2005年3月组建,任期已于2008年3月届满。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社发〔2007〕428号)第二款第九条规定:协会如需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为此,我们于近期到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公开七届北京律协申请延期换届及民政局批准文件。2009年1月22日,北京市民政局以【京民】(2008)第14号告知书正式答复: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现任北京律协属于自我延期、自我授权,丧失了继续行使协会权力的合法性。当然,权力机关向来不尊重程序,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奇怪。但北京律协领导代表了中国律师的最高水平,北京司法局代表了中国的司法管理的最高的水平,这样的群体怎么可能视章程和程序为无物呢?
据知情者说,七届律协之所以明知故犯,原因在于其中有巨大的利益。按照正常换届程序,七届律协在2007年四季度就应组织并完成换届选举。但那时恰逢五年一次的人大、政协换届。律协的头头们如果按程序操作,就不大可能当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于是,七届律协的头头们便上演了一场自我延期、自我授权的闹剧。
其结果,大家有目共睹:会长李大进成为第十一届北京市人大常委,副会长王立华成为西城区人大代表。副会长彭雪枫成为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副会长巩沙、总监赵小鲁成为第十一届北京市政协委员。
天下事无利不早起。如果不是为了巨大的个人利益?七届律协的头头们,完全不必以身试法触犯章程,成为众矢之的。
他们之所以敢于无视章程,还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长期以来,没有多少会员关注章程,没有哪些会员监督会长如何使用权力。其二是他们非常清楚,司法局在这个问题上会主动与自己配合,不会严格监督。
由于七届律协负责人非法延期,导致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的不正常分配,使新一届协会领导人无法进入上述机构。这样的政治资源分配格局对于八届律协和广大会员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当然,这是外界直观的利益判断,并没有得到协会方面认可。
我们强烈要求北京市人大、政协、监察局、民政局介入专项调查,查一查北京七届律协究竟为什么擅自延期?是否存在不当牟取政治利益的行为?这种不合法延期的机构是否能继续行使权力?是否有资格修订章程?是否有权力决定八届律协代表、理事会的选举和产生?
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律师
2009年2月5日
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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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RIGHTS 艾滋病人权 http://www.aidsrights.net
★★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以坦荡沉稳的胸怀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 http://www.changk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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